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在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等违法行为,保障儿童健康的需要,省局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儿童化妆品专项检查的通知》(药监综妆﹝2020﹞15号)要求,制定了《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按照全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保证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质量安全,净化市场环境,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局决定在全省集中开展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集中整治工作。结合我省监管工作实际,现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落实“四个最严”为根本遵循,进一步做好化妆品的质量监管工作,整治规范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市场秩序,严防违法添加激素、抗感染类药物等问题产品侵害婴幼儿身体健康,保障儿童(含婴幼儿)的护肤用妆安全。引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守信意识。 二、工作重点根据药监综妆﹝2020﹞1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监管实际,明确全省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备案后检查、生产和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范围,重点查处生产经营违法添加激素、抗感染类药物等问题产品、假冒伪劣化妆品、三无化妆品、无批准文号化妆品、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和自制化妆品等违法行为。(一)整治范围生产环节:辖区内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生产企业、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备案环节: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产品备案后检查。经营环节:辖区内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经营单位。(二)整治重点生产环节:对省内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生产企业、注册人、备案人委托生产的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开展全覆盖检查(附件1《山西省生产(委托)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情况统计表》),重点检查原料来源、产品标签宣称、产品是否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配方组织生产等。备案环节:对完成备案的儿童(含婴幼儿)普通化妆品,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备案资料技术核查工作,重点核查:1、产品标签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国产儿童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和生产许可证号,进口儿童化妆品是否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境内责任人名称和地址);2、是否存在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行为;3、产品配方是否符合安全性相关要求。经营环节:对商超、母婴用品专卖店、儿童理发店、婴幼儿洗浴中心、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1、产品资质是否合规;2、购销渠道是否合法;3、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中的记录事项是否真实完整;4、标签是否有违法宣称治疗疾病行为;5、运输、储存条件是否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6、是否有自行配制化妆品行为。监督抽检:结合2021年度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情况,对市场上重点经营单位驻留类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开展监督抽检,重点检验微生物、激素、抗感染类药物、氟康唑项目。案件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标签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等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在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对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适用情节严重的情形予以严厉处罚,依法追究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案产品检验认定等工作。三、工作部署专项整治工作从2021年3月开始,9月结束。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开展:(一)专项整治部署阶段(2021年3月)各市局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计划,摸清检查对象底数,分解落实监管责任,发动和部署县(区)局开展检查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二)专项整治实施阶段(2021年4月至8月)各市局要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整改复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典型案件,加大曝光力度,发挥专项检查的震慑作用。(三)专项整治总结阶段(2021年9月)各市局应及时总结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制度化一以贯之,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探索建立起适应本辖区实际的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管长效机制。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局务必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四有两责”,检查的同时加强科普宣传,引导公众理性认识化妆品功效并安全用妆,督促经营单位增强法律意识,提升诚信经营意识,切实保障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质量安全。(二)务求工作实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与《2021年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中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能。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有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详细的现场检查记录,要有后处置措施和后续跟踪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三)推动社会共治。要组织开展针对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经营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鼓励各市局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经营单位的联系,及时宣传法律法规、传达监管要求,增强主体责任意识,推动诚信建设。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市局要对专项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于2021年9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及《山西省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专项整治汇总表》(附件2)、《山西省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专项整治统计表》(附件3)报省局化妆品监管处。工作中如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省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市局开展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督导检查。(五)巩固深化成果。本年度的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市局要继续按此方式有步骤、按比例开展监督检查,通过持续的宣传引导、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促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同步落实。联 系 人:吕海霞 联系电话:0351-8383551电子邮箱:sxjhzp@126.com附件山西省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专项整治统计表山西省生产(委托)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情况统计表山西省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专项整治汇总表
为推进我省医疗器械UDI全域试点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局对我省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请工作进行部分调整,自2021年 4月1日起,注册申请人或注册人在我省申请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时,须在申请表中增加填报拟申请注册产品标识码(DI码)。特此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药品审评审批改革相关要求,深入推进审评信息公开,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部署下,药审中心研究制定了《药审中心技术审评报告公开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现予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1年2月23日相关附件1药审中心技术审评报告公开工作规范(试行).pdf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切实履行药品(含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职责,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印发了《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适用规则》共三十条,明确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的原则,将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并对五个等级的适用情形进行了界定。 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等级的划分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五个等级。 二、关于相关处罚种类、幅度划分裁量阶次的原则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 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综合裁量,适用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 三、关于划分罚款金额的裁量阶次 适用罚款的,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准值为罚款数额(倍数)以最高罚款数额(倍数)与最低罚款数额(倍数)的差值。 (一)减轻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倍数)是在最低罚款数额(倍数)以下确定(不含本数)。 (二)从轻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倍数)是最低罚款数额(倍数)至最低罚款数额(倍数)加基准值乘以30%的幅度内确定(不含本数)。 (三)一般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倍数)是最低罚款数额(倍数)加基准值乘以30%至最低罚款数额(倍数)加基准值乘以70%的幅度内确定(含本数)。 (四)从重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倍数)是最低罚款数额(倍数)加基准值乘以70%(不含本数)至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幅度内确定。 (五)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倍数)的,减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10%(不含本数)以下实施行政处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10%(含本数)至30%(不含本数)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含本数)至70%(含本数)实施行政处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70%(不含70%)至最高罚款数额(倍数)幅度内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情节严重”情形下适用罚款的,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综合违法程度、情形等因素进行裁量。 四、关于裁量范围中实施行政处罚的考量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把握: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程度、涉及的规模或区域范围、违法次数;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政策性、标准变更或不明确等因素综合裁量。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出台,为及时指导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准确适用《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进一步规范了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证了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适当。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三十八批)。 特此通告。 附件: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三十八批)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监管要求,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落实监管责任,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现制定2021年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具体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四个最严”为统领,贯彻落实全国药品监管工作会议及全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重要部署,防风险、保安全,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新条例下化妆品生产条件的持续符合性和化妆品购销渠道的合法性,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妆安全。二、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等。三、检查重点(一)生产环节1、重点企业 省局组织对全省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将上一年度新开办生产企业、2020年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的生产企业、产品注册备案责令整改以及抽检不合格的生产企业纳入年度检查重点。推进以检查为中心的监管工作力度,排查和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督促企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落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2、重点内容 生产企业以风险排查为主,严格规范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行为。检查企业是否遵守国家化妆品相关法规,是否执行化妆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要求。重点检查(1)是否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2)是否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3)是否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4)是否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3、检查频次 根据监督抽检、投诉举报和审评检查中暴露出的风险信号,对全省化妆品生产企开展日常检查、飞行检查,定期开展化妆品安全风险研判,检查企业覆盖率100%。4、备案后检查 按照《山西省普通化妆品备案后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1)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查看(1)国产普通化妆品标签标识、备案配方、生产工艺与归档资料是否一致;(2)使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是否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文件等。(3)对超期或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律责令整改并注明整改内容;对涉嫌产品违法的,依法予以查处。建立全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监管档案,逐步提高我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二)经营环节1、重点产品查处经营使用违法添加激素、抗感染类药物等问题产品、假冒伪劣化妆品、三无”化妆品、无批准文号化妆品、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和自制化妆品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染烫类发用化妆品、儿童(含婴幼儿)化妆品、祛斑美白、防晒以及宣称新功效的特殊化妆品;产品质量监督抽验不合格、投诉举报较多和不良反应监测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产品。2、重点单位重点检查商超、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集中交易市场、酒店宾馆、洗浴中心、网络销售等存在突出风险的经营单位及投诉举报较多和媒体曝光的经营单位。3、重点内容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为契机,按照《山西省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表》(附件2)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1)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不规范,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2)所经营化妆品的合法性,是否经营未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3)是否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4)是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5)是否依照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4、检查频次对辖区内化妆品经营单位评为A级风险(仅经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经营者;经营品种不超过100个产品﹝含国产特殊化妆品﹞的经营者)、B级风险(化妆品连锁经营者;美发店、美容院;经营品种为100个至300个产品﹝含国产特殊化妆品﹞的经营者)、C级风险(经营进口化妆品的经营者;经营品种为300个至500个产品﹝含国产特殊化妆品﹞的经营者)、D级风险(经营品种超过500个产品﹝含国产特殊化妆品﹞的经营者)全年的监督检查(包括日常检查、飞行检查)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25%,对C级、D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四、检查方法各市局要结合监管实际将日常监督检查与合规性检查、飞行检查、延伸检查、专项检查有机整合,同时结合化妆品抽检、投诉举报、不良反应监测等加大有因检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认真查找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安全风险,对发现问题积极整改,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及时消除风险隐患。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由省局化妆品监管处负责,各市局组织辖区内化妆品经营单位日常监督检查,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对日常监管工作实行动态调整。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各市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和执法监督责任,全面落实化妆品经营监督检查任务,切实有效履行化妆品监管职责。(二)加强沟通协调,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全省化妆品监管工作要注重有效衔接、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形成省市县三级监管合力,协调联动确保监管工作取得成效。(三)强化风险研判,提升防范化解风险能力要坚持问题导向和风险会商原则,将监督检查工作与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紧密结合,结合监管实际,查找监管风险点和薄弱环节,重点关注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涉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于发现的线索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力求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防范风险。(四)做好信息公开与报送各级监管部门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信息,提高检查震慑力,同时汇总监督检查信息,分析评判监督检查效果,查找突出问题,及时报送上级监管部门,每季度5日前将纸质版、电子版的《山西省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汇总表》(附件3)、《山西省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统计表》(附件4)、《山西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后检查统计表》(附件5)报送省局化妆品监管处。联 系 人:宋宇博 电话:0351-8383551电子邮箱:sxjhzp@126.com附件:1、山西省普通化妆品备案后监督检查记录表2、山西省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表3、山西省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汇总表(季报)4、山西省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统计表(季报)5、山西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后检查统计表(季报)
依据《辽宁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辽食药监械发〔2017〕131号),我局在全面梳理分析2020年我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的基础上,结合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不良事件监测等情况,制定了《2021年度辽宁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目录》,现予以公告。附件:2021年度辽宁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管目录.docx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主要领导指示要求,进一步夯实药品安全底线,省局于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违法案件查办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全面总结吸收了“十三五”期间江苏药品稽查执法的成功经验,同时科学系统回答了做好新时代药品违法案件查办工作的具体要求。“十三五”期间,全省药品监管系统累计查办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17000余件,货值金额逾千万的案件160余件,入选全国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1件,入选全国稽查执法优秀案例110余件,国家药品监管部门连续四年对我省查办的“8·22”生产销售假药案、“5·7”特大生产销售假抗癌药案、张某某生产销售假冒化妆品案等多起大要案给予专题通报表扬。为适应机构改革后药品监管新形势新任务,充分发挥新体制资源优势,在两法两例等新颁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坚决贯彻“四个最严”,省局稽查处历经两年之久的专项调研,并在大范围反复征求意见后,成功推动《意见》稳妥落地。《意见》全文共分五个方面,累计十七项内容:要充分认识药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重要性;科学划分案件查办事权,立足职责分工,接茬压实案件查办责任;突出重点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要严格执行案件查办法定程序;认真落实案件情况报告要求;积极推进案件查办协查联动;不断强化药品技术监督支撑;持续完善案件查办配套保障。要夯实上市后监管,聚合监管执法效能;牢牢把握大要案查办方向;从严落实“处罚到人”的规定;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巩固深化行刑衔接机制,强化执法协作;扎实做好涉案物品风险管控;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全力保障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要改进方式方法,切实加强案件查办指导监督。
一、指导思想2021年全省药械流通环节监管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四个最严”为根本导向,以风险管控为抓手,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检查为主要形式,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药品上市后监管和全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全省药械流通监管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坚守质量安全底线。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特殊药品监督检查。落实麻精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每季度检查一次、其他特殊药品经营企业每年1-2次全覆盖检查,确保特殊药品管理安全。检查重点品种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曲马多、阿普唑仑、芬太尼类药品,检查重点内容为购买方资质审核、药品出入库管理、药品流向、是否有异常超量购买现象、是否存在麻精药品现金交易等情况。 (二)开展疫苗(新冠疫苗)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国家局和省局专项检查部署要求,制定本辖区专项检查计划,开展对辖区内疫苗配送企业、疾控机构、接种单位的全覆盖检查。重点查处非法渠道采购、不依法依规储存运输疫苗、使用过期疫苗、不落实疫苗追溯要求等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同级卫健部门通报。 (三)开展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各地要制定专项检查计划,加强对新冠疫情防控涉及的口罩、防护服、诊断试剂、红外体温计、呼吸机等医疗器械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购销渠道合法性;是否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诊断试剂冷链运输、储存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四)开展药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检查计划。托幼、养老、救助机构、学校(院)卫生室、私立医院(个体诊所)、医疗美容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实施全覆盖检查,其他医疗机构随机抽取不少于30%开展监督检查,要创新检查方法,督促医疗机构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五)开展网络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各地要根据国家局和省局部署要求,制定专项检查计划。重点检查超范围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信息和虚假信息;超范围从事药品、医疗器械交易服务;网络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规销售处方药;“网订店取、网订店送”是否符合要求等。 (六)开展药品经营环节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围绕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药品使用单位、药品三方物流企业等主体,重点针对“挂靠走票”、计算机系统数据不真实、非法渠道购进、违规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挂证”、非法回收药品及包装、违法经营含兴奋剂药品等开展专项治理。 (七)开展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按照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部署开展无菌和植入性等高风险医疗器械流通环节专项检查,对冠状动脉支架等国家集采品种重点抽查。三、重点内容 详见附件一:2021年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环节风险防控重点检查内容清单。 四、工作安排(一)省局承担工作。省局负责制定全省药械流通风险防控监管检查计划,督查指导各市、省管县(市)局药械流通监管工作和疫苗国家监管体系(NRA)评估市场监督与控制(MC)版块相关工作;督导并会同各分局对全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定点批发企业和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开展不少于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联合市局对疫苗配送企业、省疾控中心开展一次年度全覆盖检查;组织对16个市、省直管县(市)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涉及医改、医保相关督查检查工作;委托国家局南方所开展网络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监测,向各市推送违法违规线索。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负责从省级药品GSP检查员队伍中抽调检查员,组织对全省特殊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配送企业按不低于25%比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飞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报省局药械流通监管处;组织对省级药品GSP检查员开展培训。省局各分局负责责任区域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的日常监管,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定点批发企业每季度至少现场检查一次;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批发企业每年至少现场检查一次;组织对相关药品流通监管人员和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开展培训。(二)各市局承担工作。负责制定本级年度风险防控监督检查方案,督查指导所辖县(市、区)市场监管局(简称县局,下同)制定年度监督检查方案;落实疫苗国家监管体系(NRA)评估市场监督与控制(MC)版块相关工作;对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合肥市局开展监督检查)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整合县局监管资源,组织对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单体药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重点是个体诊所和预防接种单位)开展飞行检查,检查比例自行确定;加大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日常监测和线下监管力度,对省局(国家局南方所)推送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处置,要紧盯线索,深挖案源,必要时开展延伸检查;每季度向省局提交本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风险研判分析报告;组织对相关药械流通监管人员和企业(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开展培训。(三)各县局承担工作。负责制定本级年度监督检查方案;组织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药械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对相关药械流通监管人员和企业(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四)行业协会承担工作。安徽省医药商业协会、安徽省药品零售行业协会应强化行业自律,积极组织对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含连锁)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开展药品流通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培训应结合企业实际需求(培训前应开展培训需求调研,培训后应进行评估和总结),可采用网络培训、会议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承担省局委托的药品流通监管相关调研等事项。 五、工作要求(一)聚焦风险,突出重点。要根据企业经营的高风险产品、既往违法违规和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重点检查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抽查品种。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要追根溯源,必要时开展上下游延伸检查。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开展自查,于11月底前向辖区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对逾期不报或提供虚假报告的,将列为重点检查、飞行检查对象,并给予公开曝光。(二)加强研判,形成联动。定期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分析,严防区域性、系统性、潜规则性风险发生。综合运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抽样检验、信息追溯等数据信息,每季度对药品、医疗器械流通质量安全形势进行研判,提高发现风险和问题的能力,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及时消除和化解风险隐患。(三)信息公开,曝光违法。按照省局信息公开的要求,省局药械流通监管处每月对单位监督检查信息(详见附件二:药械流通监督检查月报表)向社会公示,省局各分局、各市市场监管局每月对本辖区内监督检查信息按附件二进行汇总并向社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药品(疫苗)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风险的,要书面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四)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省局将依托信息化手段,重点在风险防控智慧监管上发力,逐步实现药品经营企业药品存贮温湿度监控、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短缺药品监测等信息上传上报,有效监测药品经营企业相关经营活动,及时掌握、分析和化解安全风险,各市、县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增强监管的预见性、靶向性、时效性,切实提升药械流通智慧监管水平。今年,省局还将制定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清单,由企业按照清单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企业留存备查,不用上报),并在每年11月底前将年度自查报告通过安徽省药品综合监管平台上报当地监管部门。(五)强化考核,推进落实。各地完成任务的执行力、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省局督查检查发现问题等情况将列入年度考核内容。各地要结合本年度国家局和省局重点工作,科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方案,统筹调配监管人员,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按照以月保季、以季保年的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各地监督检查方案、年度药械经营使用监管状况报告,分别于3月15日前、12月底前报送省局药械流通监管处。联系人:张勇、程晓兵;联系电话:0551-62999270、62999318 。
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其中,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类变更事项需要按以下分类提出补充申请,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按以下分类进行备案或报告。一、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1.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变更。2.变更适用人群范围。3.变更用法用量。4.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或药品注册标准处方中毒性药味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味。5.变更药品说明书中安全性等内容。6.变更药品规格。7.下列变更事项中属于重大变更的情形:7.1变更生产工艺;7.2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7.3变更药品注册标准;7.4变更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7.5变更药品有效期或贮藏条件。8.其他。(二)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事项9.下列变更事项中属于中等变更的情形:9.1变更药品包装规格;9.2变更生产工艺;9.3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9.4变更药品注册标准;9.5变更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9.6变更药品有效期或贮藏条件。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按要求补充完善说明书的变更。11.根据药品说明书内容变更标签相应内容。12.药品分包装及其变更。13.变更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发生变更)。14.其他。其中境内生产药品报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境外生产药品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备案。(三)报告事项15.下列变更事项中属于微小变更的情形:15.1变更药品包装规格;15.2变更生产工艺;15.3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辅料;15.4变更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16.其他。二、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根据所申请事项,按以下编号及顺序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应注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报告事项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关报告类的相关规定执行。(一)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包括申报药品历次获得的批准文件,应能够清晰了解该品种完整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目前状况。如药品注册证书、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批件)、药品标准制修订件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说明书、标签及其他附件。(二)证明性文件1.境内持有人及境内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2.境外持有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文,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生产药品注册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境外持有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文。3.境外已上市药品应当提交境外上市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其公证认证文书、中文译文。具体格式要求参见中药相关受理审查指南。除涉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规格、生产企业及生产场地的变更外,境外上市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三)检查相关信息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临床试验信息表、质量标准、生产工艺、标准复核意见及样品检验报告。(四)立题目的和依据需要详细说明药品变更的目的和依据。(五)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包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以来历次变更说明书的情况说明,现行最新版说明书样稿。(六)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七)药学研究资料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各类变更事项的具体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八)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根据变更事项的类别,提供相应的药理毒理试验资料和/或文献资料。(九)临床研究资料根据临床相关变更事项的类别,提供以下临床研究资料和/或文献资料。变更事项需临床试验数据提供支持依据的,应先申请临床试验,提供拟进行临床试验的计划和方案。拟同时申请减免临床试验的,需要提供既往开展的循证等级较高、质量较好的临床研究资料(如有,需提供完整的临床研究总结报告),支持申请事项的相关国内外文献资料,其他支持性证据及相关证明性文件。(十)产品安全性相关资料综述产品安全性相关资料包括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及相关文献资料,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反馈的不良反应数据,企业自发收集到的不良反应数据,相关临床研究、临床应用、文献报道等,以及境内外各种渠道收集到的关于本品不良反应的详细情况等。产品安全性相关资料综述,指根据变更内容对以上安全性相关资料进行总结,为变更提供支持性证据。三、相关申请事项说明对于同时申报多种变更情形的,一般应按最高技术要求的情形进行研究、申报,且需要同时满足所有申请事项所需条件。如,增加功能主治的同时变更适用人群范围或用法用量者,需要按改良型新药申请注册;增加适用人群范围的同时增加使用剂量或疗程者,一般应按新药的要求进行非临床安全性试验和临床试验。不同申报事项的申报资料需完整。(一)变更适用人群范围变更适用人群范围是指在原功能主治范围基本不变、给药途径和剂型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增加、限定或删除适用人群范围。该项申请一般应该提供申报资料1-10中除药学研究资料外的全部申报资料,若同时涉及药学问题或变更的,应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提供相应的药学研究资料。立题目的和依据:应重点说明拟变更前后不同适用人群范围同一功能主治的疾病特点、治疗现状和临床需求,以及中医药理论、现有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证据对变更后适用人群可能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情况。对适用人群范围进行限定或删除的,应说明限定或删除该适用人群范围的合理性。变更适用人群范围者,应开展临床试验。临床试验一般按新药要求;根据增加适用人群范围的情况和已有的药品有效性、安全性证据支持程度,至少应开展针对新适用人群范围且满足安全性评价要求的足够暴露量的确证性临床试验。申请临床试验时,应根据适用人群范围变化情况,提供支持该项变更的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如支持新适用人群范围的毒理学试验资料和/或文献资料;提供拟进行的新适用人群范围的临床试验计划和方案及相关资料。(二)变更用法用量变更用法用量是指在功能主治和适用人群范围及给药途径不变的前提下,变更使用剂量、用药方案(变更用法、疗程)等。该项申请一般应该提供申报资料1-10中除药学研究资料外的全部申报资料,若同时涉及药学问题或变更的,应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提供相应的药学研究资料。立题目的和依据:应重点说明变更用法用量的理由和合理性。如变更用法用量涉及到使用剂量增加或疗程延长者,申请临床试验时,应提供支持变更的毒理学试验资料和/或文献资料,临床试验按新药要求;用药周期缩短或使用剂量降低者,至少应进行变更前后对照的确证性临床试验,以说明剂量变更的合理性。如变更用法用量缺乏临床使用经验数据支持,应进行剂量探索研究。其他用法用量的变更(如变更溶媒、滴速、服药时间、服药间隔,明确给药方案等),应进行相关的临床试验和/或提供文献资料以说明变更的合理性。(三)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或药品注册标准处方中毒性药味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味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或药品注册标准处方中毒性药味或处于濒危状态药味,仅指申请人自行要求进行替代或减去药味的情形。该项申请一般应该提供申报资料1-10的全部资料。立题目的和依据:原制剂功能主治的安全性、有效性证据资料;替代或减去处方中涉及毒性药味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味的必要性、可行性;替代或减去处方中处于濒危状态的药味者,应提供中药资源评估报告以及相关的证明性文件等;替代或减去处方中毒性药味者,应提供原制剂不良反应等所有安全性信息和研究资料,并分析与毒性药味可能的关系;替代药味的功能主治、选择依据等。应根据毒性药味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味以及替代药味的情况,提供相应的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资料。如替代毒性药味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味,需要提供药效学和毒理学对比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如减去毒性药味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味,需要提供药效学对比试验资料;临床方面应进行对比研究。如果替代药味未被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收载,还应根据新药材要求进行相关研究。(四)变更药品说明书中安全性等内容变更药品说明书中安全性等内容,包括修订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药理毒理】,及特殊人群用药信息、【药物相互作用】等项目。如修订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药理毒理】以及特殊人群用药信息、【药物相互作用】等涉及安全性的项目,应提供申报资料4-10中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立题目的与依据(申报资料4),申请变更的说明书和标签样稿,原批准说明书和标签实样、修订说明、修订前后对比表(申报资料5-6),以及产品安全性相关资料综述(申报资料10)。上市许可持有人需重点评估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临床使用等各方面的潜在影响,并对所有药品不良反应进行评价、分析,将针对性的措施反映在说明书相关项目中。如修订【药理毒理】项,应根据说明书撰写的相关要求进行修订,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性资料。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