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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行为指引(第二版)的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 告2021年 第62号  为落实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工作要求,进一步发挥零售药店“哨点”监测敏感性优势,方便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的安全、可及,规范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行为,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此前发布的《广东省疫情封闭封控区域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工作指引》和《广东省疫情防控期间居民在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行为规范指引》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制定了《广东省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行为指引(第二版)》,请广大市民和零售药店配合落实。  附件:广东省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行为指引(第二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20日广东省居民在零售药店购药行为指引(第二版)  疫情防控及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为贯彻落实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政策,保持零售药店(以下简称药店)哨点监测预警敏感性,规范药店销售药品(包含药品网络销售)行为,方便居民进店科学规范购药,制定本指引。  一、居民进入药店,应当全程佩戴口罩、配合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体温超过(等于)37.3℃或健康码为“黄色”、“红色”的居民,请勿进店购药自行服用,药店工作人员应当指引前往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如发现健康码为“红色”的居民进店,药店工作人员还应当立即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或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居民进店购买非《疫情期间需登记报告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药品,可按正常流程购买,无须提供个人登记报告信息。  三、居民进店购买《目录》内药品,请配合药店工作人员进行问询服务以及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现住址、旅居史、症状、购药用途等信息的登记报告工作。为家人朋友等代购《目录》内药品的,还应如实提供实际用药者信息;如果实际用药者有发热、干咳等可疑症状的,药店工作人员应当提醒购药居民通知实际用药者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四、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地将购买《目录》内药品信息上传至广东省智慧药监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不得迟报、瞒报、漏报、错报。  五、全省中高风险地区、封闭封控区域内药店暂停销售《目录》内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管理。药品网络销售企业不得向省内中高风险地区、封闭封控区域所在地级市的居民销售配送《目录》内药品,直至恢复为低风险地区或解除管理一个月后方可按要求销售配送。上述区域内居民如使用《目录》内药品,请遵照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有关疫情防控指引和要求。  六、对确实无法使用智能手机出示健康码的居民,药店工作人员应当协助查询购药居民“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行程卡为“绿色”的,方可进店遵照指引购药。  七、药店应当在营业场所门口显著位置张贴《居民购药指引》、《目录》、附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名单等疫情防控告示,并保持完好无损且不被遮挡。  八、药店要落实哨点监测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店查验、销售《目录》内药品登记报告及问询服务。  九、疫情防控工作人人有责,感谢广大居民和药店的支持配合,携手遵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措施。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此前发布的指引或者文件与本指引不一致的,适用本指引。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广东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辽宁省药品零售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为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执业药师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省药监局分别起草制定了《辽宁省药品零售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指定邮箱。邮箱:54416618@QQ.com。附件:1. 辽宁省药品零售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辽宁省药品零售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3.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4.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0日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药品连锁总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模板连锁药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模板(配套使用)附件原文如下:辽宁省药品零售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一、【守法经营责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确保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二、【诚信经营责任】必须诚信经营,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不伪造记录、票据、凭证、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不编造、篡改计算机系统数据、温湿度监测记录,不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不藏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等。三、【人员管理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药品经营活动全面负责;质量负责人应独立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对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具有裁决权,全面指导、监督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养护、退货、运输等环节的质量管理以及药品的召回、不良反应报告等工作;其他各岗位人员要恪尽职守、履职尽责,确保岗位责任落实到位。四、【统一质量管理责任】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在药品经营活动中实施统一的质量管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对所属门店的经营活动履行管理责任;所属门店必须严格按照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统一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五、【药品追溯责任】 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经营国家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等重点品种的,应确保最小包装单位药品可追溯、可核查。六、【合法渠道购进责任】 应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不得从个人、医疗机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等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七、【进货查验责任】采购药品时,应严格审核确定供货单位、所购药品、供货人员的合法资格,索取采购发票、随货同行单等票据,核对“票账货款”的一致性,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验收中药材、中药饮片时,还要核实外观性状,发现疑似假、劣药的,应由质量管理部门处理,必要时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八、【零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处方药品管理责任】零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严格执行国家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要求,防止药品流弊和滥用;零售处方药品的,凭来源真实的处方,经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后调配、销售。九、【冷链药品管理责任】经营冷藏药品的,必须配备与经营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设施、设备,确保药品不脱离冷链、温度记录符合法定要求。十、【网售药品管理责任】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履行药品质量管理主体责任。禁止通过网络销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十一、【药学服务管理责任】 严格落实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在药品管理、处方审核与调配、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工作的责任,保障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有效。辽宁省药品零售企业主体责任清单起 草 说 明一、起草背景2019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要求,为了强化药品经营企业知法、守法的责任意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企业主体责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省药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国家药监局近年来药品流通环节部署的专项整治、专项检查以及监管工作重点等,起草了《辽宁省药品零售企业主体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二、主要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包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总部仓库、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以及其他药品零售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批发行为的管理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规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门店及其他药品零售企业零售行为的管理应当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相关规定。按照药品零售企业相应的管理要求,《辽宁省药品零售企业主体责任清单》从守法诚信经营、人员管理责任、药品追溯、购进渠道(票据)、零售连锁企业统一质量管理、网售药品、药学服务、经营冷链、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处方药品管理等十一个方面,明确了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的企业主体责任清单。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后新增加的药品追溯、统一质量管理制度、“网售药品”管理等药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作进一步说明。(一)关于药品追溯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药品经营过程全链条追溯体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2020年111号)以及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的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国家集中采购中选品种、第二类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等重点品种的,应确保最小包装单位药品可追溯、可核查。(二)关于统一质量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统一质量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含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供货单位、购货单位、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等资格审核,药品采购、收货、验收、储存、养护、销售、出库、运输的管理,计算机管理,药品退货、召回、质量查询的管理,质量事故、质量投诉管理等内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制度,对所属门店的经营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才能促进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规模化、集团化经营,提高经营活动的规范化,提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水平。(三)关于“网售药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络销售药品,应当遵守本法药品经营的有关规定。”这是从事网络销售药品活动遵守线下法律、法规、规章的法定依据。通过网络销售药品是企业经营手段的一种,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同时,鉴于网络销售药品的特殊性,企业还应当遵守国家禁止“网售药品”和网络管理的其他规定。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鞍山、锦州、营口、辽阳市行政审批局: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提升药学服务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执业药师配备政策,稳步提高配备水平药品零售企业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是维护公众用药安全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原则上,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经过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从业药师的使用管理按照《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从业药师使用管理的通告》(辽药监告〔2020〕57号)要求执行。对建立并有效运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探索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工作。开展远程药学服务的门店,可以配备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承担药品管理、合理指导用药等执业药师职责。二、强化责任落实,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各地要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加强对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配备和在岗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职尽责。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管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推动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依法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主体责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推动执业药师发挥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重要作用;要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引导药学技术人才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升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比例;要探索建立多部门政策联动机制,促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和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 月 日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 草 说 明一、起草背景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提升药学服务质量,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国药监药管〔2020〕25号)精神,起草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2021年5月17日-31日、6月3日-7日, 省药监局分别向社会和局机关各处室征求《通知》意见,共收到5项意见建议,采纳4项、不予采纳1项。针对在乡镇农村地区使用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替代执业药师,不利于提升药学服务质量等意见予以采纳,重新修订了《通知》。三、主要内容《通知》共分三部分,分别为严格执业药师配备政策、强化责任落实以及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持续推动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原则上,我省药品零售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配备执业药师。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执业药师;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应当配备经过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对建立并有效运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探索开展远程药学服务工作。二是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对于不按规定配备且整改不到位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依法查处,并采取暂停处方药销售等行政管理措施。对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要录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撤销其注册证书并坚决予以曝光,还要将“挂证”执业药师纳入信用管理“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三是加强宣传引导,督促药品零售企业落实依法配备使用执业药师的主体责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监督,推动执业药师发挥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方面的重要作用;要高度重视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引导药学技术人才积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逐年提升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药师的配备使用比例;要探索建立多部门政策联动机制,促进执业药师配备使用和执业药师队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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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完善药品监管体系 提升支撑保障能力 省药监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年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4月27日,国办印发《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药监局的要求部署,省药监局在认真学习《实施意见》和国家药监局李利书记、焦红局长在人民日报发表的《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为保障药品安全有效提供有力支撑》一文,深刻理解和把握《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和重要部署的基础上,紧密结合监管工作实际,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导向,围绕完善药品监管体系、提升支撑保障能力,全力推动《实施意见》贯彻实施。  一、完善机制,全面落实药品安全工作责任  一是推动成立辽宁省药品(疫苗)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推进落实《实施意见》的工作安排,推动成立了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15个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的辽宁省药品(疫苗)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承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药品安全协调协作,有效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重大药品安全风险,研究解决全省药品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的工作职责,协同推进药品安全工作,有效落实药品安全工作责任,着力提升药品安全共治水平,切实加强药品全过程、全流程、全链条监管。  二是制定印发《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对标对表国办《实施意见》精神和国家药监局要求,研究制定了《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围绕完善药品监管体系、提升支撑保障能力、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等目标,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明确了6项基本原则、14项重点任务和4项工作要求,与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实施,并同步抄送各市人民政府。方案着眼于加快建立健全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进一步提升全省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突出明确了疫苗监管能力建设、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建设、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等重要目标,并要求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强化信息通报、联合办案、人员支撑,切实完善省、市、县三级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形成全省药品监管工作“一盘棋”格局。  二、同步推进,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  一是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成立了药品安全数字化监管系统建设工作专班,研究制定了《辽宁省药品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框架思路》,在基础数据层,将现有的药械化监管数据库统一整合为辽宁省药品监管数据中心,内容主要涵盖药械化企业和产品基础信息、第三方平台监管信息、药品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数据;在工作应用层,将构建许可审批、监督检查、执法办案、抽样检测、不良反应监测、产品追溯、第三方平台监管、药品电子化监管、应急管理等10个监管应用模块,进一步提高监管智慧化水平;在共用共享层,将构建以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化为基础的模块平台,内容主要涵盖企业基础数据信息和监督检查、执法办案、抽检监测结果等信息,并可将相关信息同步推送省政府信息中心,实现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建设“药监便民APP”,公众可通过软件查询企业情况和安全用药、合理用药知识。  二是持续开展许可审批电子化应用工作。全面实施电子证书制度,推进完成31项电子证书的应用工作,药品领域省级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批准证书及批件100%实现电子化,实现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同时,开展省市县三级药品政务服务事项规范优化工作,对全省149个具体办事事项进行了调整优化,实现全省不同地区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标准统一规范。  三是统筹推进专业能力提升计划。研究制定了《2021年全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目前已完成11期药品监管能力培训,覆盖5020人次。同时,加快推进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制定印发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并启动省级药品检查员推荐工作。  四是启动《辽宁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根据新体制、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全面启动《辽宁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目前已完成修订稿起草工作,并将于年底前印发实施。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辽宁省
  • 药监政策速览(第2期)《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之儿童化妆品监管重点

    儿童化妆品监管重点在哪里?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告诉你:一、明确儿童护肤类化妆品应具备严格的生产条件,并在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进行特别标注。二、要在标签上明确标注为儿童化妆品。三、应避免与食品药品混淆,防止误食误用。四、生产销售儿童玩具,应防止被误用为儿童化妆品。另外,在儿童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办法》严把儿童化妆品质量安全,让祖国的花朵在阳光下尽情地绽放。相关观点视点推荐:第五期:儿童美妆产品销量陡升,谁来守护儿童用妆安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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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患者自主申报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与疗效评价系统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2021年8月19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自主研发的“湖南省患者自主申报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与疗效评价系统”,该系统的推广应用着眼于促进医疗机构制剂上市后再评价与高质量发展,致力于探索患者自主申报药品不良反应的新途径,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管、保障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该系统于9月1日至11月30日在省内8家医疗机构对56个制剂品种进行试用。试用期间,患者利用手机微信扫描说明书、标签或内包装上的二维码后填写评价信息。提供的信息仅用于评价医疗机构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严禁作为其它用途,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试点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告知患者填报方法,引导和鼓励患者积极参与对所使用制剂的评价,如实客观地填报相关信息,任何恶意造假填报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严禁医疗机构干涉患者自主上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及时对系统中收到的死亡报告及预警事件进行审核,定期检索风险信号。根据制剂风险等级及时与医疗机构进行沟通,要求医疗机构分析风险、提供处理意见。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检查、抽检、专家论证,评估品种的安全有效性以及获益与风险比。根据系统试用情况,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年底在全省医疗机构全面推广应用该系统。(信息来源:药品注册管理和科技处、省药审中心  撰稿人:钟露苗)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药品上市后风险分析和管理计划》模板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全生命周期质量体系框架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湖南省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京津冀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建立健全网络行业市场主体交易规范和行为规范,加强电子商务标准化建设,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京津冀电子商务实际情况,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联合对《京津冀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甲种本)》(BTHF-2018-2701)进行修订,形成了《京津冀地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就入驻平台事宜签订平台服务合同时使用。本次示范文本修订,一是按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二是新增了对平台内经营者经营业务的约定。三是细化了信息发布、交易信息使用、消费者信息保护等内容,切实维护合同双方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三地市场监管部门就示范文本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26日。欢迎社会各界通过发送邮件的方式,为文本的完善提出宝贵意见。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电子邮箱:bjgshtc@163.com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电子邮箱:tjgongshangscc@sina.com河北省市场监管局电子邮箱:scc8003@126.com附件:《京津冀地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                            2021年8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互联网药品交易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模板最新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首次备案办理材料模板(含质量管理制度)附件:京津冀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征求意见稿).docBTHF----2021----京津冀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征求意见稿)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制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二零二一年 月使 用 说 明1.本示范文本供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就入驻平台事宜签订平台服务合同时使用。2.本示范文本中所涉定义: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平台:指平台经营者提供的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网站、软件、移动端应用等。账户:指平台内经营者完成入驻后获取的与自设密码共同使用以登陆平台,使用平台经营者平台服务的登陆账户。交易规则:指平台经营者以书面形式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或在平台公示的,与平台内经营者经营有关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附件、手册、网站公告等。关联公司/机构:指对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控制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公司/机构。3.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不得用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互相承担违约责任之用途。4.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补充,但补充的内容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相冲突。5.本示范文本“□”中选择内容、空白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合同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当在“□”划×,以示删除。6.平台经营者应当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平台内经营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对其权利可能造成影响的或限制、免除平台经营者责任的内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平台内经营者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7.本示范文本所指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合同编号:京津冀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平台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注册号:□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内容及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服务内容□平台使用□技术服务□其他 第二条 资质审查(一)资质1.甲方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及取得其他经营许可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乙方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及取得其他经营许可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二)证明文件1.甲方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1)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证信息;(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信息;(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甲方应确保所披露的内容清晰、真实、全面、可被识别和易于获取。若上述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2.乙方须提交依据法律规定其经营业务所必须的文件或证明并加盖乙方公章,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行政许可证、开户行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质检报告、报关单、检验检疫证书、产品来源地证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等。如证明文件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后的文件。甲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乙方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持续公示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3.若乙方为自然人或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应提交自我声明、姓名、实际经营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如证明文件发生任何变更或更新时,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更新后的文件。甲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乙方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其属于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以及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信息的链接标识,并对自我声明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4.公示信息发生变更的,甲、乙双方应当自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以内予以更新。5.任何一方提供虚假、失效文件或提供变更文件不及时,则由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三条 服务期限服务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四条 经营业务乙方在甲方平台经营业务为 。第五条 平台服务费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以下费用:□平台使用费:□ 元/月 □ 元/季□ 元/年□佣金:□ 元/月 □ 元/季□ 元/年□交易额的 %□技术服务费:□ 元/月 □ 元/季□ 元/年□交易额的 %□其他费用:□ 元/月 □ 元/季□ 元/年□交易额的 %乙方应于每个周期的第 个月第 日前向甲方支付□本期□上期□下期的费用总计 (人民币)元,大写: 元。第六条 结算方式(一)甲、乙双方按照下述约定对乙方在甲方平台完成交易的款项进行结算:1.甲方在每 个自然日对已完成订单相应款项自动生成结算单,甲方在获得满足结算条件及乙方结算请求指令时,扣除佣金或/及技术服务费等费用后将款项在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2.其他: (二)若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变更,应提前 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否则,因乙方变更账户造成货款支付失败、迟延或错误,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三)甲方可引入与甲方合作的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款项结算等服务,乙方应按要求与甲方合作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签署可能存在的相关协议,办理开通手续。第七条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一)乙方知悉并同意向甲方缴纳相应金额的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作为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的保证,用于支付因乙方违约造成消费者的赔付或损害赔偿。甲方应当保证此保证金安全且不可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二)乙方应于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缴纳保证金: 元,大写 元。乙方同意甲方通过甲方合作的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管理乙方缴纳的保证金。甲方需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利息。(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直接使用乙方的保证金赔付消费者,但须以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传真、平台内通知等)通知乙方,并在书面通知中说明赔付原因及赔付的金额:1.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违反其对消费者的承诺致消费者受损的。2.乙方未按经乙方确认的甲方平台相关规则规定向消费者履行相关义务的。3.乙方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存在解散、破产、被依法吊销等情形的。4.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乙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赔偿,乙方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5.其他: 。(四)如乙方支付的保证金,不足以赔付消费者的损失,乙方应自行支付额外的赔付;如甲方就前述乙方应承担的责任向消费者支付了超出保证金数额的款项,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追偿。(五)乙方在甲方使用保证金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后,应当在收到甲方补交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六)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且甲、乙双方不继续合作的,在所有订单终止、所有争议及索赔已处理完毕、已完成交易的商品质保期届满后,乙方可向甲方提出退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甲方应在扣除依据合同应扣除的各项费用后,将保证金余额在 日内退还乙方;若甲、乙双方继续合作的,则本合同保证金自动结转至下一合作周期。第八条 信息发布(一)乙方保证发布的所有商品、服务类产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并在必要时及时更新以保证该信息在任何时候均准确完整。(二)乙方保证发布的商品、服务类产品信息真实且合法。(三)乙方保证在交易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发布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四)乙方保证对发布信息的商品、服务类产品拥有处分权,不存在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肖像权、隐私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的情形。(五)甲方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乙方发布的所有商品、服务类产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乙方及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保存有关信息记录;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情形的,甲方应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甲方不得变更乙方发布的价格。第九条 质量保证(一)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二)甲方应对乙方在甲方平台销售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核查、鉴定。乙方对其所销售的商品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三)如果乙方所销售商品抽检不合格或无法向甲方提供相关商品及批次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甲方有权提出相应的限期整改要求。乙方必须配合限期整改及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指定商品的第三方检测,并完全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第十条 交易事项审查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义务对乙方的交易行为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其它事项进行审查:(一)第三方通知甲方,认为乙方交易行为或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二)第三方向甲方告知乙方交易平台上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三)甲方发现乙方交易行为或交易事项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第十一条 商品配送(一)乙方承诺在订单成交后的 小时内发货,交易双方共同确认延长发货时间的情形除外。乙方的发货时间,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时间为准。(二)乙方同意使用以下第 种配送方式:1.乙方自行负责商品的配送事宜。2.乙方同意使用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机构的配送服务。(三)乙方自行负责商品的配送事宜的,若逾期发货,乙方应就延迟发货的每单支付 元违约金。甲方将自动记录迟延发货,并在每期对账单中独立统计,从下期应付结算款项中直接扣除迟延发货违约金。对于乙方延迟发货情节恶劣且配合处理不积极的,延迟发货违约金每单扣除不受上述金额限制,具体金额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四)若乙方使用第十一条第(二)款第1种配送方式的,因物流配送导致的损失或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若乙方使用第九条第(二)款第2种配送方式的,双方就配送服务另行签署书面协议。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一)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二)甲方应当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三)甲方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四)甲方有权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乙方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乙方应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乙方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乙方在甲方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及消费者提供公平、公正、客观的信用评价服务,公示评价规则,对乙方的信用情况进行公正、客观地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甲方不得以⑴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⑵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⑶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⑷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六)甲方依据平台服务合同和交易规则对乙方虚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套现、刷单)、编造用户评价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乙方的网络店铺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公示期限和发布时间等信息。 甲方对乙方实施警示、暂停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持续公示至警示、暂停服务等处理措施期满之日止;对乙方作出终止服务处理措施的,应当持续公示至乙方实际终止平台内经营活动之日止,并不得少于三十日。(七)甲方不得强制或利用技术手段限制或禁止乙方在其他平台进行同类型经营活动。(八)甲方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二)乙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三)乙方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四)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乙方必须出具,不得拒绝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五)乙方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但是,经甲方确认消费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者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的除外。(六)乙方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浏览历史等个人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应当同时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七)乙方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平台运营(一)甲方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二)甲方应当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商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并应当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三)甲方应对乙方在使用甲方平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予以积极回复,可依乙方需求对其使用甲方平台提供合理的指导和培训。(四)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甲方平台的,甲方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将乙方的影响及损失降至最低,并在合理期限内尽快恢复,否则甲方应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交易信息的使用(一)甲、乙双方保证不将从对方获取的任何数据用于本合同约定以外的用途,同时保证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擅自获取、使用、复制、传播对方的任何资料。(二)甲、乙双方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甲、乙双方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第十六条 账户安全乙方应妥善保管其账户及密码,乙方不得将账户出借、转让或用作其他用途,否则因账户未妥善保管而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甲方对甲方平台的商号、商标、域名、图案标示、标志、标识等归属于甲方或识别甲方的所有信息享有知识产权,乙方对在甲方平台内经营的商品的商号、商标、域名、图案标示、标志、标识等归属于乙方或识别乙方的所有信息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方的书面许可,在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均不得自行或指示第三方使用、复制这些信息或使用这些信息进行再造、创造与这些内容有关的派生作品。第十八条 保密义务(一)一方对于在履行本合同期间所获知的其他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相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相对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关联公司/机构除外)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二)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终止而失效。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 日内纠正违约行为。如违约方在守约方发出书面通知后 日内仍未纠正违约行为或纠正后仍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2.因违约方行为致使守约方及/或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对外支付的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等间接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承担上述全部损失之赔偿责任。3.乙方发生违反本合同及相关交易规则的情形时,甲方有权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4.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金的,乙方同意甲方从未结算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继续向乙方追偿。第二十条 不可抗力(一)本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战争、疫情、动乱、政府政策等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二)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在 小时内通知对方,须在 日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 合同变更、终止(一)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变更: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的。2.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必须变更的。(二)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终止: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的。2.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原因应行政机关要求乙方终止服务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三)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免除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向消费者承担的售后服务及产品保证责任,乙方仍应按照甲方要求或其承诺的售后服务期限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及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如因乙方商品质量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而导致甲方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乙方仍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或甲、乙双方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合同终止后,甲、乙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对账和结算。第二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一)本合同之订立、生效、解释、变更、终止、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如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履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1.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管辖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第二十三条 通知、送达(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合同开头所列明的地址、电子邮箱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邮箱,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一方按照原信息所发送的通知等文件视为送达。(二)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开头所列明的地址、电话的适用范围同样包括在本合同争议进入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除非对方向法院/仲裁机构或执行部门另行提供确定了新的送达方式。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一)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使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双方均承诺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规定和标准,遵守国家指定的互联网技术规范和安全规范。双方同意以电子签章确认方式签订本合同电子版,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在未出现法定事由时,任何一方不得否认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本合同。(二)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三)本合同部分条款的无效或变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原有效力。(四)本合同纸质版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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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原化妆品行政许可系统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特殊化妆品处理细则的公告(第290号)

    为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做好新旧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药监综妆函〔2021〕264号)相关规定,现就原化妆品行政许可系统中已受理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特殊化妆品进行相应处理,相关安排详见下文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                                             2021年8月20日关于原化妆品行政许可系统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特殊化妆品处理细则的公告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新旧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管理平台衔接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药监综妆函〔2021〕264号)要求,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称“中检院”)对原化妆品行政许可系统(以下称“原系统”)中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特殊化妆品进行如下处理:一、对于2021年5月1日前已在原系统受理,并且截止目前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特殊化妆品,中检院将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继续开展审评工作。二、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已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启用,原系统将在2021年11月30日永久关闭,停止服务。对于截止目前在原系统中已受理且出具“补充资料后,延期再审”审评意见的特殊化妆品,申请人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继续进行注册申请活动:(1)在2021年11月30日前结合出具的具体审评意见,一次性完成资料补充;(2)未在2021年11月30日前补充资料,待原系统自动终止相应特殊化妆品申报后,于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重新开展该特殊化妆品的注册申请。特此公告。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21年8月19日关于化妆品新原料过渡期处理细则的公告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44号)要求,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称“中检院”)对原化妆品行政许可系统已受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化妆品新原料(具体信息见附表)进行如下处理:一、申请人可于2021年5月1日前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办理申报资料退回手续有以下两种方式:(一)凭受理通知书(加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的原件)、委托书(加盖申请人公章)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受理大厅)现场领取申报资料原件;(二)邮寄受理通知书(加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专用章的原件)和回邮声明(加盖申请人公章)到受理大厅后,由中检院按照回邮声明中的地址和联系人将申报资料原件退回。二、申请人未按期提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自2021年5月1日起,中检院拟按照《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资料要求继续完成审评审批工作。特此公告。附表:已受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化妆品新原料(37件)一览表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21年4月22日附表: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化妆品新原料序号受理编号名称生产企业1GHZYL1100004胆碱酯酶深圳市鼎兴生物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JHZYL0900003羟苯基丙基酰胺苯甲酸德之馨(德国)有限公司3JHZYL1000028甲基氨甲基环己胺羧基酰胺HCL株式会社资生堂4JHZYL1000042蔷薇红景天(Rhodiola Rosea)根提取物雅诗兰黛公司5JHZYL1300010椰油酰己二酸/三羟甲基丙烷共聚物路博润先进材料公司6JHZYL1800004PEI-45/TMP/苯二甲基异氰酸酯交联聚合物国际香料集团公司7GHZYL18000021,1,1,2-四氟乙烷中化近代环保化工(西安)有限公司8JHZYL1500005水解蚕丝PG-丙基甲基硅烷二醇交联聚合物株式会社成和化成9JHZYL1600002水解马铃薯淀粉十二烯基琥珀酸钠阿克苏诺贝尔表面化学有限责任公司10GHZYL1900001α-倒捻子素南京美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1GHZYL1400004N-月桂酰-L-丙氨酸苏州维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GHZYL1500001N-乙酰神经氨酸武汉中科光谷绿色生物技术有限公司13JHZYL1600010己基甘油株式会社ADEKA14JHZYL1600011环己基甘油株式会社ADEKA15JHZYL1800001四氟丙烯霍尼韦尔国际公司16JHZYL1700003苄基磺酰基D-丝氨酰基高苯丙氨酸脒基苄胺乙酸盐帝斯曼营养产品有限公司17GHZYL1600002抗坏血酸乳糖苷南京华狮新材料有限公司18JHZYL1000036双鲸蜡硬脂基氨基聚二甲基硅氧烷迈图高新材料日本有限公司19JHZYL1000040拜秀姿C 1001拜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JHZYL1100027丙烯酸(酯)类/聚三甲基硅烷氧基甲基丙烯酸酯共聚物道康宁公司21JHZYL1200004聚硅氧烷季铵盐-22赢创工业集团22JHZYL1400004聚氨酯-48拜耳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3JHZYL1400005双-二异丙基氨-丙基丙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双-异丁基PEG-14共聚物道康宁公司24JHZYL1400006聚二甲基硅氧烷/双-异丁基PPG-20交联聚合物道康宁公司25JHZYL1600004月桂酰/肉豆蔻酰甲基葡糖酰胺科莱恩产品(德国)有限公司26JHZYL1700001二甲氧基苯乙基间苯二酚优旎真公司27JHZYL1900001Caryodendron orinocense籽油KAHAI有限公司28JHZYL2000001聚硅氧烷季铵盐-20丝而得公司29JHZYL2000002TMP月桂基聚二甲基硅氧烷丝而得公司30JHZYL2000003乙基聚甲基硅氧烷丝而得公司31JHZYL2000004C18-C22羟烷基羟丙基瓜尔胶宁柏迪股份有限公司32JHZYL2000005鹰嘴豆芽素A韩国科玛株式会社33GHZYL2000001重组胶原肽-123江苏江山聚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34GHZYL2000002植物源重组人血清白蛋白武汉禾元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5GHZYL2000003赤芝孢子油金华寿仙谷药业有限公司36JHZYL2000006红藜(Chenopodium formosanum)提取物大江生医股份有限公司37JHZYL2000007海葡萄(Caulerpa lentillifera)提取物大江生医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脱发产品申报的通知各化妆品注册人、境内责任人:因化妆品许可管理系统设置原因,请提交防脱发产品填写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产品类别”时选择“育发类”,同时在申请表最后一栏中的“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处备注“本产品申报类别为防脱发类”。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21年3月15日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提示针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28日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 第144号),提示如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分类管理,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配套的注册、备案相关规定发布实施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现行注册备案有关规定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中的资料要求提交注册和备案资料。(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类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再按照特殊化妆品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相关产品的注册申请。(三)化妆品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前的,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但依据《条例》认为不违法或者应当作出较轻处罚的,适用《条例》。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以后的,适用《条例》,罚责具体如下:第六十四条 在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不予行政许可,已经取得行政许可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撤销行政许可,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相关许可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第六十五条 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3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该项备案,没收违法所得和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已经生产、进口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20年12月30日关于恢复化妆品技术审评问题现场咨询的通告(2020年 第号)为切实落实支持化妆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政策,推进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充分满足行政相对人疫情防控期间的咨询需求,经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协商一致,拟于2020年12月逐步有序恢复化妆品技术审评问题现场咨询,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现场咨询时间2020年12月22日(周二)起,每周二(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午13:30~16:30。行政相对人应当在咨询当日13:00~16:00持委托书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行政受理服务大厅现场咨询。二、现场咨询地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大成广场3门一层)三、现场防控措施(一)现场咨询人员严格按照北京市防控要求进入大厅,在大成广场入口处主动配合物业工作人员查验健康码、测量体温、核对身份证信息,并进行登记。现场咨询人员进入大厅应当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自觉遵守大厅秩序,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引导,在等候区隔位就坐,按照提示有序到窗口办理业务,不喧哗、不聚集,自觉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咨询完毕应当立即离开,尽量减少在大厅逗留时间。(二)不符合北京市疫情防控相关政策的人员,请暂时不要到现场咨询。特此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20年11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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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    为规范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确保药品生产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的公告》(2020年第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下同)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追溯体系建设、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的部署要求,依法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药品生产过程中相关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其依法保存并提供的每份纸质批生产记录与批检验记录中,分别至少有1项为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或数据。    三、药品生产企业所有药品生产车间至少有1道关键称量工序使用具有自动打印功能和数据可追溯的称量衡器;分析化验室所有万分之一精度以上的分析天平应配备自动打印机,所有出具正式检验报告的高效液相色谱仪应安装审计追踪系统;储存原辅料与药品的冷藏、冷冻仓库中和长期稳定性(加速试验)考察箱中应配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温湿度状况进行实时自动监测和记录。    四、药品生产企业烘干、灭菌、洗灌封联动、冻干等现有生产设备具备数据记录与输出功能的,应打印实时数据附于批生产记录中。    五、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和现药品生产企业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在新购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时,应尽可能采用具备电子数据记录和输出、审计追踪等功能的设备仪器。    六、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主动更新和广泛采用具备电子数据记录和输出、审计追踪等功能的设备仪器;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开发采用计算机(化)数据管理系统,如制造企业生产过程执行管理系统(MES)、实验室管理系统(LIMS)、仓储物流系统(WMS)等,提升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智能化水平。药品生产企业已采用计算机(化)数据管理系统并自动获取、保存数据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或记录。    七、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规定,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定期开展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自查;发现具备电子数据记录和输出、审计追踪等功能的设备仪器损坏的,应立即按照偏差管理进行报告处理,并全面评估、验证对有关记录与数据的影响,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八、依法进行药品生产许可检查、GMP符合性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时,将重点加强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情况的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要求整改到位;涉嫌违法的,依法严肃查处。对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规范、信息化程度高的企业,作为诚信企业、远程非现场监管和承诺即许可(含换证)的重要参考,实行审批绿色通道,依法减少检查频次。    鼓励医用氧生产企业参照前述电子记录和数据管理要求,提升记录与数据信息化管理水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电子数据与记录管理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药品上市后风险分析和管理计划》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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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加强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药品生产检验记录与数据管理,确保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的规定,湖南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关于加强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的通知》(湘药监函〔2021〕5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湖南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下同)的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明确了近期的基础要求和今后目标,鼓励已采用信息化管理的企业进一步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一、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以及国家药监局《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2020年第74号)《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药监药管〔2018〕35号)《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111号)等规范性文件。二、目的和意义药品生产检验记录与数据是企业守法合规生产的唯一凭证,是药品安全全程可追溯的关键源头。因此,加强药品生产检验记录与数据管理,确保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极其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要求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采用信息手段如实记录生产、检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数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应当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本《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和电子数据记录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近期基础要求和逐步实现生产、检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的目标,着力推动记录与数据管理信息化工作,提升全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企业药品质量安全保证水平。三、主要内容和要求(一)进一步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确保药品生产过程中相关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二)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电子数据管理的基本要求。一是药品生产企业依法保存并提供的每份纸质批生产记录与批检验记录中,分别至少有1项为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或数据。二是药品生产企业所有药品生产车间至少有1道关键称量工序应配备并使用具有自动打印功能和数据可追溯的称量衡器。三是药品生产企业分析化验室所有万分之一精度以上的分析天平应配备自动打印机,所有出具正式检验报告的高效液相色谱仪应安装审计追踪系统。四是药品生产企业储存原辅料与药品的冷藏、冷冻仓库中和长期稳定性(加速试验)考察箱中应配备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对温湿度状况进行实时自动监测和记录。五是药品生产企业现有烘干、灭菌、洗灌封联动、冻干等生产设备已具备数据记录与输出功能的,企业应当使用打印实时数据附于批生产记录中。六是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在新购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时,应尽可能采用具备电子数据记录和输出、审计追踪等功能的设备仪器,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按照前述电子数据管理的基本要求执行。七是对药品生产企业已采用计算机(化)数据管理系统并自动获取、保存数据的,可以采用电子数据或记录,不要求一定要采用打印的纸质数据或记录。(三)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电子数据管理的目标。在前述电子数据管理的基本要求基础上,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主动更新和广泛采用具备电子数据记录和输出、审计追踪等功能的设备仪器,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开发采用计算机(化)数据管理系统,如制造企业生产过程执行管理系统(MES)、实验室管理系统(LIMS)、仓储物流系统(WMS)等,提升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智能化水平。(四)明确了电子记录与数据运行管理规范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规定,依法对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校准,并定期开展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自查;发现具备电子数据记录和输出、审计追踪等功能的设备仪器损坏的,应立即按照偏差管理进行报告处理,并全面评估、验证对有关记录与数据的影响,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五)明确了监管措施。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药品生产许可检查、GMP符合性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时,将重点对药品生产企业执行落实本《通知》和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要求整改到位;涉嫌违法的,依法严肃查处。对药品生产记录与数据管理规范、信息化程度高的企业,作为诚信企业、远程非现场监管和承诺即许可(含换证)的重要参考,实行审批绿色通道,依法减少检查频次。(六)鉴于医用氧的特殊性,对医用氧生产企业电子化记录与数据管理暂不做硬性要求,但是鼓励医用氧生产企业参照前述电子化记录和数据管理要求,提升记录与数据信息化管理水平。(七)在本《通知》起草制定过程中,湖南省药品监管局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充分收集采纳意见建议后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经省局局务会议研究审议形成了本《通知》,并按照规定报省司法厅进行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生产企业电子数据与记录管理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药品上市后风险分析和管理计划》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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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相关盟市政务服务部门,局机关各处、检查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8月16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药品监管领域“证照分离”改革举措落地见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三、改革内容(一)药品委托生产审批。1.改革举措:直接取消审批。2.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采取检查、检验、监测等手段督促企业持续合规生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责任单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稽查处、检查分局,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一、二类)等3项。1.改革举措:实行告知承诺。制订并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2.监管措施:尽快安排实施现场检查,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发现虚假承诺或者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从重处理;加强日常监管,针对问题隐患开展全覆盖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查处;向社会公开资格证书信息,加强社会监督。3.责任单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稽查处、检查分局,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1.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2.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采取检查、检验、监测等手段督促企业持续合规生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3.责任单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稽查处、检查分局,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许可。1.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5个工作日。2.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采取检查、检验、监测等手段督促医疗机构持续合规配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3.责任单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稽查处、检查分局,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1.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公布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整合药品生产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提高审批效率。2.监管措施:按照程序及时公开许可信息;加强药品上市后监管,发现问题依法处理。3.责任单位:中药(蒙药)监督管理处(注册处)、稽查处、检查分局,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六)药品批发企业(药品连锁总部)许可。1.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取消筹建审批,申请人直接提交开办材料,相关现场检查事项合并实施。2.监管措施:审批年度内实施重点监管,针对薄弱环节,强化风险控制;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不断完善、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法合规经营;针对问题隐患开展专项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责任单位: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稽查处、检查分局,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七)药品零售企业许可。1.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取消筹建审批,申请人直接提交开办材料。2.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不断完善、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法合规经营;针对问题隐患开展专项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责任单位: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药品行政审批部门。(八)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审批、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审批等2项。1.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做好审批事项承接工作,公布具体办事指南,明确申报程序。2.监管措施: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证有关信息,加强社会监督。  3.责任单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稽查处、检查分局,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九)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三、四类)许可。1.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资历证明材料。2.监管措施:实施重点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3.责任单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稽查处、各检查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十)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经营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审批、药品经营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审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审批等7项。1.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MP、GSP)证书等材料。2.监管措施:对特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重点监管,针对问题隐患开展专项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依法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3.责任单位: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稽查处、检查分局,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盟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药品行政审批部门。(十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1.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2.监管措施:实施重点监管,针对问题隐患开展专项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信息,加强社会监督。3.责任单位: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稽查处、检查分局,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1.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2.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采取检查、检验、监测等手段督促企业持续合规生产;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责任单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稽查处、检查分局,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1.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实现第二类医疗器械审评标准规范统一;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将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减至14个工作日。2.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采取检查、检验、监测等手段督促企业持续合规生产,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责任单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处、稽查处、检查分局,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1.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将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20个工作日。2.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督促企业不断完善、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持续合法合规经营;针对问题隐患开展专项检查、飞行检查、跟踪检查;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责任单位: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药品行政审批部门。(十五)化妆品生产许可。1.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服务。实现申请、审批全程网上办理,推广使用电子证照;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将审批时限由60个工作日压减至40个工作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登记项目变更补发、注销等事项实现当场办结。2.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针对风险隐患实施飞行检查,强化化妆品监督抽验、不良反应监测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3.责任单位:药品流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处、稽查处、检查分局,自治区药品检查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政府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本单位“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主动落实相关责任,聚焦企业关切,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二)抓好工作落实。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调整优化业务流程,修订完善有关工作规则和服务指南;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行政审批改革后监管措施有效、到位。(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微信及门户网站等媒介作用,对“证照分离”改革政策进行深入宣传广泛解读,让企业全面了解“证照分离”改革相关要求,增强企业主体自律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四)持续深化改革措施。推进《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试点的公告》事项的落实。继续探索药品监管领域有关许可事项的“告知承诺制”改革途径和长效监管机制,充分释放“放管服”改革红利。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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