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局2019年3月2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遴选与确定程序的公告》(2019年第25号),我中心组织遴选了第七十五批参比制剂(见附件),现予以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间,请通过参比制剂遴选申请平台下“参比制剂存疑品种申请”模块向药审中心进行反馈,为更好服务申请人,反馈意见请提供充分依据和论证材料,反馈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公示期限:2023年10月24日~2023年11月6日(10个工作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2023年10月24日附件:1、《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七十五批)》(征求意见稿)2、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异议申请表《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七十五批)》(征求意见稿)序号药品通用名英文名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备注1备注275-1奥特康唑胶囊Oteseconazole Capsules0.15geVENUS PHARMACEUTICAL LABORATORIES INC.国内上市的原研药品原研进口75-2右美沙芬安非他酮缓释片Dextromethorphan Hydrobromide and Bupropion Hydrochloride Extended-Release Tablets/Auvelity45mg(以C18H25NO·HBr·H2O计)/105mg(以C13H18ClNO·HCl计)Axsome Therapeutics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5-3美沙拉嗪肠溶胶囊Mesalamine delayed-release capsules400mgAbbvie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5-4双氯芬酸钾软胶囊Diclofenac Potassium Soft Capsules/ZIPSOR25mgASSERTIO THERAPEUTICS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5-5万古霉素注射液Vancomycin Injection500mg/100ml、1g/200ml、(5mg/ml)XELLIA PHARMACEUTICALS APS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5-6碘[123I]化钠胶囊Sodium Iodide(123I)Capsules/SODIUM IODIDE I-123100μCi、200μCiCARDINAL HEALTH 418 INC未进口原研药品美国橙皮书75-7苯巴那酯片Lactose Monohydrate Tablets/ONTOZRY12.5mgAngelini Pharma S.p.A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75-8苯巴那酯片Lactose Monohydrate Tablets/ONTOZRY25mgAngelini Pharma S.p.A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75-9苯巴那酯片Lactose Monohydrate Tablets/ONTOZRY50mgAngelini Pharma S.p.A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75-10苯巴那酯片Lactose Monohydrate Tablets/ONTOZRY200mgAngelini Pharma S.p.A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75-11依巴斯汀口崩片Ebastine Orally Disintegrating Tablets/Ebastel Flas;Kestine Flash;Kestine Lyo;Kestine;Estivan Lyo;Kestine Smelt;10mgAlmirall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75-12依巴斯汀口崩片Ebastine Orally Disintegrating Tablets/Ebastel Flas;Kestine Flash;Kestine Lyo;Kestine;Estivan Lyo;Kestine Smelt;20mgAlmirall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75-13双氯芬酸钠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Diclofenacum natricum+Lidocaini hydrochloridum2ml:双氯芬酸钠75mg、盐酸利多卡因20mgTeva B.V.未进口原研药品欧盟上市75-14锝[99mTc]双半胱乙酯注射液Neurolite Injection Daiichi/ニューロライト注射液第一400MBq/2ml,600MBq/3mlPDRファーマ株式会社未进口原研药物日本上市备注1.目录中所列尚未在国内上市品种的通用名、剂型等,以药典委核准的为准。2.参比制剂目录公示后,未正式发布的品种将进行专题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另行发布。3.欧盟上市的参比制剂包括其在英国上市的同一药品。4.选择未进口参比制剂开展仿制药研究除满足其质量要求外,还需满足现行版《中国药典》和相关指导原则要求。5.放射性药物不同于普通化学药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放射性、时效性、按放射性活度给药等特点,参比制剂主要用于明确其研发目标和基本要求,可根据其药物特性同时结合参比制剂的可获得性进行研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规范我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以及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工作,我局制定了《甘肃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试行)》《甘肃省药品批发企业开办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甘肃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时间为即日起至11月23日。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建议反馈至6380127@qq.com,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注明“文件名称—意见建议反馈”。附件: 1.《甘肃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试行)》 2.《甘肃省药品批发企业开办验收标准(征求意见稿)》 3.《甘肃省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规定(征求意见稿)》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椎间融合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等四项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经调研、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4),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5),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3年11月18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相应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XX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如下:1.椎间融合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联系人:李晓云联系电话:010-86452822电子邮箱:lixy@cmde.org.cn2.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联系人:李铮联系电话:010-86452825电子邮箱:lizheng@cmde.org.cn3.金属缆线缆索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阿茹罕联系电话:010-86452824电子邮箱:ahr@cmde.org.cn4.椎板固定板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联系人:吴静联系电话:010-86452807电子邮箱:wujing@cmde.org.cn附件:1.椎间融合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2.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3.金属缆线缆索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4.椎板固定板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5.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10月20日附件1椎间融合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椎间融合器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椎间融合器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放置于相邻椎体间椎间盘位置的不可降解椎间融合器,可联合脊柱内固定植入物使用。增材制造椎间融合器请同步按照《增材制造椎间融合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相关内容。本指导原则不涵盖椎体切除术(次全切及全切)中的椎体替代植入物、自撑开型椎间融合器、分体组合式椎间融合器、碳纤维复合材料椎间融合器,也不涵盖患者匹配式椎间融合器,但适用部分可根据产品的具体设计原理、结构特征、生物力学特性及临床使用要求,参考本指导原则中的相关内容。二、注册审查要点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宜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及组成、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可增加表述产品材料、特殊工艺或特殊设计等特征词,例如纯钛涂层椎间融合器、自稳定型颈椎融合器、激光选区熔融钛合金椎间融合器、颈椎前路椎间融合器等。2.分类编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3-03-04,管理类别为Ⅲ类。3.注册单元划分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椎间融合器临床预期用途较为统一,颈椎、胸腰椎产品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不考虑微创、开放、前路、后路等脊柱减压手术术式区别。材料不同的同类组件需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作为单一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材质已确定且唯一的组件,如自稳定型椎间融合器的固定板(钛合金)、主体(聚醚醚酮)及螺钉(钛合金),虽组件间材质不同,但因组合使用,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有涂层时,涂层材料差异亦需考虑,不同涂层材质的椎间融合器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申报。不同结构设计或不同工作原理的椎间融合器原则上需考虑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如自稳定型椎间融合器和配合脊柱内固定系统使用的椎间融合器宜考虑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主要制造工艺方法不同(如增材制造、等离子喷涂涂层等)需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1.1产品的结构及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所含组件(如椎间融合器主体、固定板、端盖、紧固螺钉、螺钉)、选用材料及符合标准(如适用)、材料牌号信息、交付状态、灭菌方式、产品有效期信息。1.2明确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明确产品的管理类别,包括:所属分类子目录名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分类编码;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境内外上市情形、前代产品的概述(如有)、历次注册申报情况,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如不适用,应说明。1.3产品结构设计描述一般包括产品各型号规格、各组件、各关键部位的结构图和几何尺寸参数(包括允差)。结构图应以产品设计工程图为蓝本,从整体外观、局部细节放大图等明确产品的设计特征,必要时应提交临床使用时的解剖适配图。明确端盖、固定板、螺钉的数量、螺纹设计、锁定结构(若有),带涂层产品还需明确涂层分布、显影区的边界及在融合器中位置。几何尺寸参数主要包括主体的长、宽、高,植骨区尺寸(包括壁厚)、横向开孔尺寸,终板接触面的弧度、倾角,咬合齿的高度、齿形,螺钉直径,固定板孔径等。含涂层椎间融合器,建议参考YY/T 0988.14中的体视法明确其涂层厚度、孔隙率、平均截距等涂层表征参数;增材制造多孔椎间融合器,还应包括形貌、丝径、最小打印单元结构、孔隙率、孔径、孔隙渐变梯度、内部连通性,多孔结构的厚度(如致密区域、多孔区域的分布),内外部加强柱设计等,部分项目在特定情形下可能不适用。2.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根据产品结构设计描述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可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如提供椎间融合器固定在脊柱模型上的放大照片和/或实物图)、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关键几何尺寸、产品特征、性能指标、功能等方面加以描述。3.包装说明需以图片和文字相结合的方式明示申报产品的包装信息,包括包装材料的信息,并以列表形式说明所有包装内容物。4.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需提供同类产品(国内或国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需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材料、结构设计、适用范围及产品性能指标等方面的异同。明确产品有无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5.适用范围和禁忌证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5.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表述需客观、清晰,使用有明确定义或行业公认的术语或名词。如与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配合使用,适用于颈椎、胸腰椎节段(明确具体节段范围)的椎间融合术。5.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5.3适用人群说明该器械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提供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人群(如适用)。5.4禁忌证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需明确说明。6.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有关植入过程的危险(源)、由功能失效、植入初期或疲劳所引起的危险(如椎间融合器固定不稳、松动、沉陷、断裂、组件分离,螺钉断裂、脱出)、组件尺寸不匹配等失效风险,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f部分)。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3.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同时结合产品具体适用的指导原则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产品的特点,选择适用项对各项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进行制定,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提供产品规格型号、结构组成示意图,列明制造材料等内容。3.2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中指标需针对终产品,选取适用的项目制定,且性能指标不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或强制性行业标准。3.2.1外观3.2.2表面缺陷3.2.3表面粗糙度(如有涂层,需明确涂层表面粗糙度)3.2.4关键尺寸及公差3.2.5涂层表面形貌(如适用,需明确厚度、孔隙率、平均孔隙截距)3.2.6涂层静态力学性能(如适用,包括涂层和基体间的拉伸强度和剪切强度)3.2.7配合性能(如适用,单个组件申报时不适用)3.2.8压缩刚度(颈椎、胸腰椎需分别制定)3.2.9无菌(如适用)3.2.10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3.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验方法,包括推荐性标准,需注明相应标准的编号和年代号。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3.4附录在附录中可更为详尽地注明产品某些描述性特性内容,如金属材料的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内部质量、力学性能;聚醚醚酮材料的理化性能和红外光谱;羟基磷灰石涂层,明确材料的钙磷原子比、结晶相含量、微量元素含量;同时明确材料性能符合标准;表面经阳极氧化工艺处理产品,还需明确阳极氧化表面元素残留的要求;射线可探测性;磁共振兼容性(如适用)等要求。3.5其他如有不适用的项目,需予以说明。本部分仅提供了常规产品的基本性能要求,给予参考。对于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产品所具的有其他功能性、安全性指标。4.产品检验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法规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若申报的产品包括多个型号,选取检验的典型性型号需能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5.研究资料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材料、部件表面处理、产品设计相关静/动态性能等方面的性能研究资料,并提供其可接受的依据,必要时,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相关性能进行对比,以证明其安全有效性。需提供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5.1化学/材料表征研究5.1.1金属材料针对椎间融合器产品使用的金属材料(如钛合金、纯钛),需明确其材料牌号,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力学性能等研究资料,含显影丝的椎间融合器产品,需明确显影丝材料及符合标准。必要时,需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5.1.2聚醚醚酮材料针对椎间融合器产品使用的聚醚醚酮材料,需明确其材料牌号,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理化性能、红外光谱、黏度、制品的典型性能等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5.1.3显影性能对于含显影丝的椎间融合器产品,提供X射线显影性能研究资料。5.1.4部件表面处理5.1.4.1喷砂处理如生产工艺中对部件采用喷砂处理(预期增加骨长上效果),需提供喷砂工艺验证资料,宜考虑表面形貌、粗糙度、喷砂颗粒物残留等相关因素。5.1.4.2表面阳极氧化对于表面经过阳极氧化的钛合金、纯钛制成的产品,需要明确阳极氧化的类型(着色阳极氧化或黑灰色氧化),具体的阳极氧化工艺(具体包括电解液、电流、电压、氧化前后的具体工艺流程和组件的表面状态、清洗方法、残留检测方法等),并对材料的基体和阳极氧化层的成分进行化学表征。对于着色阳极氧化产品,需额外提交颜色和色差相关验证资料;对于黑灰色阳极氧化产品,需进一步提交阳极氧化膜膜厚、开路电位、力学性能(包括抗划痕性、硬度试验),可参考YY/T 1615提交资料。5.1.4.3表面涂层5.1.4.3.1.对于表面喷涂羟基磷灰石涂层的产品,需结合涂层制备工艺流程图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点,考虑产品主体材质及涂层材料的选择依据及接收标准,如羟基磷灰石粉料,需涵盖成分、杂质元素、微量元素、钙磷比、结晶程度、粒径及粒径分布等关键信息。羟基磷灰石涂层理化性能研究可参考GB 23101.2《外科植入物羟基磷灰石第2部分:羟基磷灰石涂层》标准。5.1.4.3.2.对于表面喷涂金属涂层的产品,如等离子喷涂纯钛涂层,需结合涂层制备工艺流程图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点,考虑产品主体材质及涂层材料的选择依据及接收标准,提供多孔涂层的成分、形貌分析(如厚度、孔隙率和平均孔隙截距)。等离子喷涂纯钛涂层性能研究可参考YY/T 1706.1《外科植入物等离子喷涂纯钛涂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5.2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物理性能研究资料需包含提供颈椎、胸腰椎所涉及的各试验最差情形的选择依据、试验报告及试验数据的临床可接受依据分析。申请人需依据产品在各项试验中的受力情况、产品的结构设计(如植骨窗)、规格尺寸(如植骨区尺寸、侧开口窗尺寸、倾角、长度、宽度和高度等)、材料属性等因素,分别选取颈椎和胸腰椎融合器的最差情况,并提供选择依据论述其合理性。如采用有限元分析法,需提供有限元分析报告,包含模拟力学试验加载条件,提供网格划分、边界条件、收敛性、应力应变云图等信息,根据结果分析论证产品型号规格最差情况选择的合理性。必要时,可通过对抗压能力、抗拉能力、抗扭转能力、抗侧弯能力的测试,获得有限元分析所需的属性参数,具体可参考《骨科金属植入物有限元分析资料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增材制造椎间融合器还需考虑不同多孔结构设计、不同增材制造工艺对产品受力的最差情形。测试报告需包含测试样品信息、设备型号、工装材质、加载方式、椎间盘高度、实际试验图片、各样品静态测试载荷-位移曲线和动态测试载荷-循坏次数曲线、数据处理、样品失效模式等相关信息。试验数据的分析需包含颈椎和胸腰椎融合器产品各力学性能试验结果的对比,具体描述各试验各样品失效形式,如结构变形、断裂、颗粒脱落等,提供各力学试验结果在临床应用中可接受的依据。对于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所具有其他性能及注册申请人声称的其他性能要求,需提交相应的性能研究资料。5.2.1常规椎间融合器需按照YY/T 0959《脊柱植入物 椎间融合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及YY/T 0960《脊柱植入物 椎间融合器静态轴向压缩沉陷试验方法》标准实施动静态力学及静态轴向压缩沉陷试验,颈椎融合器提供压缩、剪切、扭转的动静态力学及静态沉陷试验测试报告,胸腰椎融合器提供压缩、剪切的动静态力学及静态沉陷试验测试报告。对于无咬合齿或咬合齿结构等终板接触面设计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存在明显差异的椎间融合器,建议考虑其在植入初期是否存在更大的脱出风险,结合椎间融合器表面防脱出结构设计,提供椎间融合器的防脱出性能研究资料。具体研究项目可参见表1。表1常规椎间融合器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及推荐方法分类研究项目推荐方法颈椎椎间融合器静态压缩、动态压缩YY/T 0959静态扭转、动态扭转静态剪切、动态剪切静态沉陷YY/T 0960防脱出*胸腰椎间融合器静态压缩、动态压缩YY/T 0959静态剪切、动态剪切静态沉陷性能YY/T 0960防脱出**视情况开展5.2.2自稳定型椎间融合器自稳定型颈椎融合器需提供压缩、剪切、扭转的动静态力学及静态沉陷试验测试报告,自稳定型胸腰椎融合器需提供压缩、剪切的动静态力学及静态沉陷试验测试报告,固定板需提供动静态弯曲性能试验测试报告,具体可参考YY/T 0959《脊柱植入物 椎间融合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YY/T 0960《脊柱植入物 椎间融合器静态轴向压缩沉陷试验方法》及YY/T 0119.3《脊柱植入物 脊柱固定系统部件 第3部分:金属脊柱板》。配合使用螺钉需参考YY/T 0119.2《脊柱植入物脊柱内固定系统部件 第2部分:金属脊柱螺钉》和YY/T 0119.5《脊柱植入物 脊柱内固定系统部件 第5部分:金属脊柱螺钉静态和疲劳弯曲强度测定试验方法》提供扭转、旋动、轴向拔出、动静态弯曲试验测试报告。考虑螺钉存在脱出风险,需结合固定板防脱出结构设计,提供紧固螺钉的防退钉性能研究资料。此外,还需评价产品设计的结构稳定性,如固定板与主体的分离力、螺钉与配合组件间连接/锁定性能等情形,提供相关研究资料。具体研究项目可参见表2。表2自稳定型椎间融合器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研究组件研究项目椎间融合器主体静态压缩、动态压缩静态扭转、动态扭转静态剪切、动态剪切静态沉陷防脱出系统(固定板与螺钉)静态弯曲、动态弯曲结构稳定性配合使用螺钉扭转性能旋动扭矩(旋入和旋出扭矩)轴向拔出力静态弯曲、动态弯曲防退5.2.3涂层力学性能带涂层型椎间融合器除上述物理机械性能研究外,还需评价涂层与基体间粘结牢固性能及涂层脱落风险,如静态拉伸、静态剪切、剪切疲劳、耐磨性能;羟基磷灰石涂层产品可参考YY/T 1640《外科植入物 磷酸钙颗粒、制品和涂层溶解性的试验方法》评价涂层溶解性能,及涂层制备工艺对基体材料的影响等研究资料。在进行表1和表2中的力学性能测试评价时,需充分论述表面喷涂涂层对各项性能的影响,并在最差情况的分析过程中予以考虑。5.2.4腐蚀和磨损 对于常规椎间融合器而言,通常没有必要通过试验来评估这些器械的腐蚀和磨损性能。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建议模拟临床使用时产品动态受力情形,提供相关的腐蚀和/或磨损试验报告。同品种医疗器械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出现相关不良事件,包括金属离子析出或磨损碎屑引起局部或全身炎症反应增加,或导致其他的并发症或不良事件出现。特殊的结构设计,如自稳定型椎间融合器,需考虑不同材质组件间(如固定板与主体、螺钉与配合组件)连接部位的摩擦系数,或增加了连接装置(如弹簧或垫片)不同组件之间的相对运动。组件或系统采用了非常规的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如复合碳纤维材料)、或经过改性处理的高分子材料。不同材质的组件互相匹配的情况,如钴铬钼盖板配合钛合金螺钉。申请人需对结果的可接受性进行论证,建议对磨损碎屑进行评估和分析,应说明磨损微粒的特性(例如:微粒大小与形状分布、微粒数目和微粒的化学性质),并分析组件磨损表面的磨痕、磨光、变形或腐蚀情况。5.3生物学特性研究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评价需涵盖终产品及其涂层,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中的系统方法框图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中的审查要点进行风险评价,充分考虑磨损、微动腐蚀等因素的影响,必要时,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生物学评价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亚慢性毒性、植入反应、遗传毒性和致癌性。对于产品表面经阳极氧化工艺处理的器械,注册申请人可按照YY/T 1615推荐的生物学试验方法(如细胞毒性试验)评价器械的生物学特性。若存在与基体材料不一致的其他元素时,注册申请人需结合工艺验证论述表面元素存在的合理性及安全性,必要时按照GB/T 16886系列标准开展生物学试验。5.4磁共振兼容性研究申报产品若预期在磁共振(MR)环境中使用,建议开展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根据YY/T 0987系列标准对产品在MR环境下的磁致位移力、磁致扭矩、射频致热、伪影等项目进行评估。需根据研究报告,列出MR试验设备、磁场强度、比吸收率(SAR)等试验参数及温升、位移力、扭矩及伪影评估结果,研究报告相关信息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如申请人未对申报产品进行MR环境下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需明确该产品尚未在MR环境下对该产品的温升、移位状况及伪影进行测试评估,需在说明书的警示中注明相关内容,提示其存在的风险,由临床医生与医疗机构综合判断临床使用风险的可控性。5.5清洗和灭菌研究5.5.1清洗明确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等)的质量控制标准。明确产品的清洗过程,提供经清洗过程后加工助剂残留控制的验证资料。对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加工助剂等添加剂均需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5.5.2灭菌研究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5.5.2.1生产企业灭菌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5.5.2.2最终使用者灭菌对于非灭菌包装的终产品,需明确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提供确定依据及验证资料。采用其他灭菌方法的需提供方法合理性论证和工艺确认及过程控制报告。5.6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如开展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并遵循3R原则。需关注动物模型建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对临床的借鉴意义。对于宣称具有骨长入效果的椎间融合器,如含涂层或多孔结构,需评价骨长上或骨长入效果。5.7稳定性研究申报产品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提供产品稳定性研究资料。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中需要明确灭菌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及方法、加速老化试验或/和实时老化试验报告。加速老化试验中需明确试验温度、湿度、加速老化时间的确定依据。老化试验需对包装完整性和包装强度进行评价试验,如染色液穿透试验、气泡试验、材料密封强度试验、模拟运输等。若申请人提供其他医疗器械产品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则需提供其与本次申报产品在原材料、灭菌方法、灭菌剂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方式及其它影响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证明资料。不同包装、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对于非灭菌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确定需建立在科学试验的基础上,如稳定性试验,其目的是考察产品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产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产品的有效期。因此,申请人在申报产品注册时需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及内包装材料信息。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可依据有关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四)临床评价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1.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详见《椎间融合器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中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要求。2.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数据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例如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以及产品使用环境(含工作条件)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明确。如有与申报产品预期配合使用的医疗器械,需在说明书中明确配合使用产品信息。(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8号[Z].[4]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5]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2007年第345号[Z].[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9]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3号[Z].[10]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2022年第12号[Z].[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Z].[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增材制造椎间融合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增材制造椎间融合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39号[Z].[1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椎间融合器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椎间融合器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20号[Z].[1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骨科金属植入物有限元分析资料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一次性使用乳腺定位丝注册技术审查等6项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0年第48号[Z].[18]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S].[19]GB/T 10610,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评定表面结构的规则和方法[S].[20]GB/T 14233.1,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S].[21]GB/T 14233.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2部分:生物试验方法[S].[22]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23]GB 18278.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湿热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24]GB 18279.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S].[25]GB/T 18279.2,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S].[26]GB 18280.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27]GB 18280.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S].[28]GB/T 18280.3,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S].[29]GB 23101.2,外科植入物 羟基磷灰石第2部分:羟基磷灰石涂层[S].[30]YY 0117.1,外科植入物 骨关节假体锻、铸件 Ti6Al4V钛合金锻件[S].[31]YY 0117.2,外科植入物 骨关节假体锻、铸件 ZTi6Al4V钛合金铸件[S].[32]YY 0117.3,外科植入物 骨关节假体锻、铸件钴铬钼合金铸件[S].[33]YY/T 0343,外科金属植入物液体渗透检验[S].[34]GB/T 3505,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术语、定义及表面结构参数[S].[35]YY/T 1427,外科植入物 可植入材料及医疗器械静态和动态腐蚀试验的测试溶液和条件[S].[36]YY/T 1552,外科植入物 评价金属植入材料和医疗器械长期腐蚀行为的开路电位测量方法[S].[37]YY/T 0640,无源外科植入物通用要求[S].[38]YY/T 0988.12,磷酸钙涂层和金属涂层的剪切试验方法[S].[39]YY/T 0988.11,磷酸钙涂层和金属涂层的拉伸试验方法[S].[40]YY/T 0988.14,外科植入物用多孔涂层立体学评价的试验方法[S].[41]YY/T 0959,脊柱植入物 椎间融合器力学性能试验方法[S].[42]YY/T 0960,脊柱植入物 椎间融合器静态轴向压缩沉陷试验方法[S].[43]YY/T 1502,脊柱植入物 椎间融合器[S].[44]YY/T 0857,椎体切除模型中脊柱植入物试验方法[S].[45]YY/T 0660,外科植入物用聚醚醚酮(PEEK)聚合物的标准规范[S].[46]YY/T 1640,外科植入物 磷酸钙颗粒、制品和涂层溶解性的试验方法[S].[47]YY/T 1706.1,外科植入物 金属外科植入物等离子喷涂纯钛涂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S].[48]YY/T 0119.3,脊柱植入物 脊柱固定系统部件 第3部分:金属脊柱板[S].[49]YY/T 1615,外科植入物 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 通用要求[S].[50]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 部分:通用要求[S].[51]ISO 19227,外科植入物的清洁度 通用要求[S].附件2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脊柱融合为目的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通常包含金属脊柱棒、固定板、椎弓根螺钉、横向连接件、椎板钩、紧固器、连接器、垫片等组件,也适用于变径棒(金属)、双棒椎弓根螺钉、聚醚醚酮脊柱棒、可注射骨水泥的椎弓根螺钉、表面喷涂羟基磷灰石涂层的椎弓根螺钉等产品。通常由纯钛及钛合金材料、聚醚醚酮、钴铬钼合金、不锈钢等材料制成。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棘突间固定系统、椎板固定系统、非融合动态弹性固定系统等用于融合或非融合的医疗器械,但可根据产品的具体设计原理、结构特征、生物力学特性及临床使用要求,参考本指导原则中适用的内容。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产品分类编码为13-03-03,管理类别为Ⅲ类。二、注册审查要点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及组成、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可增加表述产品材料、涂层或结构设计等特征词,例如变径棒、双棒椎弓根螺钉、聚醚醚酮脊柱棒、可注射骨水泥的椎弓根螺钉等。2.注册单元划分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可按照实现某种临床预期用途的产品组合划分注册单元,亦可以组件作为注册单元进行申报。2.1若按照系统进行申报,需根据产品预期实现的某种临床预期用途,将产品划分为如下注册单元:颈椎后路钉棒内固定系统、颈椎后路钉板内固定系统、胸腰椎后路钉棒内固定系统、枕颈胸钉板棒内固定系统。2.2若以同一系统内单个或多个组件(如脊柱棒、椎弓根螺钉等)为注册单元进行申报,需明确与该产品配合的组件名称、组成系统后的预期适用范围和适应证等。2.3材质不同(包括材料牌号不同)的同类组件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作为单一整体组配或组合使用的组件可以按同一注册单元申报,如有涂层时,涂层材料差异亦需考虑。如:不同材质的脊柱棒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申报;作为同一系统组件配合使用的、材质已确定且唯一的组件,如脊柱棒(CoCrMo合金)、椎弓根螺钉(Ti6Al4V钛合金)、顶丝(纯钛),虽组件间材质不同,但因组合使用,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2.4主要制造工艺方法不同(如经注塑或机加工的聚醚醚酮脊柱棒)的同类组件,需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需在产品描述中明确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明确产品的管理类别,包括:所属分类子目录名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分类编码;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如不适用,应说明。2.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2.1提供各部件(包括附件)的结构图示(建议提供工程结构图)和照片,图示中注意标注各部分名称、关键尺寸信息及测量位置,结合图示详细描述申报产品的结构组成、产品所有部件组成的工作原理/功能/作用机理,明确各部件的连接情况。对申报产品宜提供能够体现部件结构及其位置关系的图示(如三视图、组装图等)。根据产品特征,明确产品的几何尺寸(建议参考YY/T 0119《脊柱植入物 脊柱内固定系统部件》系列标准的要求)。例如脊柱棒的直径、长度;椎弓根螺钉外径和底径的标称值和公差、长度的标称值和公差、螺纹设计、螺纹间距、万向椎弓根螺钉的可调节角度(如适用)、空心内径的标称值和公差(如适用)等识别产品规格特征、结构和配合的重要尺寸。2.2明确产品与使用者和/或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件组成材料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商品名/牌号、符合的材料标准(如适用)及材料供应商等基本信息,包括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加工助剂。建议产品组成材料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与产品结构图示中标识的部件名称一一对应。需简述关键部件的生产工艺,如聚醚醚酮脊柱棒的加工成型过程等。3.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如提供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固定在脊柱模型上的放大照片和/或实体图,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产品特征、性能指标、功能等方面加以描述。4.包装说明明确产品所有组成部分的包装形式及初包装(无菌屏障系统)材料信息。建议提供初包装的照片及图示,明确初包装的材料信息,并以列表形式说明所有包装内容物。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需提供同类产品(国内或国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或国外研究、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材料、结构设计、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产品性能指标等方面的异同。明确产品有无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6.适用范围和禁忌证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6.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表述需客观、清晰,使用有明确定义或行业公认的术语或名词。例如:与同一系统组件配合,适用于胸腰椎脊柱后路内固定。对于不同设计类型的组件(如可注射骨水泥的椎弓根螺钉等)的适应证不同的情形,可在适用范围中明确产品具体的适应证。6.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和环境要求(如温度、湿度等),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6.3适用人群说明该器械目标患者人群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人群(如适用)。6.4禁忌证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适合使用该产品的,需明确说明。7.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注册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三)非临床研究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有关植入过程的危险(源)、由功能失效、疲劳所引起的危险(如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不稳、松动、组件分离、脊柱棒/椎弓根螺钉断裂、组件尺寸不匹配等失效风险)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f部分)。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3.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同时结合产品具体适用的指导原则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参考YY/T 0119《脊柱植入物 脊柱内固定系统部件》系列标准的相关要求)以及产品的特点,选择适用项对各项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进行制定,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明确产品型号/规格,阐明各型号/规格间的区别及划分说明,型号/规格的表述需在全部注册申报资料中保持一致。3.2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中指标需针对终产品,选取适用的项目制定,且性能指标不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如产品有特定设计,注册申请人还需根据产品设计特征设定相应的性能指标,并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对于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定性或定量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需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3.2.1外观3.2.2不锈钢产品的耐腐蚀性能(如适用)3.2.3硬度3.2.4表面缺陷3.2.5表面粗糙度(如有涂层,需明确涂层表面粗糙度)3.2.6关键尺寸及公差3.2.7羟基磷灰石涂层表面形貌(如适用,需明确厚度、孔隙率、平均孔隙截距)3.2.8羟基磷灰石涂层静态力学性能(如适用)3.2.9配合性能(如适用,单个组件申报时不适用)3.2.10脊柱棒、横向连接件的抗拉强度(如适用)3.2.11无菌(如适用)3.2.12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3.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条款,需说明不适用的原因。所有引用的标准注明其编号、年号或版本号。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以采用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3.4附录建议注册申请人以附录形式明确产品的结构图示、产品金属材料信息(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内部质量、力学性能等)和聚醚醚酮材料的理化性能和红外光谱,同时明确上述材料性能符合的相关标准。对于羟基磷灰石涂层,明确材料的钙磷原子比、结晶相含量、微量元素含量。表面经阳极氧化处理的产品需明确其表面元素信息。如已开展磁共振(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磁共振兼容性相关信息需在附录中明示。3.5其他如有不适用的项目,需予以说明。本部分仅提供了常规产品的基本性能要求,给予参考。对于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产品所具的有其他功能性、安全性指标,性能指标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4.产品检验提供检验样品型号/规格的选择依据。所检验型号/规格需为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型号/规格的典型产品。当申报产品包括多个型号规格,需综合考虑申报产品的原材料、结构组成、包装方式、灭菌方式、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等影响因素。一个型号不能完全覆盖时,应选择其他型号进行相关性能的补充性检测。5.研究资料注册申请人需说明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需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依据产品性能研究结果,结合临床需求制定性能指标接受标准。必要时,对于自建方法,需提供相应的依据及方法学验证资料。提供涉及到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和/或标准文本。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材料、部件表面处理、产品设计相关静/动态性能等方面的性能研究资料,并提供其可接受的依据,必要时,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相关性能进行对比,以证明其安全有效性。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5.1化学/材料表征研究5.1.1金属材料针对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产品使用的金属材料(如钛合金、钴铬钼合金等),需明确其材料牌号,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力学性能、耐腐蚀性能(如使用不锈钢材料)等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5.1.2聚醚醚酮材料针对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产品使用的聚醚醚酮材料,需明确其材料牌号,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理化性能、红外光谱、黏度、制品的典型性能等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5.1.3部件表面处理5.1.3.1喷砂处理如生产工艺中对部件采用喷砂或喷丸处理,需提供喷砂或喷丸工艺验证资料,宜考虑表面形貌、粗糙度、颗粒物残留等相关因素。5.1.3.2表面阳极氧化对于表面经过阳极氧化的钛合金、纯钛制成的产品,需要明确阳极氧化的类型(着色阳极氧化或黑灰色阳极氧化),具体的阳极氧化工艺(具体包括电解液、电流、电压、氧化前后的具体工艺流程和组件的表面状态、清洗方法、残留检测方法等),并对基体材料进行化学成分测试,对阳极氧化层进行表面元素定性分析。对于着色阳极氧化产品,需额外提交颜色和色差相关验证资料;对于黑灰色阳极氧化产品,需额外提交阳极氧化膜膜厚、开路电位、力学性能(包括抗划痕性、硬度试验)相关验证资料。5.1.3.3表面涂层对于表面喷涂羟基磷灰石涂层的椎弓根螺钉,需结合涂层制备工艺流程图及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点,提供产品主体材料及涂层材料的选择依据及接收标准,需明确羟基磷灰石粉料的成分、杂质元素、微量元素、钙磷比、结晶程度、粒径及粒径分布等关键信息。羟基磷灰石涂层理化性能研究可参考符合GB 23101.2《外科植入物羟基磷灰石第2部分:羟基磷灰石涂层》标准。此外还需评估羟基磷灰石涂层粘结牢固性能、涂层脱落性能和涂层降解后组件固定性能。对于长期植入的产品,需提供涂层长期植入风险相关性能研究资料。对于植入后需取出的产品,需提供植入物取出风险相关性能研究资料。在进行表1中的力学性能测试评价时,需充分论述表面喷涂羟基磷灰石涂层的椎弓根螺钉对各项性能的影响,并在最差情况的分析过程中予以体现。根据表面喷涂羟基磷灰石涂层的设计依据及临床实际应用情况,提交关于羟基磷灰石涂层体外/体内降解试验数据。5.2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对于产品的机械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在各项试验中的受力情况、产品的结构设计、规格尺寸等因素,分别选取最差情况开展试验,并提供最差情况选择依据。5.2.1组件与系统的物理和机械性能无论产品以单组件还是以系统形式申报,均需同时评价组件性能和系统性能,对适用的项目开展性能研究,相关性能研究项目可参考下表1。对于最差情况的选择,最恶劣条件下的脊柱固定结构,通常取决于产品的设计和试验的项目。不同的试验类型中最薄弱、最容易失效的组件也各不相同。进行试验的固定系统可选用有限元模拟方法分析最恶劣条件下的结构,可分析同一结构内的不同互连机构、或同一互连机构在不同结构中的受力模型。建议注册申请人提供充分依据以论述各试验项目最差情况选择的合理性,尤其注意系统测试时对是否使用横向连接件、万向椎弓根螺钉、预弯棒、变径棒等组件的论述。由于系统组件安装时施加的紧固扭矩可能导致椎弓根螺钉顶丝与脊柱棒接触区域产生局部塑性变形或应力集中区,从而导致脊柱棒疲劳断裂,需明确系统测试时组件安装施加的紧固扭矩。表1物理和机械性能测试项目及相关测试方法分类项目推荐测试方法组件金属椎弓根螺钉扭转性能(屈服扭矩、最大扭矩和断裂扭转角)YY/T 0119.2YY/T 0119.5旋动扭矩(旋入和旋出扭矩)轴向拔出力弯曲性能(弯曲结构刚度、屈服弯矩、极限弯矩、2500000次循环疲劳最大弯矩)金属脊柱板弯曲性能(弯曲结构刚度、屈服弯矩、极限弯矩、2500000次循环疲劳最大弯矩)YY/T 0119.3金属脊柱棒抗拉强度GB/T 228弯曲性能(弯曲结构刚度、屈服弯矩、极限弯矩、2500000次循环疲劳最大弯矩)YY/T 0119.4横向连接件抗拉强度GB/T 228系统组件及连接装置静态夹紧力YY/T 0961静态紧固扭矩组件前后向脱出组件横向脱出组件屈伸力矩组件横向力矩2500000次循环疲劳载荷/力矩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静态压缩弯曲YY/T 0857静态拉伸弯曲静态扭转试验动态压缩弯曲疲劳枕颈/枕颈胸后路内固定系统静态压缩弯曲YY/T 1560静态拉伸弯曲静态扭转试验动态压缩弯曲疲劳动态扭转疲劳5.2.2腐蚀和磨损对于常见的脊柱后路内固定系统而言,通常没有必要通过试验来评估器械的腐蚀和磨损性能。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建议模拟临床使用时产品动态受力情形,提供相关的腐蚀和磨损试验报告:同品种医疗器械在临床使用过程中出现相关不良事件,包括金属离子析出或磨损碎屑引起局部或全身炎症反应增加,或导致其他的并发症或不良事件出现;不同材质的组件互相匹配的情况(如钴铬钼椎弓根螺钉配合钛合金垫片等);新型的结构设计,其增加了连接装置之间的磨擦系数,或增加了连接装置不同组件之间的相对运动;组件或系统采用了非常规的金属材料、高分子材料(如聚醚醚酮脊柱棒)、或经过改性处理的常见金属材料或高分子材料。注册申请人需对结果的可接受性进行论证,建议对上述情形的系统腐蚀和磨损进行评估和分析,根据组件磨损表面的磨痕、磨光、变形或腐蚀情况,分析论证金属离子析出、磨损质量损失、磨损微粒(例如:微粒大小与形状分布、微粒数目和微粒的化学性质)等方面的临床可接受性。5.3生物学特性研究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评价需涵盖终产品及其涂层,按照GB/T 16886.1中系统方法框图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中的审查要点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充分考虑磨损、腐蚀等因素的影响,必要时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与组织/骨持久接触的植入器械生物学评价终点包括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材料介导的致热性、急性全身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亚慢性毒性、植入反应、遗传毒性和致癌性。对于表面喷涂羟基磷灰石涂层的椎弓根螺钉,需结合其设计依据、临床实际应用情况、化学表征、降解性能等论证产品在上述各项生物学风险评定终点的安全性。对于产品表面经阳极氧化工艺处理的器械,注册申请人可按照YY/T 1615推荐的生物学试验方法(如细胞毒性试验)评价器械的生物学特性。若存在与基体材料不一致的其他元素时,注册申请人需结合工艺验证论述表面元素存在的合理性及安全性,必要时按照GB/T 16886系列标准开展生物学试验。5.4清洗和灭菌研究5.4.1清洗明确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等)的质量控制标准。明确产品的清洗过程,提供经清洗过程后加工助剂残留控制的验证资料。对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加工助剂等添加剂均需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5.4.2灭菌研究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5.4.2.1生产企业灭菌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5.4.2.2最终使用者灭菌对于非灭菌包装的终产品,需明确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并提供确定依据,并提供验证资料。采用其他灭菌方法的需提供方法合理性论证和工艺确认及过程控制报告。5.5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如开展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并遵循3R原则。需关注动物模型建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对临床的借鉴意义。对于表面喷涂羟基磷灰石涂层的椎弓根螺钉,如注册申请人决定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建议考虑以下研究项目:产品有效性研究、降解性能体内研究、植入后期取出难度、取出后涂层脱落研究等。5.6稳定性研究申报产品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提供产品稳定性研究资料。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中需要明确灭菌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及方法、加速老化试验或/和实时老化试验报告。加速老化试验中需明确试验温度、湿度、加速老化时间的确定依据。老化试验需对包装完整性和包装强度进行评价试验,如染色液穿透试验、气泡试验、材料密封强度试验等。若注册申请人提供其他医疗器械产品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则需提供其与本次申报产品在原材料、灭菌方法、灭菌剂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方式及其它影响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证明资料。不同包装、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对于非灭菌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确定需建立在科学试验的基础上,如稳定性试验,其目的是考察产品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产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产品的有效期。因此,注册申请人在申报产品注册时需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及内包装材料信息。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可依据有关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5.7磁共振兼容性研究申报产品若预期在磁共振(MR)环境中使用,建议开展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根据YY/T 0987系列标准对产品在MR环境下的磁致位移力、磁致扭矩、射频致热、伪影等项目进行评估。需根据研究报告,列出MR试验设备、磁场强度、比吸收率(SAR)等试验参数及温升、位移力、扭矩及伪影评估结果,研究报告相关信息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如注册申请人未对申报产品进行MR环境下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需明确该产品尚未在MR环境下对该产品的温升、移位状况及伪影进行测试评估,需在说明书的警示中注明相关内容,提示其存在的风险,由临床医生与医疗机构综合判断临床使用风险的可控性。(四)临床评价资料该产品不在《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描述范围之内,应按相关指导原则进行临床评价。注册申请人需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1.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详见《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要求。2.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数据注册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如需开展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注册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如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以及产品使用环境(含工作条件)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明确。建议注册申请人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椎弓根螺钉安装时,椎弓根螺钉顶丝的最大紧固扭矩。如申报产品包含表面喷涂羟基磷灰石涂层的椎弓根螺钉,注册申请人需在说明书中明确该部件的适应证,并在警示、注意事项、操作方法、禁忌证等部分明确羟基磷灰石涂层相关内容,如涂层脱落应更换使用新的螺钉等。如申报产品包含可注射骨水泥的椎弓根螺钉,注册申请人需在说明书中明确该部件的适应证和与其配合使用的骨水泥相关信息,并在警示、注意事项、操作方法、禁忌证等部分明确骨水泥相关内容。可参考《钙磷硅类骨填充材料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中(八)说明书和标签样稿编写产品说明书。(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需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8号[Z].[4]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5]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7]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2007年第345号[Z].[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9]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3号[Z].[10]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2022年第12号[Z].[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Z].[15]GB/T 10610,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评定表面结构的规则和方法[S].[16]GB/T 14233.1,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S].[17]GB/T 14233.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2部分:生物试验方法[S].[18]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19]GB 18278.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湿热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20]GB 18279.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S].[21]GB/T 18279.2,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S].[22]GB 18280.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23]GB 18280.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S].[24]GB/T 18280.3,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S].[25]GB 23101.2,外科植入物 羟基磷灰石第2部分:羟基磷灰石涂层[S].[26]GB 23101.4-2008,外科植入物 羟基磷灰石 第4部分:涂层粘结强度的测定[S].[27]YY 0341.2-2020,无源外科植入物 骨接合与脊柱植入物 第2部分:脊柱植入物特殊要求[S].[28]YY/T 1615-2018,外科植入物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通用要求[S].[29]YY/T 0343,外科金属植入物液体渗透检验[S].[30]GB/T 3505,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术语、定义及表面结构参数[S].[31]YY/T 1427,外科植入物 可植入材料及医疗器械静态和动态腐蚀试验的测试溶液和条件[S].[32]YY/T 1552,外科植入物 评价金属植入材料和医疗器械长期腐蚀行为的开路电位测量方法[S].[33]YY/T 0640,无源外科植入物通用要求[S].[34]YY/T 0988.12,磷酸钙涂层和金属涂层的剪切试验方法[S].[35]YY/T 0988.11,磷酸钙涂层和金属涂层的拉伸试验方法[S].[36]YY/T 0988.14,外科植入物用多孔涂层立体学评价的试验方法[S].[37]YY/T 0119.1-2014,脊柱植入物 脊柱内固定系统部件 第1部分:通用要求[S].[38]YY/T 0119.2-2014,脊柱植入物 脊柱内固定系统部件 第2部分:金属脊柱螺钉[S].[39]YY/T 0119.3-2014,脊柱植入物 脊柱内固定系统部件 第3部分:金属脊柱板[S].[40]YY/T 0119.4-2014,脊柱植入物 脊柱内固定系统部件 第4部分:金属脊柱棒[S].[41]YY/T 0119.5-2014,脊柱植入物 脊柱内固定系统部件 第5部分:金属脊柱螺钉静态和疲劳弯曲强度测定试验方法[S].[42]YY/T 0857-2011,椎体切除模型中脊柱植入物试验方法[S].[43]YY/T 0961-2014,脊柱植入物 脊柱内固定系统 组件及连接装置的静态及疲劳性能评价方法[S].[44]YY/T 1428-2016,脊柱植入物 相关术语[S].[45]YY/T 1560-2017,脊柱植入物 椎体切除模型中枕颈和枕颈胸植入物试验方法[S].[46]ISO 19227,外科植入物的清洁度通用要求[S].附件3金属缆线/缆索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金属缆线/缆索系统统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金属缆线/缆索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以四肢捆扎内固定为目的的金属缆线/缆索产品。该类产品通常由缆线(单股金属丝)/缆索(多股金属丝)、锁紧扣(压紧式、顶丝顶紧式)、定位块组成、其中缆线/缆索上可带有引线针(弯)、穿针、螺钉及球形封头等组件。通常采用纯钛及钛合金、不锈钢、锻造钴铬钨镍合金、锻造钴镍铬钼等材料制成。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柔性金属丝、金属带、金属扁平条类四肢骨折捆扎器械,但适用部分可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胸骨、肋骨捆绑固定器械。二、注册审查要点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宜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及组成、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产品可命名为金属缆线、金属缆索、金属缆索内固定系统等。2.注册单元划分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主要组成部件材质不同的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不同材料牌号的缆索宜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申报,如不锈钢缆索和钛合金缆索需划分不同注册单元;作为同一系统组件配合缆索使用的、材质已确定的配件,如顶紧式锁紧扣、压配式锁紧扣、引线针(如适用)等,虽材质不同,但因组合使用,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需在产品描述中明确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明确产品的管理类别,包括:所属分类子目录名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分类编码。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该类产品分类编码为13-01-05,管理类别为Ⅲ类。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如不适用,应说明。2.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2.1提供各部件(包括附件)的结构图示(建议提供工程结构图)和照片,图示中注意标注各部分名称、关键尺寸信息及测量位置,结合图示详细描述申报产品的结构组成、产品所有部件组成的工作原理/功能/作用机理,明确各部件的连接情况。对申报产品宜提供能够体现部件结构及其位置关系的图示(如实物图、组装图等),典型产品结构示例见附录。根据产品特征,明确产品的几何尺寸(建议参考YY/T 0812《外科植入物 金属缆线和缆索》的要求)。例如缆线直径、缆索捻距、捻数、圆度,锁紧扣孔直径、长度、厚度、宽度,穿针直径、长度、引线针弧形、直径、长度/弦长,螺钉螺纹部分螺牙、螺距、螺纹形式等识别产品规格特征、结构和配合的重要尺寸。2.2明确产品与使用者和/或患者直接或间接接触的部件组成材料的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商品名/牌号、符合的材料标准(如适用)及材料供应商等基本信息,包括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加工助剂。建议产品组成材料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与产品结构图示中标识的部件名称一一对应。2.3 需简述关键部件的生产工艺,如缆线/缆索缠绕、拉制、表面处理等关键工艺。2.4 提供产品详细使用方法,宜提交解剖适配图,明确各组件在临床使用过程中的功能。其中,穿针与缆索连接,用于四肢骨折内固定,为长期植入器械;引线针在手术过程中辅助缆索植入,手术过程中使用,为短期接触器械,不可长期植入;当金属缆索与内固定系统配合使用时,定位块作为连接件,预期固定在金属接骨板上,缆索通过穿入定位块孔实现接骨板与缆索相对位置的固定。3.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宜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推荐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如提供各组件组配关系示意图等,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产品特征、性能指标、功能等方面加以描述。4.包装说明明确所有产品组成的包装信息。对于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对于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保持其微生物限度的包装信息。建议提供各包装的照片及图示,明确各包装的尺寸信息和材料信息,并以列表形式说明所有包装内容物。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若使用者在进行灭菌前需要包装医疗器械或附件时,应当提供正确包装的信息(如材料、成分和尺寸等)。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需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需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材料、结构设计、工作原理、适用范围及产品性能指标等方面的异同。明确产品有无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6.适用范围和禁忌证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6.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表述需客观、清晰,使用有明确定义或行业公认的术语或名词。例如:如产品通过免于临床评价途径申报,则适用范围为“适用于四肢骨折捆扎内固定”。如需强调固定方式,也可描述为“围绕着长骨,通过螺钉锚定在该长骨上,用于骨折固定。”6.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6.3适用人群说明该器械目标患者人群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人群(如适用)。如申报产品目标患者人群包含新生儿、婴儿或者儿童,应当描述预期使用申报产品治疗、诊断、预防、缓解或治愈疾病、病况的非成人特定群体。6.4禁忌证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需明确说明。7.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注册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8.配合使用器械如预期与申报产品联合使用实现预期用途的其他产品,需明确其详细信息。如金属接骨板系统、金属骨针、人工髋关节组件、人工肩关节组件等。(三)非临床研究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有关植入过程的危险(源)、由功能失效、断裂、松动、腐蚀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f部分)。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3.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同时结合产品具体适用的指导原则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产品的特点,选择适用项对各项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进行制定,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明确产品型号/规格,阐明各型号/规格间的区别及划分说明,型号/规格的表述需在全部注册申报资料中保持一致。3.2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中指标需针对终产品,选取适用的项目制定,且性能指标不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如产品有特定设计,注册申请人还需根据产品设计特征设定相应的性能指标,并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对于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定性或定量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需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3.2.1外观;3.2.2不锈钢产品的耐腐蚀性能;3.2.3硬度;3.2.4表面缺陷(如适用);3.2.5表面粗糙度;3.2.6关键尺寸及公差(如缆索直径、缆索长度、缆索圆度、锁紧扣孔径、穿针直径、长度等);3.2.7抗拉强度(如缆索、穿针);3.2.8配合性能(如适用,单个组件申报时不适用);3.2.9锁紧扣的锁紧力;3.2.10组件连接强度(如引线针与缆索连接强度、穿针与缆索连接强度等);3.2.11引线针的特性指标(如适用,包括硬度、弹性、韧性、针尖强度、使用性能等);3.2.12无菌(如适用);3.2.13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3.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条款,需说明不适用的原因。所有引用的标准注明其编号、年号或版本号。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以采用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3.4附录建议注册申请人以附录形式明确产品的结构图示、产品金属材料信息(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同时明确上述材料性能符合的相关标准。表面经阳极氧化处理的产品需明确其表面元素信息。如已开展磁共振(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磁共振兼容性相关信息需在附录中明示。3.5其他如有不适用的项目,需予以说明。本部分仅提供了常规产品的基本性能要求,给予参考。对于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产品所具有的其他功能性、安全性指标,性能指标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4.产品检验提供检验样品型号/规格的选择依据。所检验型号/规格需为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型号/规格的典型产品。当申报产品包括多个型号规格,需综合考虑申报产品的原材料、结构组成、包装方式、灭菌方式、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等影响因素。一个型号不能完全覆盖时,需选择其他型号进行相关性能的补充性检测。不同组件建议分别选取典型性样品进行检验。5.研究资料注册申请人需说明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需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依据产品性能研究结果,结合临床需求制定性能指标接受标准。必要时,对于自建方法,需提供相应的依据及方法学验证资料。提供涉及到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和/或标准文本。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材料、部件表面处理、产品设计相关静/动态性能等方面的性能研究资料,并提供其可接受的依据,必要时,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相关性能进行对比,以证明其安全有效性。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5.1化学/材料表征研究5.1.1产品材料性能研究针对金属缆线/缆索使用的金属材料(如钛合金、锻造钴铬钨镍等),需明确其材料牌号,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力学性能、耐腐蚀性能(如使用不锈钢材料)等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5.1.2部件表面处理对于表面经过阳极氧化的钛合金、纯钛制成的产品,需要明确阳极氧化的类型(着色阳极氧化或黑灰色氧化),具体的阳极氧化工艺(具体包括电解液、电流、电压、氧化前后的具体工艺流程和组件的表面状态、清洗方法、残留检测方法等),并对材料的基体和阳极氧化层的成分进行化学表征。参考YY/T 1615标准的要求,对于着色阳极氧化产品,需提交颜色和色差相关验证资料;对于黑灰色阳极氧化产品,需提交阳极氧化膜膜厚、开路电位、力学性能(包括抗划痕性、硬度试验)。5.1.3腐蚀作为组合使用的组件材料不相同的,宜评估其腐蚀风险并提供风险可接受的支持性资料。如制造商采用不同金属材质的缆索与锁扣配合,则需综合考虑材料的种类、产品植入时间等内容,必要时开展腐蚀性能的研究,评价腐蚀对产品材料性能(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等),表面形貌,外观,产品力学性能等的影响。5.2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在临床使用中的受力情况,结合产品的结构设计、尺寸等因素,各项研究分别选取最差情况开展试验,并提供最差情况选择依据。5.2.1拉伸强度和最小断裂力研究按照YY/T 0812标准的要求,提供缆线/缆索拉伸强度和最小断裂力研究,提供试验方法、参数设定等内容的确定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5.2.2锁紧性能研究对于机械锁定结构(如缆索与锁扣),需提交缆线/缆索与锁扣的动静态锁紧性能研究资料。研究需考虑锁定结构的锁紧机制(如压紧式或顶丝顶紧式)、预期受力模式、锁扣的材料、尺寸规格等影响因素。提供试验方法、参数设定等内容的确定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5.2.3连接可靠性研究对于带穿针、螺钉型缆线/缆索,以及带球形封头的缆线/缆索,需明确缆线/缆索与穿针、螺钉、封头的连接结构,并提供缆索与穿针、螺钉、封头的动静态连接强度研究资料。研究需考虑产品的连接结构设计、尺寸规格、预期用途及其受力模式等影响因素。提供试验方法、参数设定(如加载模式、载荷大小、试验配置、动态试验循坏次数等)等的确定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对于带引线针型缆线/缆索,需开展引线针与缆线/缆索连接强度研究。可参照YY 0166带线缝合针标准的方法开展验证,但需根据申报产品临床预期使用需求构建与其临床预期相适配的试验模型,制定合理的试验参数。需提供试验方法、参数设定等的确定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对于预期与接骨板、假体等产品配合使用的缆线/缆索产品,需提交缆线/缆索与配合组件组成系统的动静态捆扎固定力学性能研究资料。需明确配合使用的接骨板、假体、锁扣或定位块的结构设计、尺寸、连接或锁合结构、孔的设计特征信息(如孔径、倒角、表面质量)等内容,考虑产品的连接结构设计、尺寸规格、预期用途及其受力模式等影响因素。提供试验方法、参数设定(如加载模式、载荷大小、试验配置、动态试验循坏次数等)等内容的确定依据,同时需评估定位块/假体孔等与缆线/缆索配合使用而对缆线/缆索产生的切割风险,分析论证上述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5.2.4组件性能研究对于带穿针型缆索,提交穿针的静态拉伸、动静态弯曲性、动静态轴向拔出力(如适用)能研究资料。需考虑产品的结构设计、尺寸规格、预期用途及其受力模式(如张力带)等影响因素。提供试验方法、参数设定(如加载模式、载荷大小、试验配置、动态试验循坏次数等)的确定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对于带螺钉型缆索,提供产品的最大扭矩和断裂扭转角、轴向拔出力、旋入旋出扭矩、自攻力(如适用)性能研究资料。需考虑螺钉的螺纹型式(深螺纹、浅螺纹、对称螺纹、不对称螺纹等)、螺纹尺寸、螺纹最大直径、底径、表面处理方式、切削刃设计及尺寸等影响因素。提供试验方法、参数设定(如加载模式、载荷大小、试验配置、动态试验循坏次数等)的确定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上述性能研究中涉及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确定的,建议充分考虑各项研究的影响因素,制定合理可接受的性能指标要求,并提供确定依据。5.3生物学特性研究产品的生物相容性评价需涵盖终产品,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中的系统方法框图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中的审查要点进行风险评价,充分考虑电偶腐蚀、表面处理等因素的影响,必要时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对于产品表面经阳极氧化工艺处理的器械,注册申请人可按照YY/T 1615推荐的生物学试验方法(如细胞毒性试验)评价器械的生物学特性。若存在与基体材料不一致的其他元素时,注册申请人需结合工艺验证论述表面元素存在的合理性及安全性,必要时按照GB/T 16886系列标准开展生物学试验。5.4清洗和灭菌研究5.4.1清洗明确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等)的质量控制标准。明确产品的清洗过程,提供经清洗过程后加工助剂残留控制的验证资料。对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加工助剂等添加剂均需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5.4.2灭菌研究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5.4.2.1 生产企业灭菌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5.4.2.2 最终使用者灭菌对于非灭菌包装的终产品,需明确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并提供确定依据,并提供验证资料。采用其他灭菌方法的需提供方法合理性论证和工艺确认及过程控制报告。5.5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如开展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并遵循3R原则。需关注动物模型建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对临床的借鉴意义。一般对于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且不改变常规用途的金属缆线/缆索系统产品不需要进行动物试验研究。5.6稳定性研究申报产品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提供产品稳定性研究资料。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中需要明确灭菌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及方法、加速老化试验或/和实时老化试验报告。加速老化试验中需明确试验温度、湿度、加速老化时间的确定依据。老化试验需对包装完整性和包装强度进行评价试验,如染色液穿透试验、气泡试验、材料密封强度试验、模拟运输等。若注册申请人提供其他医疗器械产品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则需提供其与本次申报产品在原材料、灭菌方法、灭菌剂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方式及其它影响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证明资料。不同包装、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对于非灭菌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确定需建立在科学试验的基础上,如稳定性试验,其目的是考察产品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产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产品的有效期。因此,注册申请人在申报产品注册时需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及内包装材料信息。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可依据有关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5.7磁共振兼容性研究申报产品若预期在磁共振(MR)环境中使用,建议开展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根据YY/T 0987系列标准对产品在MR环境下的磁致位移力、磁致扭矩、射频致热、伪影等项目进行评估。需根据研究报告,列出MR试验设备、磁场强度、比吸收率(SAR)等试验参数及温升、位移力、扭矩及伪影评估结果,研究报告相关信息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如注册申请人未对申报产品进行MR环境下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需明确该产品尚未在MR环境下对该产品的温升、移位状况及伪影进行测试评估,需在说明书的警示中注明相关内容,提示其存在的风险,由临床医生与医疗机构综合判断临床使用风险的可控性。(四)临床评价资料1.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内产品结构符合YY/T 0812(可含有与其配合使用的附件,如锁定针、束缚器、锁扣等),由符合GB/T 13810、YY 0605.9、ISO 5832-1、ISO 5832-2标准规定的不锈钢、纯钛、高氮不锈钢、钛合金材料,符合ASTM F1314标准规定的22Cr-13Ni-5Mn不锈钢材料、符合ISO 5832-5/YY 0605.5标准规定的锻造钴铬钨镍合金材料,通过常规的机械加工、热处理工艺(不包括3D打印等创新工艺)制成,预期用于四肢骨折捆扎内固定的金属缆线/缆索产品,可免于临床评价。建议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对比说明资料。2.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对于不属于免临床评价目录内的产品,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要求。3.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数据经评价,确需开展临床试验的,注册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注册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如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以及产品使用环境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明确。预期与其他医疗器械配合使用的缆线/缆索产品,需在说明书中明确预期配合产品信息和配合使用要求。(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需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三、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8号[Z].[4]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5]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6]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7]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2007年第345号[Z].[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9]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3号[Z].[10] 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2022年第12号[Z].[1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14]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Z].[15]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3年第33号[Z].[16] GB 18278.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湿热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17] GB 18279.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S].[18] GB 18280.1,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19] GB 18280.2,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S].[20] GB4234.1,外科植入物 金属材料 第1部分:锻造不锈钢[S].[21] GB/T 13810,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加工材[S].[22] GB/T 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 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S].[23] GB/T 10610,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评定表面结构的规则和方法[S].[24] GB/T 14233.1,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S].[25] GB/T 14233.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2部分:生物试验方法[S].[26] 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27] GB/T 18279.2,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S].[28] GB/T 18280.3,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S].[29] GB/T 228.1-2010,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S].[30] GB/T 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S].[31] GB/T 3505,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术语、定义及表面结构参数[S].[32] GB/T 4340.1,金属材料 维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S].[33] YY 0341.1,无源外科植入物 骨接合与脊柱植入物 第一部分:骨接合植入物特殊要求[S].[34] YY 0018,骨接合植入物 金属接骨螺钉[S].[35] YY0166,带线缝合针[S].[36] YY/T 0043,医用缝合针[S].[37] YY/T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38] YY/T 0340,外科植入物 基本原则[S].[39] YY/T 0343,外科金属植入物液体渗透检验[S].[40] YY/T 0605.5,外科植入物金属材料 第5部分:锻造钴-铬-钨-镍合金[S].[41] YY/T 0640,无源外科植入物通用要求[S].[42] YY/T 0662,外科植入物 不对称螺纹和球形下表面的金属接骨螺钉 机械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S].[43] YY/T 0812,外科植入物 金属缆线和缆索[S].[44] YY/T 1427,外科植入物 可植入材料及医疗器械静态和动态腐蚀试验的测试溶液和条件[S].[45] YY/T 1504,外科植入物 金属接骨螺钉 轴向拔出力试验方法[S].[46] YY/T 1505,外科植入物 金属接骨螺钉 自攻性能试验方法[S].[47] YY/T 1506,外科植入物 金属接骨螺钉 旋动扭矩试验方法[S].[48] YY/T 1552,外科植入物 评价金属植入材料和医疗器械长期腐蚀行为的开路电位测量方法[S].[49] YY/T 1615,外科植入物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通用要求[S].[50] YY/T 1772,外科植入物 电解液中电偶腐蚀试验方法[S].[51] ISO 5832-1,Implants for surgery-tallic materials-Part 1: Wrought stainless steel[S].[52]ISO 5832-2,Implants for surgery-Metallic materials-Part 2: Unalloyed titanium[S].[53]ISO 5832-3,Implants for surgery-Metallic materials - Part 3: Wrought titanium 6-aluminium 4-vanadium alloy[S].[54]ISO 5832-5, Implants for surgery- Metallic materials-Part 5: Wrought cobalt-chromium-tungsten-nickel [S].[55]BS ISO 19227-2018 Implants for surgery. Cleanliness of orthopedic implants. General requirements[S].[56]ASTM F1314, Standard Specification for Wrought Nitrogen Strengthened 22 Chromium – 13 Nickel –5 Manganese – 2.5 Molybdenum Stainless Steel Alloy Bar and Wire for Surgical Implants[S].附件4椎板固定板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椎板固定板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椎板固定板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更新与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脊柱椎管扩大减压术后的椎板成形为预期用途的椎板固定板系统。该类产品通常由椎板固定板和固定螺钉组成,通常采用纯钛、钛合金等材料制成。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行椎体替代术的椎板固定板产品,不适用于特殊设计及创新设计的产品,如增材制造工艺、定制式或患者匹配的个性化产品等,不适用于植骨型固定板配合使用的植骨螺钉及植骨块,但适用部分可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二、注册审查要点注册申报资料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宜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及组成、临床预期用途、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一般可命名为椎板固定板系统。2.分类编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3-03-01,管理类别为Ⅲ类。3.注册单元划分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主要组成材料不同的产品原则上需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椎板固定板系统中的同类组件(如不同材质的椎板固定板)需作为不同的注册单元申报,但作为同一系统内配合使用的、材质确定且唯一的组件,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如固定螺钉(TC4钛合金)和椎板固定板(TA3G纯钛),虽组件间材质不同,但因组合使用,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二)综述资料1.产品描述需在产品描述中明确产品的通用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明确产品的管理类别,包括:所属分类子目录名称、一级产品类别、二级产品类别,管理类别,分类编码;明确产品的适用范围;明确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如不适用,需说明。2.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2.1明确椎板固定板系统的结构及组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所含组件、选用材料及符合标准、材料牌号信息、表面处理方式、交付状态、灭菌方式、灭菌有效期信息。2.2提供产品各型号、各组件、各关键部位(如椎板固定板的关键孔型、固定螺钉的头部及螺纹部分等)的结构图。在图示中标识关键尺寸信息及测量位置,明确产品各型号的关键尺寸参数(包括公差),例如椎板固定板支撑段长度(L)、宽度(W)、厚度(t)、开口高度(h)、板孔直径(d)、折弯角度(α)、孔数,固定螺钉长度、外径、内径等。注册申请人可结合申报产品特点选择关键尺寸参数进行规定以充分表征产品结构设计特征。图 椎板固定板结构图及其尺寸示例2.3明确产品各组件的材料牌号及其符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材料牌号的描述需与其符合的标准一致。进口产品的材料牌号及符合标准不应超过原产国上市证明文件/说明书批准的范围。2.4宜提交解剖适配图,提供临床使用方法及具体的临床适用情形。3.型号规格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宜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推荐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如提供各组件组配关系示意图等,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产品特征、技术参数、功能等方面加以描述。4.包装说明明确产品所有组成部分的包装形式及初包装(无菌屏障系统)材料信息。建议提供初包装的照片及图示,明确初包装的尺寸信息和材料信息,并以列表形式说明所有包装内容物。5.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需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需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同时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原材料、制造工艺、表面处理、结构特征、关键尺寸、适用范围及产品性能指标等方面的异同。明确产品有无使用了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6.适用范围和禁忌证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6.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的表述需客观、清晰,使用有明确定义或行业公认的术语或名词。例如:适用于下颈椎和上胸椎(C3至T3)脊柱椎管扩大减压术后的椎板成形。6.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6.3适用人群说明该器械目标患者人群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人群(如适用)。一般椎板固定板系统适用于骨骼成熟患者。6.4禁忌证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需明确说明。7.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三)非临床研究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过程、表面处理、后处理、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有关植入过程的危险(源)、由功能失效和疲劳所引起的危险(源)等方面,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f部分)。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椎板固定板系统产品不良事件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患者过敏,固定板断裂,螺钉断裂,螺钉脱出或螺钉松动,螺钉与配合用手术工具的不匹配,螺钉在植入过程中发生弯曲、变形、螺纹损坏等。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3.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同时结合产品具体适用的指导原则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产品的特点,选择适用项对各项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进行制定,以保证产品安全、有效。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提供各型号产品的结构图并标识关键尺寸。提供产品关键尺寸信息,如椎板固定板支撑段长度、宽度、厚度、开口高度、板孔直径、折弯角度、孔数,固定螺钉长度、外径、内径、螺纹型式及螺纹尺寸信息等。3.2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中指标需针对终产品,选取适用的项目制定,且性能指标不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或强制性行业标准。如产品有特定设计,注册申请人还需根据产品设计特征设定相应的性能指标,并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对于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定性或定量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需将其列入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一般包括:椎板固定板关键尺寸(如椎板固定板支撑段长度、宽度、厚度、板孔直径)及公差,固定螺钉关键尺寸(如螺钉外径、内径)及公差,硬度,表面质量(外观、表面粗糙度、表面缺陷),配合性能(如适用,单个组件申报时不适用),无菌(如适用),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3.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对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条款,需说明不适用的原因。所有引用的标准注明其编号和年代号。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以采用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3.4附录建议注册申请人以附录形式明确产品制造材料信息(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同时明确材料性能符合的相关标准。表面经阳极氧化处理的产品需明确其表面元素信息。如已开展磁共振(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磁共振兼容性相关信息需在附录中明示。3.5其他如有不适用的项目,需予以说明。本部分仅提供了常规产品的基本性能要求,给予参考。对于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产品所具的有其他功能性、安全性指标,性能指标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4.产品检验注册申请人需提供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法规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椎板固定板系统在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需为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并提供典型性产品的选择依据。例如椎板固定板及固定螺钉需分别选取典型性型号进行检验;着色阳极氧化处理产品和黑灰色阳极氧化处理产品需分别进行检验。5.研究资料注册申请人需说明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的确定依据,需提供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依据产品性能研究结果,结合临床需求制定性能指标接受标准。必要时,对于自建方法,需提供相应的依据及方法学验证资料。提供涉及到的研究性资料、文献资料和/或标准文本。注册申请人需提供产品材料、部件表面处理、产品设计相关静/动态性能等方面的性能研究资料,并提供其可接受的依据,必要时,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相关性能进行对比,以证明其安全有效性。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5.1化学/材料表征研究5.1.1产品材料性能研究针对椎板固定板系统使用的金属材料(如钛合金、纯钛等),需明确其材料牌号,提供符合所用材料对应标准中的相应规定的研究资料,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晶粒度等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提供后续加工过程对材料性能影响的研究资料。5.1.2部件表面处理对于表面经过阳极氧化的钛合金、纯钛制成的产品,需要明确阳极氧化的类型(着色阳极氧化或黑灰色阳极氧化),具体的阳极氧化工艺(具体包括电解液、电流、电压、氧化前后的具体工艺流程和组件的表面状态、清洗方法、残留检测方法等),并对基体材料进行化学成分测试,对阳极氧化层进行表面元素定性分析。参考YY/T 1615标准的要求,对于着色阳极氧化产品,需提交颜色和色差相关验证资料;对于黑灰色阳极氧化产品,需提交阳极氧化膜膜厚、开路电位、力学性能(包括抗划痕性、硬度试验)。5.2物理和机械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在临床使用中的受力情况,结合产品的结构设计、尺寸等因素,分别选取最差情况开展性能研究,并提供最差情况的确定依据。5.2.1椎板固定板系统动静态压缩弯曲性能研究椎板固定板系统在临床实际使用过程中,主要需抵抗来自顶部的压力以防止椎板塌陷,注册申请人需设计试验模型以评估椎板固定板系统在受力时抵抗压力的能力,提供椎板固定板系统动静态压缩弯曲性能研究资料。研究需考虑产品的结构设计、尺寸规格、预期适用情形及其受力模式等影响因素。注册申请人在进行最差情形选择时,需考虑单开门情形、双开门情形以及直型固定板最大程度塑形(预弯到临床实际使用时所需的最大折弯角度,且临床规定的弯折次数<弯折次数<极限抗弯次数)后的使用情形等,提供试验组配系统为最差情形的确定依据。提供试验方法、参数设定(如加载模式、载荷大小、试验配置、动态试验循坏次数等)等的确定依据,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附件中列举了椎板固定板系统动静态压缩弯曲性能研究试验模型供注册申请人参考。5.2.2固定螺钉性能研究注册申请人需根据YY/T 0119.2 对固定螺钉的性能进行研究,一般可包括断裂扭转、轴向拔出、旋动扭矩、自攻(如适用)性能。注意在进行最差情形选择时,需充分考虑螺钉的螺纹型式(深螺纹、浅螺纹、对称螺纹、不对称螺纹等)及螺纹尺寸,螺纹外径、内径,表面处理方式,切削刃设计及尺寸等对各项性能的影响,分别选取各项性能的最差情形进行性能研究,并提供最差情形的确定依据。需分析论证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5.3生物学特性研究产品的生物学评价需涵盖终产品,按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中的系统方法框图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中的审查要点进行风险评价,充分考虑电偶腐蚀、表面处理等因素的影响,必要时,根据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试验。对于产品表面经阳极氧化工艺处理的器械,注册申请人可按照YY/T 1615推荐的生物学试验方法(如细胞毒性试验)评价器械的生物学特性。若存在与基体材料不一致的其他元素时,注册申请人需结合工艺验证论述表面元素存在的合理性及安全性,必要时按照GB/T 16886系列标准开展生物学试验。5.4磁共振兼容性研究申报产品若预期在磁共振(MR)环境中使用,建议开展MR环境下的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根据YY/T 0987系列标准对产品在MR环境下的磁致位移力、磁致扭矩、射频致热、伪影等项目进行评估。需根据研究报告,列出MR试验设备、磁场强度、比吸收率(SAR)等试验参数及温升、位移力、扭矩及伪影评估结果,研究报告相关信息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示。如申请人未对申报产品进行MR环境下行为属性的相关验证,需明确该产品尚未在MR环境下对该产品的温升、移位状况及伪影进行测试评估,需在说明书的警示中注明相关内容,提示其存在的风险,由临床医生与医疗机构综合判断临床使用风险的可控性。5.5清洗和灭菌研究5.5.1清洗明确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等)的质量控制标准。明确产品的清洗过程,提供经清洗过程后加工助剂残留控制的验证资料。对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加工助剂等添加剂均需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5.5.2灭菌研究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5.5.2.1生产企业灭菌对于经辐照灭菌的产品,需明确辐照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对于经环氧乙烷灭菌的产品,需提供灭菌结果确认和过程控制报告,具体可参照GB 18279系列标准。5.5.2.2最终使用者灭菌对于非灭菌包装的终产品,需明确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并提供确定依据,并提供验证资料。采用其他灭菌方法的需提供方法合理性论证和工艺确认及过程控制报告。5.6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决策是否需开展动物试验研究。如开展动物试验研究,需按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并遵循3R原则。需关注动物模型建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对临床的借鉴意义。一般对于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且不改变常规用途的椎板固定板系统产品不需要进行动物试验研究。5.7稳定性研究申报产品需参照《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提供产品稳定性研究资料。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中需要明确灭菌产品的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及方法、加速老化试验或/和实时老化试验报告。加速老化试验中需明确试验温度、湿度、加速老化时间的确定依据。老化试验需对包装完整性和包装强度进行评价试验,如染色液穿透试验、气泡试验、材料密封强度试验等。若申请人提供其他医疗器械产品的货架有效期验证资料,则需提供其与本次申报产品在原材料、灭菌方法、灭菌剂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包装方式及其它影响阻菌性能的因素方面具有等同性的证明资料。不同包装、不同灭菌方式的产品需分别提供验证资料。对于非灭菌产品,货架有效期的确定需建立在科学试验的基础上,如稳定性试验,其目的是考察产品在温度、湿度、光线的影响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为产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条件提供科学依据,同时通过试验建立产品的有效期。因此,申请人在申报产品注册时需提供产品有效期的验证报告及内包装材料信息。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可依据有关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如:产品包装的跌落试验、振荡试验等,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响。(四)临床评价资料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1.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内产品对于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建议按照《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对比说明资料。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以及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关于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项目中结构组成的对比宜至少包括产品结构特征、结构图、关键尺寸、规格范围的对比;性能要求的对比宜至少包括物理和机械性能的对比。针对对比资料中的差异部分,宜提交申报产品自身的非临床研究资料证明差异性对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未产生不利影响,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2.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对于不属于免临床评价目录内的产品,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要求。3.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数据注册申请人如开展临床试验,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注册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例如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以及产品使用环境(含工作条件)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明确。(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4]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5]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无源植入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79号[Z].[8]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87号[Z].[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18号[Z].[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22年第8号[Z].[11]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的通知2007年第345号[Z].[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4]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2022年第12号[Z].[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3年第33号[Z].[1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1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1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第28号[Z].[19]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8年第13号[Z].[20]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21]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22]GB 18278.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湿热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23]GB 18279.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的要求[S].[24]GB/T 18279.2-2015,医疗保健产品的灭菌环氧乙烷 第2部分:GB 18279.1应用指南[S].[25]GB 18280.1-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1部分:医疗器械灭菌过程的开发、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S].[26]GB 18280.2-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2部分:建立灭菌剂量[S].[27]GB/T 18280.3-2015,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 第3部分:剂量测量指南[S].[28]YY/T 0987.1-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 第1部分:安全标记[S].[29]YY/T 0987.2-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第2部分磁致位移力试验方法[S].[30]YY/T 0987.3-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第3部分图像伪影评价方法[S].[31]YY/T 0987.4-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第4部分射频致热试验方法[S].[32]YY/T 0987.5-2016 外科植入物 磁共振兼容性第5部分:磁致扭矩试验方法[S].[33]YY/T 1615-2018,外科植入物 钛及钛合金阳极氧化膜通用要求[S].[34]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35]YY/T 0119.2-2014, 脊柱植入物 脊柱内固定系统部件 第2部分:金属脊柱螺钉[S].[36]YY/T 0857-2011, 椎体切除模型中脊柱植入物试验方法[S].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编制了《牙科种植体(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等两项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经调研、讨论,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附件1),即日起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3年11月18日前反馈至我中心相应联系人。邮件主题及文件名称请以“《XX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反馈单位名称”格式命名。联系人:金乐联系电话:010-86452802电子邮箱:jinle@cmde.org.cn附件:1.《牙科种植体(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等两项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3年10月20日牙胶尖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牙胶尖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牙胶尖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根管治疗过程中充填或封闭牙髓腔的牙胶尖产品。牙胶尖一般由古塔胶、氧化锌、硫酸钡等组成,非通常材质的根管充填尖可参考本指导原则适用部分。本指导原则不适用特殊设计及创新设计的产品。二、注册审查要点注册申报资料宜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宜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临床预期用途、固化方式、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牙胶尖、牙根管充填尖、回填牙胶、热凝牙胶尖、根管填塞尖等。2.分类编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7-05-03,管理类别为Ⅲ类。3.注册单元划分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临床应用技术不同的宜划分注册单元,如冷牙胶、热牙胶棒。4.结构组成需明确产品所有组成成分信息,组成成分需采用通用化学名称表述,如牙胶尖主要由古塔胶/反-1,4- 聚异戊二烯、氧化锌、硫酸钡等组成。(二)综述资料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1.1需明确产品具体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建议列表进行说明。1.2明确各型号产品的设计依据及划分依据,提供产品各型号的结构示意图,需充分描述产品结构设计特征,包括直径、长度、锥度等尺寸及允差信息。对于尾端非充填部分采用圆柱设计的需进行说明。对于适应特殊根尖结构的牙胶尖,需提交各部分锥度及锥度设计依据。1.3提供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明确使用时机、使用方法及充填方式,明确配合设备及推荐加热温度范围(如适用)。2.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2.1适用范围:牙胶尖一般用于根管治疗过程中与根管封闭糊剂配合用于充填或封闭牙髓腔和根管内空隙。对于热牙胶/牙胶棒,需明确与充填机配合使用。2.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2.3适用人群明确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选择标准信息以及明确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明确是否可用于乳牙及根管未发育完全的年轻恒牙。2.4禁忌证: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如成分过敏人群。3.型号规格需提供产品各型号规格的划分原则。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及装量的区别。需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及百分含量、锥度及各段尺寸信息、配合使用的加热系统、装量信息、产品特征等方面加以描述。4.与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比较信息需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申请人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材料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作用方式、应用技术等方面的异同,性能指标的对比应重点关注产品充填方法及充填效果相关性能的对比。明确产品有无使用新材料、新的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5.包装说明提供产品的包装信息,包括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对于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保持其微生物限度的包装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注册申请人在产品注册上市前,需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评审需至少确保: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评审结果需形成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和2.1.2f)。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3.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在此基础上,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试验方法需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订,或经过确认与验证。牙胶尖产品可参考YY/T 0495《牙根管充填尖》相关标准制定相应性能要求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的说明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明示产品的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提供各型号产品的结构图并标识关键尺寸。3.2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需包括以下适用内容:3.2.1外观。3.2.2尺寸信息,包括长度、锥度(标准锥度、大锥度、各部分锥度)。3.2.3物理完整性。3.2.4颜色标识(如适用)。3.2.5装量。3.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可参考本指导原则参考文献中引用的相关标准)。3.4附录产品组成组分及百分含量、X射线阻射性、微生物限度,以资料性附录形式体现。4.同一注册单元内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确定依据。对于锥度不同、锥度存在梯度设计的建议分别选取典型性产品。5.研究资料5.1产品性能研究根据产品特性及临床预期风险,开展物理和机械性能验证,可参考YY/T0495相关标准,选择适用的项目进行研究验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研究项目:5.1.1产品外观及包装形式,必要时可提供图示说明。5.1.2尺寸信息:(1)长度,需产品全长应不小于28mm。对于其他长度,需提交长度设定依据;(2)锥度,需结合产品应用情景,明确产品尺寸及锥度设定依据,提交尺寸及锥度验证资料。5.1.3物理完整性,需提交产品无断裂迹象的研究资料。5.1.4X射线阻射性,需提交产品X射线阻射性满足至少6mm厚铝板的阻射性的验证资料。5.1.5颜色标识,考虑产品锥度的辨别,建议采用颜色进行标识,设计颜色需由浅至深以此表明产品锥度的增加,提交产品锥度与颜色标识对应表。5.1.6充填效果及封闭性能,结合产品临床应用形式及操作步骤,提交充填效果及封闭性能研究资料,可考虑选用离体牙在根管预备后进行充填封闭。对于封闭效果可采用观察根尖3、6、9mm处横截面进行牙胶密度(牙胶充填面积数)、染料渗透情况、葡萄糖微渗漏法等进行评价。需对研究结果进行合理性分析提交试验结果可接受的支持性资料,可与已上市同类产品应用效果对比说明。建议参照临床应用形式配合糊剂/封闭剂进行充填研究。对于拟应用于特殊根管的情形,需一并考虑离体牙根管结构或构建相应模型进行验证。5.1.7关于热牙胶/牙胶棒,需提交与热牙胶充填机的配合使用性能的研究资料。需对不同温度设定下热牙胶流动性、固化时间、输送顺畅性进行评价,并明确推荐的使用参数信息及确定依据,可结合充填封闭效果一并分析。对于单独使用,不与根管糊剂配合使用的产品,需提交充填封闭效果及根尖周组织情况的研究资料。5.1.8微生物限度,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1105~1107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法提交微生物限度验证资料。5.2化学/材料表征研究提供产品各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的确定依据,提交各填料组分分散均匀的研究资料。明确产品的起始物质,列明产品生产过程中所需全部材料的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及其分布(如适用)、来源和纯度(如适用)、使用量或组成比例、符合的标准和申请人的验收标准及相关的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及来源。5.3生物学特性研究牙胶尖的生物相容性评价需遵循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和YY/T 0268《牙科学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相关要求,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可以参考《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指南》,必要时,开展生物学试验。生物学评价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致敏性、急性全身毒性、刺激或皮内反应(或口腔粘膜刺激试验)、遗传毒性、亚慢性全身毒性、根管内应用。5.4动物试验研究请根据《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要求,结合动物试验“替代、减少和优化”原则及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原则判定开展动物试验的必要性。如需开展动物试验,请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实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研究方案设计和实施质量保证工作。一般对于工作机理明确、设计定型,生产工艺成熟,且不改变常规用途的牙胶尖产品不需要进行动物试验研究。5.5稳定性研究5.5.1货架有效期注册申请人需参照《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或《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中适用的部分提供加速稳定性试验或实时稳定性试验验证资料。牙胶尖中部分成分具有温度敏感性,对于选择加速稳定性研究的需一并提交老化温度选择的依据及合理性支持资料。5.5.2运输稳定性注册申请人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5.6免于临床评价支持资料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以及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关于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项目中结构组成的对比需包括产品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的对比;物理性能比对 尺寸、锥度;产品操作对比需考虑、充填效果、充填操作性的对比。针对对比资料中的差异部分,宜提交申报产品自身的非临床研究资料证明差异性对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未产生不利影响,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不属于《目录》描述范围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宜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进行评价。(四)临床评价资料1.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对于不属于免临床评价目录内的产品,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中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要求。2.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数据经评价,确需开展临床试验的,注册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注册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和标签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的相关要求。牙胶尖长期常温贮存脆性增加,需明确贮存条件。对于热牙胶/牙胶棒,需明确配合使用的牙胶充填机及推荐使用参数信息(温度使用范围)。(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4]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5]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Z].[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7号[Z].[9]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2022年第12号[Z].[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用成像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3项指导原则的通告2020年第41号[Z].[14] YY/T 0495,牙根管充填尖 [S].[15] 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S].[16] GB/T 16886.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3部分: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试验 [S].[17] GB/T 16886.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S].[18] GB/T 16886.10,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S].[19] GB/T 16886.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S].[20] YY/T 0268,牙科学 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S].[21]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22] YY/T 0466.1,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23] 林红. 口腔材料学. 第2版. 北京: 北京大学医学出版社, 2013.178-204. [M].[24] 赵信义. 口腔材料学.第6版. 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20. 99-104. [M].牙科种植体(系统)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牙科种植体(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牙科种植体(系统)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经外科手术后保留于口腔内的牙科种植体(系统)。不适用于定制式种植体(系统)。对于改变适用范围或具有全新的技术特性(如采用了全新的工作原理、材质、结构设计、表面处理、生产工艺)的可参照本指导原则适用部分。二、注册审查要点注册申报资料宜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中的要求,同时宜符合以下要求:(一)监管信息1.产品名称产品的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临床预期用途、主体材质、适用部位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如牙种植体、牙种植体系统、钛合金牙种植体等。2.分类编码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7-08-01,管理类别为Ⅲ类。3.注册单元划分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不同材质的种植体宜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陶瓷、金属;不同结构设计或不同工作原理的种植体需考虑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骨水平、软组织水平种植体宜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穿颧种植体、常规种植体宜划分为不同注册单元;不同表面处理方式的种植体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阳极氧化、喷砂酸蚀。4.结构组成需明确产品所有组件信息,需包括各组件基体材质及符合的标准信息、涂层材质信息(如适用)、表面处理信息、交付状态、灭菌方式(如适用)、无菌有效期、一次性使用信息。5.产品列表需列表说明申报产品所有组件各型号规格代号、结构示意图、外形尺寸、表面处理信息、交付状态、组配使用信息。(二)综述资料1.器械及操作原理描述1.1需明确牙科种植体(系统)中各组件信息,需包括各组件名称、配合使用信息、基体材料及符合标准信息、表面处理信息、涂层材料信息(如适用)。牙科种植体(系统)一般包含种植体及覆盖螺丝,需分别进行描述。1.2明确各型号产品的设计依据及划分依据,提供产品各型号的结构示意图,并充分描述产品结构设计、尺寸公差、表面处理信息。1.3提供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明确申报产品配合使用器械、使用方法、临床应用方式,如种植类型(即刻种植、延期种植)、修复类型(单牙、多牙和全口修复)等。2.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产品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禁忌证需与申报产品的性能、功能相符。2.1适用范围:牙科种植体(系统)一般用于通过外科手术方式将产品植入人体缺牙部位的上下颌牙槽骨内,用于为义齿等修复体提供固定或支撑,以恢复患者的咀嚼功能。对于特殊应用情形的,如穿颧种植体需明确具体适用部位。2.2预期使用环境明确预期使用的地点(如医疗机构),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2.3适用人群明确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选择标准信息以及明确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2.4禁忌证:如适用,通过风险/受益评估后,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如成分过敏人群、患者生理条件(口腔情况、骨质、骨量、使用牙位等)。3.型号规格需提供产品各型号规格的划分原则。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需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需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表面处理、结构设计及尺寸信息、产品特征、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牙科种植体(系统)中各组件需分别列表对上述内容进行说明。4.与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比较信息需提供同类产品(国内外已上市)或前代产品(如有)的信息,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对于同类产品,应当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申请人需综述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现状及发展趋势。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参考产品(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作用方式、应用技术等方面的异同,性能指标的对比应重点关注牙科种植体(系统)结构设计、表面处理及表面形貌、牙科种植体(系统)机械性能、尺寸及公差、骨结合及稳定性能的对比。其中,结构设计对比内容,需就不同类别的产品分别进行对比,对于存在结构差异的型号需就差异部分进行说明,对产品的结构(包括外形、颈部、体部、根端等)、几何尺寸、种植体-基台连接及抗旋转设计(如种植体外部/内部六角特性、锥度等)、种植体轴向平面特性(如种植体表面凸凹、螺距、螺纹、种植体轴向抗旋转沟槽)、穿龈及穿龈高度、平台转移等关键元素进行对比。对于表面处理方式及表面形貌完全一致的,不需重复考虑骨结合及稳定性能。明确产品有无使用新材料、新的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5.包装说明提供产品的包装信息,包括包装形式、包装材料、包装工艺。对于无菌医疗器械,需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对于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需说明保持其微生物限度的包装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对于含保存液包装,需明确保存液信息,并考虑保存液与包材料的浸提情况、保存液在种植体表面沉淀情况。6.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如适用,提交申报产品在各国家或地区的上市批准时间、销售情况。如有不良事件和召回,分别对申报产品上市后发生的不良事件、召回的发生时间、申请人采取的处理和解决方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等进行描述。(三)非临床资料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充分识别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制造过程、产品包装、灭菌、运输、贮存、使用等产品生命周期内各个环节的安全特征,从生物学危险(源)、环境危险(源)、种植体功能不全或种植失败(松动、完整性破坏)、损伤其他牙齿、感染(局部或全身感染)、术中损伤、穿孔(窦道、牙槽板)及术后并发症、基台功能不全(基台与种植体不兼容)、损伤其他牙齿和毗邻的解剖结构等失效风险,对产品进行全面的风险分析,并详述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生产和生产后信息(具体内容参考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第9章和《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的2.1.2e,f部分)。产品变更注册和已在境外上市产品注册时,申报资料中的风险管理报告需包括上述内容,将风险管理贯穿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说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3.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在此基础上,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试验方法需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订,或经过确认与验证。牙种植体(系统)产品可参考YY 0315《钛及钛合金牙种植体》、YY/T 0520《钛及钛合金材质牙种植体附件》、YY 0304《等离子喷涂羟基磷灰石涂层 钛基牙种植体》、YY/T 0521《牙科学种植体 骨内牙种植体动态疲劳试验》相关标准制定相应性能要求。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的说明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明示产品结构组成信息。提供各型号产品的结构图并标识关键尺寸。3.2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需包括以下适用内容:3.2.1各部位几何尺寸及允差,需包括直径、长度、圆锥角。3.2.2牙种植体与种植体基台的配合性能,包括牙种植体与种植体基台内连接锥度配合及偏差、牙种植体与种植体基台配合间隙、螺纹偏差。3.2.3表面性能,包括外观、表面缺陷、牙种植体颈部粗糙度(如适用)。3.2.4清洁。3.2.5机械性能,包括抗扭性能、紧固扭矩。3.2.6无菌。3.2.7细菌内毒素。3.2.8涂层性能(如适用),涂层抗拉粘结强度、微观形貌(平均厚度、表面粗糙度、涂层形貌、孔隙率)。3.3检验方法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包括推荐性标准,需注明相应标准的编号和年代号。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3.4附录产品各组件化学成分及符合标准信息、显微组织/低倍组织、涂层材料信息(涂层材料、HA含量及结晶度、杂质元素含量极限、钙磷原子比、其他结晶相)、产品表面元素定性分析、疲劳极限,以资料性附录形式体现。4.同一注册单元内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确定依据。种植体及附件需分别选取典型性产品,关于种植体建议选取直径最小的产品。5.研究资料5.1产品性能研究根据产品特性及临床预期风险,开展物理和机械性能验证,可参考YY0315、YY 0304、YY/T 0520、YY/T 0521相关标准。对于表面采用喷砂酸蚀、阳极氧化等加工而成的钛及钛合金常规种植体系统接受限值可直接参考上述标准中明确接受阈值,对于相关标准中尚无接受阈值的性能要求,建议进行对比研究。研究项目包括但不限于:5.1.1配合性能,需提交种植体(系统)的配合性能验证资料。需考虑牙种植体与种植体基台连接处的配合、配合间隙、螺纹偏差、敲击固位及莫氏锥度/圆锥固位精度(如适用)、拔出力(如适用)、敲击力(如适用)、冷焊效果(如适用)性能研究资料,建议不少于3组,对于敲击固位、莫氏锥度/圆锥固位研究建议与已上市相同固位形式产品进行对比研究。5.1.2力学性能,需结合产品结构设计提交抗扭性能、紧固扭矩、旋动扭矩、自攻性能(适用于自攻型牙种植体)、轴向拔出力(适用于即刻种植)研究资料。5.1.3疲劳极限:需结合产品结构设计及配合使用的情形,选取申报产品中力学性能最差产品参照YY/T 0521《牙科学种植体 骨内牙种植体动态疲劳试验》开展疲劳极限研究,并对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进行分析,可选择与已上市产品疲劳性能对比分析,建议注意申报产品和同品种产品疲劳性能测试条件的一致性。对于小直径种植体疲劳极限较低,仅可满足前牙区使用的情况,建议一并选择后牙区可用最小直径种植体(系统)开展疲劳极限或较大载荷值的疲劳验证研究。对于特殊设计的种植体(系统),如穿颧种植体,需结合临床应用形式选取合适的疲劳试验模型,提供试验模型设计依据,并对试验结果进行可接受性分析。5.1.4耐腐蚀性能:若种植体系统包含不同种类的金属组件且以前未见相似的用法时,需进行申报产品的耐腐蚀性能研究。申报产品的配合方式在目前境内已上市产品中有相同的用法时,可不进行该项研究。5.1.5表面性能:需明确申报产品的表面处理方法,包括喷砂酸蚀、阳极氧化及其他表面处理,提供表面处理工艺验证及表面形态特征的研究验证资料,一般需包括表面形貌、微观结构、表面化学分析、涂层均匀性、涂层剥脱/磨损、溶解性、种植体颈部及根部表面粗糙度等,具体如下:5.1.5.1对于陶瓷涂层,需提供以下信息:涂层材料粉末颗粒大小及粒度分布、化学成分及化学性质分析、X射线衍射图谱;涂层制备工艺、后处理工艺及其特点,包括涂层的平均孔径、孔隙率、表面涂层表面和截面扫描电镜照片、厚度和公差、所有晶相的百分比、X射线衍射图谱、磨损、脱落或脱离、溶解性、抗拉粘结强度。5.1.5.2对于金属涂层,需提供以下信息:涂层材料的化学成分及涂层自身的化学成分、涂层厚度及孔隙率、孔隙截距、表面形态特征、晶相及非晶相比例及分布、种植体涂层表面和截面扫描电镜照片、涂层磨损、脱落或脱离和溶解性。5.1.5.3对于喷砂处理,需提供以下信息:喷砂处理种植体表面特征、所使用喷砂粒子的化学成分、喷砂工艺特征(如压力、喷砂时间、喷砂角度等)、喷砂粒子残留、用于去除喷砂粒子的物质的理化特性及其工艺过程、种植体表面分析及种植体表面微观结构分析。5.1.5.4对于酸蚀处理,需提供以下信息:种植体表面处理所用酸蚀剂的化学成分,处理工艺,处理后种植体表面酸蚀层的形态特征、表面化学组成分析及分析方法、扫描电镜照片。应当控制酸蚀剂的残留量。5.1.5.5对于盐涂层,需提供以下信息:化学成分、涂层厚度、孔径及孔隙覆盖率、粗糙度、表面形貌、磨损特性、沉积盐量、溶解性、亲水接触角、沉积盐量对牙槽骨组织的影响。5.1.5.6其他处理若对种植体表面进行其他技术处理,对于具有特殊宣称(如亲水性、利于细胞黏附、提高初期稳定性等)、或首次上市的表面处理工艺,还需针对宣称提供相应的证据及支持性资料,提供该表面处理工艺对产品安全有效性的研究验证资料。5.1.6稳定性能:种植体较已上市产品表面处理、结构形式存在差异,如特殊规格种植体,直径小于3.25mm、长度小于7mm、特殊表面处理、即刻负重及新的应用技术等,且差异部分可能影响产品的稳定性/骨结合性能,需补充申报产品的种植体初期稳定性(如种植体稳定系数)、骨结合、骨吸收水平研究,评估种植体初期稳定性水平,结合产品技术特征,需要提交长期稳定性评估研究资料,建议合并动物试验研究。5.2化学/材料表征研究牙科种植体(系统)中各组件需说明材料的选择依据、材料来源,对所选用的材料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并符合相关材料标准要求,材料需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保证产品质量,外购材料需提供材料的供方名录。需提供各组件材料化学及力学性能验证资料,如化学成分、显微组织、晶粒度、涂层成分、表面元素分析、相对杂质含量及其上限、溶解性、金属材料力学性能(抗拉强度、0.2%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断裂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如适用)、弹性模量(如适用))、陶瓷材料弯曲强度及抗冲击韧性、复合材料的弯曲强度及弹性模量。5.3生物学特性研究对于牙科种植体(系统)中包含的组件、配件,需根据组件或配件与口腔组织的接触类型和时间,充分评价组件或配件的生物相容性。牙科种植体(系统)的生物相容性评价需遵循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和YY/T 0268《牙科学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相关要求,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可以参考《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指南》,必要时,开展生物学试验。生物学评价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致敏性、急性全身毒性、刺激或皮内反应(或口腔粘膜刺激试验)、遗传毒性、亚慢性全身毒性、局部植入反应、材料介导致热性,其中局部植入反应需根据产品预期使用位置选择合适的方式,如骨水平种植体需考虑骨埋植,软组织水平种植体需考虑骨埋植及皮下植入试验。采用符合GB/T 13810、ISO 5832-2、ISO 5832-3、ISO 5832-11或ASTM F67、ASTM F136、ASTM F1295、ASTM F1472等相关标准的外科植入物用钛及钛合金材料制成的产品,且器械表面未经改性处理或仅经喷砂处理,可申请豁免进行生物相容性检测,需交生物相容性评价报告。5.4清洗和灭菌研究5.4.1清洗明确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如切削液、酸蚀剂等)的质量控制标准。明确产品的清洗过程,提供经清洗过程后加工助剂残留控制的验证资料。对生产加工过程使用的所有加工助剂等添加剂均需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评价报告。5.4.2灭菌研究描述用于保证产品无菌的质量保证体系,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产品的无菌保证水平(SAL)需达到10-6。5.4.2.1生产企业灭菌对于经辐射灭菌的产品,需明确辐射剂量及相关的验证报告,具体的剂量确定依据可参照GB 18280系列标准。5.4.2.2最终使用者灭菌对于非灭菌包装的终产品,需明确推荐采用的灭菌方法并提供确定依据,并提供验证资料。5.5动物试验研究请根据《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要求,结合动物试验“替代、减少和优化”原则及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原则判定开展动物试验的必要性。如需开展动物试验,请参照《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实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进行研究方案设计和实施质量保证工作。可参考YY/T 0522《牙科学 牙种植体系统临床前评价 动物试验方法》或其他适合的动物试验方法。对于拟开展动物试验的,需明确动物试验目的、动物种属、性别、月龄、数量的选择确定依据;对照组的选择及设立的目的及试验位置;观察指标需考虑生化指标、大体数据、CT、免疫组化数据、初期稳定性(如植入扭矩、种植体稳定系数)、骨结合性能(如骨结合率)、骨吸收水平等数据,合理设定观察周期并关注动物模型建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对临床的借鉴意义。5.6稳定性研究5.6.1货架有效期注册申请人需参照《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或《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注册申报资料指导原则》中适用的部分提供加速稳定性试验或实时稳定性试验验证资料。对于含保存液包装产品稳定性试验需考虑保存液在种植体表面的沉淀及保存液与包装浸提情况,如选用加速稳定性试验需提交加速温度的选择依据。5.6.2运输稳定性注册申请人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5.7免于临床评价支持资料对于牙科种植体(系统)中覆盖螺丝、中央螺钉、直型基台、愈合基台、临时基台组件已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以及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关于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项目中结构组成的对比需包括产品基体材质及符合的标准、表面处理情况;性能要求的对比需考虑结构及尺寸、配合性能、机械性能(紧固扭矩、抗扭性能、疲劳极限)的对比。针对对比资料中的差异部分,宜提交申报产品自身的非临床研究资料证明差异性对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未产生不利影响,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不属于《目录》描述范围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宜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进行评价。(四)临床评价资料注册申请人需在满足注册法规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临床评价路径提交临床评价资料。1.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详见《牙科种植体系统同品种临床评价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中将同品种医疗器械的临床数据用于支持申报产品的安全性、临床性能和/或有效性的要求。2.申报产品临床试验数据如需开展临床试验,申请人可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明确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主要考虑因素,若开展申报产品临床试验,则需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临床试验,并提交完整的临床试验资料。临床试验的设计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申请人如有境外临床试验数据,可参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产品说明书和标签需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中的相关要求。与申报产品预期配合使用的医疗器械,需在说明书中明确配合使用产品信息。(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按照《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提交相关文件。三、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1号[Z][4]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5]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6]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7]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的公告2017年第104号[Z].[8]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2017年第187号[Z].[9]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关于发布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的通告2022年第12号[Z].[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第二部分:试验设计、实施质量保证: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动物试验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第一部分:决策原则(2021年修订版)等2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5号[Z].[12]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5项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1年第73号[Z].[13]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用成像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3项指导原则的通告2020年第41号[Z].[14] YY 0315,钛及钛合金牙种植体 [S].[15] YY/T 0520,钛及钛合金材质牙种植体附件[S].[16] YY 0304,等离子喷涂羟基磷灰石涂层钛基牙种植体[S].[17] YY/T 0521,牙科学种植体 骨内牙种植体动态疲劳试验[S].[18] 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S].[19] GB/T 16886.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3部分:遗传毒性、致癌性和生殖毒性试验 [S].[20] GB/T 16886.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S].[21] GB/T 16886.10,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S].[22] GB/T 16886.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S].[23] YY/T 0268,牙科学 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S].[24]GB/T 42062,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25] YY/T 0466.1,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委托生产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现就加强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严格委托生产的许可管理(一)申请人拟委托生产药品、申请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称B类许可证)或者申请B类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严格审核申请材料,严格审核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二)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持有人监管规定》)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对申请人开展现场检查,重点检查申请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职在岗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委托生产的管理情况等内容,确认申请人具备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能力。符合规定的,方可核发B类许可证或者批准相关变更。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均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三)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企业接受委托生产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出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或者结合既往检查和风险研判情况,依据对同一剂型或者同一生产线的检查结果提供相关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告知书。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签收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出具是否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现场检查、企业整改、技术审查和评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对于在新建车间或者新建生产线受托生产的、尚未获得上市许可的品种,可以根据许可检查的结果出具是否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根据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受托生产的意见,委托方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受理B类许可证核发申请或者相关变更申请。(四)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通过事前沟通等方式,指导申请人在完成支持药品上市注册的药学、药理毒理学和药物临床试验等研究,确定质量标准,完成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并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等准备工作后,再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申请或者增加生产范围的申请。(五)根据药品上市注册需要,新核发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新增生产范围、相应生产范围暂无产品取得上市许可的,应当在药品生产许可证相应生产范围后标注“(仅限注册申报使用)”。申报上市许可的申请未能获得批准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督促申请人在6个月内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申请核减相关生产范围。(六)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三年以上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产品应当具有近五年连续生产销售记录,且未发生过严重不良反应和抽检不合格的情况;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近三年连续生产的记录。持有人应当按照现行技术要求,对拟委托生产的中药注射剂或者多组分生化药开展化学成分研究、定性定量分析方法研究、生物学质控方法研究、持续稳定性考察研究、全面毒理学研究和药品上市后研究。持有人还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以及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原材料制备过程的药品GMP符合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进行评估。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交上述研究资料、药品GMP现场审核报告和检验能力评估报告、近五年产品生产销售记录、不良反应监测总结报告、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及受托生产企业同类型制剂产品近三年连续生产的记录。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持有人提交的资料组织开展技术审评,确认有关情况符合要求的,方可批准委托生产。在委托生产期间,持有人应当每年对受托生产企业以及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原材料制备过程的药品GMP符合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并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进行评估。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持有人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并对相关药品委托生产过程实施药品GMP情况进行延伸检查。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委托生产品种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抽检发现不合格情况的,应当停止委托生产活动。(七)受托生产企业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如实报告,并提交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药品GMP符合情况的现场审核报告、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的评估报告以及对受托生产企业前期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的评估报告。不良信用记录情形包括:1.近一年内存在两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2.近三年内监督检查结论存在不符合药品GMP要求情况的;3.近五年内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法规行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失信记录的。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上述审核报告和评估报告进行审查,确认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符合各项法规要求的,方可批准委托生产。对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委托生产药品期间,持有人还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定期提交上述审核报告和评估报告;持有人还要派员驻厂对委托生产过程进行管理,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药品GMP及法规要求。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持有人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并对相关药品委托生产过程实施药品GMP情况进行延伸检查。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二、强化委托生产的质量管理(八)持有人应当设立职责清晰的管理部门,配备与药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按规定建立覆盖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持有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按规定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应当监督受托生产企业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确保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现场审核,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九)持有人应当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批准,定期对主要物料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现场审核。持有人应当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进厂检验严格管理,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入厂检验结果抽查审核,确保相关物料符合药用要求和法定标准。(十)持有人应当制定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对受托生产企业的检验结果、关键生产记录和偏差控制情况严格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上市。持有人应当结合产品风险定期组织对委托生产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风险研判,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十一)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监管有关规定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制定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事项清单、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要求,并认真实施;应当结合产品特点,联合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相关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者在年度报告中载明。(十二)持有人可以自建质量控制实验室开展检验,也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检验,但应当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原则上,持有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再委托第三方检验;但个别检验项目涉及使用成本高昂、使用频次较少的专业检验设备,持有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持有人应当对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核,与之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并向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十三)对于同一生产线生产其他产品的,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制定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查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持有人应当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执行污染控制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必要的检验项目、开展检验,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在委托生产协议中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十四)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应当持续提升全过程质量管理水平,重点做好以下工作:1.持有人应当建立覆盖生产用主要原料(包括生物材料、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提取物、动物来源原材料等)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2.持有人应当每年对生产用主要原料的供应商进行现场审核;委托生产品种涉及多场地生产的,应当确保各场地生产用主要原料的产地、来源、供应商和质量标准等一致。3.在委托生产药品期间,持有人应当选派具有相关领域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熟悉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的人员入驻受托生产企业,对产品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全过程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确保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符合法规要求;派驻人员工作职责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4.药品生产过程中,由受托生产企业对物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进行检验的,持有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对主要原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开展抽样检验。原则上,每生产10批次成品,对主要原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至少抽样检验1批次;生产成品不足10批次的年度,当年对主要原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至少抽样检验1批次;发生重大偏差或者存在重大不良趋势的,持有人应当对主要原料、中间产品(原液)、成品的相关批次逐批抽样检验,并开展持续稳定性考察;发生重大变更的,持有人应当在变更获批后至少对连续3批成品逐批抽样检验。相关要求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十五)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质量协议和委托生产协议,积极配合持有人的现场审核和抽查检验,开放相关场所或者区域,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文件、记录、票据、凭证、电子数据等相关材料。三、强化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十六)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政策宣贯,督促持有人对照《持有人监管规定》和本公告要求开展全面自查。自查重点包括:覆盖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情况;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情况;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审核情况;培训考核、年度报告、药物警戒、药品追溯等制度建立实施情况;结合产品风险,定期组织回顾分析情况;定期组织自检或者内审情况。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还应当对照本公告要求,重点对原料管理、派驻管理、抽样检验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十七)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持风险管理理念,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人及相关品种特点,科学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提升监督检查针对性。监督检查内容应当覆盖《持有人监管规定》和本公告相关要求,重点包括:组织机构建设及关键岗位人员设置情况;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定期审核等工作情况;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建立情况、变更管理情况;共线生产风险评估和清洁验证情况;对委托生产品种发生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调查处置情况;风险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情况;药品追溯、年度报告、药物警戒、培训考核等工作开展情况。对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委托生产的持有人,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照本公告要求,重点对持有人委托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监督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审核,不断提升检查报告的质量和监督检查的规范性。(十八)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结合年度抽检计划,加强对委托生产品种的抽检力度;对委托生产的无菌药品等高风险品种、儿童用药等重点品种,每年实施全覆盖抽检。(十九)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监督委托双方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细化质量管理措施,签订质量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确保法定义务和相应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得到有效落实。严禁持有人通过质量协议向受托生产企业转移依法应当由持有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持有人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督促持有人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持续合规能力;要督促持有人建立责任赔偿的相关管理程序和制度,积极引导持有人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形式,保证持有人具备符合法律要求的责任赔偿能力。责任赔偿能力应当与产品的风险程度、市场规模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因素相匹配。(二十)委托双方不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加强检查、抽检、监测、处罚等监管信息共享,实现监管有效协同。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持有人的日常监管和委托生产品种的监督检查、抽检。对委托生产品种的监督检查和抽检,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单独开展,也可以与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或者商请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受托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并配合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受托生产企业和受托生产品种开展检查和抽检。四、其他事项(二十一)本公告中关于生产许可证核发及委托检验的相关要求,也适用于其他类型持有人及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二十二)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依法不得委托生产;含麻醉药品复方制剂、含精神药品复方制剂以及含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复方制剂依照有关规定不得委托生产;疫苗等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二十三)鼓励生物制品持有人具备自行生产能力;生物制品持有人委托生产的,鼓励优先选择应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生产、检验过程所有数据的药品生产企业。鼓励多组分生化药的持有人自建生产用原料基地,加强对动物来源原材料的生产过程控制。鼓励中药注射剂生产企业使用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要求的中药材,进一步保证生产用原料的质量安全和稳定供应。鼓励持有人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委托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切实落实持有人全过程质量管理主体责任。(二十四)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及时将药品生产许可、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管信息纳入药品安全信用档案。涉及变更持有人的,原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变更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该品种历次变更的备案、报告等结果数据汇集至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并关联至药品品种档案。(二十五)委托生产情况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暂停其委托生产活动;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核减相关生产范围;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发出告诫信,并依法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查处。(二十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药品委托生产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执行。特此公告。国家药监局2023年10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减少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的主观因素,确保行政强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根据现行有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等规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药品领域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23日至11月23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1.邮寄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中环广场A座1415室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1000532.电子邮件:邮件主题请注明“裁量反馈意见”,邮箱地址:fazhichu@yjj.beijing.gov.cn3.传真:010-835607804.电话:010-839794755.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附件1:《北京市药品领域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附件2:《北京市药品领域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附件3:《北京市药品领域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制定依据目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3日北京市药品领域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序号种类(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时限1扣押财物、查封场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对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发现的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的扣押、有关场所的临时查封”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5.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2查封扣押物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存在安全隐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5.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3查封扣押物品《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口岸药品检验所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予抽样但已办结海关验放手续的药品,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已进口的全部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予抽样但已办结海关验放手续的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5.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4查封扣押物品《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后,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且已办结海关验放手续的全部药材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且已办结海关验放手续的全部药材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5.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5查封扣押物品《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且已办结海关验放手续的进口药材,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且已办结海关验放手续的进口药材,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5.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6查封扣押物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2日内,将全部进口药品流通、使用的详细情况,报告所在地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应当及时采取对全部药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收到《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应当及时采取对全部药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7.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7查封扣押物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涉案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封扣押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5.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8查封扣押物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依职责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进行查封扣押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5.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9查封场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依职责对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查封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5.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10查封扣押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5.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11查封扣押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已经销售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按照规定召回,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的查封、扣押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5.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12查封扣押物品《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药品说明书要求低温、冷藏储存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药品,并依法进行处理。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低温、冷藏设施设备运输和储存的涉案药品进行查封扣押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5.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13查封扣押物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查封、扣押(医疗器械)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5.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14查封扣押物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5.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15查封场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对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5.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16查封扣押物品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日常监督管理,或者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六)依法查封扣押数据存储介质等;……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行为的数据存储介质进行查封扣押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5.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17查封扣押物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5.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18查封场所《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对违法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场所的查封1.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2.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3.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4.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5.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北京市药品领域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起草的背景和必要性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中关于制定行政强制裁量基准的要求,结合行政强制权力清单,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现行有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梳理汇总了行政强制措施规定,形成了《北京市药品领域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基准”),以实现细化我市药品领域行政强制措施,更好地行使行政强制权,规范行政强制行为,减少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的主观因素,确保行政强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二、起草过程在起草《基准》过程中,依据现行有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对当前我市药品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行政强制规定进行全面梳理,经不断修改完善,形成了《基准》,包含18个药品领域的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每个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包含行政强制的种类、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等内容,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制定依据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依法行政办发〔2023〕4号)和现行有效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北京市药品领域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四、主要内容《北京市药品领域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包含18个药品领域的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每个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包含行政强制的种类、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等内容,全面梳理汇总了所采取行政强制的方式、法律法规依据、适用条件、依法程序和时限要求等,致力于减少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的主观因素,确保实施行政强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北京市药品领域行政强制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制定依据目录序号名称制定机关实施日期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8年9月18日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16年2月6日3药品进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局、海关总署2004年1月1日4进口药材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1月1日5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7修正)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2017年11月17日6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1日9《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7年5月1日10《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21年6月1日11《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3月1日1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21年1月1日1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北京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3年5月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行政许可工作效率,规范行政许可现场检查行为,助力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监管工作实际,我局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查实施办法(试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公示之日起,任何个人或单位如有意见,请于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736914601@qq.com。个人意见请署名并留联系方式,单位意见请加盖公章。联系电话:0451-88313101附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查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23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查实施办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概念解读) 本办法所指行政许可检查是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依法在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化妆品生产许可等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生产经营条件开展的检查。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的检查行为。第四条(主管权限) 省局行政许可处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组织现场检查等工作。指导市(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工作。第二章 检查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工作职能) 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查验中心)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药品经营等许可事项的检查工作。省药品评价和风险监测中心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许可检查提供技术支撑。第六条(队伍建设) 查验中心应当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实行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制定不同层级检查员的岗位职责标准以及综合素质、检查能力要求,确立严格的岗位准入和任职条件。查验中心负责建立检查员库和检查员信息平台,实现省、市(地)、县(区)三级检查员信息共享。第七条(工作纪律) 行政许可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廉洁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与被检查单位有利害关系。第八条(工作要求) 行政许可检查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管理涉密资料,严防泄密事件发生。不得泄露检查相关信息及被检查单位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等信息。第三章 检查程序第一节 检查过程第九条(检查员组成) 检查组一般由2名以上检查员组成,检查员应当具备与被检查品种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经历或者从业经验。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必要时可以选派相关领域专家参加检查工作。申请行政许可检查单位省局属地稽查处(以下简称属地稽查处)派出观察员参与许可检查,加强检查与稽查衔接。检查结束后向所在处室汇报检查情况,督促被检查单位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派出检查单位必要时选派观察员参与许可检查,负责与检查有关的协调和联络工作,及时向派出检查单位报告检查情况。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过程中,需要当场开展固定相关证据等行为时,检查组中执法人员不足2名的,应当由负责该被检查单位监管工作的稽查处或药品监督处派出2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相关工作。第十条(制定方案) 在实施检查前,派出检查单位应根据检查任务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事项、时间和检查方式等。参加检查的检查员应当提前熟悉检查资料等内容,结合被检查单位既往接受检查情况,生产企业的生产场地情况、剂型品种特点及生产工艺等情况,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情况,必要时参与检查方案中相关内容的制定。第十一条(出示证件) 检查组到达被检查单位后,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文件或者省局授权开展检查的证明文件。第十二条(首次会议) 检查开始时,检查组应当召开首次会议,确认检查范围,告知检查纪律、廉政纪律、注意事项以及被检查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十三条(实施检查) 检查组应当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实施检查,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检查员应当如实做好检查记录。检查期间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检查任务以外问题的,应当结合该问题对产品整体质量安全风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第十四条(固定证据) 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检查组应当立即固定相关证据,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通过观察员通报属地稽查处,并向派出检查单位进行报告。第十五条(控制措施) 属地稽查处应当在3日内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决定,同时责令被检查单位对已上市药品的风险进行全面回顾分析,并依法依规采取召回等措施。检查组按评估结果做出相应处理。第十六条(末次会议)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客观、公平、公正地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分级评定,并召开末次会议,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情况。第十七条(提交检查报告) 检查组应当根据缺陷项目内容,按照相应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记录检查发现的问题,填写检查报告及不合格项目表,并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列入检查报告,经检查组成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不合格项目表交被检查单位。检查报告分别交省局行政许可处、属地稽查处、查验中心各一份。第十八条(陈述申辩) 被检查单位对检查通报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陈述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结合陈述申辩内容确定缺陷项目。第十九条(提交报告时限)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和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的2日内将检查报告、整改报告、检查员记录、整改审核确认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查验中心。第二十条(完成审核) 派出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后5日内审核现场检查报告,并形成审核意见。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对缺陷项目和检查结论进行重新调整和认定,并及时将调整后的缺陷项目书面提供给被检查单位。现场检查结论审核后为待整改后评定的,派出检查单位应当自收到整改报告后10日内,形成综合评定结论,出具《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并报送省局行政许可处。根据整改报告审核情况,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进行现场复核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补充提交整改材料,相关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现场检查结论审核后为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派出检查单位应当自结论认定之日起5日内,形成综合评定结论,出具《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并报送省局行政许可处。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核时限的,经派出检查机构与行政许可处协商同意可以延长,但时限不得超过20日。第二十一条(评定报告书)《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应当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实施单位、检查范围、任务来源、检查依据、检查人员、检查时间、问题或者缺陷、综合评定结论等内容。《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的格式由查验中心制定。第二十二条(缺陷确定) 缺陷按照药品生产和经营、医疗器械生产、化妆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认定。第二十三条(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 药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检查结论分为符合要求、待整改后评定、不符合要求;医疗器械生产检查结论分为通过检查、未通过检查和整改后复查;化妆品生产检查结论分为:现场核查通过、现场核查不通过、整改后复查。处理建议为通过现场检查、整改后复查,复查包括书面复查及现场复查。药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检查综合评定结论分为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行政许可处应当及时将综合评定结论告知被检查单位。第二节 评定标准第二十四条(药品生产检查结论评定标准) 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结论评定标准:(一)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二)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但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检查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要求有偏离,可能给产品质量带来一定风险;2.发现主要缺陷或者多项关联一般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完善。(三)发现缺陷为严重质量安全风险,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对使用者造成危害或者存在健康风险;2.与GMP要求有严重偏离,给产品质量带来严重风险;3.有编造生产、检验记录,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记录和数据不真实;4.发现严重缺陷或者多项关联主要缺陷,经综合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中某一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第二十五条(药品经营检查结论评定标准) 药品经营企业检查结论评定标准:(一)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检查结论为符合要求。(二)发现一般缺陷、主要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但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检查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有偏离,会引发低等级质量安全风险,但不影响药品质量的行为;2.计算机系统、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不完善,结合实际经综合分析判定只对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生一般影响。(三)发现严重缺陷,或者发现的主要缺陷和一般缺陷涉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可能引发较严重质量安全风险,检查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储存、运输过程中存在对药品质量产生严重影响的行为;2.企业记录经营活动的数据不真实,经营活动过程不可核查;3.发现多项关联主要缺陷,分析表明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第二十六条(药品生产及药品经营综合评定标准) 药品生产及经营企业综合评定结论的评定标准:(一)未发现缺陷或者缺陷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的,或者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经整改可以有效控制风险且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二)发现缺陷有严重质量安全风险,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发现缺陷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经整改仍未有效控制风险,或者质量管理体系仍不能有效运行的,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评定标准)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的评定标准:(一)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企业有不符合项目的,建议检查结论为通过检查。(二)现场检查中发现企业关键项目(标识“*”项)不符合要求的,或虽然仅有一般项目(未标识“*”项)不符合要求,但可能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建议检查结论为未通过检查。(三)仅存在一般项目不符合要求,且不对产品质量产生直接影响的,建议检查结论为整改后复查。(四)在生产许可延续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目的,应当通知企业限期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延续。第二十八条(化妆品评定标准) 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结论和综合评定结论的评定标准:(一)现场核查中未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应当判定为“现场核查通过”。(二)现场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现场核查不通过”:1.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2.关键项目瑕疵数与其他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数总和大于6项(含);3.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数、重点项目瑕疵数、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数总和大于16项(含)。(三)现场核查中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规定项目,但未存在上述应当判定为“现场核查不通过”情形的,应当判定为“整改后复查”。第三节 整改与沟通第二十九条(整改报告) 药品生产及药品经营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应当针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于30日内向查验中心提交整改报告;缺陷项目经查验中心审核后作出调整重新发放的,整改时限可延长10日。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应当在30日内针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化妆品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应当在20日内针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整改完成后,应当补充提交相应的整改报告。被检查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主动结合发现的缺陷和风险,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整改报告应当至少包含缺陷描述、缺陷调查分析、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整改审核、整改效果评价等内容,针对缺陷成因及风险评估情况,逐项描述风险控制措施及实施结果。被检查单位按照整改计划完成整改后,应当及时将整改情况形成补充整改报告报送派出检查单位,必要时,派出检查单位可以对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第三十条(沟通机制) 查验中心与省局行政许可处建立沟通机制,及时报告现场检查抽组、检查、整改等进展情况。第三十一条(自行开展检查) 省局行政许可处自行开展的现场检查,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简化工作程序。第四章 许可检查第一节 药品生产许可检查第三十二条(工作时限)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15日。第三十三条(工作要求) 首次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GMP有关内容开展检查。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重新发放的,结合企业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GMP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开展GMP符合性检查。原址或者异地新建、改建、扩建车间或者生产线的,应当同时开展GMP符合性检查。申请药品上市的,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需要开展上市前的GMP符合性检查。申请变更药品生产场地的,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场地变更实施办法(试行)》《黑龙江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实施。第二节 药品经营许可检查第三十四条(工作时限) 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许可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现场检查工作时限为8日。第三十五条(工作要求) 药品批发、连锁总部企业开办、换证、变更的许可检查,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黑龙江省药品批发企业、连锁总部许可现场检查细则(试行)》等相关标准实施检查。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发放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可以开展GSP符合性检查。第三十六条(连锁检查)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许可检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数量小于或者等于30家的,按照20%的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3家;大于30家的,按10%比例抽查,但不得少于6家。门店所在市(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开展检查。被抽查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如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省局行政许可处可组织开展联合检查。第三节 医疗器械许可检查第三十七条(检查类别) 医疗器械许可检查包括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检查。第三十八条(工作要求)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检查工作时限为10日。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根据风险管理原则进行审查,可以开展医疗器械GMP符合性检查。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延续的,结合企业遵守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可以开展医疗器械GMP符合性检查。第四节 化妆品许可检查第三十九条(工作时限) 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检查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检查工作时限为10日。第四十条(工作要求) 首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检查。化妆品生产许可项目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施设备发生变化,或者在化妆品生产场地原址新建、改建、扩建车间的,应对生产场所进行核查。第五章 跨区域检查协作第四十一条(建立机制) 涉及跨区域许可检查的,省局行政许可处应当与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沟通,建立工作协调、联合检查、行政执法等工作机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第四十二条(检查类别)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医疗器械(以下简称委托方)跨区域委托生产、委托销售、委托储存、委托运输等质量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省局行政许可处可以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或者延伸检查。第四十三条(联合检查) 依据委托方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局)的委托函,省局行政许可处对跨区域受托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质量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情况开展检查,或配合委托方所在地省级局开展联合检查,双方各选派不少于2名检查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的组长由委托方所在地省级局选派。检查中发现可能属于委托方问题的,省局行政许可处应当函告委托方所在地省级局。第四十四条(时限要求) 省局行政许可处在协助委托方省级局实施许可现场检查时,应当在接到委托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函复委托检查结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省级局并说明理由。对于我省跨区域委托外省的行政许可检查工作,参照上述执行。第六章 检查结果处理第四十五条(许可决定) 根据《检查综合评定报告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省局行政许可处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第四十六条(材料归档)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完结后,省局行政许可处负责所有许可材料整理、归档、保存、移交工作。第四十七条(违法处理) 被检查单位拒绝、逃避监督检查,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视为其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属地稽查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八条(责任追究) 派出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检查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检查人员未及时上报发现的重大风险隐患的;(二)派出检查单位未及时对检查人员上报的重大风险隐患作出相应处置措施的;(三)检查人员未及时移交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的。(四)派出检查单位未及时协调案件查办部门开展收集线索、固定证据、调查和处理相关工作的。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参照制定) 市(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检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第五十条(起效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监管办:为推动药品监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药监局制定了《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裁量基准制度》《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制度》,已经2023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附件:1.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裁量措施基准制度2.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制度2023年10月23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裁量基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基准制度。第二条 市药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统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药品监督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并遵循本基准制度。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包括: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第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法实施,遵循必要性、适当性原则。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得利用行政强制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第五条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备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强制措施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要求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和文字记录。第八条 采用其他方式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采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第九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二)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三)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经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四)不得查封、扣押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强制措施范围之外的场所、设施或财物。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质量安全风险可控的,原则上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一)符合适用《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情形的;(二)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第十一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物品会流入市场危害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或者会被当事人隐匿、转移、销毁的,或者会造成证据灭失、影响取证的,应当依法及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应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第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加处罚款行政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裁量权基准表序号强制事项法定依据适用条件强制方式强制权限1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一百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查封、扣押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对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的查封、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配送、使用,必要时立即停止生产,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对已经销售的疫苗,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按照规定召回,如实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配送单位、接种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疫苗存在或者疑似存在质量问题的查封、扣押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及其有关材料、场所的查封、扣押《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9 号)第七十条第一款:“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及其有关材料、场所查封、扣押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及其有关材料、场所的查封、扣押《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7 号)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化妆品及其有关材料、场所查封、扣押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5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查封、扣押;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地的查封。《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查封、扣押;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地。查封、扣押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市药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统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检查裁量权的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基准制度。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适用本基准制度。第三条 市药监局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检查,以及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的检查。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分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第五条 市药监局各业务处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行使检查权的机构名称、检查对象、检查的法律依据及事项、检查方式及频次等内容。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检查,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行政检查应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至少两名具备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进行检查前应向被检查人出具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被检查人权利和义务,以及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内容进行行政检查,现场制作《现场检查记录》或者《现场笔录》,如实对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情况、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配合调查义务情况、陪同检查人员情况、见证人情况、检查发现的客观事实、责令整改等执法检查情况进行全面文字记录,必要时依据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要求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检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执法信息归集至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于10个工作日内将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归入企业信用档案。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行政检查,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遵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合法性;(二)执行相关质量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范性;(三)生产、经营、使用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及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能力;(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第八条 行政检查频次按照相关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执行。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行政检查结果信息。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表序号检查事项法定依据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法定检查频次检查权限1药品(疫苗)生产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七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2019年3月18日修订)第五十一条4.《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5.《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药品(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疫苗)生产企业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1.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季度检查不少于一次2.对疫苗、血液制品、第二类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无菌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年不少于一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3.对上述产品之外的药品生产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但应当在三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部进行检查4.对原料、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等供应商、生产企业每年抽取一定比例开展监督检查,五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全部进行检查市药监局2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2019年3月18日修订)第五十一条3.《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批发、零售连锁总部)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批发企业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2.对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市药监局3本行政区域疫苗配送企业、境外疫苗持有人指定的境内销售其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第八条、第七十条疫苗配送企业、境外疫苗持有人指定的境内销售其疫苗的药品批发企业、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市药监局4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2019年3月18日修订)第五十一条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四条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制剂室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市药监局5对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一百零七条。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市药监局5对从事药品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平台以及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检查《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从事药品网络交易的第三方平台以及通过网络销售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市药监局6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2.《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对生产重点监管产品目录品种的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药监局7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检查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2.《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六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七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开展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新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在备案后60日内开展监督检查市药监局8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实施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市药监局9化妆品生产的监督检查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五条2.《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第三条、第五十条3.《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四十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市药监局10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审核、复核及备案后检查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十七条2.《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普通化妆品备案人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市药监局11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2019年3月18日修订)第五十一条3.《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区市场监管局12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检查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区市场监管局13对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五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2019年3月18日修订)第五十一条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4.《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区市场监管局14对化妆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第十七条2.《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第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化妆品经营者常规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区市场监管局延伸阅读:《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强制措施裁量基准制度》《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制度》政策解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政策原文: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津药监规〔2023〕3号)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药品不良反应评估结果,为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药监局决定对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说明书内容进行统一修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上述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说明书修订要求(见附件),对该药品说明书进行修订,于2024年1月18日前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内容涉及药品标签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说明书及标签其他内容应当与原批准内容一致。自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二、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新增不良反应发生机制开展深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药品使用和安全性问题的宣传培训,指导医师、药师合理用药。三、 临床医师、药师应当仔细阅读上述药品说明书的修订内容,在选择用药时,应当根据新修订说明书进行充分的获益/风险分析。四、 患者用药前应当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使用处方药的,应当严格遵医嘱用药。五、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行政区域内上述药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按要求做好相应说明书修订和标签、说明书更换工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特此公告。附件: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说明书修订要求国家药监局2023年10月19日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说明书修订要求一、【不良反应】项下应包含以下内容:上市后监测到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的下列不良反应/事件,由于这些不良反应/事件是在无法确定总数的人群中自发报告的,因此不能准确估算其发生率。可能由于同时使用多种药物,无法准确判断相关性。全身性反应:发热、胸部不适、乏力、畏寒、寒战等。给药部位反应:疼痛、红斑、肿胀、硬结等。皮肤及皮下组织:皮疹、红斑、荨麻疹、红斑性发疹、丘疹、瘙痒、多汗、血管神经源性水肿等。神经系统:头痛、头晕、晕厥、感觉异常、意识障碍等。胃肠系统: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免疫系统:过敏反应、类过敏反应、过敏性休克等。心血管系统:面色苍白/潮红、脉搏异常、心悸、血压降低、四肢发冷等。呼吸系统:呼吸急促、呼吸困难等。肌肉骨骼系统:肌痛、关节疼痛等。其他:眩晕、耳鸣、抽动、血尿等。二、【注意事项】项下应包含以下内容:本品可致严重过敏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情形严重者可导致死亡,用药过程中应密切观察,一旦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须立即停药并及时治疗。有血栓栓塞危险因素的患者应注意监测血栓栓塞事件的相关症状,如呼吸短促、肢体疼痛或肿胀、局部神经功能缺损和胸痛等。(注:如原批准说明书的安全性内容较本修订要求内容更全面或更严格的,应保留原批准内容。说明书其他内容如与上述修订要求不一致的,应当一并进行修订。)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