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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特应性皮炎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58号)

    为指导特应性皮炎治疗药物的科学研发和评价,提供可供参考的技术标准,药审中心制定了《特应性皮炎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特应性皮炎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3年12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实施药品批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工作方案意见建议的公告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关于实施药品批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2月12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省药监局药化流通处。附件:关于实施药品批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doc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9日附件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批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效能,优化监管资源配置,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国家市场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精神,结合我省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监管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依法依规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科学研判企业违法失信的风险高低,根据监管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和行业特点,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针对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加强抽查检查,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提升监管综合效能,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基本原则1.准确定位,服务监管。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主要服务于监管工作,为监管数字赋能、信用赋能,实现政府协同。分类结果作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效配备监管资源,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2.明确标准,科学分类。科学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动态管理指标和权重,整合和运用涉企信息,依靠信息化手段实施及时、自动分类,客观反映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动态管理。3.强化应用,分类施策。根据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和监测预警结果,合理确定监管重点、监管措施、抽查比例和频次等,逐步实现差异化、精准化监管。4.协同高效,共享共用。依法依规协同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充分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推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共享共用,实现监管效能普遍提升。(三)工作目标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理念和方式充分运用到我省药品批发企业,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做到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建立适于药品批发企业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机制,对全省药品批发企业实施科学分类,逐步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监管工作中常态化运用。到2024年底,实现药品批发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的完善和健全,及与其他部门的监管协同。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实施药品批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有效实现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努力做到对风险早发现、早提醒、早处置。二、科学实施分类,精准研判企业信用风险(一)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现我省药品批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相对统一。指标内容包括企业静态信息、动态信息、公共信息等三方面内容,科学赋予指标权重,并根据监管实际及时更新调整,持续优化完善。(二)全面有效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及日常监管信息全面、及时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包括企业的登记注册、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信息;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抽查检查等涉企信息依托公示系统有效归集;探索运用行业协会、大型平台企业等有关方面掌握的涉企信用风险信息,进一步夯实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基础。依托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公示系统,采用“总对总”方式归集的中央部门掌握的涉企信用风险信息推送至我省市场监管局,充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批发企业的信用风险信息。(三)统筹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以公示系统为依托,按照统一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信息化技术方案和标准规范,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并与监管工作平台做好对接,为企业信用风险自动分类和分类结果共享共用提供技术支撑。(四)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企业实施自动分类。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负责对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进行信用风险分类,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信用风险极高(E级)五类。不断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和运行规律的分析,综合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各类涉企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关联分析和数据挖掘,依托信息化系统进行自动分类。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记于企业名下,按月动态更新,供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享共用,并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推送至市场监管总局。三、探索和不断完善药品批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一)药品批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设计。药品流通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参照国家市场总局通用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设立,从企业静态信息、动态信息、公共信息五个基础维度评估,含3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详见附件)。(二)药品批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赋分。药品批发经营行为信息采集后,依据《云南省药品批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试行)》(见附件1)进行动态评分,基础分为100分,每个一级指标在分数范围内扣(加)分,扣分扣完为止,加分加满为止(每项内容涉及多项取最高分)。药品批发企业信用分值由各一、二级指标分值累加得出。(三)药品批发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得分。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得分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四个等级,A级(低风险)、B级(一般风险)、C级(高分险)和D级(较高风险)、E级(极高风险)。如果出现否决性指标,直接列入E级。信用风险类别代码信用风险对应分值A风险低90分(含)以上B一般风险80(含)至89分C高风险70(含)至79分D较高风险60(含)至69分E极高风险60分以下四、强化分类结果运用,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一)实现与监管有机融合。根据药品批发企业上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分级监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以下检查频次比例开展监督检查。1.省药监局根据各企业信用风险等级采取如下不同的监管频率:E级、D级药品批发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力度,每年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随机抽查,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给予警示)。C级的药品批发企业,每年监督检查比例为不少于1次。B级的药品批发企业,按照抽查形式,每年监督检查比例为不少于30%次。A级的药品批发企业,按照抽查形式,每年监督检查比例为不少于10%。如有相关法规文件明确要求监管情形的,以法规文件为准。2.省药监局根据企业动态信息得分情况,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序号得分监管措施150分以上(含)日常监管241-50分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等措施340分以下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给予警示,对申请的变更事项进行评估,属增大质量管控风险的不予办理。(二)不断拓展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运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注重参考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积极推动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在开展监管工作时,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同时,加强与企业沟通,适时进行风险提醒,引导企业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依法诚信经营。五、加强监测预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一)加强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积极推进药品批发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中构建监测预警模块。根据监管需求、监管重点,把握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高风险行为特征,不断完善指标,推动监管关口前移。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措施,依法处置企业风险隐患。(二)强化企业信用风险综合研判处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增强全局意识,加强对药品批发企业信用风险发展变化的综合分析,提高监管工作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综合分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科学研判区域性、行业性整体信用风险状况,及早发现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采取定向抽查检查、专项检查等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六、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和研究部署,扎实有效做好各项工作。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协同配合、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二)严格责任落实。增强责任意识,完善配套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明确信息安全责任,构建数据安全责任体系,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的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对于违规泄露、篡改分类结果或利用相关信息谋取私利等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三)做好宣传培训。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宣传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成效,推动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企业诚信自律的良好氛围。附件: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附件:云南省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二级指标内容分值责任单位1静态信息(20分)经营方式(5分)批发、零售连锁总部兼有-5企业申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批发企业-4零售连锁总部-3新型业务(5分)代储代配企业-5企业申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多仓协同企业-5网络销售药品-4管理规模(2分)0-10家分支机构、分子公司-1企业申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11家以上分支机构、分子公司-2经营范围(5分)疫苗配送-5企业申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含特殊管理药品-5含二类精神药品-4含冷藏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4含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3含中药饮片、化学药、中成药、体外诊断试剂(药品)-2经营规模(3分)年销售超过10亿(含)以上-3企业申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年销售超过1亿以上-2年销售超过1亿(含)以下-12动态信息 ( 60分)行政处罚 (20分)因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5省市级药品监督管部门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1年内累计受到1-2次行政处罚的-15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1年内累计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的-20主体责任(20分)未依法经营,没有建立持续有效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20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履行召回义务,或未及时传达召回信息、未对召回药品采取控制性措施的-10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报告、资料等存在虚假、虚报、瞒报、谎报等行为的-20年度内变更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3次(含)以上-5监督检查(20分)企业在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和专项检查等检查中存在严重缺陷项、被判定为不符合或出现违法情形的-20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抽检的,拒不配合案件调查、未履行生效 行政处罚决定的-20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问题拒不整改的-20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10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及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涉及不合格品种的-53公共信息 (20 分)行业引领(20分)配备药品现代物流设备、系统等,实现药品物流过程的数字化、智能化、规模化、集约化、可追溯化活动。10企业申报,行业协会审核,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被省、州(市)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评定为优秀(先进)企业(单位)的。10企业申报,行业协会审核,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积极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的起草、修订、讨论、意见反馈等。5企业申报,行业协会审核,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通过行业协会的等级评定5否决事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列为高风险,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约谈警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外部门信息接入发生重大环境生态事故法律、法规规定应将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说明:云南省药品批发企业信用风险分级管理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按照降序,分数越高风险越低。同一项目内容取最高分计。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云南省
  •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新药临床安全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23年第59号)

    新药临床安全性评价是新药获益-风险评估的重要基础。为给新药临床安全性评价提供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指导,药审中心组织制定了《新药临床安全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新药临床安全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3年12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关于发布《化妆品新原料沟通交流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鼓励和支持化妆品新原料研究、创新,规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与化妆品技术审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新原料鼓励创新和规范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43号)相关要求,我院制定了《化妆品新原料沟通交流工作机制(试行)》,现予发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可在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前,通过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对重要技术问题提出沟通交流申请,具体要求和操作详见附件。中检院2023年12月1日化妆品新原料沟通交流工作机制(试行)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化妆品新原料研究、创新,规范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以下称申请人)与化妆品技术审评部门(以下简称审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新原料鼓励创新和规范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43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机制。第二条 本工作机制所指的沟通交流,系指申请人在申请新原料注册、进行新原料备案提交资料前和审评过程中,申请人与审评部门就化妆品新原料有关技术问题所进行的沟通交流。第三条 化妆品新原料有关的一般技术问题可以通过现场、邮件和电话等方式进行咨询,重要技术问题申请人可通过会议进行沟通交流,并与审评部门形成共识。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沟通交流前应在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完成用户信息登记,并对拟申请沟通交流的新原料开展充分的研究。第五条 申请人应按《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要求完成全部研究,提出申请前应填写《化妆品新原料研究自查表》(附件1)。提出申请时应提交《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附件2)、附件1和相关资料。第六条 审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原则上5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发现研究自查表声明与提交的相关资料不一致、资料不全或新原料界定错误等不符合情形的,直接终止沟通交流申请;符合要求的,予以接受。第七条 申请方参会人员专业背景应满足沟通交流需要。审评部门参会人员包括审评人员和咨询专家,必要时,邀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第八条 为保证沟通交流会议质量和效率,审评部门参会人员应在沟通交流会议前对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研究,并形成初步意见。确定召开沟通交流会议的,审评部门原则上一般安排在接受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召开。第九条 沟通交流会议由审评部门工作人员主持,依事先确定的会议议程进行,对会前提出的拟讨论问题逐条进行讨论,过程中临时增加的问题原则上不在沟通交流范围内。一般情况下,沟通交流会议时间为60-90分钟,并及时形成相关记录。若双方达成一致,会议当场告知结果;若双方未达成一致,原则上25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结果。第十条 审评部门在工作中认为需要对相关技术问题或研究内容作进一步了解进行沟通交流的,可通知申请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开展。第十一条 审评部门应加强沟通交流工作相关的廉政及保密管理,严禁与申请人进行私下接触。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沟通交流申请表、自查表、有关资料等以及沟通交流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记录,审评部门应妥善保存。沟通交流的结果可作为后续资料审核的参考,但不作为注册审评和备案核查是否通过的依据。第十三条 对于在沟通交流及后续注册备案中提供虚假资料的、多次在完成沟通交流后实际不进行注册备案的(质量安全原因除外)或对沟通交流工作不予配合的申请人,审评部门不再接受其沟通交流申请。第十四条 审评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沟通交流工作情况。对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沟通交流意见,在不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前提下,由审评部门转换为技术问答或指导原则对外发布。附件1:化妆品新原料研究自查表附件2:沟通交流会议申请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化妆品 全国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延续使用有关事项的通告(〔2023〕78号)

    为加强和规范对取得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备案凭证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2第1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2022年5月1日起,我局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编号的编排方式进行相应调整。变更、延续、补发的许可证件,许可证号的编排方式由“晋食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变更为“晋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变更、补发的备案凭证,备案编号的编排方式由“晋X食药监械生产备XXXXXXXX号”变更为“晋X药监械生产备XXXXXXXX号”。对于上述取得新版《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的企业,标识为“晋食药监械生产许XXXXXXXX号”“晋X食药监械生产备XXXXXXXX号”的现有库存产品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材料,可继续使用至2024年5月1日,但标签、标识和说明书内容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特此通告。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医疗器械 山西省
  •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文件修改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126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要求,加强药品委托生产监管,夯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我局起草了《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2月31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局。联系邮箱:ypshengchanchu@shandong.cn。附件:附件1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附件2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遴选指南(征求意见稿)附件3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审核指南(征求意见稿)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1日附件1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落实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B证持有人)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以下简称《检查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内B证持有人依法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行为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总体要求】 B证持有人应当具备保障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质量管理、风险防控和责任赔偿等能力,依法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B证持有人应当加强对其委托开展药品生产、经营、药物警戒等活动的单位的管理,保证受托单位依照协议履行质量保证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B证持有人要求】 B证持有人应当根据委托生产品种的情况,配备足够的资源、人员等条件,加强对关键人员的培训,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审核,确保委托生产过程及药品质量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五条【委托双方的配合】B证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建立完善沟通机制保证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当变更控制、偏差、检验结果超标或超趋势、质量投诉、药品不良反应等方面出现争议时,双方应当及时开展沟通协商,确保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范围内妥善解决,共同保障药品质量安全。药品质量出现异常时,双方要第一时间控制风险、排查原因、全面整改,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第二章 落实主体责任要求第六条【质量管理要求】 B证持有人严格落实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覆盖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改进,建立药品质量目标,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第七条【资质要求】 B证持有人应当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按照规定通过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后方可上市销售药品。当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生产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许可登记要求进行变更。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要始终保持不低于许可验收时的标准和条件。当放行上市产品的数量增加时,应当及时增加专业人员。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未能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申请核减相应生产范围。药品生产许可批准后12个月内,未申报上市许可申请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第八条【机构设置要求】 B证持有人应当设立职责清晰、与所持有药品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与药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足够数量的管理和操作人员,确保满足所持有药品品种类型、品种数量、生产批次生产质量管理的实际需求。B证持有人应当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明确其履行全过程质量管理职责、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质量管理有关的文件。第九条【主要负责人要求】 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公告》《检查指南》要求落实全过程质量管理主体责任。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医药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熟悉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风险意识,定期研究质量管理主体责任落实措施,切实履行职责。第十条【关键人员要求】 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为B证持有人全职人员,并符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企业关键人员的资质、职责要求按照《规定》执行。关键人员不得有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形。委托生产无菌药品的,B证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均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三年无菌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委托生产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B证持有人的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应当具备同类型制剂产品三年以上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B证持有人可以依据委托生产品种特点、生产规模、受托生产企业数量等实际情况设置多个质量受权人,分工明确,覆盖所有上市产品的放行职责。临时转授权的,转受权人员应当符合质量受权人的相关资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批准,并以书面形式规定转授权范围、事项及时限,原质量受权人仍需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质量检验要求】 鼓励B证持有人自建质量控制实验室开展检验,人员、设备、设施应当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确保产品按规定完成全部检验项目。委托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检验的,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人员、设备、设施、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检验的能力。B证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委托生产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的,每年应按规定抽取部分批次进行检验结果比对,确认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满足产品要求。原则上,B证持有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不得再委托第三方检验;但个别检验项目涉及使用成本高昂、使用频次较少的专业检验设备,B证持有人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B证持有人应当对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核,与之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并向区域检查分局报告。第十二条【委托活动要求】 委托开展生产、经营、药物警戒等工作的,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及质量协议,B证持有人与受托方质量体系应当紧密衔接,共同构成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B证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方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和质量协议,并定期审核受托企业的储存、运输管理情况,确保储存、运输过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的贮藏条件要求。第十三条【委托生产管理】 B证持有人应当对委托生产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受托生产企业能够按照注册工艺生产出符合注册标准的药品。不得通过质量协议转移依法应当由B证持有人履行的义务和责任。第十四条【培训管理】 B证持有人应当按照GMP要求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方案或者计划,对药品全生命周期涉及人员开展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理论实践、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操作技能等。开展委托生产时,应确保受托生产企业人员能够持续满足生产产品的需求。B证持有人的关键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药品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熟悉所持有药品的质量属性、工艺特点、风险特征,持续强化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按照要求通过培训考试系统进行个人履职能力评估,接受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风险交流等活动中开展的现场评估抽查,并定期评估培训效果。第十五条【放行管理要求】 B证持有人应当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制定药品上市放行规程,审核受托生产企业制定的出厂放行规程,明确药品的上市放行标准,对药品生产企业出厂放行的药品检验结果和放行文件、关键生产记录和偏差控制情况严格审核。应当审核药品生产过程符合GMP、核准生产工艺以及原辅包符合法定要求,检验结果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符合规定的,经质量受权人签字后方可放行上市。当作出不予上市放行决定时,B证持有人应当立即告知受托生产企业。当药品放行后,发现存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经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要求等风险时,委托双方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第十六条【变更管理要求】 B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要求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制定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事项清单、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要求,并认真实施;应当结合产品特点,联合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相关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者在年度报告中载明。B证持有人应当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注册审核批准信息制定品种工艺规程,并加强变更管理。药品的生产场地、处方组成、生产工艺、生产设备、质量标准等凡是与该产品生产工艺信息表及注册申报资料不一致的情形均应列为变更事项。委托生产产品相关变更的风险程度由B证持有人评估确定,受托生产企业在变更实施前应当经B证持有人审核批准。第十七条【年度报告管理要求】 B证持有人应当在汇总上一年度药品的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基础上,同时增加委托品种共线、双方质量争议及受托生产企业出现的负面信息等情况,形成年度报告。药品年度报告需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或者其书面授权人)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告,确保药品年度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将重大变更或中等变更拆分成微小变更通过年度报告而代替审批或备案。第十八条【药物警戒要求】 B证持有人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按照要求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应当定期考察本单位的药品质量、疗效和不良反应,发现疑似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当收到产品相关质量的投诉时,B证持有人应当会同受托生产企业对产品投诉进行调查;B证持有人根据自查情况,对涉及质量投诉的产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委托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应当考察、遴选具备相应药物警戒条件和能力的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委托协议,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审核,确保药物警戒活动持续符合要求。药物警戒负责人资质、职责要求按照《规定》执行,保证药物警戒体系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规范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第十九条【责任赔偿要求】 B证持有人应当建立责任赔偿的相关管理程序和制度,并具有责任赔偿能力相关证明或者相应的商业保险购买合同。责任赔偿能力应当与产品的风险程度、市场规模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因素相匹配。第二十条【追溯管理要求】 B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要求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设信息化追溯系统,保证受托生产企业建立与受托生产的药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信息化追溯管理体系,并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追溯数据。第二十一条【药品召回管理要求】 B证持有人是控制风险和消除隐患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体系,制定药品召回管理程序,明确与受托生产企业的责任分工。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安全隐患的,B证持有人应当立即通知相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召回已销售的药品,必要时应当立即告知受托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并按要求及时将药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区域检查分局报告。B证持有人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涉及受托生产企业时,督促其及时完成,确保药品质量缺陷或安全风险及时消除。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确保产品的及时召回及风险有效控制。第二十二条【上市后风险要求】 B证持有人应当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要求可参考《山东省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撰写指南》,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进一步确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对附条件批准的药品,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第二十三条【药品安全事件要求】 B证持有人应当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发生与药品质量有关的重大安全事件,B证持有人应当要求受托生产企业立即对有关药品及其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生产线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立即报告省药监局和有关部门。B证持有人可参考《山东省药品生产环节应急处置工作指南》开展风险处置,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和消除风险隐患。第二十四条【季度分析机制】 B证持有人应当结合产品风险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经营使用、上市后研究、药物警戒监测等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风险研判,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第二十五条【自检管理】 B证持有人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检或者内审,包括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监督审核。根据《山东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自查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对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实施情况进行全面风险自查,并按规定进行报告。第二十六条【停产报告管理】 B证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保障药品的生产和供应,及时收集汇总分析药品供求信息。对列入国家实施停产报告的短缺药品清单的药品,计划停止生产的,应当在计划停产实施六个月前向省局报告;非预期停产的,B证持有人应在三日内报告省局。必要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三章 质量管理体系第二十七条【遴选原则】 委托生产时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企业信用等情况进行考察,按照质量优先、合规首选的原则,确认受托生产企业具备受托生产的条件和能力,具备持续符合药品GMP以及满足委托生产药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要求。为便于加强药品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鼓励B证持有人优先选择省内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委托生产。第二十八条【文件管理】 B证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覆盖全过程的文件体系,建立完善双方沟通机制,确保双方质量体系有效衔接,防止出现职责交叉或者职责不清、文件系统遗漏等问题无法确保全过程信息完整、可追溯。B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向受托生产企业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相关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B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告知受托生产企业,如有需要,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培训。对受托生产企业制定的相关文件、记录进行审核批准,按要求保存与委托生产品种直接相关的生产质量文件和记录。第二十九条【终止委托】 受托生产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B证持有人应当考虑终止委托生产或者更换受托生产企业:(1)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的;(2)出现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3)质量体系不能正常运行,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的记录和数据不真实的;(4)共线品种风险高,对于已识别的风险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的;(5)拒不配合开展变更、偏差、召回、投诉等工作的;(6)有严重失信记录的;(7)出现多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8)其他应当终止委托生产的情形。B证持有人应当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终止委托生产活动后,委托双方技术资料交接、留样产品的管理及稳定性考察等内容,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完成相关活动。第三十条【审核管理】 B证持有人应当至少每年对委托方进行一次审核,同时根据品种、剂型、生产情况,结合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既往检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情况确定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审核类型及审核频次。特殊品种(如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无菌药品等高风险品种、儿童用药等重点品种)应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适当增加审核频次,每年应当不少于两次。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等情况时,B 证持有人应当立即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有因审核。第三十一条【过程监督】 应当对委托生产药品的生产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经核准的处方、工艺进行生产,确保受托生产过程持续符合GMP要求。重点品种必须按照要求入驻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鼓励其他品种基于风险开展现场监督。派驻人员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熟悉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要求。派驻人员工作职责及B证持有人抽样检验等相关要求应当在质量协议中明确。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等重点品种委托生产的,B证持有人持续提升全过程质量管理水平,相关工作按照《公告》要求执行。第三十二条【厂房、设施与设备】 B证持有人应当根据受托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认受托生产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能满足委托生产需要;监督受托生产企业按计划对厂房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并结合受托生产药品开展必要的确认与验证。第三十三条【共线生产】 对于共线生产的,双方应当根据《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进行评估,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制定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查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B证持有人应当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执行污染控制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必要的检验项目、开展检验,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对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和批准。B证持有人对持有品种的共线生产可行性和可控性负主体责任,审核批准受托生产企业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审核共线生产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有效控制共线生产的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任何一方发生可能影响受托生产药品质量的变更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对方,B证持有人应当全面评估,按程序审核批准变更申请、报告。第三十四条【物料管理】 B证持有人应当履行物料(原辅料、药包材)管理的主体责任,对物料供应商进行选择、管理和审核,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必要时受托生产企业可以参与质量审核过程。B证持有人应当基于风险明确物料分级管理原则及现场审核要求。通过评估确定审核主体、方式、内容、周期,原则上关键物料的现场审核周期不超过2年。B证持有人应当加强对受托生产企业物料管理活动的监督,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受托生产企业在物料管理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及时报告B证持有人。第三十五条【返工、重新加工和回收】 B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产品返工、重新加工、回收活动的管理制度,对受托品种建立的相关文件经双方审核批准,并对以上活动进行监督。第三十六条【确认与验证】 B证持有人应当确认受托生产企业在完成必要的确认和验证(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公用系统等)后,方可进行产品的生产工艺验证;工艺验证、清洁验证的方案和报告经双方批准。第三十七条【物料检验】 B证持有人应当通过质量协议明确物料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责任。相关检验由受托生产企业完成时,应当确保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方法学的验证、转移或者确认,方案和报告应当经B证持有人审核批准。任何一方发现检验结果超标或检验结果超趋势的,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双方共同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和处理。第三十八条【留样管理】 B证持有人应当确保留样样品储存条件和数量符合GMP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其中,受托生产企业进行成品、物料留样(包括:留样方法和取样数量等)时,必须经持有人审核批准。对于留样过程发现的异常情况,B证持有人应当组织调查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第三十九条【物料和产品放行】 B证持有人不得将产品的上市放行工作授权给受托生产企业完成。受托生产企业负责产品的出厂放行。物料的放行职责应当在质量协议中予以明确,确保物料的放行符合要求。第四十条【储存和运输】 双方应当明确物料和产品运输过程责任,防止混淆、差错、污染和交叉污染,确保物料和产品运输过程符合《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于储存和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品种,确保全过程处于规定的储存条件,并按照规定做好监测记录。第四十一条【持续稳定性考察】 双方应当明确持续稳定性考察责任,确保按照约定实施,鼓励基于产品特点增加稳定性考察批次数。受托生产企业负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持续稳定性考察方案和报告经双方审核批准,鼓励B证持有人对稳定性考察样品的检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第四十二条【偏差与纠正预防措施】 B证持有人应当建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偏差管理程序。对生产质量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与委托生产产品相关的偏差,确保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偏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B证持有人应当对委托产品相关的偏差、检验结果超标、投诉、变更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等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采取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确保有效执行。第四十三条【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B证持有人应当确保按照协议要求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确认工艺稳定可靠,以及原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的适用性,及时发现不良趋势,确定产品及工艺改进的方向。第四十四条【受托方自检】B证持有人应当在质量协议中明确,受托生产企业在自检活动中发现的与受托产品相关的缺陷和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应当及时向B证持有人报告。第四十五条【不良信用记录】 在委托生产期间,受托生产企业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B证持有人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告区域检查分局。同时,B证持有人要派员驻厂对委托生产过程进行管理,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药品GMP及法规要求。第四章 其他第四十六条【配合检查及抽样要求】 B证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并配合对相关方的延伸检查。不得拒绝、逃避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第四十七条【整改要求】 B证持有人应当组织对监督检查发现的缺陷进行整改,督促受托生产企业完成对自身缺陷的整改,B证持有人应对与委托生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相关的缺陷整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涉及影响批产品质量的,提出批产品处理意见。第四十八条【法律责任】 B证持有人及其关键人员应当依法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特殊类别药品的要求】 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依法不得委托生产;疫苗等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年*月*日。附件2山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遴选指南(征求意见稿)一、制定目的为规范药品委托生产,指导山东省内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B证持有人)选择与委托药品匹配性高、业界认可度高、合规意识强、质量体系健全、GMP实施规范、风险处置水平高的受托生产企业,确保B证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衔接良好、质量保证措施完善,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内B证持有人遴选受托生产企业。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做好上市后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他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三、遴选要点(一)总体要求B证持有人应当综合评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证及控制能力、风险识别及防控能力、安全环保控制能力等各个方面的情况,按照质量优先、合规首选的原则,选择符合委托药品的生产与质量管理需求的受托生产企业,通过委托生产合同和质量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建立有效沟通机制,保证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确保生产过程及药品质量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二)企业资质、规模、信誉评价1.企业资质受托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具备与受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生产线和质量控制能力,根据要求通过GMP符合性检查或者当地省局出具同意受托生产审查意见书。如未进行过中国的GMP符合性检查,通过FDA、MHRA、EMA等认证的企业具有同等效力。2.企业在业界的认可度根据受托品种类型优先选择业界认可度较高的企业。可分别从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经验、市场占比、业界的认可度、竞争能力、责任赔偿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2.1企业规模优先选择生产规模大、生产经验丰富的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规模评价指标一般为企业占地面积、人数、学历占比、车间及生产线数量、年度生产能力等。2.2业界的认可度及经营状况优先考虑业界认可度高的企业。评价指标可选择由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中国医药商业协会、中国非处方药物协会、中国医药企业发展促进会等具有影响力社会型组织举办的年度论坛、峰会等排名情况。排名涵盖了企业研发投入、企业的专业推广力、市场占比等综合指标的评价,上榜企业在业界综合实力较强。受托生产企业同类型品种的市场占比、销售额、资产总额、盈利能力经营状况的评价指标,可从政府公开数据、行业报告、社交媒体平台、专业的数据库等多渠道获取,优先选择经营状况好的企业。2.3竞争能力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技术创新、组织管理、人才培养、合规运营等能力,可通过受托生产企业注册产品数量、创新药数量、在研品种数量、生产设施设备信息化程度、组织管理流程、人才培养机制、法规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3. 企业信誉企业信誉反映了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良好的企业信誉可以保证企业可持续发展,降低合作风险。原则上优先选择信誉好的企业,避免选择企业运营出现异常、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受托生产企业。3.1企业运营异常可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服务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国家官方网站,或者天眼查等第三方服务平台,收集企业是否存在破产倒闭、投资失败、出售资产或转让、存在多项商业合同纠纷,例如具有破产或合约执行风险,包括其关联方的情况。3.2不良信用记录可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各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获取是否具有以下不良信用情形:(1)近一年内存在两批次以上药品抽检不合格的;(2)近三年内监督检查结论存在不符合药品GMP要求情况的;(3)近五年内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法规行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失信记录的;(4)三年内存在被国内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过行政处罚或者责令不合格药品召回情况的。(三)同类型、同剂型产品的生产规模、生产经验、匹配性优先选择与受托生产药品类型相似、剂型相同、生产规模大、生产经验丰富、生产所用设备及仪器匹配性好的企业。1.生产规模及生产经验生产规模评价指标一般为同类型、同剂型品种的生产线数量、生产批量、年度生产能力等。生产经验一般可从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同品种、同类型、同剂型的产品数量及是否有受托生产、质量管理经验等指标进行评价。2.与产品的匹配性可优先选择与受托生产药品所需要的机构与人员、厂房、设施与设备、物料与产品管理、确认与验证、生产管理、质量保证及控制、产能等方面匹配性好的企业。2.1机构与人员企业应当具备与受托生产药品相匹配的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生产及质量管理人员数量应当与受托生产药品的生产需求量相适应。(1)受托生产企业应配备与药品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实施委托前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在职在岗情况、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委托生产的管理情况等内容进行评估。可通过查看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及受托生产企业同类型制剂近三年连续生产的记录评估。(2)针对具体委托品种的生产和质量管理,明确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形成文件。(3)受托方应当保证参与受托生产药品生产、检验、物料管理等人员接受与受托生产药品、物料相关的培训。(4)质量保证人员应该充足,技术人员配比(主要是QA和QC人员占比)较高,一般是10%-15%以上,应能满足企业年度产能的管理需求。2.2厂房、设施与设备具备拟受托生产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需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应优先从厂房防污染及交叉污染布局、设施设备性能匹配度、先进性上考虑。所用设备自动化程度高,配备在线监测设备、过程监测设备,与受托生产药品匹配性较高。2.3物料与产品管理是否建立了与B证持有人相适应的供应商管理程序,是否建立了物料的管理规程。物料和产品运输、仓储管理是否符合相应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如发现异常情况,是否有偏差和OOS管理进行处理,并报告B证持有人的机制。及时向委托方反馈与受托生产药品相关的物料与产品质量情况,积极参与B证持有人与物料供应商之间的问题沟通。配合B证持有人完成物料与产品质量周期性评价。2.4确认与验证厂房、设施与设备、仪器现有的确认与验证是否满足受托生产药品的需求;受托生产企业按计划对厂房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并结合受托生产药品开展必要的确认与验证。如需要补充确认/验证,在产品工艺确认/验证前需要完成相关工作。2.5生产管理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能够接受B证持有人对委托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能够按照注册工艺生产出符合注册标准的药品;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药受托生产企业,应接受B证持有人选派人员入驻,对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全过程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受托生产企业在生产管理实施过程中,有专人与B证持有人对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2.6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优先选择具有充足质量保证人员、拥有全自动分析检测设备、先进的数据管理系统、与受托生产药品相匹配的检验能力的实验室的企业。文件管理规范,能够保存所有与委托生产品种直接相关的生产质量文件和记录,并确保所有的文件和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可以随时查询。2.7产能根据受托生产药品及共线药品市场需求量,计算生产线产能,富余产能能够满足受托生产药品的市场需求。(四)既往接受检查情况及风险管理1.受托生产企业既往接受检查情况1.1监督检查情况、国内外客户审计情况(包括关联方和合作方)、同剂型生产线接受注册核查情况;1.2质量内审、质量管理评审开展情况;1.3及时跟踪并执行最新政策法规情况。2.受托生产企业的风险管理2.1风险控制措施制定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结合药品风险,配合B证持有人定期组织对委托生产质量管理、生产管理等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风险研判,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持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委托生产药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或者抽检发现不合格情况时,快速响应,主动配合B证持有人从物料质量、生产过程控制、检测、储存、发运等环节进行调查分析。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2.2共线风险评估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增加共线产品及时告知B证持有人管理机制。对于同一生产线生产其他药品的,B证持有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制定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排查污染和交叉污染风险。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合B证持有人执行污染控制措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设置必要的检验项目、开展检验,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委托生产线增加共线品种时,需及时告知共线品种B证持有人,并由B证持有人审核确认。2.3药品安全事件处置: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制定药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应急演练。(五)其他因素1.受托生产企业配备专职负责沟通对接持有人的专业团队或成员,双方共同推进意愿较强,高层管理人员对委托生产业务重视程度明显。2.除委托生产事项外,委托双方有联合开发创新项目、市场合作、经营领域优势互补等良好的合作基础。3.同等条件下,为方便经常性的现场沟通和利于风险防控,建议优先选择省内药品生产企业。4.建议优先选择制药产业比较发达,产业上下游配套相对健全和集中区域的药品生产企业。五、遴选结果决定B证持有人质量管理部门组织遴选,对受托生产企业形成遴选报告等材料,可考虑同步评估两家以上符合上述指标的受托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提出遴选意见后,B证持有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作出批准决定。B证持有人拟更换受托生产企业的,应当按照指南要求重新履行遴选程序。附件3山东省委托生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审核指南(征求意见稿)一、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落实山东省内委托生产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B证持有人)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药品委托生产,保障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指导B证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GMP的实施情况及药品委托生产相关协议的履行能力进行审核,确保B证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持续有效衔接,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内B证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审核。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号)、《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指南》(2020年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现场检查指南》《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做好上市后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他药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基本要求(一)审核类型审核类型包括首次审核、定期审核、有因审核等。首次审核为B证持有人在委托生产前,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保证及控制能力、风险识别及防控能力、拟委托生产品种生产线或车间药品生产许可及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定期审核为B证持有人基于季度风险研判结果和驻厂监督受托生产情况,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的周期性审核。该审核以委托生产药品为主线,围绕药品生产、质量保证情况等重点内容进行检查。有因审核为委托生产药品出现重大偏差、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信号、重大质量事故、监管部门告诫、抽检不合格或市场反馈问题增多等情况时,对受托生产企业开展的针对性审核调查。(二)定期审核频次B证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定期审核,对正常生产的已上市药品,每年应当不少于一次。委托生产的药品为中药注射剂、生物制品、多组分生化药及受托生产企业存在国家药监局规定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应当增加审核频次。委托生产的药品为无菌药品等高风险品种,儿童用药等重点品种的,应当增加审核频次。(三)审核人员审核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审核前根据委托生产药品实际情况确定审核人员,审核人员至少2人,应当具有相关的法规和委托生产药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核的实践经验。(四)工作程序实施审核前,B证持有人应当根据审核类型、委托品种特点及生产工艺、受托企业质量体系运行、双方质量协议的履行等情况,结合药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既往检查、检验、不良反应监测、投诉举报等信息,确定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审核类型、审核频次及审核重点,制定审核方案,确保审核活动覆盖委托生产全过程。审核期间委托生产药品宜为动态生产。首次审核应当包括《山东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受托生产企业遴选指南》及以下审核要点的所有内容。四、审核要点(一)企业合规性。B证持有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审核周期内涉及受托生产线药品生产许可及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以及国内外药品监管部门各类检查的问题、缺陷情况和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进行确认。现场审核时重点关注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1.近一年内存在两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的;2.近三年内监督检查结论存在不符合药品GMP要求情况的;3.近五年内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监管法规行为或者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失信记录的。如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情形,B证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区域检查分局如实报告,并提交对受托生产企业药品GMP符合情况的现场审核报告、对受托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的评估报告以及对受托生产企业前期违法违规行为整改情况的评估报告。(二)机构与人员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了与受托生产药品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是否有组织机构图,各管理机构职责权限是否明晰;是否配备了与受托生产药品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并具备相应资质能力(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的人员。是否明确规定了每个岗位的职责,交叉的职责是否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承担的职责是否适量;受托生产药品相关人员是否明确并理解与各自职责相关的要求,是否接受了必要的培训。是否设置了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质量受权人是否独立履行受托生产药品出厂放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是否能确保每批出厂放行的委托生产药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管理和质量标准要求。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的变更是否及时通知了B证持有人,是否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药品许可证变更。(三)厂房、设施与设备受托生产企业厂房设施和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是否持续满足受托生产需要,确保受托生产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注册标准和生产工艺要求;是否按计划对厂房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并结合受托生产药品开展必要的确认和验证。是否在完成必要的确认和验证(包括厂房设施、设备和公用系统等)并达到预期结果后,再进行受托生产药品的生产工艺验证。受托生产企业是否依法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地址、生产线和生产范围组织生产;受托生产企业是否根据受托产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的报告;是否根据《药品共线生产质量风险管理指南》制定可行的污染控制措施。受托生产车间、生产线新增共线产品或者非药品等产品时,是否确认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药品共用的可行性,及时更新共线评估报告,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是否将共线评估报告及时通知B证持有人审核和批准。(四)物料与产品是否将B证持有人提供的合格供应商纳入自身合格供应商目录,并用于相关物料入厂时的核对验收。如质量协议规定了受托生产企业负责物料的验收、取样、留样、检验和放行、储存,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建立了物料的管理规程,确保物料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物料的处理是否按照管理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受托生产企业是否进行了物料和产品检验方法学的验证、转移或者确认,方案和报告并经B证持有人审核批准。物料和产品的检验是否按照B证持有人转移的质量标准、检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检验报告书、物料放行审核单等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的移交或共享是否按质量协议执行。物料和产品运输、仓储管理是否符合相应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如发现异常情况,是否按照偏差或OOS管理进行处理,并报告B证持有人。(五)确认与验证受托生产企业对受托产品相关的设施、设备、仪器确认与验证范围、清洁方法是否覆盖产品的需求;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是否定期进行再验证,并达到预期效果;是否按照要求开展持续工艺确认。工艺验证和清洁验证的方案和报告是否经双方批准。(六)文件管理是否根据B证持有人提供的文件资料,结合现有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管理情况制定相应的受托生产技术文件,并经双方审核批准。是否对受托生产药品建立覆盖全过程的药品GMP文件体系;是否按药品GMP要求保存所有与受托生产药品直接相关的生产质量文件和记录,所有的文件和记录可以随时查询。是否对受托生产药品的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的编制方法进行规定;是否对受托产品的返工、重新加工制定针对性标准操作规程。(七)生产管理受托生产药品执行的质量标准、处方、生产工艺是否与注册核准一致;如有变更,是否按照协议规定通知B证持有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受托生产企业是否按照GMP要求进行生产,是否具备有效的降低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措施;所有质量文件和生产、检验记录是否真实、可靠、可追溯。受托生产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存放、发放、使用及销毁是否符合GMP的相关要求。受托生产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赋予药品各级销售包装单元追溯标识,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药品追溯,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无菌药品的无菌生产过程控制、人员无菌操作是否规范;无菌操作中所有干预操作是否进行了记录,是否都在无菌工艺模拟验证中进行了模拟,灭菌的装载方式是否与验证的一致。(八)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1.质量检验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具备受托品种检验所需要的仪器设备,是否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物料和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是否进行了方法学的验证或确认,验证或者确认方案和报告是否经持有人审核批准。数据可靠性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记录填写、计算机/PLC系统权限管理、审核追踪、数据备份、检验记录电子图谱核对等。检验结果超标(OOS)和检验结果超趋势(OOT)是否按照程序进行处理,是否及时通知B证持有人。2.物料和产品放行(如涉及)相关质量文件和生产、检验记录是否真实、可靠、全面、可追溯。是否建立了相应的物料和产品放行规程以及取样检验等质量控制程序,放行前是否完成了必要检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检验项目需要委托第三方检验的,是否经B证持有人审核批准。所有物料和产品是否符合批准的质量标准,物料是否检验合格放行后用于生产。验收、检验过程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是否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告知B证持有人,并启动调查程序。受托方物料或产品的留样是否按照B证持有人批准的数量、储存条件和期限进行,留样过程中发现的任何异常是否均进行了记录,并通知B证持有人。变更、偏差或存在异常趋势数据批次的物料和产品的验收、使用、放行记录及调差处理记录是否符合要求。3.变更控制是否建立药品变更控制体系,制定实施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事项清单、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要求并认真实施;是否配合B证持有人开展相关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确定变更管理类别。涉及受托生产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厂房、设施、设备等变更是否及时通知B证持有人,是否获得B证持有人批准后实施;所有变更的文件和记录是否均已妥善保存。4.偏差处理和OOS受托产品相关的生产、检验、储存、发运、稳定性考察等生产质量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偏差或者OOS/OOT,受托方是否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并将拟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告知B证持有人。对于可能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偏差和OOS,受托方是否在协议规定时间内通知B证持有人。是否制定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和重要的异常趋势的处理程序,并将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记录按质量协议规定的方式移交B证持有人。5.稳定性考察稳定性考察是否按B证持有人审核批准的考察方案执行;是否有考察报告,并经双方审核批准。稳定性考察过程中的不良趋势是否按“偏差和OOS/OOT”进行分析和调查,并及时通知B证持有人。6.纠正和预防措施与受托生产药品相关的偏差、检验结果超标、投诉、变更和药品质量回顾分析、药品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等是否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经B证持有人审核批准;受托生产企业对B证持有人上次审核缺陷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是否有效。7.投诉与不良反应受托方收到受托生产药品相关的投诉或不良反应,是否进行了记录,是否及时通知B证持有人。8.药品储存与发运药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的贮藏条件要求,履行委托协议约定的义务;委托运输的,是否经B证持有人同意,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确保药品运输过程符合要求。受托方是否根据药品包装、质量特性、温度控制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于冷藏冷冻药品储存、运输是否按要求配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完成运输确认,并按照规定做好监测记录。储存、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如存在,受托方是否立即通知B证持有人并向委托方所在地和受托方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主动采取风险控制措施。9.自检受托生产企业是否按照内部程序定期自检,自检中发现的与受托生产药品相关的缺陷和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是否及时报告B证持有人,并经B证持有人审核批准。10.计算机化系统计算机化系统是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与技术手段,确保生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是否按照要求进行了定期的验证及分级管理;计算机/PLC系统管理(权限分配、数据删除/修改、时钟/时区修改、配方/参数修改权限管理、审核追踪、报警记录、数据备份周期及记录、配方/参数设置合理性等)是否合理、完善。11.记录与数据管理受托生产企业的记录和数据管理是否符合数据可靠性原则,纸质及电子记录满足可归属性、易读性、同时性、原始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持久性、可获得性的原则。12.其他质量协议中规定的其他内容的实施情况。五、审核结果运用B证持有人对受托生产企业的审核应有记录,并形成审核报告。B证持有人应当对审核情况进行分析汇总,综合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及品种特性等因素,评估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造成危害的严重性及危害发生的可能性,作出审核结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B证持有人审核人员应当将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核结论上报企业负责人,并提出风险控制措施建议。1.审核结论(1)未发现问题或者问题质量安全风险轻微、质量管理体系比较健全,能履行质量协议规定义务的,为符合要求。(2)发现与GMP要求有偏离,有一定质量安全风险,但质量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可履行质量协议规定义务的,但经整改达到符合要求,为整改后符合要求。(3)发现与GMP要求有严重偏离,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风险,质量体系不能有效运行,不能履行质量协议规定义务的,为不符合要求。2.处置意见(1)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B证持有人可继续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并持续做好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管理,持续落实持有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2)审核结果为整改后符合要求的,B证持有人应当对受托生产企业的持续整改和纠正预防措施进行确认,并采取增加现场审核频次,驻厂监督等质量风险控制措施。(3)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的,B证持有人应当按协议终止委托,委托双方技术资料交接、留样产品的管理及稳定性考察等内容,继续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完成相关活动,B证持有人落实好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主体责任。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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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原则》的通知(冀药监中药〔2023〕4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行为,从源头提升中药质量,促进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冀药监中药〔2023〕28号)要求,我局制定了《河北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原则》,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附件:河北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原则.doc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8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附件河北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原则一、适用范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河北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的加工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二、总体要求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与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质量密切相关,应当对质量和工艺流程严格控制。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以下简称“鲜切药材”)应为列入《河北省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品种目录》的品种。中药材净制、切制、干燥等应按照工艺规程进行加工,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在切制、干燥、包装、贮藏、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变质,避免污染、交差污染和混淆。三、人员要求(一)鲜切药材加工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中药材加工经验、具备鉴别中药材真伪优劣的能力,并具备配合企业落实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能力。(二)应当有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中药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等。(三)应当对质量管理和生产人员的健康进行管理,直接接触中药材加工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可能污染中药材的疾病者,或对加工的中药材过敏者,不得从事中药材的加工、包装等工作。四、选址要求(一)鲜切药材加工企业应当设置在中药材种植规模较大且相对集中的区域,并符合消防、环保等法律法规要求。应有能满足中药材趁鲜加工生产需要的清洁水源、电力设施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二)应当远离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整洁卫生,且交通便利。厂内地面、路面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厂区的地面、路面及周边环境等不得对药材的加工造成污染。五、厂房及设施要求(一)车间与设施应按加工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与其加工规模和加工工艺相适应,需满足鲜切加工的清洗、分拣、切制、干燥、筛选、仓储等需要。(二)车间地面、墙壁、天棚等内表面应当平整,易于清洁,不易产生脱落物,不易滋生霉菌;应有适当的排水设施防止积水;应有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等进入的设施,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不得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三)具备与加工规模和加工品种相适应的晾晒或干燥设施设备,应有防止昆虫、鸟类及啮齿类动物等进入的设施。(四)仓库内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温、湿度进行调节和监控,防止在仓储过程中生虫、发霉和变质。六、设备要求(一)应当根据中药材的不同特性和鲜切药材加工的工艺需要,选用能满足加工工艺要求的设备。(二)与中药材和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容器应当易清洁消毒,不易产生脱落物,不对中药材和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质量产生不良影响。七、包装与运输要求(一)趁鲜切制加工药材应当有统一、明确、规范的包装和标签,并附质量合格标识;选用能保证其贮存和运输期间质量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直接接触药材的包装材料至少符合食品包装材料标准。(二)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标签内容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数量、产地、采收日期、切制加工日期、生产批号、贮藏条件、保质期、企业名称及其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品名项下应括号备注“鲜切药材”,例:黄芪(鲜切药材)。(三)应当分区存放中药材,不同品种、不同批中药材不得混乱交叉存放;根据中药材对贮存温度、湿度、光照、通风等条件的要求,确定仓储设施条件;鼓励采用有利于中药材质量稳定的冷藏、气调等现代贮存保管新技术、新设备。有特殊贮存要求的中药材贮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四)应当执行中药材放行制度,对每批药材进行质量评价,审核生产、检验等相关记录;由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批准放行,确保每批中药材生产、检验符合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不合格药材应当单独处理,并有记录。(五)应当按照技术规程装卸、运输,运输过程应采取有效可靠的措施,保证其质量稳定,防止发生混淆、污染、异物混入、包装破损、雨雪淋湿等。八、文件管理要求(一)应具有相应的鲜切药材质量标准和工艺文件以及包括人员管理、原料管理、加工过程管理、仓储管理等制度文件。鲜切药材应制定与中药饮片质量标准相适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作为企业标准试行(具体要求见附件1),以保证最终产品符合预期用途和法规要求。生产规程应包括净制、切制、干燥、包装等工序,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趁鲜切制加工。切制加工规程应当有传统经验或者研究验证数据支持。(二)应当对中药材趁鲜加工和包装的全过程和质量控制情况进行记录,批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中药材的名称、批号、投料量及投料记录;净制、切制、干燥工艺的设备编号;加工前的检查和核对的记录;各工序的加工操作记录;清场记录等。(三)应建立人员档案,包括人员培训和健康记录等内容。培训记录至少包括培训内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培训时间、培训地点、规模等内容。(四)应建立完整的质量追溯体系,能够保证鲜切药材种植、采收、加工、干燥、包装、仓储及销售等全过程可追溯。(五)质量标准、加工规程以及管理制度等应长期保存,批加工记录保存至产品质量保质期后一年,未制定质量保证期的至少保存三年。九、加工管理要求(一)进入加工区的人员应进行更衣、洗手,着装应便于安全操作,保持整洁。不得携带或存放与药材加工无关的个人用品。(二)加工时如实记录加工过程,有完整准确的加工记录。(三)应当使用达标生活饮用水清洗中药材,及时、迅速完成中药材的清洗,防止长时间浸泡。用过的水不得用于清洗其他中药材。不同的中药材不得同时在同一容器中清洗、浸润。(四)清洗后中药材的晾晒过程应有有效的防虫、防雨等防污染措施。(五)在同一操作间内同时进行不同品种、规格的中药材加工操作应当采取防止交叉污染的隔离措施。(六)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用于防霉、防腐、防虫蛀;禁止染色、增重、漂白、掺假使假。有特殊加工要求的中药材,应当严格按照制定的技术规程进行加工,如及时去皮、去心,控制好蒸、煮时间等。(七)应当及时清洁加工场地、容器、设备;保证清洗、晾晒、干燥等环境、场地、设施和工具不对药材产生污染。(八)应以获取自同一地点,相同的种源、种植条件、生长年限及相同采收期,并在同一时间段内加工的一定数量的中药材为一批。以中药材投料日期作为加工日期。十、质量控制管理要求(一)中药生产企业和鲜切药材加工企业应对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使用的中药材质量和来源进行监督和控制。鲜切药材加工企业应对中药材的性状进行检查,确保基原准确,多基原品种应明确基原。优先选用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中药材。(二)鲜切药材加工企业应当根据中药材的特性,制定加工工艺规程与技术要求,对加工过程进行工艺验证,工艺流程技术包括净制、切制、干燥和包装等。中药生产企业应对使用的鲜切药材加工工艺流程、技术要求、工艺验证等进行审核,确认其符合要求。(三)鲜切药材加工企业应当制定鲜切药材检验标准,该标准应当不低于同品种中药材的法定检验标准(形态除外),并按照质量标准放行。(四)中药生产企业应制定鲜切药材的内控检验质量标准,该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同品种中药材的法定检验标准(形态除外),能保证生产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在其有效期内持续符合规定。(五)中药生产企业应对其采购的每批鲜切药材按照规定进行留样,留样时间应当保存至使用该批鲜切药材生产的最后一批中药饮片或制剂产品放行后一年。(六)中药生产企业应当对其使用鲜切药材的产品进行年度质量回顾分析,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报告。对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的变更应当按法规要求进行变更管理,应当保存所有变更的文件和记录。十一、中药生产企业采购鲜切药材用于中药生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购进的鲜切药材应当是《河北省产地趁鲜加工中药材品种目录》中的品种,且应当对拟购进的鲜切药材质量标准进行审核,其质量标准应当满足后续中药饮片、制剂和配方颗粒的质量需求。(二)应当与鲜切药材加工企业签订购买合同和质量协议,严格审核鲜切药材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对鲜切药材加工企业的加工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审计,确保供应方的加工条件和质量管理能力持续符合要求。(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将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鲜切药材的种植、采收、加工等环节,审核产地趁鲜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四)对采购的鲜切药材应当入库验收,合格后方可放行使用。并对鲜切药材进行质量评估,承担质量管理主体责任。(五)对采购的鲜切药材,应当按照中药饮片GMP要求以及《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或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进行净制、炮炙等生产加工,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进入后续生产环节。(六)建立中药信息化追溯系统,逐步实现使用鲜切药材生产、销售的中药全过程可追溯。探索在所采购鲜切药材加工企业质量追溯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息化追溯体系,逐步实现所采购的鲜切药材在种植、采收、加工、干燥、包装、仓储及生产的中药(饮片)炮制、生产、销售等全过程可追溯。附件1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质量标准编制要求一、原则产地趁鲜切制加工中药材(以下简称“鲜切药材”)属于药用中药材原料,可依法用于生产中药饮片、中药制剂、中药提取物、中药配方颗粒等药品。鲜切药材应当是符合《河北省规范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的品种,品种选择应当遵循:市场需要、品质提升、依据充分、数据支持、能够确保最终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应当在总结传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药材自身的生物学与理化特性,通过科学的研究评价,并在实践应用中证实其切实可行。二、一般体例要求标准所用术语、符号、计量单位、检验方法及相关要求等,均执行《中国药典》等法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标准应包括:封面、目次、前言、引言、品名、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鲜切药材质量要求、包装、规范性附录、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等。三、鲜切药材标准内容要求(一)标准名称鲜切药材名称应参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有关规定命名,应与《中国药典》、《部颁标准》等收载的名称一致,并表明鲜制。示例:“xx企业标准 大黄(鲜切药材)”。(二)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前言 明确标准的提出、归口单位及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等。范围 对标准规定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范围界定的原则和方法等进行具体解释说明,也应根据标准内容对于不适用方面做出具体解释说明。规范性引用文件 应列出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的清单,其排列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或文件、其他国际标准或文件。法规不应作为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 写出标准中出现的需要说明的术语和定义。基原 写出适用于标准的基原名称和种质类型。基原名称应包括正确的中文名、拉丁学名。植物名称(正名、拉丁名)原则上参考《中国药典》、《中国植物志》等相关参考书。必要时,基原名称和种质类型可分条描述。术语 使用规范的自然科学名词术语,以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名词(科学出版社)为准。(三)质量要求1.来源 鲜切药材来源包括基原(单基原或多基原)即原植(动)物的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生长年限(如有)、采收季节等。多基原鲜切药材制定质量标准时应考虑到其差异。2.产地加工工艺流程与技术要求(1)鲜切药材的工艺流程 描述经试验验证的鲜切药材的工艺流程图。(2)鲜切药材的工艺技术要求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环节:①净制要求。净制的主要目的是去除鲜药材中含有的泥沙等杂质,分离并去除非药用部位,以达到符合相关标准对药材的净度要求。净制应根据鲜药材具体情况,分别选用清洗、挑选、风选、水选、筛选、剪、切、压片、刮削、剔除、刷、擦、碾、串、火燎及泡洗等方法,制定适宜的净制技术,鼓励运用科学、现代、稳定的净制设备代替人工进行。②切制要求。切制的主要目的是根据相关标准对于饮片片型的要求,将净制合格的药材趁鲜或蒸、烫后干燥、烘干,到一定程度后直接或经压片等操作后切制成为片、段、块、丝等。并应充分考虑并研究鲜药材其道地或传统的产地加工方法,对其切制加工投料的原料状态、加工技术及标准作出明确要求;对切制并干燥后的片型、长度、厚度等变化,制定趁鲜切制的片、段、块、丝鲜品规格参数。切制一般选择以机械为主,辅以手工切制。③干燥要求。干燥的主要目的是对净制或切制合格的药材进行干燥处理,以达到符合标准对水分含量的要求。干燥处理应以不影响饮片质量为原则,根据鲜药材特点,研究确定适宜的干燥设备,并制定干燥温度、干燥时间等工艺参数。④筛选与整理要求。筛选与整理的主要目的是去碎屑、去掉异形片、分等级等。应根据鲜药材具体情况,选用挑选、筛选、风选、色选等方法进行筛选与整理。⑤包装要求。干燥完成并经检验合格的趁鲜加工饮片,及时进行包装,应明确包装场所及选用的包装材料的安全卫生等级,最小包装规格(如小包装、大包装),包装方式(如手工包装、半自动包装和全自动包装)。3.性状 按实际形态描述主要特征,尤其注意鲜切药材因趁鲜加工所引起的部分性状改变,包括形状、大小(长度/厚度、直径)、颜色、表面特征、质地、断面、气、味等。因客户要求改变的规格也应列出,并予以描述。4.鉴别 包括显微鉴别、理化鉴别、薄层鉴别、特征图谱/指纹图谱等。鉴别试验应具有专属性并说明选择依据。(1)显微鉴别 应选择容易观察、具有鉴别意义的专属特征列入质量标准;应按照《中国药典》显微鉴别的收录原则、书写顺序和方法进行规范描述。因趁鲜切制加工引起的特征改变也应列出描述。(2)理化鉴别 包括一般理化鉴别、荧光鉴别及光谱鉴别等方法。中药成分复杂,应根据所含成分的化学性质选择适宜的专属性方法,并说明选择依据。(3)薄层色谱 应能反映该药材的整体特性并尽可能区分正品不同基原及混伪品;应明确对照品的选择及其溶液的制备、供试品溶液的制备、点样量、薄层板、展开剂、展开条件(温度、相对湿度、饱和平衡时间等)、检视方法等,说明鉴别方法、鉴别指标成分或专属性成分的选择依据。5.检查 一般包括杂质、水分、灰分、酸不溶性灰分、内源性有毒有害物质、外源性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检查。要注重中药安全性检测方法和指标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对重金属及有害元素、残留农药、二氧化硫、真菌毒素、生长调节剂等外源性有害物质的检查。6.浸出物 应参照《中国药典》相关要求建立浸出物的检测项,并对溶剂、浸出方法等作必要的考察,根据品种具体研究数据拟定限度,限度可严于原标准该品种项下的规定。7.含量测定 应建立具有代表性的、与活性相关联的多成分含量测定标准,含量限度的制定应有充分的依据和数据积累。加强对毒性药材相关成分的限量研究,保证安全用药。8.包装 应明确外包装箱标识内容、包件重量等。9.贮藏 确定鲜切药材的贮藏条件。(四)起草说明应充分反映研究的全过程,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编制概况、标准编制过程(样品收集、研究方法、研究结果以及必要的数据、彩色图片、参考文献)、对比鲜切药材与一般品质量指标提升情况、三批次生产工艺验证与试验数据、鲜切药材企业检验报告、其他相关资料等信息。附件2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质量保证协议(参考样式)关于XXX 中药材产地趁鲜切制加工质量保证协议采购企业(采购方):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 话 :传真:电子邮箱:供应企业(供应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经营场所):加工车间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 话 :传真:电子邮箱:为了保证中药材产地趁鲜加工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采购中药材信息药材名称:质量标准:来源(基原):种植产地:种植年限:采收时节:鲜药材储存方式及加工时限:加工方法:成品规格:加工数量:包装材料:包装规格:成品质量标准:包装要求:运输要求:2.职责质量保证协议双方应当履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遵守所有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确保采购产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具体要求见本质量协议各项规定。3.技术文件采购方负责根据现行版《中国药典》《河北省中药材标准》《河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法定质量标准制定采购产品相关的质量标准、特殊加工工艺流程与技术要求等技术文件,如有需要应当派驻人员对供应方进行培训。供应方应当对所有本质量协议涉及产品的技术文件进行保密,并根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体系和质量文件。4.法律法规依据双方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其他药品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5.人员供应方应当确保相关人员经过培训和资质确认,直接接触药材的工作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和外伤疾病,保持环境和个人卫生。6.厂房、设施与设备供应方加工场地、仓储设施应当整洁、宽敞、通风良好,具有遮阳、防雨和防鼠、虫及禽畜的设施,不易产生脱落物,不易滋生霉菌,易于清洁。加工储运工具、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中药材加工所需卫生要求,不得污染和影响药材质量或影响安全生产。7.原料药材7.1供应方应当保证采购产品的原料药材符合本质量协议1.条规定的药材名称、来源(基原)、种植产地等信息。要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管理等信息纳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大宗中药材来源质量可溯可控。7.2供应方应当对原料药材育苗、田间管理、采收过程加强指导,保障种植药材质量,如实填写并保存育种育苗登记表、田间种植登记表、采收工序登记表。7.3供应方应当确保原料药材按照本协议1.条规定的种植年限、采收时节采收,采收机械、器具应当保持清洁、无污染,采收过程中尽可能排除非药用部分及异物,剔除破损、腐烂变质的部分。7.4供应方应当确保采收的原料药材储存于清洁、通风的场所,鲜用药材可采用冷藏/砂藏/罐贮/生物保鲜等适宜的保鲜方法,原则上不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如必须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8.加工管理8.1供应方应当根据采购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严格按照本协议1.条规定的加工方法、鲜药材加工时限、成品规格、加工数量、质量标准、包装要求,按照中药材地产主产区传统加工方法加工。8.2供应方药材加工用水应当符合饮用水标准。8.3供应方应当确保在药材加工过程中,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用于防霉、防腐、防蛀虫;禁止一切染色增重、漂白、掺杂使假等行为,严格确保质量。8.4供应方应当如实填写加工环节记录。8.5供应方应当确保产品包装材料符合中药材加工所需卫生要求,不得污染和影响药材质量。8.6供应方应当按照以下格式编制加工批号:xxxxxxxx。8.7针对本质量协议涉及产品的加工过程,采购方应当对供应方的加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9.产品检验采购方与供应方协商检验职责及方式,检验项目和控制标准不低于《中国药典》《河北省中药材标准》《河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法定质量标准(形态除外)相关规定。10.产品储存、发运10.1供应方应当对产品的储存条件进行有效监控和维护,按照规定的储存条件进行储存。供应方接到检验合格的书面证明后,按照合同约定将产品运输至采购方指定地点。产品的储存和发运期间,供应方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产品没有混淆、差错、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产品包装的完整性。10.2供应方向采购方交货验收时,应当随货提供种植、采收、加工全过程质量可追溯信息证明文件,各信息记录表应当记录完整、真实可靠,可追溯。11.现场审核11.1采购方应当有权对供应方的加工条件、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确保其具备本质量协议涉及产品的加工条件和质量管理能力。在对供应方资质确认审核通过后,采购方应当至少每年对供应方进行一次现场审核。供应方应当积极配合持有人进行现场审核。在审核过程中,采购方应当遵守供应方的制度、程序和安全保密工作要求。11.2采购方在现场审核过程中发现的缺陷项,供应方应当积极整改,制定整改计划,明确纠正预防措施,在审核结束后X日内报采购方审核批准,整改完成后X日内采购方进行审核确认。12.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采购方在接受药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如需提供采购相关资料的,供应方应当配合提供;需要对供应方开展现场检查时,供应方应当予以配合。13.质量争议及处理13.1供应方须保证所提供的药材满足经双方确认的质量要求。技术、质量要求等有新变更时,由双方协商后进行确认。13.2双方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产品交付验收,验收包括外包装、名称、规格、数量、质量、资料等。如不符合要求采购方可直接向供应方提出退货。13.3供应方接到采购方通报供货质量异常报告时,应当能迅速应对,并满足采购方的筛选、更换、退货等要求。13.4由于供应方储存和养护不当所造成损失由供应方自行负责。13.5此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两份,同等有效。如有质量争议,优先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时,以双方认可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报告为准。13.6协议期限:至20xx年xx月或自签订日起x年内有效。采购方:(盖章) 供应方:(盖章)法人(法人代表): 法人(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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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许可证》部分变更事项实行智能审批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智能化、便利化,不断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自2023年12月1日起,我局决定对《药品生产许可证》部分变更事项实行智能审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具体事项《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营业执照》关联事项变更。二、办理流程(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在线获取《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信息后,自动提示企业发起《药品生产许可证》对应关联事项变更。(二)企业点击提示内链接或通过自主申报方式发起申请,确认变更信息、在线加盖公章并提交相关申请后,系统自动进行核对审批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三、其它事项1.药品生产企业收到上述变更事项批准信息后,按照系统提示的邮寄地址,将《药品生产许可证》纸质证照邮寄至河北省政务服务大厅,换领证照正本并更新副本信息。电子证照可在“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系统”企业端“许可证信息查询”中查询下载。2.上述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变更及合并申报事项,仍按原程序办理。特此公告。附件:《药品生产许可证》部分变更事项智能审批操作手册.pdf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30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规 / 其它 / 药品 河北省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动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药监中蒙函〔2023〕61号)

    各相关单位:为优化药品说明书管理,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用药需求,解决药品说明书“看不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国家药监局制定了《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为积极推动我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参与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鼓励持有人积极参与试点国家药监局决定在部分口服、外用等药品制剂中开展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是一项重要的便民惠民措施。《工作方案》鼓励未参与试点省份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我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鼓励我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积极参与试点。二、持有人提出申请及实施备案(一)提出申请。有意向参与试点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结合企业及品种实际,认真研究《工作方案》,确定药品品种、试点方式等内容,于2023年12月15日之前向我局提出参与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的申请并报送相关信息(格式详见附件),由我局审核后上报国家药监局。(二)实施备案。提出申请后,持有人应按照《工作方案》和《药品说明书(简化版)及药品说明书(大字版)编写指南》《电子药品说明书(完整版)格式要求》,研究制定说明书,在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司公布名单后6个月内,向我局提交说明书备案并提供相应的适老化及无障碍版本药品说明书。三、积极组织实施我局将积极组织相关持有人开展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研究,提供技术指导、咨询和沟通交流服务,认真开展备案后审查并加强监管。联 系 人:李征        联系方式:0471-4507135附件: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报名信息汇总表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30日附件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报名信息汇总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加盖公章)序号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批准文号试点方式其他措施12345…填表说明:1.药品名称请填写药品通用名,同一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的同一通用名药品请填写在一行中;2.试点方式请按照《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二、试点内容和要求(一)试点方式”中提出的试点方式,填写“方式一”“方式二”或者“方式三”;3.其他措施请填写语音播报、加注盲文、在官网提供药品说明书等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措施;如果不适用,请填写“/”。4.表格电子版请一并发送至::nmgypzcc@163.com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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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新原料界定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指导化妆品新原料的界定及研究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新原料鼓励创新和规范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43号)》相关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司再次组织中检院起草了《化妆品新原料界定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附件1)及起草说明(附件2),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反馈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附件3),请于2023年12月18日前发送电子邮件至hzppjzx@nifdc.org.cn。附件:1.化妆品新原料界定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化妆品新原料界定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3.意见反馈表中检院2023年12月1日化妆品新原料界定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一、概述化妆品原料是指化妆品配方中使用的成分。化妆品原料是化妆品的基础,对化妆品的性质、肤感、质地和功效等起决定作用。化妆品新原料是化妆品创新的基础。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在开展新原料研发时,应对其预期使用于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作用机理、安全性、质量控制等开展充分的调研和科学研究,以确保其属于化妆品新原料的情形分类,确保其使用目的及实际功效符合化妆品定义范畴。为科学、规范开展化妆品新原料研究工作,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新原料鼓励创新和规范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43号)》)等相关法规,制定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以及当前科学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更新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将适时进行调整。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开展化妆品新原料界定及相关研究。二、分类凡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根据原料性能和预期用途,从管理属性上化妆品新原料可以分为作用于化妆品产品的新原料、作用于人体表面的新原料、作用于产品且对人体表面有影响的新原料。根据新原料的研发创新程度,从管理要求上化妆品新原料可以分为国内外首次使用的新原料、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原料,以及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进行实质性改进创新的新原料等。(一)管理属性1.作用于化妆品产品的原料作用于化妆品产品的原料是指对产品的剂型、稳定、颜色、气味等产生作用,以保护或提升产品性能,且在一定作用范围内对人体不产生影响的原料,主要包括基质原料和辅助原料。基质原料是形成化妆品剂型的基本原料,如油质原料、粉质原料、胶质原料及溶剂类原料。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在对新的基质原料研究时,应对原料的性能进行分析,重点关注其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从其化学组成特征、来源属性等分析可能带入的安全风险物质,如甲醇、二噁烷、二甘醇、丙烯酰胺、农药残留、微生物、重金属等,明确其安全使用量,建立有针对性的质量控制指标。辅助原料是对化妆品剂型起到稳定、修饰作用的原料,如稳定剂、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螯合剂、芳香剂、pH调节剂等。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在对新辅助原料研究时,重点关注其安全性,充分研究其在化妆品中发挥作用的使用量,尤其是防腐剂和抗氧化剂,需结合化妆品配方组成、剂型、使用方法及适用人群等,研究确定满足其在化妆品中发挥防腐、防止或延缓油脂酸败作用的安全使用量,避免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对人体健康带来安全风险。2.作用于人体表面的原料作用于人体表面的原料是指对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产生实际功效作用的原料,如保湿剂、润肤剂、抗皱剂、美白剂、防晒剂、染发剂、防脱发剂等,使化妆品达到清洁、保护、美化、修饰的目的。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在研发新的作用于人体表面的原料时,需阐明其使用目的与其在化妆品中发挥实际作用的相关性,重点关注其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注册人、备案人应研究清楚其来源属性或者化学组成和结构,明确其使用目的和作用机理,开展功效评价试验研究,逐一研究确定其各个使用目的的起效量(着色剂除外),明确其在该使用目的和适用范围下对人体所用剂量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新原料的功效评价方法和结果应能充分证明其在预期使用量下对人体具有与其预期使用目的相一致的实际功效。3.作用于产品且对人体表面有影响的原料有些原料在作用于化妆品产品的同时,也会对人体表面产生影响。部分基质原料除了对化妆品起赋型作用外,也会对人体产生重要作用,如滋润软化皮肤、抑制水分蒸发、保持皮肤柔嫩、防止外界不良刺激等。比如蜡类原料,在唇膏配方中,它是必须使用的在室温下形成锭状的主体原料,同时在使用时它也可以对唇部形成保护膜,起到润肤剂的功效。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根据原料特性和预期在化妆品中发挥的作用,科学、准确地确定其使用目的,若其在化妆品中的实际功效是作用于人体,在关注其安全性和质量可控性基础上,还应关注其有效性,并开展能够证明原料具有与其使用目的相一致的相关研究。(二)管理类别在符合上述化妆品原料作用和属性前提下,根据新原料的研发创新程度,从管理要求上化妆品新原料可以分为国内外首次使用的新原料、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原料,以及对已使用化妆品原料进行改进创新的新原料等。1.国内外首次使用的新原料首次发现并确认适用于化妆品的原料,或者是已知原料但在国内外尚未用于化妆品的原料。2.境内首次使用的新原料已在境外应用于化妆品,但在我国境内尚未应用于化妆品的原料。3.改进创新的新原料改进创新的新原料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对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明确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调整其使用目的为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祛斑美白剂。(2)对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明确的已使用原料进行改进和创新,可通过优化原料制备技术和生产工艺,且改变原料物质基础等方面开展实质创新性研究,同时提升原料安全、功效、稳定、质量可控性。(三)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的情形1.原料在化妆品中的预期使用方法、施用部位或者使用目的超出化妆品定义范畴的,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1)原料预期在化妆品中的使用方法应为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若使用方法为口服、注射、填埋、熏蒸、吸入、导入、刺入、植入等的,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2)原料预期在化妆品中的施用部位应为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若施用部位直接到达角质层以下、耳道、眼内以及口腔、鼻腔、生殖系统等人体粘膜部位的,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3)原料预期在化妆品中的实际功效超出清洁、保护、美化、修饰范围,如用于治疗皮肤疾病、皮肤创面恢复、瘢痕修复等医疗目的,用于减轻或防止蚊虫侵扰、杀灭微生物或病原体的,以及作用机制涉及调节激素水平、促进组织再生、促进细胞分裂和增殖、修复受损细胞、修复DNA损伤、抑制皮肤炎症等的,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2.化妆品相关技术法规中已规定为禁用原料或与禁用原料基本结构、理化性质和实际功能相似的原料,或者经过安全性风险评估,认为在正常、合理的及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原料,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3.已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原料或者包含于《目录》中已收载的类别原料中的具体原料,以及发挥功效的物质基础与《目录》中的原料一致的,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例如《目录》中已收载了类别原料“胶原”,即胶原蛋白,表示为某一类别原料的总称,该类别原料包含了不同工艺来源如动物组织提取、基因重组的胶原,也包含了不同分型如I型胶原、III型胶原等;《目录》中收录了“某某植物提取物”原料,例如“人参提取物”表示人参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则“人参汁”或者人参某个具体部位的原料归类为“人参提取物”;此外,透明质酸钠与透明质酸发挥功效的物质基础相同,其属于同一类原料。三、通用要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在新原料研究中,应对其使用目的、作用机理、预期使用方法、施用部位、具有的实际功能,以及组成特征、来源属性、制备工艺等进行充分研究,对相关风险进行全面梳理、识别和判定,以确保其在化妆品中使用的安全性和发挥相应的功能作用。(一)研究内容化妆品新原料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客观、准确地描述新原料的来源、性状、特征(如部位、组成、结构或者分子量范围和分布等)和安全使用要求;阐明新原料的使用目的、实际功能、制备工艺、质量控制和安全评估等内容;作用于人体表面的新原料,基于原料特点开展功效评价,逐一研究确定新原料各个使用目的的起效量(着色剂除外);基于原料的安全性因素开展透皮吸收研究,通过毒理学试验数据和风险评估确定新原料的限定使用条件和安全使用量;通过对规模化生产的样品开展成分分析、稳定性考察等实验研究确保质量可控,并分析生产过程中可能带入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及控制措施;对化妆品原料安全相关信息开展研究,主要包括质量规格、风险物质控制、风险评估等与原料安全相关的内容。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开展新原料研发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指导原则要求,对研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其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相关研究原始记录及数据应当存档备查。(二)命名要求化妆品新原料的名称应根据其组成特征、来源属性和制备工艺等准确命名,并与制备工艺终产物形式相符,例如从植物、动物、发酵产物中提取的单一化学成分(含量≥80%),应当按照单一化学成分进行命名。若新原料存在同分异构体,应在原料名称中予以明确,比如α型或β型。化妆品新原料名称一般包括原料标准中文名称、英文名称/INCI名称及其ID号,根据国际通行的命名原则确定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直接来源于植物的新原料可按照“中文名+拉丁学名+使用部位+使用形式”的格式命名等。如果原料已经被《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和手册》收录,应明确原料的INCI名称及其ID号码。(三)一般要求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对新原料进行全面充分研究,根据原料性能和预期用途,明确其管理属性;根据原料的创新程度,明确其管理类别;明确原料的组成特征、来源属性、制备工艺,根据新原料的功能、已有安全使用历史、安全食用历史等情况,对新原料开展充分安全评价。1. 国内外首次使用的新原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需按照以下内容包括制备工艺、稳定性试验、质量控制标准、功能评价、安全评价相关要求开展新原料相关研究。(1)制备工艺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新原料制备工艺开展充分研究,明确关键工艺步骤和工艺参数,保证不同批次间新原料质量的稳定性;明确生产过程中起始物、中间产物、终产物和可能带入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情况及其控制措施。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确定新原料规模化生产的主要工艺参数和完整工艺流程,应当结合起始物和制备途径特征,对原料生产或制备的主要工艺步骤、工艺参数等进行明确,确定所有涉及物质包括中间产物、终产物等的具体名称。新原料生产或者制备工艺应当合理、完整,应当明确可能带入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情况及其控制措施。(2)稳定性试验稳定性试验一般包括破坏性试验、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同一制备工艺条件下的3批规模化生产的新原料进行稳定性试验研究;应当根据新原料的特性,选择稳定性试验数据的类型,并根据稳定性试验结果确定新原料的贮存条件和使用期限。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以质量控制指标作为稳定性检测指标,考察新原料的稳定性。至少采用1批新原料进行破坏性试验,至少采用3批规模化生产的新原料进行加速和长期稳定性试验。(3)质量控制新原料质量控制指标是反映新原料品质的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原料性状、理化性质、定性鉴别方法、原料纯度控制指标等;在原料质量标准中还应当设定适当的质量安全限值指标,如微生物、重金属、有害物质等控制指标。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新原料的质量控制标准开展研究,设置合理的控制指标,保证其质量可控。1)理化性质应当根据新原料的特点研究设定科学合理的理化指标,并明确指标控制范围和检验方法。2)鉴别方法应当根据原料的特点,研究设定科学合理的鉴别方法,如光谱法、色谱法、化学法等。定性鉴别指标应能体现原料的特征,应具有一定的专属性。3)控制指标及检验方法应当对单一组分新原料设定纯度控制指标,明确原料的纯度或含量、杂质种类以及各自的控制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对非单一组分新原料,设定主要成分或特征性成分的定量控制指标或其他质量控制指标,并明确其检验方法。(4)功能评价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新原料已知或应有的功能进行充分研究,依据相关研究结果确定新原料的实际功能,明确新原料的使用目的。对同时具有多种功能的新原料,在新原料具有功能的起效量和安全使用量范围内,只要其中某一功能属于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功能之一的,应按照上述功能的要求开展功能评价和安全评估,并按照相关要求申请注册或进行备案。对作用于化妆品产品的新原料,结合产品配方、剂型开展原料对产品的作用机理研究,明确其在产品的主要作用和使用量。对作用于人体表面的新原料,根据新原料的理化性质,配置成一定浓度的溶液或以不影响其功效的极简组合进行功效评价,选择与所发挥功效相适应的功效评价方法,并设置相应的对照,逐一研究确定新原料各个使用目的的起效量(着色剂除外)和安全使用量,证明其在该使用目的和适用范围、所使用剂量下对人体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于新原料发挥的功效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芳香、染发、烫发、脱毛、除臭等;或者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如遮盖、摩擦等,需明确其作用机理,可通过实验室试验研究数据或相关科学文献资料以证明新原料的功能。(5)安全评价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对新原料开展安全性评价,一般包括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和安全风险评估。1)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根据原料的理化特性、实际功能等,开展新原料安全性评价。对于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功能的新原料,应至少对急性经口或急性经皮毒性、皮肤和眼刺激性/腐蚀性、皮肤变态反应、皮肤光毒性、皮肤光变态反应、致突变性(至少应当包括一项基因水平和一项染色体水平)、亚慢性经口或经皮毒性、致畸性、慢性毒性/致癌性等毒理学终点开展安全评价,并开展长期人体试用安全试验研究。对于不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功能的新原料,应至少对急性经口或急性经皮毒性、皮肤和眼刺激性/腐蚀性、皮肤变态反应、皮肤光毒性、皮肤光变态反应、致突变性(至少应当包括一项基因水平和一项染色体水平)、亚慢性经口或经皮毒性等毒理学终点开展安全评价。对作用于人体表面的新原料,根据原料的特性开展原料经皮/透皮吸收、分布和代谢途径的研究,阐明原料作用于人体的相关作用机理以及对人体的安全性。2)安全风险评估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的原则和程序开展新原料和原料中可能存在的所有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安全评估,并形成新原料安全评估报告。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风险评估程序明确新原料安全使用量(或使用浓度)、使用范围,同时应对新原料制备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风险物质进行评估,明确风险物质的可接受量(或浓度、范围),并明确对应的具体质控措施。2.国内首次使用的新原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需按照上述国内外首次使用的新原料一般要求如制备工艺、稳定性试验、质量控制标准、功能评价要求开展相关研究。注册人、备案人如能提供充分的证明资料(如含有新原料的产品销售包装、产品名称、产品标签、全成分标识、销售记录等内容)满足以下条件,可视为具有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的新原料,可按照《资料管理规定》要求豁免部分毒理学终点的评估资料;如不能满足以下条件,应按照国内外首次使用的新原料开展研究和安全评价。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为具有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的新原料:境外上市化妆品中使用的原料的质量规格、使用目的、适用或使用范围、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标准与注册、备案的新原料相同,且其在化妆品中的使用量高于新原料的安全使用量;使用该原料的化妆品上市满三年;含该原料的化妆品在境外已积累足够的销售数量、使用人群,且未出现因该原料引起中的严重不良反应或群体不良反应。3.改进创新的新原料改进创新的新原料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在基于原料的制备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对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明确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重新进行功效评价和安全评估,明确原料新的功能和安全使用量,调整原料的使用目的为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祛斑美白剂。应至少对急性经口或急性经皮毒性、皮肤和眼刺激性/腐蚀性、皮肤变态反应、皮肤光毒性、皮肤光变态反应、致突变性(至少应当包括一项基因水平和一项染色体水平)、亚慢性经口或经皮毒性、致畸性、慢性毒性/致癌性等毒理学终点开展安全评价,并对长期人体使用相关数据进行安全评价,必要时开展长期人体试用安全试验研究。(2)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在保证原料安全性的前提下,对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明确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进行实质创新性研究。实质创新性研究不是对原料的制备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简单重复性研究,而是对原料现有的性状、特征、实际功能、适用或使用范围、使用量、生产工艺、质量控制要求、安全性评价等方面在行业内开展全面充分的研究,形成该原料的研究报告和原料技术要求,在进行充分的对比研究基础上,优化原料制备技术和生产工艺,且显著改变原料物质基础,同时提升原料安全、功效、稳定、质量可控性,并按照上述国内外首次使用的新原料一般要求开展相关研究。四、名词解释本指导原则中部分用语的含义解释如下:(一)使用目的使用目的指新原料在化妆品配方中的作用(如防腐剂、乳化剂、着色剂、保湿剂等)或赋予化妆品消费者能够客观感知到的使用效果(如清洁、保护、美化、修饰等)。(二)实际功效实际功效指实际具有《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中“功效宣称分类目录”中的功效。(三)作用机理作用机理指产生实际功效作用的科学依据。(四)单一组分新原料单一组分新原料是指化学结构明确的单一化学物质且含量≥80%的新原料。(五)非单一组分新原料非单一组分新原料是指除单一组分新原料以外的其他新原料(如多聚物、植物提取物、发酵产物、水解产物等)。(六)风险物质风险物质是指新原料本身可能含有的对人体健康有安全风险的成分,或在其生产或制备、包装、贮存、运输等过程中可能带入的外部污染物(如重金属、有害溶剂/有害杂质等有害物质、化妆品禁用物质等)。(七)具有较高生物活性的原料具有较高生物活性的原料是指在极低浓度下对人体具有显著的生物效用;或者在相同的使用浓度和使用条件下,对人体具有的生物效用显著高于其类似物质,如某些寡肽、多肽、蛋白质类原料。《化妆品新原料界定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规范和指导化妆品新原料的界定及研究工作,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组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起草了《化妆品新原料判定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1月19日在中检院外网向社会征求意见。为鼓励和支持化妆品新原料研究创新,规范新原料研发使用和注册备案管理,国家药监局于2023年11月10日发布了《国家药监局关于化妆品新原料鼓励创新和规范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第143号)》(以下简称143号公告),根据143号公告相关要求,在《化妆品新原料判定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基础上,结合行业反馈意见情况,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再次组织中检院起草了《化妆品新原料界定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将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的必要性2021年5月1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配套法规已正式施行,化妆品新原料已按照风险程度实行注册和备案管理,加快了新原料用于化妆品生产的进程。但在新原料注册或备案过程中发现,部分新原料注册人或备案人对化妆品新原料的判定、类别归属、具体情形选择等方面存在理解不全面、资料准备不充分的问题,致使在新原料注册或备案过程中新原料与已使用原料界定不清、原料实际功能超出化妆品定义的范畴、新原料情形判定错误等情况频现。为落实143号公告中“进一步加强新原料鼓励创新和监督管理工作”相关要求,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司再次组织中检院制定了《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从不同维度对化妆品新原料定义的内涵与外延予以明确,以满足新法规下化妆品行业发展和监管需求。二、制定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遵循依法依规原则,贯彻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文件中关于化妆品新原料的法规要求,研究化妆品新原料定义的内涵与外延的具体要求,切实为新原料研发提供技术指导,也为技术审评以及监管提供依据。(二)风险管理原则。《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国化妆品行业现状和发展需求,参照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科学严谨地提出不同管理属性和管理类别的新原料分类界定原则。(三)公开透明原则。《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广泛参与”原则,充分参考国内外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积极征求监管部门、专家、行业协会意见,同时根据意见反馈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修改完善。三、主要内容《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制定背景、分类原则、研究主要内容、命名要求、研究要求和名词解释等。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化妆品新原料定义的内涵与外延为利于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或备案人有效判定某一原料是否为化妆品新原料,基于目前我国化妆品法规管理体系,参考《医疗器械分类规则》,《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根据原料的性能、预期用途和创新程度,分别从原料的管理属性和管理要求两个维度对新原料进行了分类,并从原料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在产品中的实际功效以及法规管理等方面细化了是否属于化妆品新原料的不同情形。(二)新原料的组成分类参考REACH和CLP法规中对单一组分和多组分物质的界定原则,并结合我国化妆品行业现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经研究将含有明确化学结构的单一组分化学物质,且单一组分含量≥80%的界定为“单一组分新原料”,无明确化学结构的新原料界定为“非单一组分新原料”。(三)对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进行改进和创新根据143号公告“鼓励和支持新原料研究创新”相关要求,《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鼓励注册人、备案人对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明确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调整其使用目的为防腐剂、防晒剂、着色剂、染发剂、祛斑美白剂;或对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明确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开展全面充分研究,形成该原料的研究报告和原料技术要求,并在进行充分的对比研究基础上,可通过优化原料制备技术和生产工艺,且改变原料物质基础等方面开展实质创新性研究,同时提升原料安全、功效、稳定、质量可控性。符合上述情形的,可按照新原料相关要求,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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