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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公开征求《射线束扫描测量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3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射线束扫描测量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3项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填写附件4,并请将意见或建议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25年5月23日前反馈我中心相应联系人。  1、射线束扫描测量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贺丽萍  电话:010-86452614  电子邮箱:help@cmde.org.cn  2、造影剂注射装置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李昊霖  电话:021-68662179  电子邮箱:lihl@ydcmdei.org.cn  3、X射线血液辐照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宋美艳  电话:021-68662117  电子邮箱:songmy@ydcmdei.org.cn  附件:1.射线束扫描测量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2.造影剂注射装置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3.X射线血液辐照设备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4.反馈意见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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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陕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

    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有关规定和国家药监局《药品标准管理办法》《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以及《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等相关工作程序,省药监局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的通告》(2021年第16号)和国家药典委员会关于中药配方颗粒药品标准制定的有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组织完成了第四批66个陕西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的制定工作,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同品种的中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我省制定的相应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即行废止。特此公告。附件:1.陕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品种目录      2.第四批陕西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4月28日附件1陕西省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第四批)品种目录序号标准编号品种名称1SXPFKL-2025001阿胶珠2SXPFKL-2025002白矾3SXPFKL-2025003蚕沙4SXPFKL-2025004炒白果仁5SXPFKL-2025005炒蜂房(果马蜂)6SXPFKL-2025006炒黑芝麻7SXPFKL-2025007炒青葙子8SXPFKL-2025008磁石9SXPFKL-2025009醋艾炭10SXPFKL-2025010醋鸡内金11SXPFKL-2025011大蒜12SXPFKL-2025012稻芽13SXPFKL-2025013地耳草14SXPFKL-2025014冬瓜子15SXPFKL-2025015翻白草16SXPFKL-2025016麸炒芡实17SXPFKL-2025017麸炒泽泻(东方泽泻)18SXPFKL-2025018麸炒泽泻(泽泻)19SXPFKL-2025019狗脊20SXPFKL-2025020谷芽21SXPFKL-2025021鬼箭羽22SXPFKL-2025022核桃仁23SXPFKL-2025023红豆蔻24SXPFKL-2025024槐花炭(槐花)25SXPFKL-2025025黄精(黄精)26SXPFKL-2025026黄药子27SXPFKL-2025027藿香28SXPFKL-2025028姜草果仁29SXPFKL-2025029焦白术30SXPFKL-2025030焦六神曲31SXPFKL-2025031芥子(白芥)32SXPFKL-2025032金沸草(旋覆花)33SXPFKL-2025033酒黄精(黄精)34SXPFKL-2025034酒乌梢蛇35SXPFKL-2025035枯矾36SXPFKL-2025036莲房37SXPFKL-2025037芦荟(库拉索芦荟)38SXPFKL-2025038芒硝39SXPFKL-2025039绵马贯众40SXPFKL-2025040牡丹皮炭41SXPFKL-2025041木鳖子仁42SXPFKL-2025042沙棘43SXPFKL-2025043砂仁(阳春砂;去壳)44SXPFKL-2025044山慈菇(独蒜兰)45SXPFKL-2025045生商陆(垂序商陆)46SXPFKL-2025046四季青47SXPFKL-2025047通草48SXPFKL-2025048土鳖虫(地鳖)49SXPFKL-2025049乌梢蛇50SXPFKL-2025050夏天无51SXPFKL-2025051仙灵脾(巫山淫羊藿)52SXPFKL-2025052鲜地黄53SXPFKL-2025053鲜益母草54SXPFKL-2025054鲜鱼腥草55SXPFKL-2025055鸭跖草56SXPFKL-2025056岩白菜57SXPFKL-2025057盐桑螵鞘(大刀螂)58SXPFKL-2025058盐吴茱萸(吴茱萸)59SXPFKL-2025059淫羊藿(柔毛淫羊藿)60SXPFKL-2025060玉米须61SXPFKL-2025061郁李仁(长柄扁桃)62SXPFKL-2025062泽泻(东方泽泻)63SXPFKL-2025063珍珠母(马氏珍珠贝)64SXPFKL-2025064制白附子65SXPFKL-2025065炙淫羊藿(柔毛淫羊藿)66SXPFKL-2025066自然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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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陕西省延胡索(鲜制)质量标准》等6个趁鲜切制药材标准的公告

    根据《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中药饮片生产企业采购产地加工(趁鲜切制)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药管函〔2021〕367号)相关要求,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品标准管理办法》《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的工作程序和《陕西省趁鲜切制药材质量标准编制要求》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组织完成了《陕西省延胡索(鲜制)质量标准》《陕西省柴胡(鲜制)质量标准》《陕西省黄芩(鲜制)质量标准》《陕西省黄芪(鲜制)质量标准》《陕西省猪苓(鲜制)质量标准》《陕西省药用大黄(鲜制)质量标准》等6个品种趁鲜切制药材标准的制定工作。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对标准施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书面反馈省药监局。特此公告。附件:1.陕西省延胡索(鲜制)质量标准      2.陕西省柴胡(鲜制)质量标准      3.陕西省黄芩(鲜制)质量标准      4.陕西省黄芪(鲜制)质量标准      5.陕西省猪苓(鲜制)质量标准      6.陕西省药用大黄(鲜制)质量标准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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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发布实施《陕西省绞股蓝药材标准》等3个省级中药标准的公告

    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品标准管理办法》《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省级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修订的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和《陕西省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的工作程序,组织完成了《陕西省绞股蓝药材标准》《陕西省绞股蓝饮片炮制规范(修订)》《陕西省蜂王浆冻干粉饮片炮制规范》的制修订工作。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特此公告。附件:1.陕西省绞股蓝药材标准      2.陕西省绞股蓝饮片炮制规范(修订)      3.陕西省蜂王浆冻干粉饮片炮制规范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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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第十六批)的公示

    根据国家《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省局组织对醋莪术(温郁金)等11个配方颗粒质量标准进行了技术审核,形成了第十六批浙江省中药配方颗粒拟公示标准。现予公示,公示期为即日起15天。在公示期内,对公示标准有意见建议,可向我局提交书面反馈意见。联 系 人: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方翠芬联系电话:0571-87180337电子信箱: zjyjzys@zjyj.org.cn联系地址:杭州滨江区平乐路325号邮 编:310052附件:1. 醋莪术(温郁金)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2. 草果仁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3. 炒决明子(钝叶决明)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4. 盐橘核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5. 醋艾炭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6. 醋莪术(广西莪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7. 阿胶珠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8. 花椒(花椒)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9. 龙葵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10. 米炒党参(党参)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11. 乳香(埃塞俄比亚乳香)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公示稿)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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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25年第19号)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3年)》(国家药监局通告2023年第33号),形成《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5年)》,现予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5年)  国家药监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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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九十二批)的通告(2025年第20号)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专家委员会审核确定,现发布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九十二批)。  特此通告。      附件:化学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第九十二批)  国家药监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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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 政策解读

    一、制定《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为推进京津冀区域协同战略,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更好满足京津冀药品经营企业发展合作现实需求,促进三地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京津冀三地药品监管部门结合区域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研究起草《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对京津冀三地药品批发许可管理作出统一而详细的规定。  二、《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起草过程是怎样的?  2024年初,京津冀药品流通协同监管政策研讨会在天津召开,京津冀三地药品监管部门就规范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统一京津冀药品经营(批发)许可管理各项规定达成原则共识,议定由天津市药监局牵头,北京、河北配合做好出台落实《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工作。2024年2月,天津市药监局拟定了《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及附件等文件。2024年3月,三地药品监管部门对讨论和交流的草拟稿进行了5次修改完善,于2024年4月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社会各界意见建议277条。2024年5月征求意见结束后,京津冀三地药品监管部门认真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对有效合理的建议进行了吸收和采纳。2024年11月1日、11月8日,京津冀三地药品监管部门再次召集部分重点药品批发企业进行讨论,对相关的数据和内容进行了论证,对具体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完善。2024年11月30日,三地药品监管部门对《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及其附件进行了完善核定。文件起草过程严格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程序进行,前期调研、草拟、公开征求意见、送审、公平竞争审查、审议和发布等环节均符合法定要求,最终形成了《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  三、《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文件主要是对京津冀药品批发许可管理做了统一而详细的规定,对三地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均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统一。文件正文共六个章节,分别为总则,申请、受理、审查与许可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重新审查发证、补发与注销,委托储存和异地设库,附则;正文后附三个附件,分别为《京津冀药品现代物流实施细则》、《京津冀药品经营(批发)许可现场检查细则》、《药品经营许可证证面内容说明》,分别对京津冀三地药品现代物流开办条件、验收标准和证面内容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特别是《京津冀药品现代物流实施细则》,首次从京津冀三地省级层面统一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条件,统一三地物流企业和三方物流企业的仓库面积、物流及计算机系统、管理人员配备、仓库自动化物流设施设备的配备要求等,为三地在今后统一药品批发企业申办、现场验收等方面确立了文件依据。  四、《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1.申办流程规范一致。京津冀申办药品批发企业统一申办标准、相同申办程序和申报材料,许可证编码方式统一编排,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统一表述,京津冀三地药品批发企业申办同质同标。  2.仓储面积要求相同。在京津冀范围内申办新的药品批发企业,仓库储存作业区整体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或容积不少于50000立方米,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整件货和零货储存区域,其中,整件货储存区应当设有自动化仓库。自动化立体仓库或自动化密集库的托盘货位不少于2500个。开办三方物流企业,应当具备与药品物流规模相适应的储存条件。仓库储存作业区整体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或总容积不少于60000立方米。整件货储存区应当配置自动化立体仓库或自动化密集库,容积不少于25000立方米。自动化立体仓库与自动化密集库的托盘货位数总和不少于5000个(以1.2米×1米标准托盘计)。零货拣选系统货位不少于3500个。  3.仓库设施设备统一。要求入出库管理达到自动化要求,采用适宜设备(如动力输送线、巷道堆垛机、货架有轨穿梭车、分拣机,必要时辅助用的自动导引车、电动叉车等)实现货位自动分配、自动识别、自动寻址功能。整件货储存区应建有自动化立体仓库或自动化密集库,能够实现对整件货的自动化存取作业。自动化立体仓库货架高度在7米或以上,货架内安装巷道堆垛机,堆垛机不少于3台;自动化密集库货架高度应与仓库场地条件相适宜,货架内安装货架有轨穿梭车,穿梭车不少于6台。  4.人员配备统一。要求企业设立与其药品现代物流业务相适应的物流管理部门、配备2名(含)以上物流管理及1名(含)以上计算机管理人员。其中物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物流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物流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含职称);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的计算机相关专业职业资格(含职称)。  企业设立自营分库的,每跨省增加一个分库应增加配备1名(含)以上物流管理及1名(含)以上计算机管理人员。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至少配备物流管理人员及计算机管理人员各2名。设立分库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需具备多仓库物流管理能力及完善的计算机系统,每增加一个分库应增加配备1名(含)以上物流管理及1名(含)以上计算机管理人员。  五、《京津冀药品批发企业许可管理规定》何时实施?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规定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京津冀三地药品批发以及药品委托储存、运输活动的许可办理和经营管理工作。  六、经营放射性药品以及专营中药饮片、冷藏冷冻生物制品的批发企业有哪些要求?  从事放射性药品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申办专营冷藏、冷冻类生物制品的批发企业,应当配备2个及以上独立冷库,总容积不少于1000立方米。专营中药饮片的,仓库储存作业区整体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平方米,其中阴凉库使用面积应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根据经营中药饮片的特殊温度要求以及药品特性设置相应专门仓库。鼓励专营冷藏、冷冻类生物制品或者中药饮片的企业,实现《京津冀药品现代物流实施细则》规定的药品现代物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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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检院关于上线化妆品新原料与关联产品同步申报功能模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药监局《支持化妆品原料创新若干规定》要求,提高新原料和化妆品审评审批效率,中检院对化妆品智慧申报审评系统进行了优化,增加化妆品新原料与关联产品同步申报的功能模块,并于2025年5月9日正式上线运行。通过该模块,化妆品新原料及关联产品的注册人、备案人可以在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时,一并提出使用该新原料的特殊化妆品的注册申请。相关操作指南详见附件。附件:化妆品新原料与关联产品同步申报操作指南中检院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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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山西省中药材、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增补品种进行调研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药饮片炮制,健全我省中药饮片标准体系建设,促进中药饮片质量提升,助力中医药强省建设,参照国家药监局《中药标准管理专门规定》《地区性民间习用药材管理办法》,现拟对我省生产、经营、使用的国家及山西药品标准中未收载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品种或炮制方法(包括民间习用或特色炮制方法的整理和挖掘)进行收集整理,请认真填报调研表,并于2025年5月28日前报送至省药监局药品注册处邮箱:sxyjjzcc@163.com。 附件:山西省中药材、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调研表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9日  附件山西省中药材、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增补品种调研表单位名称:填报时间:   年    月   日序号中药材名称中药饮片名称基原产地年使用量/生产量(kg)临床使用情况炮制方法现执行标准该单位是否有研究能力及意愿备注12345678910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填表说明:1.炮制方法应详尽;2.现执行标准填写标准名称及版本号,如《河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3年版;3.临床使用情况指对症、使用习惯、临床疗效、评价、不良反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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