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二办)罚〔2023〕22号当事人:华制(天津)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1MA05WYR6X5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工业城D6-2-1法定代表人:孙国杰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我局于2023年7月14日接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华制(天津)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规格:155mm×105mm;型号:9801(无菌);生产批号:2022100901)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S2023310),检验报告显示4.8.2无菌检验项目不符合检验依据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对华制(天津)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并将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于2023年7月19日向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因无菌检验项目不能申请复检,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复检请求驳回,最后当事人认可上述检验结论,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确认上述生产批号为2022100901的检验不合格产品为头戴式医用防护口罩,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9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头戴式医用防护口罩时,医疗器械注册证获批型号为耳挂式医用防护口罩,不包含头戴式医用防护口罩。另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27日获得了型号(9802(无菌))头戴式医用防护口罩的注册证批准。我局于2023年9月20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孙国杰进行询问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批号为2022100901的头戴式医用防护口罩,经检验不符合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规定,且在2022年12月27日获得产品注册证增加9802(无菌)型号批准前,生产了上述头戴式医用防护口罩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擅自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的要件。当事人生产的头戴式医用防护口罩产品(生产批号:2022100901)共计30000只,销售单价为1.22元/只,货值金额为36600元。当事人于2023年7月20日发布主动召回公告,共计主动召回涉案产品1950只。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资质情况;2、吉林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S2023310)和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事实;3、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产品技术要求变更对比表、当事人提供的《生产工艺图样介绍》,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未取得注册证前生产9802(无菌)头戴式医用防护口罩的事实;4、批生产记录、灭菌清洗证明、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放行审核单、随货同行单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NO.14505732;NO.02674913),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6、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器械主动召回信息发布》、《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召回并成功召回的事实。我局于2023年1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等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报告。”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于2022年12月27日主动完成注册证变更,并积极主动召回涉案产品,且在本案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提供记录等相关证据,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一)项和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用防护口罩产品1950只;2、没收违法所得36600元;3、处货值金额15倍罚款549000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08148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常澎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9号当事人: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FRKXD2023年08月14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广州博美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90158)。根据我局检查人员于2023年7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化妆品飞行检查的《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存在15项不符合规定情形,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2023年7月13日,我局检查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当天,当事人未生产成品。根据《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中不符合规定的项目中明确指向以下化妆品成品存在缺陷:当事人于2023年3月25日生产“柏薇美白沐浴露(批号:BWC043)”2950支,其中10支用于自检消耗,剩余2940支于2023年6月30日全部售出,销售价为1元/支,销售金额2940元。事发后,当事人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召回产品数量为零。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950元,违法所得为2940元。鉴于当事人已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具备生产化妆品的合法资质,有关工具、设备等为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需要,并非专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我局决定对上述工具、设备不予没收。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940元;二、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294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87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怡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100038342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姜军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879号2022年11月3-13日期间,当事人生产销售检出实际配方成分与备案资料裁明的技术要求不一致的宣博士莹润焕颜霜(规格:30g/盒,批号:YJKBJCA01)行为,构成未按照备案资料裁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裁量为从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 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备案资料裁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2.罚款15000元;上述1、2项罚没款合计19800元。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雅利思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7646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肖宏聪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4号当事人:广州市雅利思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18183811W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竹仔园荫海二横路8号法定代表人:肖宏聪2023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6日完成生产“珍仁堂天然细粒海藻保湿莹润面膜”296瓶,包装规格:400g/瓶,批号:40K06A,其中4瓶用于检验,6瓶作为留样,剩余286瓶全部售出,销售额共计3100元。2023年10月14日,当事人发出产品召回通知,目前已召回上述产品13瓶,剩余产品无法召回。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208.39元,违法所得为3100元。当事人使用的工具、设备并非专用于生产上述涉案化妆品,决定对该工具、设备不予没收。当事人已对召回的13瓶涉案产品进行销毁,我局不再对上述召回物品作没收处理。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No:BFSQD080262002C)、化妆品批生产记录、销售单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11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100元;二、处以罚款2000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名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06820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朱刚刚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6号2023年9月27日,根据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街道石榴桥路43号2楼2023房的广州市名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名称为“Crystal Collagen Powder Gold Eye Mask”的眼膜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当事人承认名称为“Crystal Collagen Powder Gold Eye Mask”的眼膜为广州市名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产品,外包装无任何中文标识,未在国内备案,已向国内客户销售。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250元;二、处15000元罚款。三、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Crystal Collagen Powder Gold Eye Mask”眼膜15000片。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625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慧藤日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6952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谢武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7号当事人:广州市慧藤日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1806191T;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15日委托广州雅太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花依林香氛滋润臻致沐浴露”(批号:2023-07-15、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6-07-14、规格:800ml)350瓶,购进单价为3.8元/瓶,购进总价为1330元。当事人共销售350瓶该批次“花依林香氛滋润臻致沐浴露”,单价为8.5元/瓶,销售总价为2975元。当事人于2023年7月15日委托广州雅太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花依林香氛滋润柔顺洗发露”(批号:2023-07-15、生产日期:/、限用日期:2026-07-14、规格:800ml)320瓶,购进单价为4.2元/瓶,购进总价为1344元。当事人共销售320瓶该批次“花依林香氛滋润臻致沐浴露”,单价为9.5元/瓶,销售总价为3040元。接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已向其经销商发出召回通知,因销售时间过久,无法召回。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委托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6015元,违法所得为3341元。综上所述,当事人委托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花依林香氛滋润臻致沐浴露”(批号:2023-07-15)”、“花依林香氛滋润柔顺洗发露”(批号:2023-07-15)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341元。2、处以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3341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委托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文书送达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2794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昌义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858号当事人:广州市汉邦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65918166Q;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检查,如实交代并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汉邦染发膏3.0”(批号:H23B02C09YB02,限期使用日期:2026/02/08,规格:1剂100ml/支X1+2剂100ml/瓶X1)/盒)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31.2元;二、罚款60000元(罚没共计60331.2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本文书送达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86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知本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03058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吴杰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1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860号当事人:广州知本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MA59DN0K1M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清湖村大山路工业园自编38号之一C栋六楼法定代表人 :吴杰2023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遂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8月31日当事人经省局飞行检查,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现场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关键项目1项、其他重点项目6项、一般项目0项,检查结论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共涉及2个批次的产品存在问题,上述产品合计违法所得1372元,货值138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 产品备案资料、生产记录、成品放行单、出货清单、出库单、产品进出台账、产品发货记录表,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局已于2023年11月 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当事人违反《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办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372元;二、罚款1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该批次“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为当事人从广州爱丽斯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购,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抽检批次产品的进货单,故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不予认定。该批次产品进货数量两盒,销售单价为64元/盒,均用于抽样,故认定货值金额为128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御早堂润黑发露(自然黑)”产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1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尚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80141861C法定代表人李洪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229号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3-11-15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捌圆(368.00元);2.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68.00元2倍的罚款,计柒佰陆拾捌圆整(736.00元);罚没款共计壹仟壹佰零肆圆(1104.00元)。罚款金额(万元)0.073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6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违法事实2023年7月13日,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209号),标示为安徽尚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谷精草(批号190301)经汉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不符合规定,报告编号:2023C0263,检验项目—全检,不合格项目为【性状】(标准规定应具谷精草性状特征,检验结果为占比约34%不具谷精草性状特征)、【检查-杂质】(标准规定为应不得过3%,检验结果为34%)。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