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常州悦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251013519F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陆巧琴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3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药监常处字〔2024〕14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八十八条违法事实该单位停产期间生产并销售了“一次性使用无菌配药用注射器”(编号:苏械注准20172141151)产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罚款叁万元整(3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8/29处罚有效期2025/03/02公示截止期2024/11/29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1闽药监榕稽办处罚〔2024〕11号福建优你康光学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软性亲水接触镜案福建优你康光学有限公司91350105MA33B1NA6D解江冰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U23317451,后顶焦度为-4.00的软性亲水接触镜产品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山东省医疗器械和食品包装检验研究院检验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复检,不符合GB11417.3-2012《眼科光学 接触镜 第3部分:软性接触镜》“后顶焦度”项目要求。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医疗器械批号为U23317451,后顶焦度为-4.00的软性亲水接触镜120片;2、没收违法所得4148.35元;3、处45000元罚款。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至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福州药品稽查办公室,2024年8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案件名称山西老曙光药店连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当事人名称山西老曙光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6MA0GUNRD61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类别: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没收不合格茜草(批号2304308121)1.17kg;没收违法所得783.46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晋药监罚〔2024〕36号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1钦分流罚〔2024〕1号广西众森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提供药品案广西众森医药集团有限公司91450700765805935G吴人育当事人进行药品销售时,于2023年9月14日给***西医诊所开具了4张《广西众森医药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编号分别为:XSAA0402127285、XSAA0102126902、XSAA0102127282、XSAA0102127317)并安排配送员***配送以上销售出库单所涉及的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生产厂家:********,生产批号:72305061)、金嗓子喉片(生产厂家:*********,生产批号:23011801)等33种药品,但当事人未把上述药品送达***西医诊所,而是送到了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便利店,形成了当事人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便利店销售药品的违法事实。我局依法认定当事人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便利店提供药品货值金额为2107.60元,违法所得为2107.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向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零柒元陆角(¥2107.60元);三、并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壹佰零柒元陆角(¥5107.60元)。主动履行2024年8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案件名称山西省绛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当事人名称山西省绛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6701108815R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类别: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处罚内容:罚款二百万元;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晋药监罚〔2023〕20号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内容决定机关名称处罚决定日期公示日期备注1渝药监械处罚〔2024〕7号重庆市万州区银海义齿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案重庆市万州区银海义齿有限公司91500101676104926P姜祖建当事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条例规定进行识别和控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42.00元。2.罚款5000.00元整。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08.272024.08.28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类型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内容行政处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1鄂药监武药处罚〔2024〕7号湖北根生医药有限公司张清文91420111761215778L销售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批号为230303“煅龙骨”)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主动履行。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08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重庆市欣冠医药有限公司:本局于2024年8月2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药监药处罚〔2024〕5号),因下落不明/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是:1.你单位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2.你单位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补办变更登记手续,并处罚如下:警告。如你单位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药监药处罚〔2024〕5号)的决定,可以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渝药监药处罚〔2024〕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联系人:王俊峰 联系电话:023-60353832联系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近期,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山西颐康鑫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晋食药监械生产许20190023号)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不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对山西颐康鑫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采取暂停生产的控制措施。特此通告。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哈尔滨健泽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799262545B法定代表人邵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哈里市监处罚〔2024〕11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经查,哈尔滨市健泽大药房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72号销售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其在微信上从非法定渠道购入的药品有:长秀霖笔芯甘精胰岛素注射液,产品批号:122302053,一盒,产品批号:122208252,一盒,共购入2盒,购入价格为55元/盒,销售价格为55元/盒 ,未销售;来得时甘精胰岛素注射液,产品批号:DBJL050,一盒,购入2盒,购入价格为67元/盒,销售价格为67元/盒,已销售1盒;诺和灵精蛋白人胰岛素混合注射液(30R),产品批号:2023010172,一盒,产品批号:2023021132,一盒,共购入2盒,购入价格为35元/盒,销售价格为35元/盒 ,未销售;诺和锐门冬胰岛素注射液,产品批号:2023010612,一盒,购入2两盒,购入价格为42元/盒,销售价格为42元/盒 ,销售1盒。上述非法渠道购入药品均在有效保质期内,扣押药品6盒,已销售2盒,从非法定渠道购进药品共计8盒,货值金额共计:398元 ,违法所得共计:10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哈尔滨市健泽大药房有限公司;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经当事人确认的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哈尔滨市健泽大药房有限公司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非法定渠道药品明细清单,证明哈尔滨市健泽大药房有限公司证明在我局发现违法行为后积极配合调查。处罚依据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哈尔滨市健泽大药房有限公司能主动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证据。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中第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建议对哈尔滨市健泽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渠道药品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违法行为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责令哈尔滨市健泽大药房有限公司改正其销售非法定渠道药品的违法行为,没收从非法渠道购进的药品6盒,没收违法所得109元,并处罚款100000.00元; 违法行为2.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责令哈尔滨市健泽大药房有限公司改正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违法行为3.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责令哈尔滨市健泽大药房有限公司改正其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行为。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109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8-27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8-27处罚机关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