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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望奎县同齐祥大药房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221MA18XYX41L |
| 法定代表人 | 孙亚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望市监处罚〔2024〕1009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
| 违法事实 | 2024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本局于2024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望市监责改[2024]YP1011004号)的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经依法查阅电脑系统药品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1日售出长春迪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40804的处方药“头孢氨苄片”1盒,销售价格为8元/盒,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处方单。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4年10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十二条 / 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5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无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2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5-11-27 |
| 处罚机关 | 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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