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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禾芸嘉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

    主体名称杭州禾芸嘉医院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上市监处罚﹝2024﹞496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8-23处罚内容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5.4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禾芸嘉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其在提供水光项目时,为了减轻消费者的疼痛感,使用“麻舒安”导光凝胶和“缘美达”导光凝胶进行表皮镇静舒缓。2024年5月30日,经杭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测,上述“缘美达”的导光凝胶利多卡因含量为37217ug/g,丁卡因含量为1410ug/g,“麻舒安”的导光凝胶利多卡因含量为50786ug/g,成份与产品外包装描述不符,两款涉案导光凝胶的货值金额为10800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导光凝胶含多卡因、丁卡因等麻醉药物成分,仅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并未按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4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23979577232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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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肇源县君安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行政相对人名称肇源县君安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2MA1BEJNY1B法定代表人冉帅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肇源市监处罚〔2024〕110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2024年7月29日执法人员对肇源县君安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劲松进行的询问调查,负责人刘劲松承认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经查,上述四个品种的处方药,全部都是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都有购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 现场检查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 ,证明责令改正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 询问调查情况。 4.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授权委托情况。 5.肇源县君安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肇源县君安医药有限公司经营资质。 6.法定代表人冉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冉帅的身份。 7.负责人刘劲松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刘劲松的身份。 8.执业药师王凤莉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证明 执业药师的情况。 9.肇源县盛达医药有限公司商品销售随货同行单和消炎利胆片、秋水仙碱片/云植药盒复印件各一份,证明 肇源县君安医药有限公司索证索票情况。 10.肇源县盛达医药有限公司商品销售随货同行单和诺氟沙星胶囊药盒复印件一份,证明 肇源县君安医药有限公司索证索票情况。 11.肇源县盛达医药有限公司商品销售随货同行单和藿香正气水药盒复印件一份,证明 肇源县君安医药有限公司索证索票情况。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 年 8月 16 日我局召开集体讨论。经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一般处罚应当在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30%—70%之间,从重处罚应当超过最低罚款数额与最高罚款数额区间的70%;”之规定,依法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依法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8-2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8-23处罚机关肇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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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台河市鹏宇药店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行政相对人名称七台河市鹏宇药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MA1B3M8L8B法定代表人李冠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七市监处罚〔2024〕2087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违法事实2024年4月15日,执法人员接到我局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受理的投诉:称其在新兴区鹏宇药店购买格华止和开塞露,药店开具的票据与药品不符。执法人员与投诉人联系了解到:“举报人姜某萍于2024年4月13日在七台河市鹏宇药店购买了一盒“盐酸二甲双胍片”(药品名称为格华止)和五只开塞露,药店开具的票据与药品不符。”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对七台河市鹏宇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经营场所阴凉柜后侧小库内有药品盐酸二角双胍片等25个品种,现场均提供不出相关供货资质以及购进票据,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现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7日对该药店负责人张斌进行了询问调查,于2024年4月18日对该药店法定代表人李冠虎进行了询问调查,于2024年4月26日对药店营业员王振凤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取得了相关证据。于2024年4月22日向涉案药品生产商所在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于2024年5月20日收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州检查分局复函,于2024年5月21日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于2024年6月3日收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通检查分局复函。处罚依据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案件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00.00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 4、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氟比洛芬凝胶贴膏”3盒、“舒肝解郁胶囊”5盒、“单硝酸异山梨脂片”3盒、“磷酸西格列汀片”6盒、“达格列净片”3盒、“复方甲氧那明胶囊”2盒、“银杏蜜环口服溶液”2盒、“盐酸二甲双胍片”3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5盒、“金水宝片”2盒、“丁苯酞软胶囊”5盒、“复方丹参滴丸”11盒、“盐酸昂丹司琼片”3盒、“硝苯地平控释片”10盒、“盐酸贝那普利片”2盒、“迈之灵片”2盒、“黄葵胶囊”6盒、“尿毒清颗粒”1盒、“和血明目片”3盒、“脑心通胶囊”1盒、“双氯芬酸二乙胺乳胶剂”5盒、“盐酸坦索罗辛缓释胶囊”2盒、“参松养心胶囊”5盒、“速效救心丸”11盒、“养心氏片”8盒。 合计:100,021.00元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2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8-23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8-23处罚机关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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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嘉芸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

    主体名称杭州嘉芸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杭上市监处罚﹝2024﹞483号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决定时间2024-08-22处罚内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0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杭州嘉芸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对当事人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且产品无库存,故不再责令当事人改正,本案货值金额为2400元,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0000元。对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自2024年4月开始使用“韩夫”导光凝胶进行表皮麻醉。该批次导光凝胶经杭州市某科学研究院检测,利多卡因含量为17327ug/g,丁卡因含量为307ug/g,与产品外包装描述不一致。该批产品是其公司医生胡某某于2024年3月22日、5月3日从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处采购,货值240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韩夫”导光凝胶。当事人购买使用导光凝胶,但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经检测,当事人使用的“韩夫”导光凝胶含利多卡因、丁卡因等麻醉药物成分,根据《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第六条第四项“…(四)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的规定,但上述导光凝胶经查询仅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并未按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该产品为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023979577232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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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主体名称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开市监处罚﹝2024﹞213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4-08-22处罚内容没收药品、生产专用设备及原料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处罚款。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拘留。;罚款金额(万元)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070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浙江源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销售不符合中国药典的北柴胡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销售的劣药:1.8kg北柴胡;二、没收违法所得7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8240960946021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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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天阳医药有限公司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天阳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5MA1904GE4X法定代表人蒋秀梅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北安市监处罚〔2024〕86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资质; 2.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检查过程; 4.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调查案件过程; 5.检察建议书、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6.经营场所照片二张,证明店铺营业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明知该药品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的药品,无核准的药品质量检验报告,仍然将该药品放在药店内销售.并被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情节严重。处罚类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其他-限制从业处罚内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及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罚款金额(万元)无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未获取到处罚决定日期2024-08-2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8-22处罚机关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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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肇州县博仁医院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行政相对人名称肇州县博仁医院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1MA1BWGFJ8C法定代表人宋亚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州市监械罚〔2024〕119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违法事实认定的事实: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证据证明:票据、证照、笔录、物品、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材料。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处罚的内容:1、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透明贴膜的行为,给予没收违法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用透明贴膜2个,并处罚款3000.00元;2、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罚没合计3000.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0.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8-2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8-22处罚机关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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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肇州县仁笑堂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

    行政相对人名称肇州县仁笑堂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1MA19K5E680法定代表人王宏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州市监械罚〔2024〕118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违法事实认定的事实: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 证据证明:票据、证照、笔录、物品、大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材料。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责令改正处罚内容处罚的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天然橡胶胶乳避孕套1盒;2、并处罚款3000.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0.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无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4-08-22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7-08-22处罚机关肇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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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遂宁市东龙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

    行政相对人名称遂宁市东龙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97899999Q法定代表人何 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处罚〔2024〕2011号违法行为类别销售劣药 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僵蚕(批号:220101,生产企业:河北弘汉药业有限公司)经监督抽验,性状及总灰分不符合规定,符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予以处罚。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药品管理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836.50元(大写:捌佰叁拾陆元伍角零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8365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8月9日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四川省
  • 厦门年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生产无注册证定制式固定义齿案(闽药监厦稽办〔2024〕3-04号)

    纪瓷美(厦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局于2024年8月1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闽药监厦稽办〔2024〕3-04号),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厦门药品稽查办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闽药监厦稽办〔2024〕3-0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闽药监厦稽办〔2024〕3-04号)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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