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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名进行时,2025年广西药物检验员(药物分析)职业技能竞赛启动在即!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药物检验更是保障药品质量的“火眼金睛”。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举办2025年广西药物检验员(药物分析)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2025年广西药物检验员(药物分析)职业技能竞赛即将拉开帷幕。这既是一场专业技能的巅峰对决,也是一次守护公众用药安全使命的集体宣誓。竞赛具体安排如下:一、竞赛组织主办单位:自治区药监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总工会承办单位: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二、竞赛安排竞赛主题:匠心检验 护药安全  竞赛职业:药物检验员(药物分析)  竞赛时间:2025年11月24日16:00前报到;2025年11月25日至26日进行理论知识比赛及实操技能比赛(具体日程以竞赛手册为准)。三、参赛范围全区市级药品检验机构、各药品生产企业、各医疗机构制剂配制单位的在职在岗检验人员。四、报名须知报名方式:采用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名。通过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数智人社”政务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广西“数智人社”系统)(https://www.gx12333.net/)完成信息注册。报名时间:2025年11月6日-11月13日通过登陆广西“数智人社”系统,进入“个人办事—技能大赛”模块下的“参赛单位权限模块”完成参赛资格申请;11月13日完成选手信息填报。作为一名药物检验工作者,我们手中的移液枪、色谱仪,承载的是对生命的敬畏;我们出具的每一份报告,维系的是千家万户的健康安宁。本次竞赛不仅是对个人专业能力的检验,更是对“精益求精、守护安全”职业精神的最好诠释。我们期待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检验同仁把握这次难得的机会,勇敢接受挑战,在竞赛舞台上展现专业风采,共同为提升广西药品安全保障水平贡献智慧和力量!让我们以匠心铸就技能,以责任守护安全!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江苏关于扬州惠馨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苏药监扬处罚〔2025〕3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扬州惠馨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00050267141R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薛娟娟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1****************2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药监扬处罚〔2025〕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违法事实 扬州惠馨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罚款贰万壹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肆拾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2.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14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10 处罚有效期 2026/05/10 公示截止期 2028/11/10 处罚机关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备注 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 江苏省
  • 江苏关于扬州碧丽诗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苏药监扬处罚〔2025〕4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扬州碧丽诗日化用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163238514911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朱正其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3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药监扬处罚〔2025〕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违法事实 扬州碧丽诗日化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罚款叁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10 处罚有效期 2026/05/10 公示截止期 2028/11/10 处罚机关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备注 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 江苏省
  • 江苏关于扬州荣芳化妆日用品厂生产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的化妆品的行政处罚(苏药监扬处罚〔2025〕3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扬州荣芳化妆日用品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16MA1MT74CXT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徐后钢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4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药监扬处罚〔2025〕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 违法事实 扬州荣芳化妆日用品厂,生产不属于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许可项目划分单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应予处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罚款壹拾贰万壹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叁仟壹佰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12.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31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1/10 处罚有效期 2026/05/10 公示截止期 2028/11/10 处罚机关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备注 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罚款金额已确认。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 江苏省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法注销赵大勇等65人的《执业药师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附件:注销的注册证内容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3日 序号姓名执业单位《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1赵大勇重庆市南川区妙康药房5012238400522王少琼重庆市南川区春安医药店(个人独资)5012258400333李刚南川区罗济堂李刚大药房5012228400084彭晓玲重庆市南川区怀信药房5012258400695王廷鹏重庆市南川区王文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水江分公司502224840006冉焱重庆市南川区福康源仁泰药房5012258401437安娜昌野药房南川区娄娅药店5012218400578李玉梅重庆衡生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衡生大药房南川区石墙镇连锁店5012258400179韦堂红重庆聚源丽苑一店大药房50122484001310周宪敏重庆市南川区健本堂杨禄敏大药房50122584007411安旭南川区拓方善雨坤罡龙都药房50222284004112周德会重庆衡生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衡生大药房南川大观镇连锁二店50122484003313文莲重庆市南川区龚晓玉大药房(个人独资)50122584002714陈金燕重庆衡生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衡生大药房南川太平场连锁店50122184002515唐静重庆衡生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衡生大药房南川区南平镇连锁店50122084016716谈自亮重庆衡生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衡生大药房南川区白沙镇连锁店50122584021917陈御宇重庆衡生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衡生大药房南川区康田熙岸连锁店50122084023018陈静重庆市福渝堂葆霖大药房50122584022019韦延会重庆市南川区鹏义药房50122484020820盛明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川区大观店50222484020121程再兴重庆市南川区兴群大药房(个人独资)50222584022322张颖重庆市南川区健本堂欢欢大药房50122484015223郑小容重庆市南川区福康源康安药店50122584014424李韦洁重庆衡生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衡生大药房南川区花山连锁店50122484005925谈自芳重庆市南川区李正容药房(个人独资)50122584011126田玉重庆市南川区民科药店50121984003827孙兴淑重庆拓方善雨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川五店50122284004928程伟重庆市静心堂渝康大药房50122484021629庞剑平南川区爱健药房50222184009830刘婷婷重庆市南川区彭域药房(个人独资)50222584017231杨永芳南川区平鑫药房50122384002232万兴莉重庆善雨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川三店50222384003733许国林重庆拓方善雨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川二店50222284000934张玲重庆衡生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衡生大药房南川区尚都会连锁店50122484003135许亨学重庆市南川区熊会大药房50322584001036韦凯重庆市南川区韦凯药品销售药店50222484014637李洪焱重庆市南川区张贵方药房(个人独资)50122584020038张德川重庆市南川区康德大药房50122384014339程国梅重庆市南川区华仁堂沾杰大药房50222384010640龚莉重庆市南川区周香药房50122484008741张巍重庆善雨好药师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川九店50222584000842张瑜重庆市万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川区钟楼街店50122484019843唐家强重庆市南川区兴久药房50122184012444韦海兰重庆市静心堂渝康二店大药房50122484014445曹  燕重庆衡生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衡生大药房50122384000546金国庆重庆市南川区周存银大药房50122584027147左绍勇重庆市南川区金科世界城福渝堂大药房50122484002748张习惠重庆衡生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衡生大药房南川区大观镇连锁店50122384000949任廷贤重庆衡生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衡生大药房南川香格里拉西苑连锁店50222184000350李晔重庆市南川区福渝堂永乐大药房50222384011651赵胜萍重庆市南川区明星佳园大药房50122584004452徐毅重庆市南川区金满堂药房50222284009253蒲小洪重庆市好药师西街大药房50122484000854秦西红重庆好药师宏旺大药房(个人独资)50222484014355冯朝芳南川聚缘七店大药房50122384012456娄科重庆市南川区李正容药房(个人独资)50122584013457徐春华重庆市大足区海通春华大药房50222511023258陈光碧重庆市大足区罗英大药房50122111006459邓成平重庆胜苇大药房50122311001360邓光华重庆市大足区徐家药店50222511008361秦远素金冠双叶药房重庆市大足区刘兴阳药店50122411010462王丹重庆市大足区永诚药房50222511002063邹梅芳鑫斛大药房奉节县颜林店50122536025364邹学辉重庆市泰和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四十九门市50122536024865米利重庆鹏泰医药有限公司501221520057

    监管 / 自然人处罚 重庆市
  • 广州市红实商贸有限公司对种植体系统配件主动召回

      广州市红实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种植体系统配件,生产批号见附件,因厂家对产品设计进行优化升级,决定对本批次愈合基台型号RS3024,批次7861912,生产日期:2025.02.24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  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  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5年11月10日

    监管 / 主动召回 / 医疗器械 广东省
  •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2025年12号)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我局已依法注销清远关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清城区天湖郦都店等4间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布。序号许可证号许可证标明的有效期限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销原因注销日期1粤CB7630001492025年11月19日清远关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清城区天湖郦都店黄新妹依申请注销2025年10月9日2粤DB76308112028年7月3日清远市清城区人仁大药房陈卫强依申请注销2025年10月15日3粤CA7630004082028年7月12日清远市知心药业有限公司杨彩凤依申请注销2025年10月28日4粤DB7630006382026年10月28日清远市清城区善芝堂大药房*******依申请注销2025年10月30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5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广东省
  • 非处方药转换参苏感冒片的公示

    非处方药转换参苏感冒片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11-10   公示品种:参苏感冒片(规格:每片重0.3克;每片重0.68克)  公示期:2025.11.07到2025.12.07  详情请查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OTC)转换公示栏目  公示期内查看地址:  http://otc.adrs.org.cn:18888/OTCweb/pages/NoticeApply.action  公示期外查看地址:  http://otc.adrs.org.cn:18888/OTCweb/pages/HistoryNoticeApply.action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全国
  • 东方美业(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津药监(二办)罚〔2025〕14号)

    当事人:东方美业(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7KECA43E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精成路18-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善庚身份证件号码:/   2025年7月21日,我局接到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京昌市监案移〔2025〕33号),随函所附中检科(北京)化妆品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CAIQCTC364250110035)显示:“样品名称:清泉清爽洗发露;备案人/生产企业:东方美业(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403-001;规格:290ml;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津G妆网备字2023000116;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超限量)”。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有库存的上述批次的“清泉清爽洗发露”产品,在该公司留样室发现有上述批次“清泉清爽洗发露”产品留样4瓶。当事人现场提供了其生产上述批次的“清泉清爽洗发露”的生产记录等材料。经查,当事人生产过上述批次的化妆品“清泉清爽洗发露”,其涉嫌存在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8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8月8日、2025年9月29日先后两次对当事人质量安全负责人/进行询问调查,2025年9月2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由其公司出具的书面自查报告,2025年9月30日案件调查终结。此案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核实,当事人对“清泉清爽洗发露”产品进行了备案(备案编号:津G妆网备字2023000116;备案日期:2023-02-20),当事人于2024年3月6日生产上述批号为202403-001的“清泉清爽洗发露”(备案人/生产企业:东方美业(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规格:290ml;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津G妆网备字2023000116)产品355瓶,其中2瓶用于成品检验,4瓶用于产品留样,其余349瓶该产品于2024年3月18日全部销售给了个人客户/,销售金额/元,库存为0。后当事人对上述批次“清泉清爽洗发露”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因客户反馈该批产品已全部消耗,因此当事人未能召回该批产品,召回数量为0。本案货值金额1647.07元,违法所得1647.07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东方美业(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张善庚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当事人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询问笔录2份,授权委托书1份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1份;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批号为202403-001的“清泉清爽洗发露”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该公司产品入库记录、产品出库台账、产品销售记录及成品留样记录各1份,出库单复印件及电子发票(普通发票)打印件各1份;5.当事人提供的召回情况说明材料1份;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在普通化妆品(牙膏)备案管理系统截图10份;7.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所使用的原料及原料供货商资质材料1份;8.当事人提供的自查报告1份。2025年10月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二办)罚告〔2025〕1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清泉清爽洗发露”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备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47.07元;2.处3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31647.07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所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1月3日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 天津市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材GAP相关延伸检查结果通报

    根据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2022年第22号)等有关要求,我局开展了中药材GAP相关延伸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公布如下:序号被检查主体被检查品种中药材品种中药材生产企业基地面积基地地址本次检查预计产量检查时间检查结果1深圳津村药业有限公司茯苓饮片茯苓湖北宏图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395亩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陶家河乡296.25吨2025年9月23日-9月27日符合序号被检查主体被检查品种中药材品种中药材生产企业基地面积基地地址本次检查预计产量检查时间检查结果1深圳津村药业有限公司茯苓饮片茯苓湖北宏图中药材科技有限公司395亩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陶家河乡296.25吨2025年9月23日-9月27日符合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11月10日

    监管 / 飞行检查 / 药品 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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