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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渠道购进麝香保心丸行为 苏药监镇处字〔2026〕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上药控股镇江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100731778529R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刘彦翎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苏药监镇处字〔202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麝香保心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违法事实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及其附件1.《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374.4元,罚款3万元 罚款金额(万元) 3.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3744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2/09 处罚有效期 2026/08/09 公示截止期 2026/05/09 处罚机关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数据来源单位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20000014000394R 备注 公示截止期依据文件:《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5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第七条 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罚款金额及没收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因此公示3个月。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包括: (一)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仅受到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仅受到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第一款第三项所称较低数额罚款,是指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对经营主体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江苏省
  • 天津超思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医疗器械生产案(津药监(五办)罚〔2025〕19号)

    当事人:天津超思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MA06A4FL5Y住所: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泉和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嘉2025年11月3日,我局接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线索通报,在2025年江苏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中,标示为天津超思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智能医用制氧机抽检不合格。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天津超思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泉和路6号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持有《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智能医用制氧机《医疗器械注册证》。现场检查生产车间未组织智能医用制氧机生产活动,在企业成品库无智能医用制氧机成品。 2025年11月12日,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5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产品生产、检验、销售情况。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智能医用制氧机《医疗器械注册证》。2024年8月27日,当事人在其生产地址天津市武清区开发区泉和路6号,生产了编号为242600200267的智能医用制氧机。2025年10月31日,当事人生产的智能医用制氧机(编号:242600200267)经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检验,“出口压力”不符合强制性标准YY 9706.269-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2-69部分:氧气浓缩器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业要求》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生产的智能医用制氧机(编号:242600200267),货值金额为*元,违法所得15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复印件,《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现场笔录,《案件移送函》《检验报告》《送达回证》,YY 9706.269-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2-69部分:氧气浓缩器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专业要求》复印件,产品说明书。3.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复印件。4.询问笔录,销售出库单复印件,销售订单发货记录单复印件,天津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026年1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智能医用制氧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本案无从重、从轻、减轻情节,给予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处罚款30000元。罚没合计315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6年2月6日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医疗器械 天津市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2026年 第16号

      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粤食药监法〔2013〕26号)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依法注销广州市信福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19家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通告。许可证号许可证标明的有效期限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销日期注销原因粤BA0200003892026年3月15日广州市信福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宋矿军2026年1月5日企业申请粤AA0200012272029年8月4日广东丽群药业有限公司刘佳丽2026年1月6日企业申请粤BA7690007572028年7月24日东莞市国森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林翠娟2026年1月6日企业申请粤BA7690004892027年9月13日东莞市健芝参大药房有限公司李登胜2026年1月8日企业申请粤AA0200016872028年8月30日广州市番禺区华鑫科技有限公司刘倩2026年1月16日企业申请粤AA7690008602028年11月12日东莞市创嘉药业有限公司叶建华2026年1月20日企业申请粤BA7570001742029年7月6日佛山市正中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吴克濠2026年1月20日企业申请粤BA7690006672027年2月16日广东正民医药有限公司宁永康2026年1月20日企业申请粤BA7570000842029年11月23日佛山市开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严文琴2026年1月27日企业申请粤BA7550007772028年12月25日双闪医药连锁(深圳)有限公司曹二卫2026年1月27日企业申请粤BA7690007422028年5月8日广东壹健大药房有限公司叶晓生2026年1月28日企业申请粤BA0200004602027年7月17日广东民臣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康守营2026年1月28日企业申请粤BA0200000092029年3月30日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魏鹏2026年2月2日企业申请粤BA7690006682027年2月23日广东泓百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陈洪杰2026年2月2日企业申请粤AA7550003012028年7月17日深圳中联广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卫政2026年2月2日企业申请粤BA7690005772026年4月1日东莞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周若鹏2026年2月3日企业申请粤BA7690006792027年5月12日东莞市家和药房有限公司余忠东2026年2月4日企业申请粤BA7690006152026年9月17日东莞市领草堂医药有限公司李金华2026年2月4日企业申请粤BA6630006462026年12月26日广东嘉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邱垂金2026年2月6日企业申请  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9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广东省
  • 广东省广州聚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广告案(穗云市监处罚〔2026〕268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6〕268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事实:2025年11月10日,我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广州聚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22日起在其抖音店铺开设的“杰伦棠聚琦个人护理专卖店”销售的“【控油祛痘】杰伦棠洗面奶深层清洁去黑头去粉刺闭口补水保湿洁面乳”的页面上发布含有“祛痘”“战痘”“祛痘细毛孔”等用语等字样。经查证,上述“【控油祛痘】杰伦棠洗面奶深层清洁去黑头去粉刺闭口补水保湿洁面乳”的产品名称为杰伦棠净颜控油洗面奶,已取得备案,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上述产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化妆品其宣传所称的“祛痘”“战痘”“祛痘细毛孔”等功效。均为当事人自行编造,欺骗、误导消费者。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94支,销售金额为5999.93元。当事人在第三方平台自行发布广告从事广告宣传,我局认定其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所指的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人民币2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聚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320116MA1X1PRD0Q法定代表人:梁露冰处罚决定日期:2026-02-04公示截止期:2026-05-04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监管 / 行政处罚 / 化妆品 广东省
  • 中医药领域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一、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青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经查,杭州青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近视散光叶黄素护眼贴”普通商品广告宣称“散光+近视,一贴恢复视力”等疾病治疗功能;发布的“九芝堂酸枣仁”“江中制药益生菌”“北京同仁堂牌人参蛹虫草高钙蛋白粉”等普通食品广告宣称“改善睡眠”“促进脂肪代谢”“增强免疫力”“缓解疲劳”等保健功效。  2025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9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吉林省松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松原肛肠医院违法广告案  经查,松原肛肠医院在微信公众号、医院简介中宣称,该院为“北京‘安氏疗法’松原分中心”“中国医师协会肛肠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卫生部北京中日友好医院‘安氏疗法’分院”等,上述广告内容虚假,影响群众知情权和就医安全。  2025年11月,吉林省松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云南省玉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云南玉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  经查,云南玉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健康科普的形式发布“三七脂肝丸”处方药广告,违反了“处方药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等有关规定。  2025年10月,云南省玉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监管 / 行政处罚 / 药品 全国
  •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执行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部分省际联盟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 青医保办发〔2026〕6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决策部署,继续扩大改革成效,根据采购文件要求及工作安排,现就执行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部分省际联盟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1.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详见附件1)。  2.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等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详见附件2)  3.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协议期满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中我省参加品种(详见附件3)。  二、执行时间  2026年2月28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至 2028 年12月31日。首年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确认的约定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1)。省际联盟组织集中采购药品与第十一批国采通用名、剂型重合的品种执行国家带量采购政策。  (二)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等药品接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为两年,采购周期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首年约定采购量以各医疗机构在广东医保平台招采子系统选择确认的协议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2)。  (三)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协议期满带量联动接续采购我省参加品种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为两年,采购周期到期后可根据采购和供应等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首年约定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在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选择确认的协议采购量为准(详见附件3)。  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其中国采十一批药品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省际联盟中选产品纳入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的品种,中选结果执行至落地国家中选结果之日,相关产品约定采购量按序时进度进行考核。  四、采购要求及配套措施  (一)签订采购协议。省药品采购中心按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做好平台药品信息维护、通知企业及时完成配送关系建立等工作。各市州医保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医疗机构及时签订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医疗机构发起)。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签订。  (二)落实约定采购量。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进入医院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其中国采十一批药品除残缺规格和基本药物规格外,有约定量中选企业缺少规格的采购量原则上应按含量比例折算至该中选企业可相互可替代的其他中选规格;有约定量中选企业能供应相关品种部分基本药物规格,但基本药物规格不全的,可按含量比例折算至该中选企业可供应的基本药物规格;有约定量中选企业不能供应相关品种的残缺规格和基本药物规格的,医疗机构可采购已挂网能供应残缺规格和基本药物规格产品的其他中选企业产品;碳酸氢钠注射剂50ml以下规格全国无中选企业可供应,该规格首年约定采购量不折算至其他规格,相应采购量不计入约定采购量(第十一批国采药品残缺规格和基本药物规格产品折算表详见附件4)。广东联盟药品接续采购项目的中选限量产品(不包括独家中选限量产品)完成协议采购量后,公立医疗机构可继续采购使用,其增量部分与非中选产品的合计总使用量不超过同品种同组药品总使用量的30%。  (三)合理采购使用中选产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及时消化清理原有库存,提前做好中选产品采购配备等工作,保障中选药品及时进院。优化考核方式,避免集采执行“一刀切”,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年度约定采购量的同时,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满足患者多种用药需求,国采十一批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不高于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采购执行监测时不作为非中选药品统计。对于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对相关科室及医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同时做好对患者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基层医疗机构由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统一定期集中采购。鼓励村卫生室、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方便群众就近购买中选药品。  (四)做好医保结算系统调整。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在我省医保目录内的,以中选价格为医保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国采十一批同通用名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省医疗保障局经办服务中心梳理医保结算系统编码库,及时新增调整相关品种支付标准,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保结算工作。  (五)做好其他配套措施。各市州医保部门要落实集采结果执行的监管责任,主动开展监测分析,及时掌握中选药品的实际执行情况,密切关注高价非中选产品异常使用、采高价不采低价等现象,必要时可采取约谈、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采购周期过程中供应配送监测、货款结算方式等措施,按照我省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附件:1.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及首年协议采购量明细(电子版)     2.广东联盟双氯芬酸等药品和常见病慢性病等药品协议期满接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及首年协议采购量明细(电子版)     3.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协议期满联动带量接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我省参加品种及首年协议采购量明细(电子版)     4.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残缺规格和基本药物规格产品折算表(电子版)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6年2月6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青海省
  • 2025年江西药品抽检三项工作获国家药监局通报表扬

    近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表扬2025年药品抽检工作表现突出单位的通报》,江西省药品抽检组织管理、抽样、质量分析等三项工作表现突出,荣获国家药监局通报表扬。截至目前,江西省药监局药品抽检组织管理工作连续7年,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药品抽样工作连续2年、质量分析工作连续11年获国家药监局表扬。2025年,江西省药监局紧扣国家药监局统一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与风险防控相结合,科学谋划,精准施策,圆满完成了年度药品抽检相关任务,有力保障了公众用药安全。在体系建设上,强化制度与经费双重保障,完善省市联动工作机制,制定网络抽样工作指南,首创 “省队 + 市队” 协同抽样模式,高效统筹国家药品抽检、中药材质量监测和地方药品抽检工作,全年高质量完成国抽抽样1077批、国抽检验559批,省级抽检8426批、省级中药材质量监测151批,其中国抽抽样数量位居全国第二。在能力提升上,持续强化智慧赋能,升级“智慧抽检系统”,实现数据比对、动态提示及系统互联,推动抽检模式向“样品找人”转变;多措并举提升队伍专业水平,通过抽检“云课堂”与线下实训相结合的方式,全年累计培训超 800 人次;深化检验能力建设和探索性研究,规范检验行为和报告管理,全省药品检验机构国家能力验证连续3年“参与率”和“满意率”双百,省药检院3个国抽品种质量分析报告在全国排名靠前,省级药品抽检靶向性与探索性研究、中药材质量监测发现问题率均位居全国前列,为药品监管风险排查筑牢坚实技术支撑。此次表扬是国家药监局对江西省药品抽检工作的肯定,省药监局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坚守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发展理念,持续优化抽检机制、提升专业能力、强化风险防控,以更高标准、更实举措推进药品抽检,为助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省药监局科技处、省药检院供稿)

    监管 / 其它 / 药品 江西省
  • 黑龙江省龙江博瑞医院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龙医保处字〔2025〕第4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龙江博瑞医院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1MA1C72CXXX法定代表人阚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龙医保处字〔2025〕第45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违法事实龙江博瑞医院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和第三项、《黑龙江省行使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黑龙江省行使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试行)》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责令龙江博瑞医院退回损失医保基金金额15057.29元(你已于2023年将违规医保基金退回),处造成医保基金损失金额15057.29元5倍的行政罚款75286.45元,暂停CT、彩超、磁共振、DR科室12个月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罚款金额(万元)7.528645处罚决定日期2026-02-06处罚有效期2026-02-26公示截止期2029-02-06处罚机关龙江县医疗保障局

    监管 / 医保 / 医保 黑龙江省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2026年(2号))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我局已依法注销清远润轩药业有限公司等2间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布。序号许可证号许可证标明的有效期限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销原因注销日期1粤DA7630005262030年7月29日清远润轩药业有限公司刘家生依申请注销2026年1月9日2粤DB76304572026年1月18日清远市清城区秋群药店******过期失效2026年1月29日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2月1日

    监管 / 其它 / 药品 广东省
  • 黑龙江省大庆市鑫世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银亿阳光城医药分店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庆医保行处字〔2026〕第01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大庆市鑫世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银亿阳光城医药分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4MA1CDQAK9Q法定代表人关越恒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庆医保行处字〔2026〕第015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违法事实2023年6月30日至2025年5月22日,存在超限制用药问题,涉及违法使用医保基金数额共计15298.33元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对违法使用医保基金15298.33元处以2.0倍罚款(即30596.66元,大写人民币叁万零伍佰玖拾陆元陆角陆分)。罚款金额(万元)3.059666处罚决定日期2026-02-05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9-02-05处罚机关大庆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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