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以下执业药师(名单详见附件)存在“挂证”行为。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对以上人员,做出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的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的规定,黑龙江省药监局现对其6人《执业药师注册证》予以注销。特此公告。附件: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人员名单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14日附件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人员名单序号姓名注册单位注册证号1崔海蓉哈尔滨良生大药房有限公司231221020132李美华依兰县三江大药房有限公司水韵分店2322250127383贾云泷哈尔滨雨铭大药房有限公司2322210132274马宁哈尔滨金福顺大药房有限公司2322250121015王玉平哈尔滨欢瑞大药房有限公司2322230134866王伟哈尔滨医格大药房有限公司231223010208
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报告,美敦力通过内部投诉监测到,患者程控仪A820应用程序(App)在与SynchroMed泵进行交互(包括读取设备信息、请求推注、重新同步或解除配对)时,随着系统使用时间的增加出现延迟。截至目前,美敦力全球范围内没有因此导致严重伤害的报告。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患者程控仪(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232120219)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6年04月14日
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报告,美敦力通过内部投诉监测到,在灵活输注(flex infusion)模式下进行程控时,A810应用程序应当将所有步骤按时间顺序(从最早到最晚)进行排列,以确保药物按照预定计划输送。然而,如果新增一个与现有步骤完全重叠的灵活给药步骤,随后又修改其持续时间,使其发生在原有步骤之前,应用程序将无法正确重新排序这些步骤。这将导致:在极低概率下,各步骤可能未按时间顺序列出,应用程序可能为这些步骤分配错误的开始时间,预期的灵活给药剂量可能无法在正确的时间输注,甚至完全未被输注,仅输注基础速率,从而导致给药不足。根据步骤的具体程控方式,灵活给药的时间可能偏移数小时,甚至数天。截至目前,美敦力全球范围内没有因此导致患者伤害的报告。美敦力(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医生程控仪(注册证号:国械注进20222120530)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2026年04月14日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械安全,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在全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开展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工作。经陕西省医疗器械质量检验院检验,现对3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予以公告(见附件)。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的医疗器械,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各相关地市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依法处置。特此公告。附件:陕西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名单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10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陕西省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名单序号检验报告编 号标示产品名称委托单位标示生产企业被抽查单位抽样地点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或批号综合判定不合格项和主要问题备注1SJ2025DG0049一次性使用吸痰管扬州晓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扬州晓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延安市宝塔区人民医院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三期图文5.33mm(Fr16)20241102不合格接头内径2SJ2025DG0041一次性使用吸痰管扬州伊贝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扬州伊贝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通用环球西安北环医院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图文4.67mm(F14)×400mm20250402不合格接头内径3SJ2025FT0011远红外筋骨痛可贴阜阳市益泰药械有限公司阜阳市益泰药械有限公司西安格瑞大药房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长乐中路188号图文不规则形IV 10cmx13cmx12 贴/袋x1袋/盒20240901不合格尺寸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管,切实保障公众化妆品使用安全,根据2025年陕西省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在全省范围开展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现对2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予以公告(见附件)。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化妆品,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各相关地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依法处置。特此公告。附件:陕西省化妆品监督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名单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3月10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附件陕西省化妆品监督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名单
序号1企业名称丹东医创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检查时间2026年1月26日-2026年1月30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日常)检查内容检查企业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 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管理方面,存在部分岗位人员培训不到位的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个别记录内容不完整,个别文件内容不完善的问题;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个别操作与文件规定不一致的问题;在设备管理方面,存在个别设备未及时校准的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药品生产监督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完成整改。
河北胡氏宇博药业有限公司:我局在2026年1月和2026年3月的两次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存在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已分别对你公司采取暂停生产和销售的风险控制措施,范围包括中药饮片、毒性饮片。2026年4月,经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此前检查发现的中药饮片风险隐患已消除。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解除对你公司的部分风险控制措施,解除范围: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4月14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主体名称桐乡市崇溪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文号桐市监处罚﹝2026﹞612号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时间2026-04-14处罚内容当事人使用的炒酸枣仁经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未检出酸枣仁皂苷A的成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的规定,该炒酸枣仁经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规定的假药定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使用的药品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仅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17.62元。罚款金额(万元)0.000000没收违法所得0.02176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桐乡市崇溪中医诊所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违法事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桐乡市崇溪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经营中医诊疗服务,具有中医诊所备案证,备案编号为MA*****7D2182,诊疗范围为中医科,备案日期为2023年6月27日。2023年10月27日,当事人从湖北**药材科技有限公司处采购了批次号为230504的炒酸枣仁0.5千克,批号:230504,生产许可证号:鄂20***7,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20年版,内附合格证,盖有湖北**药材科技有限公司质检专用章,进货单价为930元每千克,进货总价为465元。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0日收到该批次炒酸枣仁,并于同日对该药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当事人核对药品票、货、证的一致性,核对外观情况,质量情况,验收结论为合格。经核对验收后,当事人将上述炒酸枣仁置于自己店铺内销售。2024年5月8日,我局收到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假药认定意见(嘉市监药认(2024)2号)认定上述批次炒酸枣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之规定的假药定义。认定该批次炒酸枣仁为假药。另查明,当事人店内批次号为230504的炒酸枣仁仅于2024年2月22日售出450克,单价为1.4136元/克,销售金额为636.12元,违法所得217.62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的炒酸枣仁经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未检出酸枣仁皂苷A的成分,不符合《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假药、劣药的处罚决定,应当依法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论。”的规定,该炒酸枣仁经嘉兴市食品药品与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规定的假药定义。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属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使用的药品为假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仅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17.62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处罚机关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483002559924T数据来源单位省市场监管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000MB190624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我局依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组织现场检查,以下新开办企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内容,现予以公告。 监督电话:0898-66811655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53号邮 编:570216企业名称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企 业所在地经营地址检查时间及检查类型现 场检查员海南博鳌乐城先行港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批发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以上不含冷藏、冷冻药品)海南省琼海市海南省琼海市博鳌镇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乐天路001号C327、C329室2026年03月24-25日(GSP符合性检查)林 丽林宏领刘云海特此公告。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