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经现场检查,祁农(安国)中药材有限公司等35家药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不符合药品生产许可证到期重新发证条件。经我局研究决定,依法注销上述35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特此公告。附件:《药品生产许可证》注销企业名单(共计35家).xls附件:
乌鲁木齐三军鼎美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到3倍的罚款。”附件:行政处罚书
案件来源:在2019年度药品抽验中,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正药业)生产的半夏(法半夏)(批号D181201)、黄柏(批号180701)经检验,其结果均为性状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上述药品依法按劣药论处,该企业生产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该企业对上述两个不合格产品还存在伪造生产、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20年1月13日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于2020年10月23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药监生稽罚〔2020〕2号),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达到情节严重的,要对其直接负责人进行处罚。在企业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当事人任企业负责人,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我局于2020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违反法律、法规的事实:经调查查明,蓝正药业于2018年7月10日生产了黄柏(批号180701)430kg,销售429kg,销售金额17225.2元,货值金额为17265.35元,违法所得17225.2元。调查人员现场检查时,蓝正药业提供的出库记录与实际销售情况不符合。经调查查明,蓝正药业于2018年12月8日生产了半夏(法半夏)(批号D181201)374.5kg,销售346.7kg,货值金额53553.50元,违法所得49578.10元。蓝正药业为了降低经济损失,伪造一套的案产品生产量为15kg、销售量为14kg的记录。经调查查明,当事人陈千权于2017年任蓝正药业企业负责人至今,负责企业的全面工作。蓝正药业违法生产销售劣药黄柏(批号180701)、半夏(法半夏)(批号D181201)并伪造生产销售记录的时间发生于2018年7月10日至2019年9月9日之间,因此,陈千权是企业上述违法行为的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蓝正药业生产销售劣药半夏(法半夏)(批号D181201)、黄柏(批号180701)并伪造生产销售记录,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当事人为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处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从2021年2月10日起,10年内当事人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长乐硅酸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规格型号:CQC-222A+;产品编号:20030900074)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AH2020-QSC-00367),加热器表面温度不均匀度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所检项目不符合GB 9706.1-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YY 0306-2008《热辐射类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渝械注准20162260062《特定电磁波谱治疗器》的要求。处罚的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处罚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湖北龚盛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Y20200299),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编号:2020药4438),其生产的中药饮片北柴胡(批号181201),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性状项目不符合规定(掺杂)。经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0药3745),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复验(报告编号:2020药5676),其生产的中药饮片独活(批号190401),按照《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含量测定项目不符合规定。该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北柴胡、独活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01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2001年施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销售药品的违法所得;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的罚款。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2019年广东省药品抽检计划,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近期药品抽样检验信息通报如下: 一、抽检情况 近期全省共抽查检验41个药品生产企业、437个药品经营企业和170个医疗机构的773个品种共1467批次药品。 经核查确认,本期抽验信息公布如下:766个品种1455批次经检验符合药品标准规定,10个品种11批次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详见附件1)。 主要不符合规定项目有性状、水分、重量差异、分散均匀性、崩解时限、有关物质及含量测定。 二、不合格药品的查处情况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对检验不合格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生产企业和被抽样单位生产销售不合格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情况可在我局和各市县市场监管局网站上查询。 三、药品安全消费提示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在合法正规的医疗机构、药店等购买药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药品时要注意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必要时,可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网站(http://www.nmpa.gov.cn/WS04/CL2042/)的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药品注册相关信息;购买药品后要按说明书标明的贮藏条件保存药品,并按医嘱或用法用量服用药品,特别注意说明书上的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监督工作,如购买到假冒伪劣或质量不合格药品,请及时拨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15。 附件: 1.抽检药品名单.xls 2.相关概念及名词解释.doc附件: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2019年广东省药品抽检计划,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近期药品抽样检验信息通报如下: 一、抽检情况 近期全省共抽查检验43个药品生产企业、550个药品经营企业和163个医疗机构的832个品种共1900批次药品。 经核查确认,本期抽验信息公布如下:827个品种1892批次经检验符合药品标准规定,10个品种10批次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详见附件1)。 主要不符合规定项目有重量差异。 二、不合格药品的查处情况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对检验不合格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生产企业和被抽样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情况可在我局和各市县市场监管局网站上查询。 三、药品安全消费提示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在合法正规的医疗机构、药店等购买药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药品时要注意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必要时,可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网站(http://www.nmpa.gov.cn/WS04/CL2042/)的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药品注册相关信息;购买药品后要按说明书标明的贮藏条件保存药品,并按医嘱或用法用量服用药品,特别注意说明书上的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监督工作,如购买到假冒伪劣或质量不合格药品,请及时拨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15。
辽宁贝乔药业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21年稽查六处药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计划、《中药饮片专项整治方案》、《药品监督现场检查指导手册》等检查内容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变化情况; 2.质量负责人的履职情况; 3.检验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 4.采购、验收人员的鉴别能力; 5.炮制工艺合法合规性; 6.质量标准合法合规性; 7.物料的合法合规性; 5.留样的管理情况; 6.标本的建立情况; 7.物料合规性、年度报告、药品追溯管理及上市后风险管理。存在问题1.企业化验室主任的培训效果不佳,对金银花的检验操作不熟悉;2.《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操作规程》(SOP-WL-010-01)中规定的防霉法可操作性不强,企业没有配备文件规定的烘干设备;3.20190401批菊花存放在常温留样室,菊花应阴凉储存;企业药品留样室存在混放情况(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口罩留样存放在药品常温留样室中);4.产品发运记录中没有记录联系方式的空格,也未记录联系方式;5.企业未建立常年生产品种金银花的标本。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四川敬心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骨碎补(烫骨碎补)和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批号为190422-1的中药饮片骨碎补(烫骨碎补)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性状】不符合规定。涉案药品骨碎补(烫骨碎补)货值金额24692.72元,销售所得18010.22元;剩余148.5kg尚未销售,已被依法扣押。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骨碎补(烫骨碎补)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监督检查中发现普通饮片阴凉库空调无状态卡等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行政处罚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内容1、警告;2、没收扣押的骨碎补(烫骨碎补)148.5kg;3、没收销售劣药骨碎补(烫骨碎补)的违法所得18010.22元;4、并处生产、销售劣药骨碎补(烫骨碎补)货值金额24692.72元1.4倍的罚款即34569.80元。罚没款项合计52580.02元。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2020年安徽省药品抽检计划,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对本行政区域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质量进行了抽查检验。本期共对188个抽样单位730批次产品进行抽验,共涉及222个药品生产企业,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规定(相关检验结果仅对样品负责)。现予以公告。药品安全消费提示:居民用药请遵从医嘱,凭执业医师或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购买处方药;居民购药,请到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店购买;购药时,请索取并保存有效票据,要认真查看药品外包装盒上标注的药品通用名、标签、生产日期、批号和有效期等内容,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购买药品后要按说明书标明的贮藏条件保存药品;如购买到假冒伪劣或质量不合格药品,请及时拨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15。 附件:安徽省药品质量抽查检验信息.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