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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假冒一次性静脉留置针专利被重罚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一起假冒一次性静脉留置针专利案件。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标注的专利原来是客观存在的,但产品生产及销售时,部分标注专利已经失效,虽然主观上可能没有明显的恶意,但这样的行为仍然构成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依法需承担法律责任。  据了解,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匿名举报,反映徐州东昇科技有限公司向徐州市中心医院销售的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属假冒专利产品。接报后,该局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间,徐州东昇科技有限公司以42元/支的价格从生产商——苏州林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19100486的“林华”牌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36000支,并全部以49元/支的价格销售给徐州市中心医院,销售金额合计1764000元。  上述产品生产日期2019年10月31日,外包装标注有发明专利字样及专利号,但其中二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已期限届满终止,涉案产品涉嫌假冒专利。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时,不知道是假冒专利产品,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经核算,销售上述产品交纳的税款合计38111.44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13888.56元。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认为,二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已期限届满终止,产品生产者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项所列行为,属假冒专利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所列行为,同属假冒专利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免于对当事人的罚款。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对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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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通告(第30期)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1年 第20号  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企业申请,现注销广州普希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频治疗仪(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192090655)、东莞市以纯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202140565)、珠海迪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降钙素原测定试剂盒(免疫荧光法)(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192401075)、东莞市睿创新材料有限公司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202141635)、广东汉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医用红外体温计(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202070837)、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掌上全数字超声诊断系统(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162060069)、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便携式心电图检测仪(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182210201)7个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特此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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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飞利浦金科威(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对病人监护仪主动召回

    飞利浦金科威(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报告,G30/G40病人监护仪在小儿和新生儿模式下使用,当ECG输入信号超过300bmp时,其心率显示低于产品声称的上限(300bmp),并且导致设备对此输入信号报警失效。飞利浦金科威(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病人监护仪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  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飞利浦监护仪1.pdf附件: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全国
  • 广东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信息

    广州鹏美精细化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三元里泰安日用化妆品市场B座一层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969339409,法定代表人:陈锡开,身份证号:3303**********2315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情节严重。处罚情况: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公布期限:3年(2021年3月29日至2024年3月28日)鹏美染发膏(黑色)/国妆特字G20111032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64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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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妆品生产企业加入违禁物质被查吊销生产许可证

    广州鹏美精细化贸易有限公司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当事人购进过化妆品禁用原料“邻氨基苯酚”,并自2018年12月开始,生产了2批次的“鹏美染发膏(黑色)”(批号为20181222001、20190608001)。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许可证件。1.没收“鹏美染发膏(黑色)”(批号为20190608001)2631盒;2.没收违法所得2587元,处5倍违法所得罚款(即罚款12935元),罚没款共计15522元;3.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罚款金额(万元):1.2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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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法GSP将不合格药品在合格区,被药监检查发现警告

    瑞康医药常州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违法事实该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至2月24日期间,将200盒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长期存放于仓库常温库待发区(合格品区),该行为违反上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五项、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一项,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类别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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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哈尔滨誉衡安博医药有限公司恢复经营的通告

    黑龙江省药监局依据哈尔滨誉衡安博医药有限公司歇业报告并主动将《药品经营许可证》交回的实际,于2020年8月11日在省局官方网站公告其停业信息。2021年3月19日,根据哈尔滨誉衡安博医药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恢复经营的申请,省局派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哈尔滨誉衡安博医药有限公司已符合恢复经营条件,同意其恢复药品经营活动。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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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包材质量监督抽检质量通告

    为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2020年山东省药包材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省药监局组织各检查分局对全省药包材生产企业、药包材使用单位开展了监督抽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南药品包装材料检验中心实施检验。2020年共完成药包材抽检174批(含应急抽检5批),重点对省内高风险药包材和上一年度抽检不合格的药包材品种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符合标准规定169批,不符合标准规定5批(详见附件)。对本次公告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包材,监管部门已依法进行了查封、责令停止生产和使用、监督处理等控制措施;对生产、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企业,已由监管部门依法进行了查处。特此公告。附件:2020年度山东省药包材质量监督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品种名单.xls附件: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产品 山东省
  • 重庆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1年第5期,总第38期)

    重庆亚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12家不具有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经营资质的企业销售药品类体外诊断试剂。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康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的制何首乌(标示为江西樟树成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19080101批),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书编号:A20YC01213),【含量测定】游离蒽醌不符合标准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上述批次药品为劣药。处罚的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本)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重庆市
  • 重庆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公开表(2021年第6期,总第39期)

    重庆航天火箭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红外线治疗器”(型号CQ-61,出厂编号003726 9K;型号CQ-61P,出厂编号025705 9A;型号CQ-61P,出厂编号017859 9L)经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且经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复检,“传导发射”项均不符合规定。该公司生产上述产品的行为属生产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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