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四十九期)行政检查结果公示7家医药经营生产企业问题,其中铁岭老胡记药业有限公司,铁岭李氏服装有限公司,辽宁鸿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区荣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一类器械生产企业停产,2家一类生产企业不符合日常监督检查,要求按时整改。1家零售连锁总部, 未对空调、换气扇进行定期检查、清洁和维护,并建立记录。和验收结束后,验收员未对通脉颗粒原包装箱加封并标示。
南阳市久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报告,由于其生产的一批次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针座与护套配合不符合标准,企业对其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三级。召回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 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 XXXXZB-JL-053药品召回记录
文山市鑫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自2018年7月9日停产至今,现主动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注销文山市鑫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滇20162614),现予公告。《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准信息如下:企业名称:文山市鑫佳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许可证编号:滇20162614住所、生产地址及生产范围:云南文山三七药物产业园区,中药饮片(直接口服饮片,净制、切制、炒制、蒸制、煮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叶恒春质量负责人:吴朝顺分类码:Y发证机关: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发证日期:2016年08月09日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2019年广东省药品抽检计划,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了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近期药品抽样检验信息通报如下: 一、抽检情况 近期全省共抽查检验65个药品生产企业、649个药品经营企业和255个医疗机构的1063个品种共2444批次药品。 经核查确认,本期抽验信息公布如下:1054个品种2429批次经检验符合药品标准规定,1个品种1批次经检验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详见附件)。 主要不符合规定项目有重量差异。 二、不合格药品的查处情况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对检验不合格药品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生产企业和被抽样单位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情况可在我局和各市县市场监管局网站上查询。 三、药品安全消费提示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在合法正规的医疗机构、药店等购买药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药品时要注意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必要时,可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网站(http://www.nmpa.gov.cn/WS04/CL2042/)的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药品注册相关信息;购买药品后要按说明书标明的贮藏条件保存药品,并按医嘱或用法用量服用药品,特别注意说明书上的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监督工作,如购买到假冒伪劣或质量不合格药品,请及时拨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15。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黑龙江福和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 特此通告。 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2020年 第4号)
2020年,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扎实开展打假治劣“药剑”行动,查办了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有效净化了全省药品领域市场环境。近日,省药监局发布全省药品领域执法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省药监局、金华市局、杭州市局联动查获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当事人采购600万只口罩进行销售,其中540万只民用口罩冒充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60万只散装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更换其他企业包装。涉案口罩经检验均不符合标示的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涉案货值金额872.6万元。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司法机关准备对4名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案例二:杭州滨江区局查处销售未经检验进口化妆品案当事人从国外实体店购进化妆品,用旅行箱装箱携带入关,未经检验就在国内通过网店销售。其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违法所得9.5万元。滨江区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38.1万元行政处罚。案例三:宁波市局查获无证经营药品案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擅自从某公司套购“紫杉醇注射液”6520盒,以个人名义违法销售给他人,涉案货值金额411万元。宁波市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1106万元的行政处罚。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宁波市局同时对涉案的供货企业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四:湖州长兴县局查获非法经营药品系列案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安徽省太和县个人处非法采购药品,向长兴县无证诊所销售。长兴县局联合公安、卫健等部门共查获各类违法经营药品325种,涉案货值金额150余万元。长兴县局对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3起,罚没33万余元。4名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后已被判刑。长兴县局将涉嫌无证行医8起案件移交卫健部门处理。案例五:嘉兴市局查处使用劣药案当事人在中药调配过程中,为节省成本,故意使用已过效期的中药配方颗粒剂48种共80瓶,涉案货值金额1.6万元。嘉兴市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29.9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六:绍兴诸暨市局查获非法经营药品案当事人利用网络售药平台推广及客户维护的便利,将客户退回以及通过微信购进的药品,伪造销售清单进行销售,涉案货值金额40余万元。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1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诸暨市局已对从当事人处非法购进药品的49家单位依法立案调查。案例七:绍兴市局查处使用未经注册医疗器械案当事人使用未经依法注册的定制式义齿,且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采购验收记录,违法所得22万元。绍兴市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98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八:衢州柯城区局查处使用劣药案当事人对药品保管疏于管理,未履行药品保管法定义务,使用超过有效期的注射用头孢西丁钠,涉案货值金额112.5元。柯城区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九:舟山岱山县局查处销售未经检验和无证生产进口化妆品案当事人从淘宝店铺和微商处购进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并对部分进口化妆品自行进行分装,在淘宝网上销售,违法所得61万元。岱山县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71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十:台州椒江区局查获销售假冒伪劣医疗器械案当事人从安徽阜阳个人处购进标示“飘安”品牌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26万只,销售2万余只,涉案货值金额3万元。经鉴定上述口罩为假冒产品。椒江区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没53万元的行政处罚。涉案口罩经检验不合格,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司法机关准备对1名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
2020年儿童化妆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公告,共发现26家儿童化妆品生产企业存在问题,相关单位转载或引用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信息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的宣传报道应当全面、科学、客观、公正”等有关法律规定,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对信息作进一步解读,应作必要的核实。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4日医疗器械行政处罚信息公开,5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符合规定,4家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1家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贵州迪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中药饮片“甘草(甘草片)”、“独活”案,主要违法事实:销售的标示生产单位为四川固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批号为190603的中药饮片“甘草(甘草片)”,标示生产单位为四川翼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批号为190801的中药饮片“独活”,经检验,检验结果均为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第七十五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0年药品质量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监督抽检工作,对全区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药品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5批次抽检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药品及有关情况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对于公告中抽检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涉及的相关单位,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各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控制措施,追根溯源,予以查处。特此公告 附件:2020年监督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