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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2年第8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哈尔滨田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特此通告。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2022年 第8号)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03月31日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2022年 第8号)序号1符合性检查编号黑20220023企业名称哈尔滨田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范围栓剂制剂车间:栓剂生产地址哈尔滨经开区哈平路集中区渤海三路7号现场检查时间2022年3月21-24日备注_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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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的公告

      3月24日上午,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召开2022年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工作会议,对监测工作先进单位进行了表彰。北京市2家基层监测机构、2家医疗机构及2家药械企业工作成绩突出、尽职履责受到通报表扬。  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信息序号持有人(企业)名称检查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类型检查结果1北京晨益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北三街16号01幢01层毒性饮片(黑顺片、白附片、生草乌、生川乌、生白附子、生半夏、生天南星、法半夏、制川乌、制草乌、清半夏、姜半夏、制马钱子、巴豆霜、制白附子、制天南星、炮附片(黑顺片、白附片))2021年12月14日至16日依企业申请符合2北京布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贵大街16号(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天华大街5号院3号楼13层1311)委托华夏生生药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贵大街16号的3车间,软袋线)生产大容量注射剂多层共挤输液用袋(甘油果糖氯化钠注射液)2022年1月11日至14日依企业申请符合3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二街乙二号院小容量注射剂生产车间X3、X5、X6线(普通类最终灭菌(安瓿))、冻干粉针剂生产车间D1线(普通类非最终灭菌)2022车1月18日至21日依企业申请符合4北京市永康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三区2号小容量注射剂(非最终灭菌)(注射剂二车间:注射剂2号生产线)2022年1月26日至28日依企业申请符合5银谷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13号18A针剂一车间(小容量注射剂(一)生产线)生产吸入液体制剂(吸入用盐酸氨溴索溶液)2022年2月23日至25日依企业申请符合  供稿 |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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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2022年第1期)

      根据年度药品抽检计划,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了监督抽检。现将抽检发现的16批次不符合标准规定药品信息予以公告(见附件)。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组织相关药品监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药品采取控制措施并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附件:16批次抽检不合格药品名单  2022年3月30日附件16批次抽检不合格药品名单序号药品品名标示生产单位药品规格生产批号检品来源检验依据不合格项目检验机构备注1金钱草北京本草方源(亳州)药业科技有限公司201201灵宝市中医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含量测定三门峡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2防风通圣丸江苏平光信谊(焦作)中药有限公司201002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卫生院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含量测定洛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3醋没药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190801河南复生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郑州黄河路店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查]酸不溶灰分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4醋没药湖北聚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180901鹤壁市康之源医药有限公司漓江公馆店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查]酸不溶灰分【含量测定】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湖北省局荆门分局回函称该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已注销,该企业未生产过该批号醋没药5没药亳州市豪门中药饮片有限公司/160901鹤壁市佰草厅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山城区春雷路店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查]总灰分、酸不溶灰分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湖北省局回函称该企业已经于2017年倒闭注销6酒苁蓉安徽百岁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统200101河南保和堂药业有限公司沁阳市第三药店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查]水分焦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7制何首乌禹州市百草汇药业有限公司/200201开封市统一医药零售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含量测定】游离蒽醌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调查显示该批次药品不是该公司生产8羌活安徽敬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选190901河南天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一分店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特征图谱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9黄柏(饮片)湖北同仁恒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0501唐河县昝岗乡卫生院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00003【含量测定】小檗碱南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0制何首乌湖北道地药材科技有限公司/200302西平金阳康复医疗中心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含量测定】游离蒽醌驻马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湖北省局荆门分局复函称该企业未生产销售过该批次制何首乌11没药(醋没药)湖北聚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180701洛阳济仁肾病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1006【检查】酸不溶灰分洛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湖北省局荆门分局回函称该企业生产许可证已注销,且未生产过该批次药品12金钱草(金钱草)安国市聚药堂药业有限公司/2009002安阳市文峰区文元堂中医门诊部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性状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安国市市场监管局回函称该企业生产并向该门诊部销售过该批次药品,但否认被抽药品是该企业生产13肉苁蓉(肉苁蓉片)安徽广和中药股份有限公司/201010安阳市天天好医药有限公司国医堂分店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性状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14甘草片安国路路通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08041新乡新华医院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查】二氧化硫残留量新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安国市市场监管局回函称该企业生产过该批次药品,但否认被抽药品是该企业生产15没药(醋没药)安徽省百萃金方药业有限公司/4359-181001林州市健康人医药有限公司中医院店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11006【检查】酸不溶灰分;【含量测定】挥发油安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16曲克芦丁片江苏平光制药有限责任公司60mg20210505河南新众康医药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溶出度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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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2022年一季度第七分局中药饮片生产检查情况汇总表

    检查单位:第七分局序号1234检查时间2022年1月20日2022年2月23日2022年2月21-22日2022年3月10日-3月11日被检查企业名称上海汇济药业芜湖有限公司芜湖振龙齐欣药业有限公司安徽丰原铜陵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马鞍山井泉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检查类型常规检查常规检查其他检查常规检查检查范围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燀制、炒制、炙制、煅制、制炭)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燀制、炒制、炙制、煅制、制炭、直接口服饮片)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炙制、煅制)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燀制、炙制、煅制、制炭)检查人员李刚、金文明李刚、金文明倪敏、甘传会、程正时艳、任东平、高波发现的问题严重缺陷:0项主要缺陷:0项一般缺陷:4项严重缺陷:0项主要缺陷:0项一般缺陷:6项严重缺陷:0项主要缺陷:2项一般缺陷:7项严重缺陷0项,主要缺陷0项,一般缺陷13项检查结论符合符合基本符合符合处理措施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约谈限期整改企业整改情况已整改已整改整改中整改中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械罚〔2022〕1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湘药监械罚〔2022〕1号当事人湖南星怡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21MA4R4RJG6N法定代表人汤龙违法类型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行政处罚内容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2年3月17日备注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械罚〔2022〕1号当事人:湖南星怡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30121MA4R4RJG6N住所(住址):湖南省长沙县湘龙街道雷公岭路36号后栋四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汤龙2021年11月9日至10日,我局审核查验中心检查人员在对你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你企业生产的批号为20210101、规格型号为17.5 cm×9.5cm平面型耳挂式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出厂没有经过微生物指标检验;批号为20210101、规格型号为17.5 cm×9.5cm平面型耳挂式医用外科口罩(中国红)没有批记录和检验记录的问题,怀疑上述2批次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检查人员当场对这2批次产品进行了抽检。2021年12月30日,我局收到湖南省药检院寄来的2份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你企业生产的上述2批次医用外科口罩,经检测符合YY0469-2011标准要求。2022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你企业前期检查存在的问题,分别询问了你企业法人汤龙和质量负责人严学庆,2人均承认由于企业人员流失,管理出现漏洞,上述2批医用外科口罩出厂没有完全按照要求进行检测,其中批号为20210101、规格型号为17.5 cm×9.5cm平面型耳挂式医用外科口罩(中国红)没有批生产记录。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向你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企业进行全面自查整改,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确保生产管理规范、记录真实完整、出厂产品按要求进行检验。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实,你企业生产的批号为20210101、规格型号为17.5 cm×9.5cm平面型耳挂式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出厂没有经过微生物指标检验;批号为20210101、规格型号为17.5 cm×9.5cm平面型耳挂式医用外科口罩(中国红)存在没有批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的问题。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湖南星怡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资料》复印件1套,内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MA4R4RJG6N)、《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证号:湘食药监械生产许20200088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医疗器械的主体合法性。                                    2.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Q202110435、YQ202110436),证明你企业生产的2批次医用外科口罩质量符合YY0469-2011标准要求。                                               3.《关于移交湖南星怡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线索的函》,《湖南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现场检查报告书》、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及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         4.湖南星怡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整改报告》,证明你企业积极进行整改。我局于2022年3月9日依法向你企业送达了《湖南省药品监管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湘)药监械罚告〔2022〕001号】。你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听证、陈述、申辩。经审查,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出厂的医疗器械应当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第四十七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采购、生产、检验等过程进行记录。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可追溯的要求。”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制定产品的检验规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或者证书。”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你企业生产的上述2批次医用外科口罩,经湖南省药检院检测,符合YY0469-2011标准要求,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企业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你企业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368120100100249628;开户行:兴业银行长沙江滨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法律规定,将已经采取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企业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     2022年3月17日  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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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广东东稷药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发文报告我局,你公司注册地址处于关闭状态,仓库地址物业已被拍卖。质量负责人梁海勋已变更注册至其他药品经营企业。经查询省局药品流通电子监管系统,你公司长期未上传药品购销数据。综上所述,你公司已不具备经营药品的基本条件,已处于关闭状态。依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的管理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第(八)项和第七条的规定,我局拟注销你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AA7570204)。  现依法公告送达《注销事先告知书》(粤药监通销先告﹝2022﹞1号),你公司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注销事先告知书》,逾期即为送达。  如你公司对上述行政决定有任何异议,可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附:《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事先告知书》(粤药监通销先告﹝2022﹞1号).pdf  本机关联系方式: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之二 邮编:510080  联系处室:药品监管二处 联系电话:020-37886162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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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东斯玛特药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暂停销售药品风险控制措施的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 告2022年 第28号  广东斯玛特药械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存在药品质量安全隐患。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控制措施,现予以公布。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检查时间综合评定结论广东斯玛特药械股份有限公司粤AA02003712022年3月11日不符合要求  企业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整改报告,提出解除风险控制措施申请。特此通告。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2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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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飞利浦金科威(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对温度探头/可重复使用的温度探头/温度(TEMP附件)主动召回

      飞利浦金科威(深圳)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温度探头/可重复使用的温度探头/温度(TEMP附件),生产产品型号为21075A、21076A、21078A,经内部监控发现食管/直肠/皮肤温度探头的使用说明书(IFU)中包含的与可重复使用探头的清洁和消毒过程相关说明不充分,飞利浦金科威(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决定发起主动召回。  飞利浦金科威(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温度探头/可重复使用的温度探头/温度(TEMP附件)(注册证号:粤械注准20162210079/粤械注准20162070818/国械注准20173070329/国械注准20173070562/国械注准20173071293)产品型号为21075A、21076A、21078A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 三级 。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次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  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pdf  2022年3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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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津药监(一办)罚〔2021〕42号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一办)罚〔2021〕42号当事人: 天津壹号药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6D00Y14             住所(住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南路39号A2-3、A2-4库及夹层办公区A2-00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冷曙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2021年12月17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天津壹号药业有限公司存在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问题,2021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因当事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21年12月21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本案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计算机系统显示“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Ⅱ)”(批号:U000379,库存1盒)、“盐酸坦索罗辛缓释胶囊”(批号:210221,库存2盒)、“藿香清胃胶囊”(批号:20210119,库存13盒),现场实际库存为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Ⅱ)(批号:U016899,库存1盒)、盐酸坦索罗辛缓释胶囊(批号:210418,库存2盒)、藿香清胃胶囊(批号:20201209,库存13盒),上述三种药品在药品经营计算机系统中显示的批号与实际库存批号不一致;当事人的销售订单管理系统中显示销售的药品批号与药品销售单中的批号不一致,存在计算机系统不能实现药品可追溯的事实,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可追溯”的规定。当事人存在销售订单管理系统中显示销售的药品批号与实际销售的药品批号不一致的事实,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一条:“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一致”的规定。当事人于2021年11月8日因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被我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我局出具的《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一办)罚〔2021〕32号)显示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故本案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属逾期未改正的情形。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天津壹号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冷曙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天津壹号药业有限公司的主体资质。2.2021年12月20日现场笔录1份、2022年2月15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库存照片6张、药品经营计算机系统截图1张,当事人关于“账票不符”的情况说明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西格列汀二甲双胍片(Ⅱ)、盐酸坦索罗辛缓释胶囊、藿香清胃胶囊在药品经营计算机系统中库存批号与实际库存药品批号不一致,计算机系统不能实现药品可追溯的事实。3.2022年2月15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计算机系统截图26张,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订单管理系统中销售的药品批号与药品销售单中的批号不一致,计算机系统不能实现药品可追溯的事实。4.2022年3月17日询问笔录1份、药品经营计算机系统截图1张、销售单(销售单号:ZXD2021091710343915142704,ZXD2021092813571215490597,ZXD2021102414075916224483、ZXD2021081210182113930959、ZXD2021081412495414009207、ZXD2021081416331914017309、ZXD2021081414514414012897、ZXD2021081410571614005106、ZXD2021081521065014045930、ZXD2021092208195215258758、ZXD2021092917130015539943、ZXD2021093017572115572902、ZXD2021111117051016820031)复印件各1份、销后退回记录(DO单据号:7062434649)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订单管理系统中显示的药品批号与实际销售的药品批号不一致的事实。5.2022年2月17日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库房照片1张、当事人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6.《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一办)罚〔2021〕32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九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属逾期未改正情形的事实。2022年3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药监(一办)听告〔2021〕42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障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予以处罚。本案不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详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3月29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由法院强制执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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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市场检查结果的通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市场检查结果的通告(2022年 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省药监局近期组织对6家药品批发企业开展了重点检查、GSP符合性检查;对10家药品使用单位进行了延伸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告如下: 一、药品批发企业 对6家药品批发企业进行检查,均基本符合药品GSP的要求,缺陷项目已交所在地检查分局监督整改。 二、药品使用单位 对10家药品使用单位进行延伸检查,基本符合《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缺陷项目已交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检查企业名单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30日附件:检查企业名单重点检查(5家)山东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枣庄有限公司、苏鲁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济宁有限公司、华润济宁医药有限公司GSP符合性检查(1家)山东飞跃达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延伸检查(10家)淄博张店圣诺医院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民康医院、枣庄市中医医院、枣庄市妇幼保健院山亭诚德骨科医院(枣庄市诚德骨科医院有限公司)、枣庄市精神卫生中心济宁市高新区接庄卫生院、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济宁市任城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医院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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