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江西众心堂医药营销有限公司、江西力和医药有限公司、江西百年汉克医药有限公司、江西省贝斯迪医药有限公司、江西华夏腾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福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未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换证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依法注销上述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具体企业信息见附表。6家注销企业具体信息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法人注册地址有效期截止1江西众心堂医药营销有限公司赣AA7920267童云星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城南工业园永盛路2021年7月14日2江西力和医药有限公司赣AA7020336蔡友志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药都医药物流园科技路999号2021年6月13日3江西百年汉克医药有限公司赣AA7900344陈曦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春龙大道以东、渝东大道以北2021年10月9日4江西省贝斯迪医药有限公司赣AA7910355张秋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桑海产业园白马路1100号2021年12月29日5江西华夏腾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赣AA7970365罗文斌信丰县工业园脐橙产业基地2022年3月16日6江西福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赣T791033胡友珍进贤县长山街李长路79号2021年3月22日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罚(2022)57号案件名称江西广炅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江西广炅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0403589242159T法定代表人姓名李伟荣主要违法事实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03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赣药监罚(2022)58号案件名称南城县建洪中药饮片厂生产销售劣药红花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南城县建洪中药饮片厂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月日四位数字)91361021685959889E法定代表人姓名朱建主要违法事实生产销售劣药红花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03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经对北京第一生物科技集团(宁夏)医药有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检查,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决定即日起解除针对该企业的暂停销售风险控制措施。特此通告。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药监(四办)处罚〔2022〕3号当事人:菩彤堂(天津)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5K5B04C住所(住址):天津市宁河区潘庄工业区白庙路南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冯印鹏身份证件号码:******************2022年3月1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菩彤堂(天津)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登陆“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审批系统”,发现当事人未提交2021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当事人现场也无法提供该自查报告。2022年3月1日,我局予以立案。2022年3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30日内上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2021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该行为构成了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情形。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菩彤堂(天津)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原件一份,《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原件一份,“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行政审批系统”中当事人未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截图三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2021年度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具体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2年3月24日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定期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交自查报告”的规定。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给予一般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给予警告。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4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必要时交法院强制执行。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药监药罚﹝2021﹞综-1号),吊销亳州中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注销亳州中强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皖20160162),特此通告。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航卫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报告,GE医疗最近了解到,由于该公司的磁共振成像系统、开放式磁共振成像系统在拆卸MR系统磁体时,如果连接在运输磁体上的轨道、螺栓等安装固定不到位,可能会导致磁体掉落,可能会造成安全问题,因此对上述产品实施主动召回,召回级别为二级。涉及产品的型号、规格及批号等详细信息见《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 附件: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武汉普诺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销“掌式无线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见附表:武汉普诺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注册证信息)。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准予注销并公布。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03月28日 附表:武汉普诺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注册证信息产品名称注册证号注册人名称注册日期有效期注销日期掌式无线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鄂械注准20172232468武汉普诺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2017-10-112022-10-102022年03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1〕7号黔药监行罚〔2021〕51、51-1号案件名称贵州骏江实业有限公司未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案遵义市银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药柴胡(醋北柴胡)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贵州骏江实业有限公司遵义市银花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007389740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596363477A法定代表人姓名邹刚胡有凤主要违法事实贵州骏江实业有限公司未执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遵义市银花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假药柴胡(醋北柴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种类: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六条。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4日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29日备注无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 告2022年 第29号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及《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广东康健尚医药业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粤BA7690598)现场检查确认,上述企业已完成缺陷项目整改,现决定对上述企业解除暂停销售(配送)药品风险控制措施。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