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各市药械化安全性监测报告情况统计表序号各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总数(份)新的严重的报告比例(%)生产企业自主报告数(份)市级未评价报告数(份)报告总数(份)严重的报告比例(%)生产企业自主报告数(份)报告总数(份)严重的报告比例(%)医疗机构报告比例(%)1合肥市132128.6182022540.82148049.32淮北市26823.9029468.701701003亳州市108529.51028634500114004宿州市114430.109533910.90149020.15蚌埠市31618.7011107007014.36阜阳市148231.301993252.8077032.57淮南市3232220961093052.78滁州市75826.513881841.11135098.59六安市48933.70111851.108302.410马鞍山市64753.802801283.901250811芜湖市5793336211060.901004012宣城市47536.2111713815.2067031.313铜陵市15445.501092615.408012.514池州市29930.80432730049057.115安庆市59635.7111650014057.116黄山市33230.7055986.1062016.117广德市4748.9022015017--18宿松县11621.60225003--全省1043131.736284026603.621178038.92022年4月各药械化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报告情况统计表序号药品不良反应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名称报告总数(份)新的和严重的报告比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名称报告总数(份)严重的报告比例(%)化妆品不良反应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名称报告总数(份)严重的报告比例(%)1中国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29027.6黄山市人民医院273.7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2902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医院18248.4池州市人民医院180淮北市人民医院1003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14240.1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140池州市人民医院804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10027中国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110太和县人民医院405马鞍山市人民医院9148.4淮北市人民医院80宣城市人民医院406安徽省亳州市人民医院9010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80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307安徽省黄山市人民医院7631.6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70马鞍山市人民医院208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7522.7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60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109安徽省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7227.8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60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1010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7268.1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60铜陵市立医院1011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6920.3天长市人民医院50铜陵市人民医院1012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6911.6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520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1013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660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40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0014安徽省池州市人民医院6320.6阜阳市人民医院30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0015安徽省阜阳市人民医院6018.3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30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0016安徽省宣城市人民医院5810.3宣城市人民医院250亳州市人民医院0017安庆市立医院5538.2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20阜阳市人民医院0018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4211.9宿州市立医院10淮北矿工总医院0019安徽省淮北市人民医院3312.1安庆市立医院10淮南朝阳医院0020天长市人民医院2850铜陵市人民医院10黄山市人民医院0021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2147.6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10六安市人民医院0022安徽省铜陵市人民医院1827.8马鞍山市人民医院03.7六安市中医院0023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1020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03.7庐江县皮肤病医院0024安徽省六安市人民医院714.3六安市人民医院03.7马鞍山市中心医院0025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60太和县人民医院03.7宁国市人民医院0026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027.6亳州市人民医院03.7宿州市立医院0027安徽省宿州市立医院027.6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03.7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28中国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合肥天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03.7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总计179529.5总计1392.2总计65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2年第19号鉴于江西佳源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康伯乐药业有限公司、江西新瑞祥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翔迎医药有限公司因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2年3月被我局吊销了《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现依法注销上述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具体企业信息见附表。附:4家注销企业具体信息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法人注册地址1江西佳源药业有限公司赣AA7960269肖钡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新工业区2江西康伯乐药业有限公司赣AA7950459阮伟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二路创业孵化园1号厂房3江西新瑞祥实业有限公司赣AA7900465王献华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东兴路工业地产第3栋4江西省翔迎医药有限公司赣AA7930577冯发亮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高新技术产业区丰收工业园锦绣西路(江西省群星塑机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内)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柳分流〔2022〕2号当事人:广西陈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768925502M 住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黄岭村下屯108号之一企业负责人:陈炤兆 联系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黄岭村下屯108号之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1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谭伟伟、程佳佳到达当事人经营地址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黄岭村下屯108号之一送达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1-ZJ0237)及《广西药品抽验品种检验结果送达及拟通告告知书》(桂药监送告B〔年份〕2021-0014号),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质量机构负责人雷卓晴对标示产品为当事人经营销售无异议,并签字盖章确认及确认收到以上材料。在他的陪同下,执法人员依法对广西陈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区及仓库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初步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硫酸锌口服溶液为劣药,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2月27日,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12月24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力子委托质量机构负责人雷卓晴接受本案调查和处理。2022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对质量机构负责人雷卓晴进行询问调查。2022年3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本案自立案调查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程序合法。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实,广西陈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销售的硫酸锌口服溶液【生产厂家:河北金牛原大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批号:11210401,规格:100毫升 0.2克(以ZnSO4·7H2O计)】经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含量测定】168.6%(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判定为劣药。当事人于2021年5月购进硫酸锌口服溶液【生产厂家:河北金牛原大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批号:11210401,规格:100毫升 0.2克(以ZnSO4·7H2O计)】1000盒,购进单价为3.4元/盒;购进金额为3400元;2021年期间销售了648盒,销售单价为4.5元/盒-12元/盒不等,销售金额为5029.50元,退回厂家10盒,退回单价为3.4元/盒,退回金额为34元。12月24日接到该批次硫酸锌口服溶液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后,启动召回程序,共召回130盒,召回单价为4.5元/盒-12元/盒不等,召回金额为900.3元。现仓库有472盒该批次硫酸锌口服溶液,未召回的客户已销售完毕,故实际销售518盒。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桂AA7720150)、《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证书编号:A-GX-19-10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资质。2.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1-ZJ0237)、《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21FY5199),证明广西陈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销售的硫酸锌口服溶液【生产厂家:河北金牛原大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批号:11210401,规格:100毫升 0.2克(以ZnSO4·7H2O计)】经检验不符合规定。3.河北金牛原大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保证协议》、《河北金牛原大药业科技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02353767)、《药品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购进情况。4.《广西陈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验收入库单》复印件1份、硫酸锌口服溶液销售记录1份2页、《广西陈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退货单》复印件1份2页、《广西陈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药品召回通知》、《广西陈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药品召回记录表》。证明当事人涉案经过、违法事实及涉案药品召回情况。5.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证明办案人员收集证据和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的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情况,以及复核过程及意见我局在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前,已于2022年4月13日将《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柳分流罚告字〔2022〕2号)送达给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收到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案件性质本案为一般行政案件五、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当事人配合调查,对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执法程序、询问过程没有异议,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材料真实,未出现拒绝、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2.当事人对已经营销售的劣药硫酸锌口服溶液【生产厂家:河北金牛原大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批号:11210401,规格:100毫升 0.2克(以ZnSO4·7H2O计)】开展主动召回工作。3.当事人购进该硫酸锌口服溶液时与河北金牛原大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并提供硫酸锌口服溶液【生产厂家:河北金牛原大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批号:11210401,规格:100毫升 0.2克(以ZnSO4·7H2O计)】检验报告,当事人无法判定购买并销售硫酸锌口服溶液为劣药。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广西陈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销售的硫酸锌口服溶液【生产厂家:河北金牛原大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批号:11210401,规格:100毫升 0.2克(以ZnSO4·7H2O计)】在广西药品日常监督抽检中经柳州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中心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及参照《关于〈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和《关于药品执法“违法所得”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国食药监法〔2007〕738号)。因其主动召回劣药130盒,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其销售劣药违法所得2368元,没收劣药472盒。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国库账户。该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如你公司不便前来,可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给当事人缴款(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2年4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阜新朵颜商贸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检查时间2022年04月26日-2022年04月26日所在地市阜新市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检查事项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检查企业执行《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和补充资料等有关事宜的通告》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公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天津漱玉泽林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向我局申请换证,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注销天津漱玉泽林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津BA1110058)。特此公告。2022年5月7日(此件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金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68980400H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许钧凯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41202********0219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械罚﹝2021﹞3-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六条第一款 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法事实2022年1月26日,安徽省药监局第三分局接安徽省药监局《关于转办不合格医疗器械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23号)转来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QCHLJ20210257)称:标示金阳有限公司生产的 “远红外筋骨活络贴”(批号20201101),【磁感应强度】项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內容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并处2万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2/05/07处罚有效期2023/05/07公示截止期2025/05/07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地方编码34000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众康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67640662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马军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42101********1038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械罚﹝2022﹞3-2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六条第一款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法事实2022年1月26日,安徽省药监局第三分局接安徽省药监局《关于转办不合格医疗器械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23号)转来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QCHLJ20210257)称:标示安徽众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消炎止痛磁疗贴”(批号20210401),【磁感应强度】项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內容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并处2万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2/05/07处罚有效期2023/05/07公示截止期2025/05/07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地方编码34000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市场检查结果的通告(2022年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省药监局近期组织对23家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开展了重点检查、GSP符合性检查;对11家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延伸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告如下:一、药品批发企业对21家药品批发企业进行检查,均基本符合药品GSP的要求,缺陷项目已交所在地检查分局监督整改。延伸检查1家药品批发企业,延伸检查项目符合药品GSP要求。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及门店对2家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进行检查,均基本符合药品GSP的要求,缺陷项目已交所在地检查分局监督整改。延伸检查1家零售连锁门店,延伸检查项目符合药品GSP要求。三、药品使用单位对9家药品使用单位进行延伸检查,延伸检查项目符合《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特此通告。附件:检查企业名单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附件检查企业名单重点检查(9家)上药控股山东有限公司、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鲁药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同科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方药业有限公司山东海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山东有限公司瑞康医药(山东)有限公司GSP符合性检查(14家)山东诺达医药有限公司、华润医药商业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山东东魅商贸有限公司、山东扁鹊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佰润医药有限公司、济南博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山东鲁圣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济南芯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养天和恒丰仁和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先大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人民药业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世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山东特利尔医药有限公司延伸检查(11家)山东滨州瑞康医药有限公司、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药谷店、济南爱容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济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济南市中医医院、济南市妇幼保健院山东省戴庄医院、山东省立医院、山东省肿瘤医院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济南市第七人民医院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0日受理成都肯格王三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于2022年4月20日起对拟注销成都肯格王三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进行了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异议。根据《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七十条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成都肯格王三氧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川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28号;住所:成都市青羊区苏坡乡万家湾村二组;生产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文澜路336号3幢1层1号(生产区)、2幢2层(办公区);法定代表人:尖锋;企业负责人:尖锋;生产范围 2002分类目录Ⅱ类:6857-6-专用消毒设备,2017分类目录Ⅱ类:11-05-清洗消毒设备]。特此公告。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 告2022年 第42号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2022年广东省药品抽检计划,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现将近期药品抽样检验信息通报如下: 一、抽检情况 经核查确认,本期抽验信息公布如下:抽检了4个药品生产企业、18个药品经营企业和5个医疗机构的61品种共90批次药品。其中,61个品种90批次经检验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药品的查处情况 本期不涉及到不合格药品查处。 三、药品安全消费提示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消费者在合法正规的医疗机构、药店等购买药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药品时要注意查看外包装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等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内;必要时,可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网站(https://www.nmpa.gov.cn/)的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药品注册相关信息;购买药品后要按说明书标明的贮藏条件保存药品,并按医嘱或用法用量服用药品,特别注意说明书上的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药品安全监督工作,如购买到假冒伪劣或质量不合格药品,请及时拨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12315。 附件:抽验药品名单(2022年第2期)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5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