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金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3692829126W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丁明彩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42130********4074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械罚﹝2022﹞3-3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第七条 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法事实2022年5月11日接安徽省药监局《关于转办不合格医疗器械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82号)转来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YLJY202200107)称:标示安徽金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 “热敷贴”(批号20210901,型号规格:10cm*12cm*1贴)经检验,“温度特性”项下,【持续时间】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其他-其他处罚內容1.责令改正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行为;2.并处200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2/07/04处罚有效期2023/07/04公示截止期2025/07/04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地方编码34000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罚〔2022〕5-3号处罚名称河南银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标准医疗器械案处罚类别1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银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用外科口罩(规格型号:平面耳挂式大号,批号:20210103,生产日期:2021年01月03日)经陕西省医疗器械质量检验院检验,“无菌”项目不符合YY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的标准要求。经《台州市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20220035),“被检样品不符合《医用外科口罩》YY0469-2011的要求”。处罚依据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银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MA485TLYXF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尚超宝处罚结果处8.12万元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2-07-04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2-07-04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以下企业经我局组织检查组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现场检查,基本符合要求。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范围检查时间天津尚药堂制药有限公司天津静海国际商贸物流园次干路八和主干路二交口丸剂(蜜丸)、胶囊剂、散剂、颗粒剂、合剂2022年7月1日天士力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北辰区普济河东道2号、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商丹循环工业经济园区、天津市北辰区汀江西路2号、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中药饮片(切制、蒸制)、中药提取、中药配方颗粒2022年7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23456监督检查企业名称国药控股安庆有限公司海王医药安庆有限公司安徽养和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药品经营部上药控股安庆有限公司安庆奥坤医药有限公司安庆天怡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别药品批发药品批发药品批发药品批发药品批发药品批发检查结论基本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检查方式事先不告知事先不告知事先不告知事先不告知事先不告知事先不告知组织单位第九分局第九分局第九分局第九分局安庆市场局安庆医保局第九分局第九分局检查时间2022.4.262022.5.162022.5.182022.6.282022.6.292022.6.3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中基惠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06月29日-2022年06月30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化妆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检查要点105条》情况存在问题现场查看企业留样室温度湿度表显示现场温度22℃、湿度90%,温度超标,企业未及时处理处理措施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整改情况企业现场整改完毕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省药监局6月份组织对33家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开展了GSP符合性检查、重点检查;对25家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进行了延伸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告如下:一、药品批发企业对31家药品批发企业进行检查,26家基本符合药品GSP的要求,缺陷项目已交所在地检查分局监督整改;3家违反药品药品GSP的要求,已交所在地检查分局依法查处;2家企业已自行申请暂停经营。二、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对2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进行检查,均基本符合药品GSP的要求,缺陷项目已交所在地检查分局监督整改。三、零售药店对8家零售药店进行延伸检查,均基本符合药品GSP要求,缺陷项目已交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整改。四、药品使用单位对17家药品使用单位进行延伸检查,其中12家延伸检查项目未发现问题,5家基本符合《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缺陷项目已交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整改。特此通告。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日附件:检查企业(单位)名单一、基本符合要求企业(单位)重点检查(6家):国药控股济南有限公司、青岛天合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润青岛医药有限公司、青岛黄海医药经营有限公司、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药控股青岛有限公司GSP 符合性检查(22家):山东博科生物产业有限公司、山东罗欣众康医药有限公司、泰安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青岛春天恒润昕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青岛海基医药有限公司、青岛福兴堂医药有限公司、青岛瑞驰药业有限公司、青岛正大康恒医药有限公司、山东新丝路医药有限公司、山东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青岛胜悦医药有限公司、青岛科丰医药有限公司、青岛东惠惠泰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部、青岛松山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青岛益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天合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药特药分公司、青岛丰源堂医药有限公司、青岛海诺医药有限公司、青岛百洋西岸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漱玉医药物流(青岛)有限公司、青岛德新康医药有限公司、青岛明德慧医药业有限公司延伸检查零售药店(8家):泰安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志高店、泰安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唐庄店、青岛春天恒润昕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九店、青岛春天恒润昕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二十九店、青岛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即墨硕辉苑店、青岛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润发家园店、青岛德信行惠友大药房有限公司、青岛康源汇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康杰第二十分店延伸检查使用单位(5家):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西五里堆村卫生室、青岛市即墨区灵山卫生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医院、市北区洛阳路街道前哨社区卫生服务站、青岛顺平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安益诊所二、不符合 GSP 要求企业名单青岛福民医药有限公司、海成方数字科技(青岛)有限公司、青岛康杰药业有限公司三、延伸检查项目未发现问题使用单位(12家):济宁高新陈炳东诊所、济宁德轩健康医疗发展有限公司内科诊所、青岛铭聚中医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德惠堂中医诊所、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卫生院、青岛龙田金秋妇女儿童医院、青岛市南观城路社区卫生服务站、李沧区李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青岛市中心医院、青岛嘉德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市北区德泰门诊部、青岛市南健联医院、青岛恩熙医疗有限公司十五大街门诊部四、其他自行申请暂停经营(2 家):山东诺安诺泰药业有限公司、山东宇明医药有限公司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等文件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河北红日药都药业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特此通告。中药民族药监管处2022年7月2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检查范围检查结果通知单编号1河北红日药都药业有限公司2021年12月6日-8日2022年 3月12日-14日浸膏剂(提取车间:提取生产线)、颗粒剂(制剂车间:颗粒剂生产线)、丸剂(水丸、浓缩丸)(制剂车间:水丸生产线、小蜜丸生产线)【上述范围均涉及中药前处理及提取,前处理车间:中药饮片生产线、提取车间:提取生产线】(动态品种为通脉颗粒和海南龙圣堂制药有限公司委托的抗癌平丸、清肺散结丸)、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蒸制、制炭、燀制、发酵)、毒性中药饮片(净制、煮制)冀中药符20220342承德奇滦中药饮片加工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8日-20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制炭、蒸制、煮制、燀制、煅制);毒性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煮制、炒制、炙制);直接口服饮片(三七粉)冀中药符20220353森隆药业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1日-23日丸剂(浓缩丸)(制剂二车间:丸剂生产线),片剂(制剂二车间:片剂颗粒剂生产线),颗粒剂(制剂二车间:片剂颗粒剂生产线)【上述范围均涉及中药提取:提取二车间】冀中药符20220364邯郸市医用氧厂2021年12月21日-22日医用气体(医用氧(分装))冀中药符20220375河北凯诺制药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1日-23日丸剂(蜜丸、水蜜丸)【中药前处理1、2车间:前处理生产线,中药提取车间:提取生产线,丸剂制剂车间:大蜜丸生产线、水蜜丸生产线】、丸剂(水丸)【中药前处理1、2车间:前处理生产线,丸剂制剂车间:水丸生产线】、膏药【膏药制剂车间:膏药生产线】冀中药符2022038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桂药监流罚〔2022〕2号当事人:广西灵山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721201200826Q住所(住址):灵山县灵城镇和平路23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劳礼轩联系地址:钦州市灵山县灵城镇梓崇村委柑子园我局在查处当事人涉嫌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案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情况,于2021年4月20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1日、2020年12月30日-31日、2021年1月18日、2021年5月14日、2021年8月13日、2021年9月3日、2021年10月9日等多次到当事人处核查当事人涉嫌违法从周某某、冯某某、彭某等三人购进药品情况,询问了当事人的企业负责人劳礼轩、副总经理檀雪敏、验收员袁军等相关人员,提取了相关药品购进、入库、销售等资料。同时,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29日、2021年3月31日、2021年4月6日、2021年10月13-14日等多次到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康新药特药公司)核实相关情况和询问该公司的相关人员,并提取了相关资料和说明。经查明,当事人从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周某某、彭某、冯某某等3人购进的单号分别为WZI000000042、WZI000000040等27张票据相关药品的行为构成没有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购进的药品票面货款总金额329075.90元,实际货值金额为357543.55元,违法所得为355707.5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2020年12月30-31日)、 《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月18-19日)、 《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5月14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7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9月3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0月9日);2.《询问笔录》(劳礼轩,2020年12月11日)、《询问笔录》(檀雪敏,2020年12月11日)、《询问笔录》(劳礼轩,2021年8月13日)、《询问笔录》(袁军,2021年10月9日);3.《涉及周燕、冯文光、张伟红、彭天等四人经手向灵山县医药公司销售药品的圣康新药特药公司出库清单或销售清单(随货同行单)统计表》、《广西灵山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彭天药款明细表》、《广西灵山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冯文光药款明细表》、《广西灵山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周燕药款明细表》、灵山医药公司经营药品相关资质材料和对供应商圣康新药特药公司的审计材料复印件;4.《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向广西灵山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药品的情况说明》(2021年1月29日)及附件、《关于向广西灵山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药品情况的说明》(周某某)、《关于向广西灵山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药品情况的说明》(冯某某)、圣康新药特药公司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彭某、周某某、冯某某等3人招工登记表、身份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5.《玉林检查分局关于协查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情况的复函》及附件;6.《广西灵山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法购进药品购销统计表》;7. 灵山县医药公司《说明》;8.《广西灵山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复印件;9.《广西灵山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采购退出单》复印件;10. 27张标示从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药品购进票据(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不予认可)所涉及药品的电脑采购入库单、销售出库单查询截图、药品销售流向统计表等;11.《广西灵山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药品购进票据再确认及货款支付情况的说明》;12.《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药品销售票据再确认及货款回收情况的说明》及附件;13.《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20日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灵山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应收帐款、未收帐款说明》及附件;14.劳礼轩、檀雪敏、袁军身份证复印件、灵山县医药公司《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 当事人在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间,存在通过业务员冯某某、彭某、周某某从圣康新药特药公司购进药品的情况,圣康新药特药公司也确认冯某某、彭某、周某某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经他们手销售给当事人的药品也开具了相关的票据,开具的票据总数约386张,圣康新药特药公司认可大部分票据,不认可单据编号为:WZI000000042 、 WZI000000040等27张票据,但不认可的27张票据上加盖有“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发货专用章”,同时,圣康新药特药公司无法否定这27张销售票据所加盖的“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发货专用章”与该公司使用的发货专用章不一致。圣康新药特药公司存在让冯某某、彭某、周某某代收药品货款的情况,这27张票据所涉及的货款也是用代收货款的方式转到冯某某、彭某、周某某的个人账户或其亲属账户。当事人一直与圣康新药特药公司有业务往来,在对这27张票据上的药品进行入库验收时,见票据上有“广西圣康新药特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发货专用章”就按照有关程序进行验收入库,可见当事人存在被冯某某、彭某、周某某以圣康新药特药公司业务员身份、收款方式、不开具发票的误导、蒙蔽的事实。在案件调查中,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行为,同时积极配合调查,结合当前中央提出的对实体经济的“六稳六保”政策,对当事人的行为应当减轻处罚。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冯某某、彭某、周某某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三十四条,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伍万伍仟柒佰零柒元伍角伍分(¥355707.55元);(2)并处从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药品货值金额357543.55元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叁拾伍万柒仟伍佰肆拾叁元伍角伍分(¥357543.55元)。以上(1)、(2)两项罚没款合计人民币柒拾壹万叁仟贰佰伍拾壹元壹角整(¥713251.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医药公信网大药房璧山区福灵药店,经营者:刘灵仙,经营范围:零售: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等。经营范围: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材等,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4日。2022年3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药店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拆零药品专柜内发现有氨咖黄敏胶囊23板,国药准字H51023456,规格10粒/板,其中1板已拆零销售还剩7粒,产品批号191104,有效期24个月;盐酸吗啉胍片1瓶,国药准字H14023058,规格100片/瓶,内装有44片,产品批号200309,有效期至202202;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10袋,国药准字H36022035,规格3克/袋,产品批号和有效期均被剪掉;风热感冒颗粒7袋,OTC药品,规格10克/袋,产品批号和有效期均被擦掉;通滞苏润江胶囊3板,国药准字Z65020173,规格12粒/板,产品批号和有效期均被剪掉;胃舒片2板,国药准字Z41020921,24片/板,产品批号和有效期均被剪掉。当事人于2020年2月18日以0.67元/板的价格购进上述氨咖黄敏胶囊200板,总共支付134元。当事人于2021年8月26日前销售了45板,后将该药品进行放入拆零专柜进行拆零销售。当事人于2021年1月4日以4.3元/瓶的价格购进上述盐酸吗啉胍片5瓶,总共支付21.5元。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7日前销售了3瓶,后将该药品进行放入拆零专柜进行拆零销售。我局于2022年3月15日查获时,当事人销售的上述2种药品均超过有效期,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为劣药。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风热感冒颗粒、通滞苏润江胶囊、胃舒片4种药品因无法识别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号,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三项之规定,为劣药。涉案药品以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数量计算,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价格,故涉案货值金额:氨咖黄敏胶囊:0.67元/板×22板+0.67元/板÷10粒/板×7粒=15.21元;盐酸吗啉胍片:5.5元/瓶÷100片/瓶×44片=2.42元;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15元/盒÷10袋/盒×10袋=15元;风热感冒颗粒:14.9元/盒÷10袋/盒×7袋=10.43元;通滞苏润江胶囊:23.5元/盒÷2板/盒×3板=35.25元;胃舒片:29元/盒÷2板/盒×2板=29元。总计为:15.41元+2.42元+15元+10.43元+35.25元+29元=107.51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子销售记录截屏,未发现涉案6类药品在超过有效期的情形下销售的记录,且拆零销售未建立销售记录,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强制措施清单、进货单、销售小票,证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的由来。上述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由当事人签名盖手印认可。我局依法于2022年6月16日送达了《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渝璧山市监听告字(2022)24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同时还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也没有新的证据材料提供。我局认为: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禁止销售劣药。当事人将涉案药品拆零销售,其中2种超过有效期、4种药品无法识别有效期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查清问题,且涉案财物较少,具有《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之规定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药品氨咖黄敏胶囊23板、盐酸吗啉胍片1瓶(44片)、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10袋、风热感冒颗粒7袋、通滞苏润江胶囊3板、胃舒片2板。2、罚款10000元。当事人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药监稽处〔2022〕762021000071号案件名称上海镭福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违法行为类型生产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上海镭福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被处罚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310115797045133B法定代表人姓名姜建国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医用激光光纤(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沪械注准20202010317,规格型号:LFK-GX400)所附的说明书中灭菌方式的内容与经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LFK-GX200/400/600/800医用激光光纤使用手册”(说明书编制日期:2014年12月30日)的内容不一致。处罚种类和方式罚款:贰万伍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全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2022年07月0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