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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江苏省2022年第4期药品质量的通告

    依据年度抽检工作计划,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抽检。现将抽检中发现的19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予以通告(详见附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监管部门已依法组织开展对相关企业和单位的查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30日附件:19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序号药品通用名检品来源标示生产企业批号药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备注1西红花南京一百一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医诊所广东康洲药业有限公司220101中药饮片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含量测定1,含量测定:含量测定,检查:吸光度-2酒萸肉徐州慈爱中医门诊部亳州市圣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20201中药饮片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总灰分-3盐补骨脂徐州市德馨医院有限公司湖北道地药材科技有限公司211001中药饮片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外省局回函生产企业未生产过该品种4醋延胡索淮安生态新城福地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江苏华洪药业科技有限公司211129中药饮片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黄曲霉毒素-5蜜款冬花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中心卫生院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20210801中药饮片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检查:杂质-6木通沛县大屯镇中心卫生院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20210801中药饮片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外省局回函不是该企业生产7巫山淫羊藿丰县益丰恒源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一阳药店四川启隆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10501中药饮片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杂质-8炙甘草徐州国葆堂中医门诊部亳州市京皖中药饮片厂211102中药饮片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9炙甘草镇江市丹徒区上党中心卫生院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20210301中药饮片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10木通沛县河口镇孟庄卫生院安徽朱氏康豪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180201中药饮片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11白鲜皮沛县河口镇孟庄卫生院安徽盛源百草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190801中药饮片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12郁李仁淮安市淮阴区丁集中心卫生院安徽省百萃金方药业有限公司210701中药饮片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检查】:酸败度-13蜜款冬花镇江市丹徒区上党中心卫生院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20190601中药饮片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检查:杂质-14法半夏盱眙县观音寺镇卫生院安徽正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1201中药饮片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水分-15紫苏梗徐州天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元大药房徐州中健药业有限公司20200119中药饮片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总灰分-16绞股蓝南京市高淳中医院安徽道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20301中药饮片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安徽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9年版不符合规定浸出物-17骨碎补徐州九龙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10304中药饮片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外省局回函不是该企业生产18白鲜皮徐州九龙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10404中药饮片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外省局回函不是该企业生产19山药徐州九龙妇产医院有限公司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10301中药饮片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二氧化硫残留量外省局回函不是该企业生产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产品 江苏省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2年中药第17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等文件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衡水以岭药业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特此通告。中药民族药监管处2022年12月30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企业名称检查日期检查范围检查结果通知单编号1衡水以岭药业有限公司2022年10月25日-28日硬胶囊剂【制剂一车间(中药硬胶囊剂生产线2),提取二车间(中药提取生产线2),前处理一车间(中药前处理生产线)】;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制炭、煨制、炙制、炖制、煅制、燀制、水飞)(前处理一车间)冀中药符20220762河北万岁药业有限公司2022年12月10日-12日硬胶囊剂(中药前处理及提取二车间: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生产线2、制剂三车间:硬胶囊剂生产线2)、颗粒剂(中药前处理及提取二车间: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生产线2、颗粒二线车间:颗粒剂生产线2)冀中药符20220773衡水以岭药业有限公司2022年12月10日-12日硬胶囊剂【制剂二车间(中药硬胶囊剂生产线3、中药硬胶囊剂生产线4),提取一车间(中药提取生产线),前处理一车间(中药前处理生产线)】冀中药符20220784河北良威药业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8日-20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冀中药符20220795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6月16日-19日丸剂(小蜜丸、水蜜丸、水丸、浓缩丸)(制剂三车间:丸剂生产线、前处理提取车间:前处理提取生产线)冀中药符20220806石家庄市华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2月28日-3月4日口服溶液剂(107车间,100mL口服溶液剂生产线)(动态品种:地氯雷他定口服溶液,国药准字H20223977,上市许可持有人:浙江众延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冀中药符2022081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河北省
  • 保持高压态势不放松 坚决打击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行为——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三批违法典型案例

    近期,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大对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监管执法力度,持续释放强烈监管执法信号,坚决打击各类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行为,对涉嫌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违法广告、无证生产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醒经营者加强自律、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第三批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一广州××医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和12月14日购进“小柴胡颗粒”(规格:3g*18袋),进货价为9.5元/盒,2022年12月14日前以12元-15.8元/盒对外批发销售,2022年12月14日起以20元-32元/盒对外批发销售。该经营者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于12月22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案例二广州市海珠区××药店,于2022年11月21日购进“连花清瘟颗粒”(规格:6g*10袋),进货价为34.5元/盒,2022年12月17日前以57元/盒对外销售,2022年12月17日起将销售价格提高至119元/盒。该经营者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26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案例三深圳市××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购进“乙酰氨基酚”(规格:0.3g*20片),进货价为15.5元/盒,2022年12月13日-12月14日以17元-18元/盒对外销售,2022年12月15日-12月17日以24元-25元/盒对外销售,2022年12月18日-12月22日以37元-38元/盒对外销售。该经营者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坪山监管局于2022年12月23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案例四汕头市金平区××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购进“连花清瘟胶囊”(规格:36粒/盒),进货价为17元/盒,2022年12月1日以17.5元-18元/盒对外销售,2022年12月4日以28元/盒对外销售,2022年12月7日-12月8日将销售价格提高至53元/盒。该经营者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28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案例五茂名市电白区××药房,于2022年9月13日购进“布洛芬悬滴剂”(规格:15ml/盒),进货价为24.90元/盒,2022年12月13日前以26元/盒对外销售,2022年12月13日起将销售价格提高价至43元/盒。该经营者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26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案例六台山市××药房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9日-12月9日购进“连花清瘟胶囊”(规格:0.35g*24粒/ 盒),进货价为9.96元/盒,2022年12月5日前以13元-1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2022年12月5日起将销售价格提高至39元/盒。该经营者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江门市台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12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案例七廉江市××药店,于2022年10月-12月购进山银花(也称银花蕾)、芦根、连翘等中药饮片,进货价分别为0.148元/克、0.068元/克、0.26元/克。2022年12月16日分别以0.3元/克、0.08元/克、0.5元/克对外销售,2022年12月18日起将山银花的销售价格提高至0.5元/克,芦根的销售价格提高至0.2元/克。2022年12月20日将连翘的销售价格提高至0.7元/克。该经营者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湛江市廉江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20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案例八佛山市南海区××药房,2022年12月12日购进“抗原检测试剂”(规格:20份/盒),进货价为80 元/盒,2022年12月16日前以130元/盒对外销售,2022年12月16日起将“抗原检测试剂”拆零销售,每份销售价15元,折合销售价格上涨至300元/盒。该经营者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提高涉案商品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2月21日对该经营者立案调查。案例九广州市××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过年必备清冠饮 疫情反复无不常,国药大师防疫汉方,筑起“健康屏障”》推文,使用了“邓老清冠饮被XX省卫生健康委推荐为新冠肺炎预防第一处方”“邓老金方联合国医师邓铁涛师承团队—邓老清冠饮”“邓老清冠饮…能清热解毒、宣肺化湿、调和脾胃、兼有通便排毒之效”等广告用语,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没4.15万元。案例十近期,惠州市仲恺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处陈某等人涉嫌未经许可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经查,陈某等人在惠环街道某工业园违法生产新冠抗原试剂等第三类医疗器械,并贴“iHealth”商标。现场未发现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以及上述商标授权许可相关文件。“iHealth”商标持有人并未把商标授权给陈某等人,陈某等人也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惠州市仲恺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及有关涉案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
  • 深圳市健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幸福店开架销售处方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华处罚〔2023〕大浪2号处罚名称深圳市健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幸福店开架销售处方药案处罚类别1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药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药品分类管理规定陈列、储存药品的,由药品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罚款。处罚结果罚款1000元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健一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幸福店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094292162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谭圣华处罚决定日期2023-01-06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编码-当前状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深圳市
  • 深圳市瑞草堂药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龙处罚〔2023〕园山1号处罚名称深圳市瑞草堂药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产品(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处罚结果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瑞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783946811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林玉棉处罚决定日期2023-01-06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地方编码-当前状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深圳市
  • 深圳汇美佳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龙处罚〔2022〕龙岗102号处罚名称深圳汇美佳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未经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案处罚类别1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化妆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处罚结果警告;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汇美佳品商贸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MA5ENJYH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阮鹏处罚决定日期2023-01-06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地方编码-当前状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深圳市
  • 广州市美丽经典美容服务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美丽经典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140003974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邱静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1月0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7号当事人:广州市美丽经典美容服务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37194807N法定代表人:邱静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都大道65号之一、二层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在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都大道65号之一、二层的经营场所从事居民服务业,持有有效《营业执照》。2022年9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都大道65号之一、二层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二楼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13盒未开封的“SNTAKTIV Triple Skin Revitalizing Serum(5ML)”,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也未加贴中文标签。当事人在询问调查中确认上述“SNTAKTIV Triple Skin Revitalizing Serum(5ML)”为化妆品,主要用于面部补水,为广州XXX有限公司赠送给当事人的试用产品。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实际售出上述无中文标签化妆品1盒,销售价格为198.00元/盒,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进口报关资料备查。当事人经营上述无中文标签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772.00元,违法所得为198.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检查时间:2022年9月27日)1份、现场检查拍照提取制作的《证据复制(提取)单》8份。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穗花市监城强制[2022]H008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穗花市监城强字[2022]H008号)以《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1份。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1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1份(询问时间:2022年9月28日)。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5、当事人提供涉案化妆品销售订货单1份、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表复印件1份。6、当事人提供涉案化妆品销售单据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1-3由我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据4-6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提出异议,我局予以确认。本局已于2022年12月12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城告字〔2022〕26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疫情影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并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一、没收13盒“SNTAKTIV Triple Skin Revitalizing Serum(5ML)”;二、没收违法所得198.00元;三、罚款100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花都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1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南芳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1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南芳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100017630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郭建军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1月0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10号名称:广州南芳化妆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BE867法定代表人:郭建军成立日期:2014年05月14日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毕村北路12号A栋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1132022年0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确认《检验报告》(No.HZ20220175)中所涉批次产品“晨语婴儿多效保湿霜”为其公司生产,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2022年9月2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查处。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01月10日生产“晨语婴儿多效保湿霜”(批号:NFJ011002,规格:50g/盒,限期使用日期:2023/01/09,保质期:3年,委托方:晨语(北京)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南芳化妆品有限公司)共495盒(其中自检3盒,留样2盒,入库490盒)。当事人于2020年01月18日将490盒上述批次产品销售给委托方“晨语(北京)婴儿用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价4.5元/盒,销售价款共计2205元。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的货值为2227.5元,违法所得为2205元。2022年05月25日,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产品进行抽样,并于2022年08月04日出具《检验报告》(No.HZ20220175),显示菌落总数标准≦500,检测结果为1.3×104,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2年09月30日启用了召回措施,制定了召回计划,向客户发出产品召回通知,进行了整改,截止06月05日产品均被消费者使用,无法召回。对于上述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如下:证据1.2022年05月25日,由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20220175)、《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No.GX202213075)1份;证据2.2022年0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据3.2022年09月30日,当事人的生产负责人郭建全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4.2022年10月10日,当事人的质量主管罗娟接受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6.当事人提供的受委托人郭建全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7.当事人提供的受委托人罗娟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计划》、《产品召回通知》、各1份;证据9.当事人提供的《无法召回情况说明》1份;证据10.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生产记录1份;证据11.当事人提供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景G妆网备字2019003879)1份;证据12.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成本核算单、委托加工产品价格明细表各1份;证据1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门面、经营情况拍摄的照片制作的证据提取单6张。上述证据1由广西民生中检联检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证据2-3、5-6、8、10-13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郭建全签名盖公章确认,证据4、7、9由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罗娟签名盖公章确认。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局于2022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电子送达了穗花市监罚告〔2022〕55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在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须按照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对产品进行卫生质量检验,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未经检验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到五倍的罚款。”的规定,综合本案实际情况,结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一般处罚幅度,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05元;2、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882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1025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1月0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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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艾菲芭美容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经营场所使用化妆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艾菲芭美容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001495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江政科违法行为类型美容美发机构化妆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1月0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9号名称:广州艾菲芭美容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56752170登记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74号首层146房、147房、148房、149房法定代表人:***2022年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汇景北路74号首层146房、147房、148房、149房的广州艾菲芭美容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抽查的“YB YOUR BRAND OF CARE 酵素净颜毛孔凝萃胶(MFG2021/05/10 EXP2024/05/09)”和“绝代百草寡肽舒缓修护面膜”(合格WF***********,保质期三年)未能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及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对你单位开具《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涉案产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并表示无法提供。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0月19日,广州艾菲芭美容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前来我局配合调查,并现场制作《询问笔录》。经查明,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的“YB YOUR BRAND OF CARE 酵素净颜毛孔凝萃胶(MFG2021/05/10 EXP2024/05/09)”和“绝代百草寡肽舒缓修护面膜”(合格WF***********,保质期三年)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对当事人开具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份;证据四:我局于2022年10月19日对广州艾菲芭美容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政科的询问笔录;证据五:涉案产品照片,证实产品的批次、名称。本局于2022年12月23日向当事人广州艾菲芭美容服务连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穗天市监罚告〔2022〕9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经营场所使用化妆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因其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款;...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广州艾菲芭美容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1、给予警告;2、罚款10000元。当事人广州艾菲芭美容服务连锁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1月0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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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妙文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广州妙文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4010600282291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许冬文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1月0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8号当事人:广州妙文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YJG1B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许冬文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雍华东四街2号112房、113房2022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7月3日有销售已过期处方药氟米龙滴眼液〔批号FM6094,规格0.02%(5ml:1mg),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的销售记录,现场已没有氟米龙滴眼液。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涉嫌销售劣药。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2022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7月3日有销售已过期处方药氟米龙滴眼液〔批号FM6094,规格0.02%(5ml:1mg),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的销售记录,现场已没有氟米龙滴眼液。2020年8月20日当事人从广州*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3盒氟米龙滴眼液〔批号FM6094,规格0.02%(5ml:1mg),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单价是*元/盒。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6月2日、6月21日、7月28日各销售一盒上述批号氟米龙滴眼液。2021年7月30日消费者将购买的一盒氟米龙滴眼液〔批号FM6094,规格0.02%(5ml:1mg),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申请退货退款。2022年7月3日,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氟米龙滴眼液时,销售人员没有仔细核对系统记录的相关信息与实物标签标识的相关信息是否相符,也没有向消费者索要处方单,只是在《处方药销售登记表》中作了登记,导致把氟米龙滴眼液〔批号FM6094,规格0.02%(5ml:1mg),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销售出去,销售单价是*元。以上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法所得1.60元;货值金额*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登记表》证明该案的案情来源。2、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2022年7月1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事实。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被委托人处理案件有关事宜。 4、《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随货同行单、发票、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保证协议书、出厂检验报告单、收付款记录、《处方药销售登记表》等资料,证明涉案药品来源、经营情况、库存情况等当事人销售劣药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认定。5、《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本局已于2022年9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天市监听告〔2022〕执七49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及可要求举行听证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于2022年9月27日就处罚幅度向我局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举行了听证,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当事人销售氟米龙滴眼液给顾客时没有仔细核对系统记录的相关信息与实物标签标识的相关信息是否相符,也没有向消费者索要处方单,说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未做到合法合规经营。且该过期药品在使用中确实对顾客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办案单位综合考虑了当事人违法情节,坚持审慎包容原则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建议维持办案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综上,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劣药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60元;二、罚款105000元。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合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劣药的行为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60元;三、罚款105000元。罚没款合计105001.6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河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上所列明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1月0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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