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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3〕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广州妙文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440106002822911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许冬文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1月0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天市监处罚〔2023〕8号
当事人:广州妙文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BYJG1B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许冬文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雍华东四街2号112房、113房
2022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7月3日有销售已过期处方药氟米龙滴眼液〔批号FM6094,规格0.02%(5ml:1mg),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的销售记录,现场已没有氟米龙滴眼液。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涉嫌销售劣药。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2022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7月3日有销售已过期处方药氟米龙滴眼液〔批号FM6094,规格0.02%(5ml:1mg),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的销售记录,现场已没有氟米龙滴眼液。2020年8月20日当事人从广州*医药有限公司购进了3盒氟米龙滴眼液〔批号FM6094,规格0.02%(5ml:1mg),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单价是*元/盒。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6月2日、6月21日、7月28日各销售一盒上述批号氟米龙滴眼液。2021年7月30日消费者将购买的一盒氟米龙滴眼液〔批号FM6094,规格0.02%(5ml:1mg),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申请退货退款。2022年7月3日,当事人销售处方药氟米龙滴眼液时,销售人员没有仔细核对系统记录的相关信息与实物标签标识的相关信息是否相符,也没有向消费者索要处方单,只是在《处方药销售登记表》中作了登记,导致把氟米龙滴眼液〔批号FM6094,规格0.02%(5ml:1mg),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销售出去,销售单价是*元。以上事实当事人予以确认。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违法所得1.60元;货值金额*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单登记表》证明该案的案情来源。
2、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11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2022年7月12日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劣药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被委托人处理案件有关事宜。
4、《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随货同行单、发票、供货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质量保证协议书、出厂检验报告单、收付款记录、《处方药销售登记表》等资料,证明涉案药品来源、经营情况、库存情况等当事人销售劣药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认定。
5、《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采取的整改措施。
本局已于2022年9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天市监听告〔2022〕执七49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由、理由、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以及可要求举行听证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于2022年9月27日就处罚幅度向我局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举行了听证,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当事人销售氟米龙滴眼液给顾客时没有仔细核对系统记录的相关信息与实物标签标识的相关信息是否相符,也没有向消费者索要处方单,说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未做到合法合规经营。且该过期药品在使用中确实对顾客身体健康造成了伤害。办案单位综合考虑了当事人违法情节,坚持审慎包容原则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建议维持办案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劣药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60元;二、罚款105000元。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以上行政处罚决定合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劣药的行为及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三、罚款105000元。
罚没款合计105001.6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天河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上所列明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759882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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