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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小禾诗蔓医药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3〕2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小禾诗蔓医药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200215128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袁娇艳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2月18日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广州小禾诗蔓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34320D;住所: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商贸城小海南路一横街1号自编之一;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袁娇艳;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成立日期:2019年12月17日;营业期限:2019年12月17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批发业2022年4月14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的《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广州小禾诗蔓医药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经营行为的通知》。该通知中要求我局对广州小禾诗蔓医药有限公司在天猫网销售降压贴过程中涉嫌“疑似夸大适用范围,存在诱导和欺骗消费者的风险,产品医疗器械备案号已注销”的行为进行查处。2022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来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登陆天猫平台当事人经营的名为“小禾诗蔓医疗器械专营”的网店,该网店公示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信息,执法人员在该网店未发现有名为“穴位压力刺激贴”的产品在售。2022年5月6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并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2022年7月6日,我局向涉案“穴位压力刺激贴”产品生产厂家所在地的监管部门(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2022年10月17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 回函。2022年10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12月19日,因我局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协助调查以及疫情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按期前来我局询问调查,我局中止案件调查。2022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恢复案件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8日至2022年4月6日期间,通过在天猫平台注册的“小禾诗蔓医疗器械专营”网店销售名称为“穴位压力刺激贴”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厂家:银川佰氏中方医药有限公司,备案号:宁苏银械备20210005号)。上述“穴位压力刺激贴”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备案号:宁苏银械备20210005号)中产品描述为:本产品由球状体、热熔胶和医用胶布、聚乙烯薄膜或离型纸组成。贴于人体穴位处,通过外力仅起到压力刺激作用,而当事人在销售上述“穴位压力刺激贴”的过程中在其网店广告宣传页上使用了“穴位降压”、“血压偏高 心律失常 心悸耳鸣 胸闷气短 头晕目眩 远离高血压”“甄选天然草本材料 多种草本功效成分”“萃取多种材料,成就一张好贴! 天麻 牛膝 黄芩 山药 茯苓 杜仲”等广告用语。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与涉案医疗器械“穴位压力刺激贴”的医疗器械备案信息(备案号:宁苏银械备20210005号)不同,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穴位压力刺激贴”由球状体、热熔胶和医用胶布、聚乙烯薄膜或离型纸组成,成分没有中草药成分,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具有降压以及血压血脂血糖测量的作用。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医疗器械广告,且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未经审查。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费用为2000元。当事人通过“小禾诗蔓医疗器械专营”网店发布违法广告销售医疗器械“穴位压力刺激贴”共计145盒。因我局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当事人经营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穴位压力刺激贴”(生产厂家:银川佰氏中方医药有限公司,备案号:宁苏银械备20210005号)的注销日期,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回函无法回复协查情况,故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经营未取得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证明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资质;2、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产品在售;4、涉案产品的标签照片,证明涉案产品属一类医疗器械及生产厂家信息;5、银川佰氏中方医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涉案产品的成品检验报告单、涉案产品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涉案产品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查验了厂家资质、产品合格文件;6、当事人经营网店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截图1张、网店经营涉案产品的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涉案产品并发布违法广告;7、涉案产品在网店的后台截图、广告协议、广告费收据复印件、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8、协助调查函、协助调查函快递单复印件、复函各1份;证明我局向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9、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我局依法中止案件调查;10、对当事人的第二次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因故无法配合我局调查。2023年2月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穗从市监罚告〔2023〕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经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的规定。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且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备案凭证及合格证明,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二第60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②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裁量基准表二第64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②未造成不良后果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裁量情节为从轻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九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江埔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联系人:江埔市场监督管理所,电话:020-87987216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2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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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雨杰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3〕6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雨杰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400046844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丽珠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2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处罚〔2023〕62号当事人:广州市雨杰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0934961G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安华美博城主楼负一层57A号(不可作厂房使用)法定代表人:黄丽珠2022年10月17日,我局收到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http://cj.nifdc.org.cn/huazp/index.do)下发的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4份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2A08845、№:2022A08846、№:2022A08848、№:2022A08850),上述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欧美奇染发膏(棕色)”(生产日期:2021/12/09)、“欧美奇染发膏(棕色)”(生产日期:2021/06/03)、“欧美奇染发膏(黑色)”(生产日期:2021/12/09)、“欧美奇染发膏(紫色)”(生产日期:2021/06/03),于2022年7月19日被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抽样。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检验结果均不符合规定。2022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安华美博城主楼负一层57A号的经营场所送达上述4份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当事人是上述化妆品“欧美奇染发膏(棕色)”(生产日期:2021/12/09)、“欧美奇染发膏(棕色)”(生产日期:2021/06/03)、“欧美奇染发膏(黑色)”(生产日期:2021/12/09)、“欧美奇染发膏(紫色)”(生产日期:2021/06/03)的经营者。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因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现场已无上述化妆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进货凭据及供货商资质等资料。执法人员经登陆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http://cj.nifdc.org.cn/huazp/index.do)查询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2A08845、№:2022A08846、№:2022A08848、№:2022A08850),发现上述检验报告中上传的抽样样品的外包装图片上均清晰地标示有“国妆特字:G20130778(黑色)”“国妆特字:G20130784(棕色)”“国妆特字:G20130780(紫色)”及“广州市哈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字样。经登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网查询,确认编号为“国妆特字G20130778”“国妆特字G20130784”和“国妆特字G20130780”的注册证的注册生产企业均为广州市哈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31日向上述注册生产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穗越市监妆执三协字〔2022〕102701号),并于2022年11月2日收到上述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穗云市监协复函〔2022〕842号)。根据上述复函,广州市哈肯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4月20日注销而无法就我局协查事项进一步核实。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欧美奇染发膏(棕色)”(生产日期:2021/12/09)、“欧美奇染发膏(棕色)”(生产日期:2021/06/03)、“欧美奇染发膏(黑色)”(生产日期:2021/12/09)、“欧美奇染发膏(紫色)”(生产日期:2021/06/03)均为染发类产品,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和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的规定,属于须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因上述化妆品外包装标示的生产日期均在2021年4月20日之后,而上述化妆品外包装上标示的产品注册生产企业已于2021年4月20日注销,我局认定上述化妆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化妆品为当事人2022年初从到店铺推销的人员手中购进,购进数量为40盒(各10盒),购进价格为3元/盒,销售价格为15元/盒,均已售出(含抽样)。当事人销售上述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600元(40盒×15元/盒=600元),违法所得为600元。又查明,当事人在2022年初购进化妆品“欧美奇染发膏(棕色)”(生产日期:2021/12/09)、“欧美奇染发膏(棕色)”(生产日期:2021/06/03)、“欧美奇染发膏(黑色)”(生产日期:2021/12/09)、“欧美奇染发膏(紫色)”(生产日期:2021/06/03)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证明、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我局收到的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下发的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2A08845、№:2022A08846、№:2022A08848、№:2022A08850)打印件4份,《化妆品监督抽检抽样记录(现场抽样)》(№:GC22442399、№:GC22442606、№:GC22442397、№:GC22442398)打印件4份,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及抽样记录的《送达回证》1份,当事人确认的《样品确认情况》单1份。3、我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穗越市监妆执三协字〔2022〕102701号)1份,以及我局收到上述协助调查函的复函(穗云市监协复函〔2022〕842号)1份。4、当事人签名确认的《证据复制(提取)单》11份。5、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我局2023年02月0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穗越市监听字〔2023〕11号)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我局决定按照原拟处罚决定给予处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由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包含在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之中,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按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和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并作一般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100000元。合计罚没100600元。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作一般行政处罚如下:1、对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罚款20000元。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和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立即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作一般行政处罚如下:1、对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0元;3、罚款120000元。合计罚没120600元。请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601,电话:020-37634674)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越秀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2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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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18943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董业春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2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51号当事人: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TG09R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村蓝穗二横路3号101房101室法定代表人:董业春2022年8月24日,接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村蓝穗二横路3号101房101室的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D22ZC00075),该报告显示“丽仁堂牛初乳水光肌海藻面膜”(批号:XY20210303,限期使用日期:2024/3/2,包装规格:280g/盒)微生物检验项目中菌落总数超限值。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留样室发现三盒涉及线索的产品。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并确认上述产品是受委托生产并销售的。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涉案3盒“丽仁堂牛初乳水光肌海藻面膜”(批号:XY20210303)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经查明,1.2021年3月3日当事人受广州市肤蔻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丽仁堂牛初乳水光肌海藻面膜”(批号:XY20210303)324盒,其中2盒自检用完,3盒留样,319盒以3.5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广州市肤蔻化妆品有限公司,即违法所得为1116.5元,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134元。该公司已向广州市肤蔻化妆品有限公司发布产品召回通知书,对“丽仁堂牛初乳水光肌海藻面膜”(批号:XY20210303)进行召回,但客户反馈已销售使用,无法召回。2.“丽仁堂牛初乳水光肌海藻面膜”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方为“广州市肤蔻化妆品有限公司”,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0072099。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等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采用一般处罚。鉴于该公司持有合法证照,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丽仁堂牛初乳水光肌海藻面膜”(批号:XY20210303)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同时也用于生产其它符合规定的合格产品,现难以对违法生产涉案产品的专用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予以剥离,对非专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我局于2023年02月0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对其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经综合考量,决定对该公司处罚如下:一、没收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丽仁堂牛初乳水光肌海藻面膜”(批号:XY20210303)三盒;二、没收违法所得1116.5元;三、罚款2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6116.5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2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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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奕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奕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54793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傅奕流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2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49号当事人:广州奕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D4NF16W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沙亭大塘飞来岭东路8号101法定代表人:傅奕流2022年10月26日,根据市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将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Z2022A02062)送达至当事人处。《检验报告》(NO:HZ2022A02062)内容显示:样品名称:韩伦美羽 烟酰胺炫白牙膏,批号:09ET6101、限用日期:20250508、规格:100g/盒、检验结论: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500,检验结果1100。经当事人确认,随上述检验报告所检样品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生产车间、成品仓、留样室等场所,在留样室发现有产品名称为“韩伦美羽 烟酰胺炫白牙膏”(批号:09ET6101、限用日期:20250508,规格:100g/盒)共计3盒,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化妆品生产企业,当事人表述上述涉案产品是广州XXX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并于2022年5月9日生产批号为09ET6101的“韩伦美羽 烟酰胺炫白牙膏”(限用日期:20250508、规格:100g/盒)共计4566盒,留样3盒,1盒用于抽检,供货给广州XXX贸易有限公司共计4562盒,因是委托加工,产品的包材(软管含盖+彩盒)由广州XXX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当事人负责料体、灌装、包装和喷码。当事人收取广州XXX贸易有限公司的加工费(包含料体+灌装+包装+喷码)为1元/盒,当事人根据广州XXX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包材货值说明,包材(软管含盖0.4元+彩盒0.1元)为0.5元,因此,上述涉案产品“韩伦美羽 烟酰胺炫白牙膏”的成本价格为1.5元。综上,批号为09ET6101的“韩伦美羽 烟酰胺炫白牙膏”总货值为6849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为456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检验报告》(NO:HZ2022A0206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留样记录、生产记录、送货单,委托加工生产协议书、产品销售合同、产品货值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鉴于当事人不存在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量化细化基准表》一般级别进行处罚。我局已于2023年02月0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4562元;二、没收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韩伦美羽 烟酰胺炫白牙膏共3盒);三、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2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共为29562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2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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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普民医药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普民医药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2448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程静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2月1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50号当事人:广州普民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11643106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道滘心旧庄南街1号B10栋202法定代表人:程静身份证号码:xxx2022年7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22010005),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医用外科口罩”【型号规格:平面挂耳型;14.5cm×9cm(允差±5%);产品批号20201009;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0日】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被检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广州市医疗器械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质量抽检方案的要求,该样品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报告,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住所,发现有涉检批次“医用外科口罩”【型号规格:平面挂耳型;14.5cm×9cm(允差±5%);产品批号20201009;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0日】库存21530个,因上述批次产品抽检不合格,我局依法对上述批次产品库存实施扣押。因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穗食药监械经营许20200051号;经营方式:批发;经营范围:2017年分类目录:**;有效期限:至2025年01月14日;发证日期:2020年07月08日)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号:粤穗食药监械经营备20192799号),于2021年6月5日从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安良社区沙荷路76号D栋201-207室的深圳市仁南医药有限公司购买上述“医用外科口罩”【型号规格:平面挂耳型;14.5cm×9cm(允差±5%);产品批号20201009;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0日】40000个,购入单价为0.18元/个。上述产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该标准引用了强制性标准YY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2022年4月22日,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进行抽检并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22010005),报告显示当事人经营的“医用外科口罩”【型号规格:平面挂耳型;14.5cm×9cm(允差±5%);产品批号20201009;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0日】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被检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广州市医疗器械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质量抽检方案的要求,该样品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6430个,其中销售单价为0.01元/个的300个,销售单价为0.1元的650个,销售单价为0.2元/个的200个,销售单价为0.25元/个的4060个,销售单价为0.28元的130个,销售单价为0.4元/个的1080个,销售单价为0.47元/个的10个,销售总价为3551.9元,无偿提供给抽样机构60个以供抽样,另当事人自用11980 个。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产品的货值为9929.08元,违法所得为438.7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 2、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3、《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22010005),证明涉案产品依法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出库销售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检验报告书》,证明当事人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出库销售单》、《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检验报告书》,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医疗器械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不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医用外科口罩”的行为,并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医用外科口罩”【型号规格:平面挂耳型;14.5cm×9cm(允差±5%);产品批号20201009;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0日】21530个,免除其他行政处罚。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2月1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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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审查公示(2023第24号)

    根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工作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将于2023年2月21日-2月24日对杭州国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企业名称:杭州国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范围:眼用制剂(滴眼剂);眼用制剂(滴眼剂(激素类))生产车间生产线:眼用制剂(滴眼剂)201滴眼剂车间滴眼剂生产线;眼用制剂(滴眼剂(激素类))202滴眼剂车间滴眼剂(激素类)生产线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2月21日-2月24日浙江省药品检查中心2023年2月20日监督电话:0571-88888222、0571-88903352传真:0571-81393624邮箱:zjtsjb@163.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22号行政楼3楼邮政编码:31001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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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波普力丝日化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浙药监处罚〔2022〕2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药监处罚〔2022〕25号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普力丝日化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钱文君执法部门: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02-20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药监处罚〔2022〕25号;案件名称:宁波普力丝日化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被处罚对象名称:宁波普力丝日化制造有限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钱文君;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的IKASYU 氨基酸洗发露(批号:20220513),依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苯氧乙醇检验结果1.10%,超过标准规定≤1.0%,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14日生产涉案产品10038瓶,销售10017瓶,赠送17瓶,省级抽验消耗4瓶,涉案产品销售价格为3.9元/瓶,另该批涉案产品留样2瓶。综上,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9148.2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9066.3元。行政处罚种类、依据:生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066.3元人民币,没收留样的IKASYU 氨基酸洗发露(批号:20220513)2瓶;2.并处罚款195741元人民币。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履行期限:;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日期:2023-02-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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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第三期)

    2023年第30号为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2年度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对全省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产保健食品品种实施监督抽检。现将第三期监督抽检结果予以通告,82批次产品全部抽检合格,具体信息见附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保健食品,索取并保留相关票据。如发现特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19日2022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产品信息( 第三期)序号保健食品名称标识生产企业名称标识生产企业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被抽样单位地址生产日期批号规格批准文号检验结论1汤臣倍健牛初乳粉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2022-10-1220221001A30g(500mg/袋×60袋)/瓶国食健注G20110211合格2汤臣倍健富硒酵母片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7、19号2022-10-1920221001D24g(400mg/片×60片)/瓶国食健注G20130203合格3维满C维生素C泡腾片(甜橙味)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7、19号2022-07-1120220703N52.5g(3.5g/片×15片)/瓶食健备G202144000025合格4维满C维生素C含片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7、19号2022-06-1320220601D72g(1.2g/片×60片)/盒食健备G202044001142合格5维满C维生素C咀嚼片(4-13岁)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7、19号2022-08-1720220803D24g(400mg/片×60片)/盒食健备G202044002128合格6健力多氨糖硫酸软骨素加钙片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7、19号2022-08-2920220806D144g(1.2g/片×120片)/盒国食健注G20190247合格7益生菌粉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7、19号2022-10-0720221009P30g(1.5g/袋×20袋)/盒国食健注G20200058合格8汤臣倍健维生素E软胶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7、19号2022-07-0620220701G18g(300mg/粒×60粒)/盒食健备G201944001932合格9汤臣倍健鱼油软胶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7、19号2022-11-1020221113G100g(1000mg/粒×100粒)/瓶国食健注G20140593合格10汤臣倍健铁叶酸片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7、19号2022-11-0420221101D30g(500mg/片×60片)/瓶食健备G201744000151合格11汤臣倍健钙维生素D维生素K片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7、19号2022-11-0520221101D50g(1.0g/片×50片)/瓶食健备G202044002273合格12汤臣倍健B族维生素片(成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7、19号2022-04-0220220402D18.5g(370mg/片×50片)/瓶食健备G201744000246合格13宝德堂牌蓝莓叶黄素软胶囊委托企业:北京宝德润生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委托企业:珠海宝德润生健康产品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企业: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新风街2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3005室(德胜园区)受委托企业: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安和园(一期生产厂房)内南侧二层厂房珠海宝德润生健康产品制造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安和园(一期生产厂房)内南侧二层厂房2022-09-052022080330g(0.5g/粒×60粒)/盒国食健注G20100615合格14宝德绿牛牌人参红景天牛磺酸片委托企业:北京宝德润生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委托企业:珠海宝德润生健康产品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企业: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新风街2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3005室(德胜园区)受委托企业: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安和园(一期生产厂房)内南侧二层厂房珠海宝德润生健康产品制造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安和园(一期生产厂房)内南侧二层厂房2022-09-192022080330g(0.5g/片×60片)/盒国食健注G20160300合格15宝德堂牌海洋鱼皮胶原低聚肽珍珠片委托企业:北京宝德润生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委托企业:珠海宝德润生健康产品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企业: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新风街2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3005室(德胜园区)受委托企业: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安和园(一期生产厂房)内南侧二层厂房珠海宝德润生健康产品制造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安和园(一期生产厂房)内南侧二层厂房2022-10-142022090433.6g(0.6g/片×56片)/盒国食健注G20110189合格16宝德堂牌氨糖软骨素酪蛋白磷酸肽钙片委托企业:北京宝德润生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受委托企业:珠海宝德润生健康产品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企业:北京市西城区德外新风街2号天成科技大厦B座3005室(德胜园区)受委托企业: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安和园(一期生产厂房)内南侧二层厂房珠海宝德润生健康产品制造有限公司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安和园(一期生产厂房)内南侧二层厂房2022-08-222022080348g(0.8g/片×60片)/盒国食健注G20110236合格17日益牌地黄枸杞党参燕窝黄芪口服液珠海正太制药有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大道(龙山工业园)珠海正太制药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大道(龙山工业园)2022-01-09202201001100mL(10mL×10支)/盒国食健注G20080250合格18多微生牌人参酵母浸膏口服液委托企业:深圳市多微生保健食品有限公司受委托企业:珠海正太制药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北区)第3栋11层1106号-A受委托企业: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大道(龙山工业园)珠海正太制药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斗门大道(龙山工业园)2022-05-22202205001600ml(20ml×30支)/盒国食健注G20110229合格19如新华茂牌辅酶Q10维生素E软胶囊委托企业: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受委托企业: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企业:上海市奉贤区龙洋工业园区29号厂房、23号厂房一层受委托企业:汕头市泰山路83号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汕头市泰山路83号;2.汕头市黄山路珠业南街11号2022-10-15SI28821H9g(30粒)/瓶国食健注G20140119合格20美乐家®辅酶Q₁₀软胶囊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泰山路83号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汕头市泰山路83号;2.汕头市黄山路珠业南街11号2022-09-26GD0002326115克(0.5克×30)/瓶食健备G202144101923合格21天灿®钙镁咀嚼片(巧克力味)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泰山路83号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汕头市泰山路83号;2.汕头市黄山路珠业南街11号2022-10-13GD0002327160克(40片×1.5克/片)/盒食健备G202244001701合格22千林®钙镁维生素D咀嚼片(香橙味)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泰山路83号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汕头市泰山路83号;2.汕头市黄山路珠业南街11号2022-10-16GD00023390130g(1.3g/片×100片)/瓶食健备G201944001369合格23天灿®维生素C咀嚼片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泰山路83号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汕头市泰山路83号;2.汕头市黄山路珠业南街11号2022-09-28GD0002321290g(1.0g/片×90片)/瓶食健备G202244001624合格24天灿®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泰山路83号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汕头市泰山路83号;2.汕头市黄山路珠业南街11号2022-10-29GD00023466104g(1.3g/片×80片)/盒食健备G202244002245合格25绿森林牌鱼油软胶囊广东亿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3-07、13-08片区A幢广东亿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3-07、13-08片区A幢(一至三层)、B幢(一至四层)及D幢(一、四层)2022-03-1622504830190g(1.0g×90)/瓶国食健注G20090033合格26富维尔牌维生素C维生素E咀嚼片广东亿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3-07、13-08片区A幢广东亿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3-07、13-08片区A幢(一至三层)、B幢(一至四层)及D幢(一、四层)2022-11-1222532630248g(800mg/片×60片)/盒食健备G201844000595合格27奇鹤牌维生素A维生素D软胶囊广东亿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3-07、13-08片区A幢广东亿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3-07、13-08片区A幢(一至三层)、B幢(一至四层)及D幢(一、四层)2022-11-162253295017g(0.25g×28)/盒食健备G202244001981合格28富维尔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颗粒(1-3岁)广东亿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3-07、13-08片区A幢广东亿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业城13-07、13-08片区A幢(一至三层)、B幢(一至四层)及D幢(一、四层)2022-01-0222500070160g(2.0g×30)/罐食健备G201944000335合格29嘉德牌卵白蛋白口服液汕头市嘉德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金园工业区16-09-2片区B幢汕头市嘉德生物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金园工业区16-09-2片区B幢,;汕头市金园工业区16-09-2片区C幢西侧2022-10-0520221005300ml(30ml×10瓶)/盒国食健字G20040664合格30大印象牌大印象茶广东大印象保健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陇田大印象工业城广东大印象保健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区陇田大印象工业城2022-08-15N22080128克(1.4克×20包)/盒卫食健字(1997)第104号合格31康富来牌虫草王胶囊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成业路63号广东康富来药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容里成业路63号2022-10-13KL00224克(0.2g/粒×120粒)/盒卫食健字(1997)第675号合格32康泰牌口咽清青梅佛山市顺德区杏坛康泰卫生保健品厂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龙潭工业区一号佛山市顺德区杏坛康泰卫生保健品厂顺德区杏坛镇龙潭工业区一号2022-11-0320221101200克(20g×10袋)/袋卫食健字(2002)第0678号合格33圣莲红景天茶广东南雄圣莲红景天保健品有限公司广东省南雄市全安工业开发区广东南雄圣莲红景天保健品有限公司南雄市帽子峰林场芳坑街、南雄市全安工业开发区2022-09-0120220901120g(2g×20包/盒×3盒)/盒卫食健字[1999]第087号合格34圣莲牌红景天口服液广东南雄圣莲红景天保健品有限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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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发布医疗美容违法典型案例(第二批)

    广东省开展医疗美容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以来,各地市、各有关部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优化广东医疗美容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巩固提高我省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强化警示震慑,推动社会共治,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省药监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等部门共同选取了部分典型案例(第二批),现予以集中曝光。一、广州中科医疗美容仪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而在其官网、经营场所虚假宣传医疗器械,并利用虚假商品荣誉提高知名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汕头市龙湖区曙光医疗美容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经查,当事人在其网络商铺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诊疗效果,利用患者名义、形象作证明,引证内容未标明出处,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等。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三)、(六)项、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汕头市龙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三、佛山玉玄明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信息案经查,当事人利用网络发布商品虚假宣传信息,误导、欺骗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七)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四、东莞美熙伊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案经查,当事人隐瞒医疗美容服务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104.36万元、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0.87万元、其他少缴税费款0.8万元。东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追缴税款、责成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并处罚款,共计278.65万元。五、中山市爱美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案经查,当事人为患者提供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中,服务活动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范围。中山市卫生健康局东区分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吊销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六、胡某某非医师行医案经查,当事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清远市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120000元的行政处罚。七、陈某某团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进境案拱北海关缉私局立案侦办“陈某某团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进境案”。经初步统计,2021年至案发,该案涉案走私进境医美产品约17万件,案值约1亿元,涉税约1400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八、科恩抗衰老医学科技(揭阳)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案经查,当事人使用无中文标签、无合格证明、无生产日期的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等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五十五条的规定。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3台、罚款155520元的行政处罚。九、邵某某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肉毒素)案经查,当事人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肉毒素),导致受害人因注射该药品入院抢救。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且造成人体危害,涉嫌构成妨碍药品管理罪。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十、“依莱漫私人订制”美容整形店陈某某集资诈骗案当事人利用虚构美容整形投资项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退赔相关被害人2160548.89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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