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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红河州程锦医疗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案公示(红市监处罚﹝2023﹞03号)

    案件名称红河州程锦医疗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案处罚决定文号红市监处罚﹝2023﹞03号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对象红河州程锦医疗有限公司违法主要事实红河州程锦医疗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经营范围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计¥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处罚生效日期2023年2月23日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待履行2023年3月9日前处罚机关红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八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3年2月)

    序号1234监督检查企业名称黄山市徽州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上药控股黄山有限公司安徽海王皖南医药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皖南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别药品批发药品批发药品批发药品批发检查结论限期整改限期整改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检查方式防疫药品专项检查、春风行动防疫药品专项检查、春风行动防疫药品专项检查、春风行动防疫药品专项检查、春风行动组织单位第八分局黄山工作站第八分局黄山工作站第八分局第八分局检查时间2023.2.12023.2.22023.2.102023.2.22备注已整改已整改已整改已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公示(2023第0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对安徽益晟堂制药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15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传真:0551-63710152、63710228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15号省药品技术检测大楼八楼 邮编:230051电子邮箱:aceiyp@163.com特此公示。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2023年3月2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目录(第017号)序号1企业名称安徽益晟堂制药有限公司检查范围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炙制、煅制、制炭、燀制)、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煮制、炒制、炙制)检查时间2023年3月3日-5日检查员李多福、金阳、贾平远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案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明药稽处罚〔2023〕1号案件名称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26445594X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友赤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批号20220301、规格16.0cm×10.8cm、型号非无菌型折叠耳挂式的医用防护口罩系不符合闽械注准20212140198《医用防护口罩》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所得2565.50元,货值金额合计4433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批20220301医用防护口罩59.04盒;2.没收违法所得2565.50元;3.罚款2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2565.50元(大写:贰万贰仟伍佰陆拾伍元伍角零分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2023.2.27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2日备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明药稽处罚〔2023〕1号当事人: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26445594X住所:***法定代表人:许友赤身份证号码:***2022年10月8日,我局收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协查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的函》。来函所附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SC22010098)显示,福建省力菲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20220301、规格16.0cm×10.8cm、型号非无菌型折叠耳挂式的医用防护口罩检验项目“密合性”不符合闽械注准20212140198《医用防护口罩》产品技术要求。我局于2022年10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企业负责人、管理者代表等进行询问调查。2022年11月29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医用防护口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本案因当事人无库存产品,我局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2022年3月22日,当事人生产批号20220301、规格16.0cm×10.8cm、型号非无菌型折叠耳挂式的医用防护口罩148盒(每盒50片)。此后,当事人于2022年4月27日以*元/盒的价格销售给**有限公司18盒,得款675元;于2022年5月11日以*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公司54盒,得款1890元;于2022年8月12日以*元/盒的价格销售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8盒,得款405元;于2022年8月19日以*元/盒的价格销售给***药业有限公司38盒,得款950元;于2022年9月6日以*元/盒的价格销售给***贸易有限公司18盒,得款450元。以上销售共计146盒,得款4370元。此外,当事人于2022年4月14日无偿供监督抽检1.8盒(《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标示该抽样批总价格为58.5元),另有0.2盒(根据销售最低价计算,货值金额4.5元)医用防护口罩自用。上述批次医用防护口罩货值金额合计为4433元。上述批次医用防护口罩在广州市天仁药业有限公司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所复检,结果均为“密合性”项不符合闽械注准20212140198《医用防护口罩》产品技术要求。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共计召回上述批次医用防护口罩59.04盒,其中从***有限公司召回16.04盒,从***公司召回12.8盒,从***药业有限公司召回30.2盒。扣除因召回产品退还***有限公司货款601.5元、退还***公司货款448元、退还***药业有限公司货款755元,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产品的实际得款为2565.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案件主体资格和生产医用防护口罩的资质。2.《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商请协查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的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福建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出库单、医用防护口罩销售台账、成品物料库存货位卡等复印件及当事人关于被抽检批次医用防护口罩实际生产数量的情况说明等,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批号20220301医用防护口罩的数量、货值金额、得款等情况。4.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编号SC22010098)及其《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Y20221021027)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批号20220301医用防护口罩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5.当事人《医用防护口罩召回通知》、《医用防护口罩召回情况报告》以及福建省龙岩市新时代医药有限公司、福州宇思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天仁药业有限公司、厦门市德丰堂药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出具的证明等,证明当事人召回批号20220301医用防护口罩的来源、数量以及退还货款等情况。2023年2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闽明药稽罚告〔2023〕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批号20220301、规格16.0cm×10.8cm、型号非无菌型折叠耳挂式的医用防护口罩系不符合闽械注准20212140198《医用防护口罩》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闽械注准20212140198《医用防护口罩》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得知上述批次医用防护口罩检验不合格后,于2022年10月8日主动启动召回程序,共召回上述批次医用防护口罩59.04盒,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具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本案至今未发现使用涉案产品已发生不良事件,当事人具有酌情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综合以上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以及《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生产的批号20220301医用防护口罩59.04盒;2.没收违法所得2565.50元;3.罚款2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2565.50元(大写:贰万贰仟伍佰陆拾伍元伍角零分整)。当事人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至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明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行政罚没收据,至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银行网点缴纳并将缴纳凭证送交我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2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福建省
  • 河南省富瑞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2〕2-152号处罚名称河南省富瑞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省富瑞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防护口罩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和《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省富瑞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6796349L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富军处罚结果罚款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2-28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2-28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南省
  • 河南三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2〕2-78号处罚名称河南三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三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防护口罩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版国务院令680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三耀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6TT17E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吴银霞处罚结果罚款22000元、没收医用防护口罩2700只处罚决定日期2023-02-28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2-28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南省
  • 持续打击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行为——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四批违法典型案例

    “乙类乙管”政策实施以来,广东省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推进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坚决打击各类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行为。截至3月1日,累计查处案件652宗,结案158宗,涉及哄抬价格、囤积居奇、虚假宣传、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醒市场经营者加强自律、依法合规经营,现公布第四批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案例一广州市XXX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广告中含有“引进MJK4000手术室级别空气消毒机,是全国唯一可以去除新冠病毒的空气消毒机,去除率高达99.999%”“完善的顶级母婴专护配套设施”“开业至今,护理过2000多名妈妈,实现100%客户好评”等违法宣传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2万元。案例二广州市XXXX在线信息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推文含有“XX清冠饮被XX省卫生健康委推荐为新冠肺炎预防第一处方”“XX金方联合国医师XXX师承团队—XX清冠饮”“XX清冠饮…能清热解毒、宣肺化湿、调和脾胃、兼有通便排毒之效”等广告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没4.15万元。案例三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发现并查实深圳市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防护口罩(生产日期/批号20210218,产品型号:A0866,规格17.5cm*9.5cm )不符合所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该批产品共生产51720个,货值共计30514.8元,违法所得的利润21256.6元。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一次性防护口罩(生产日期/批号20210218,产品型号:A0866,规格17.5cm*9.5cm )5510个;2.罚款人民币91544.4元;3.没收违法所得21256.6元。案例四新会XX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0000个,涉案货值16429元。经查,该批口罩通过“天猫网”等线上销售1650个,赠送35350个,自用62700个,监督抽检使用300个。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不符合经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行为。江门市场监管部门做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2.罚款83000元。案例五汕头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广东XX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擅自在未经许可的地址生产中药饮片“干鱼腥草”,并更改中药饮片生产批号。汕头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对该公司相关产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处罚如下:1、责令关闭未经许可地址;2、没收违法生产的中药饮片“干鱼腥草”110袋;3、处罚款人民币150万元。案例六广东东莞XXXX公司,于2022年12月25日至27日期间,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和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情况下,生产假冒侵权抗原检测试剂盒,现场被查获假冒抗原检测试剂盒11130盒、带有侵权标识的检测卡包装袋144000个、标识包装盒32850个,初步货值预计超过90万元。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案例七2022年12月20日,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场监管局对廉江市XXXXXX药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该店分别以0.26元/克、0.086元/克、0.044元/克购进连翘、山银花、芦根等中药饮片。12月16日分别以0.5元/克、0.3元/克、0.08元/克进行销售。12月17日芦根销售价格上涨至0.2元/克,12月18日山银花销售价格上涨至0.5元/克,12月20日连翘销售价格上涨至0.7元/克,上述三种中药饮片在价格上涨后销售金额合计1006元。该店在成本未发生变化情况下,大幅度提高中药饮片销售价格,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该店于12月19日购进中药饮片金银花用于调配“中阳”方剂,未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药品购进票据,也未能提供供应商经营药品的资质证明,构成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该店于12月10日购进“归片”后,与代售的其他中药饮片一起分装入袋,未在袋中贴标签信息,构成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的违法行为。2023年1月20日,廉江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购进的中药饮片金银花12.5公斤,没收违法所得1006元,罚款155030元。案例八江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台山市XXXX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2022年11月9日至同年12月9日,当事人及其5家分公司进购“以岭牌连花清瘟胶囊”药品共计1026盒,进购价格为9.55元/盒至16元/盒,销售价格为12元/盒至39元/盒不等,查销售记录,当事人及其分公司对该药品进销差价最低约14%,最高约290%,其中12月5日前,进销差价基本保持57%以下,12月6日至12月9日,进销差价99%销售1盒,进销差价138%销售657盒。根据上述事实,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江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33000元罚款,另因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退还多收价款9785元,该款项依法予以没收。共计罚没金额为42785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
  • 广州医企通健康医疗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3〕6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医企通健康医疗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268524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廖俊健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0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市监处罚〔2023〕66号当事人:广州医企通健康医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AYY732G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837号304室法定代表人:廖俊健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8年07月10日营业期限:2018年07月10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卫生2022年7月29日,本局根据有关线索到广州医企通健康医疗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东路837号304室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公司提供有效营业执照备查,并承认其作为广告主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于2021年7月20日在广东羊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羊城晚报》A16版发布“中医防治痛风,祛浊补肝肾为王道”的医疗广告。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相关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发现当事人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本局于2022年8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医疗健康管理咨询服务及医疗技术推广服务。当事人为更好地宣传推广其服务资源“紫和堂上渡国医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10018944010517D1202)的机构情况和医疗技术,于2021年7月18日通过广东新南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广东羊城晚报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广告认刊书,确定于2021年7月20日在《羊城晚报》的健康周刊版面发布广告(刊登规格3*5cm),并给付广告费用500元由广东新南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缴给广东羊城晚报广告有限公司。当事人作为广告主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于2021年7月20日在广东羊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发行的《羊城晚报》A16版以专题报道的形式变相发布1期“中医防治痛风,祛浊补肝肾为王道”(以下简称“中医防治痛风”广告)的医疗广告,并出现以下违法行为:(一)当事人在该广告页面同时发布了“紫和堂上渡国医馆”的地址、电话、教授出诊时间等信息。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在报纸上发布医疗广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未经审查广告行为。(二)当事人与《羊城晚报》商定为吸引更多读者,通过对“紫和堂上渡国医馆”的教授进行专题采访并以“中医防治痛风,祛浊补肝肾为王道”专题报道等形式刊登医疗广告,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的规定,构成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三)广告页面刊登了“痛风患者在急性发作期中医体质辨识多属于脾肾湿热,治疗以健脾利湿、清热去浊为主,可采用‘刘氏五妙散’(主要成分为黄柏、苍术、牛膝、薏苡仁、粉萆薢)或‘邓老御风膏’(主要成分为白茅根、玉米须、茯苓等);在缓解期体质辨识多属于脾肾亏虚,治疗以健脾补肾为主,可提高肾脏的气化功能。这些中草药煲过剩的药渣也别扔掉,每剂药渣加入2两粗盐(盐有清热去火、散结止痛的作用),搅匀后用布包好,敷患处30分钟。如果正处于痛风发作期,冷敷患处;如果处于缓解期,热敷患处。”等内容。上述内容为中医治疗痛风的医疗技术和诊疗方法,当事人通过阐述痛风患者的表现以及中医在治疗痛风中的方法,让读者更好地了解中医如何防治痛风。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四)当事人通过在医疗广告中刊登一男童病例来说明痛风已年轻化,引起读者对痛风的重视,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构成违法发布未经审查广告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六)项,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调查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因发布违法广告而产生的广告费用为5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2.当事人签订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以及对《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穗越市监执二移字[2022]1号)所附材料予以确认。3.当事人提供了羊城晚报上的医疗广告图片、《羊城晚报广告认刊书》、刊登广告的发票等材料。4.当事人提供了“紫和堂上渡国医馆”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说明》等材料。本局于2023年2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穗海市监罚告〔2023〕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以专题报道的形式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的规定,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积极采取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内容、主动消除影响等整改措施;且只刊登了1期,违法行为较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当事人违法发布未经审查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经查当事人因发布违法广告而产生的广告费用为500元,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因为上述广告在同一违法行为中,存在违反多个法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按照择一从重原则,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不另处罚款。当事人通过阐述痛风患者的表现以及中医在治疗痛风中的方法,让读者更好地了解中医如何防治痛风。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因为上述广告在同一违法行为中,存在违反多个法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按照择一从重原则,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另处罚款。当事人通过在医疗广告中刊登一男童病例来说明痛风已年轻化,引起读者对痛风的重视,该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规定,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因为上述广告在同一违法行为中,存在违反多个法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按照择一从重原则,本局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不另处罚款。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执法五大队(联系人:江艺、熊俊夫;联系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2-3号;联系电话:020-84247832)开具《海珠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并在通知书规定的缴款截止日期内前往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具体银行网点详见《海珠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0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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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海伦西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9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海伦西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34818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宋晓波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0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98号当事人:广州海伦西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YF3L4A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沙凤三路3号301(部位:326区域)法定代表人:宋晓波2022年4月25日,我局根据《关于化妆品违法线索移送的函》(歙市监函[2022]49号)发现广州海伦西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根据《关于化妆品违法线索移送的函》(歙市监函[2022]49号),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中药粉中药海藻面膜”外包装上带有“淡化色素”字样。我局认为这种情况符合《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表1《功效宣称分类目录》“祛斑美白”功效类别产品“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 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积导致痘印的产品”的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描述,该产品属于特殊化妆品。经查明,2021年12月18日,当事人购买了“中药粉中药海藻面膜”产品5瓶,单价30元/瓶,但当事人在购买上述产品时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至2022年4月25日被我局查获时止,上述“中药粉中药海藻面膜”产品未取得国家化妆品备案且产品标签未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等内容,当事人以35元/瓶售出上述产品5瓶,货值金额175元,违法所得17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宋晓波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涂**身份证复印件;3. 现场检查笔录;4.现场检查照片;5.《关于化妆品违法线索移送的函》(歙市监函[2022]49号);6.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查询记录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中药粉中药海藻面膜”未进行备案。7.销售单;8.询问笔录;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网页查询记录单;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查处,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也没有收到涉案产品导致不良反应或危害的反馈,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为175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和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同时存在的“销售未经注册的特俗用途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两种违法行为存在牵连关系,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从重处罚”的规定,决定以当事人销售未经注册的“中药粉中药海藻面膜”行为进行处罚。当事人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经营销售、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二、罚款30000元。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未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销售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经营销售经营的原料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经营销售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以罚款10000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二、罚款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市销售未取得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化妆品。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0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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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清堂药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9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一清堂药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388791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彭帮明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01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95号当事人:一清堂药业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YBH2X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南业南路8号法定代表人:彭帮明2023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的“MEIBOSHI魅柏诗补水保湿焕颜乳(净含量:100ml)”化妆品成品168瓶、空瓶200个(含玻璃瓶、泵头、盖)、半成品1桶和半自动液体灌装机(规格:400500*300*250)1台依法进行扣押。经查明,当事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粤妆20210104)许可的生产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南业南路8号二楼202和B栋二楼。当事人于2023年1月3日起擅自在未经许可的广州市白云区龙归街南岭南业南路8号三楼仓库组织化妆品生产。至2023年1月3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了“MEIBOSHI魅柏诗补水保湿焕颜乳(净含量:100ml)”168瓶,上述产品以及剩余空瓶200个(含玻璃瓶、泵头、盖)、半成品1桶和半自动液体灌装机(规格:400500*300*250)1台被我局依法扣押。由于上述产品尚未售出,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的料体及加工费为3.21元/瓶,包材(含玻璃瓶、泵头、盖)成本为2.5元/瓶。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总货值959.28元,违法所得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物品清单;询问调查笔录;送货单据;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与客户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生产指令单、灌装生产记录、半成品检验原始记录复印件;证据提取单等相关证据材料。我局于2023年2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尚未销售,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适用从轻情形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MEIBOSHI魅柏诗补水保湿焕颜乳(净含量:100ml)”成品168瓶、“MEIBOSHI魅柏诗补水保湿焕颜乳(净含量:100ml)”空瓶200个(含玻璃瓶、泵头、盖)、原料1桶、半自动液体灌装机(规格:400500*300*250)1台;二、罚款5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0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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