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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川药监罚决〔2023〕20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一百智慧药品物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79786928X8法定代表人胡益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3〕2003号违法行为类型质量管理人员不合规违法事实变更企业质量负责人申请存在提供材料不实问题。聘用了与岗位不相适应的质量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二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内容给予罚款100000.00元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2/15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四川省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3年2月)

    序号1监督检查企业名称蚌埠海王银河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企业类别药品批发检查结论基本符合检查方式事先不告知组织单位第五分局检查时间2023.2.22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26期)

    企业名称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11月14日-2022年11月15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全项目飞行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未将部分检验工具纳入质量管理;使用错误检验记录版本号;未明确供应商分类原则及评价记分方法;个别记录内容不全等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辽宁省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3年第22号)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神隆医药(常熟)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序号1企业名称神隆医药(常熟)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苏省常熟市经济开发区东周路 16 号检查范围原料药[阿齐沙坦,L1车间(中间体SPC3387M1、SPC3387M2及SPC3387M3的合成)、L3车间(阿齐沙坦的合成、精制)]检查时间2022.11.22-2022.11.24检查结论符合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江苏省
  •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第1期化妆品监督抽检质量通告(沪药监通告〔2023〕9号)

    为加强化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化妆品使用安全,我局组织对本市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了质量监督抽检。本期对21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进行通告。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我局已要求被抽样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有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涉及的产品,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特此通告。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4日附件:21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序号1234567标示样品名称尚雅丝造型干胶质心天竺葵天然精油洗发露质心天竺葵天然精油沐浴露科必呵 新肌理肤液GROWN ALCHEMIST洗发水GROWN ALCHEMIST沐浴露Blaned植萃头皮清洁乳标示生产企业、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代理商等名称生产商:广州粤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上海思贝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上海思贝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创惠葆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委托方:博蒂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被委托方:江苏欧亚立日化有限公司委托方:博蒂家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被委托方:江苏欧亚立日化有限公司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丰彩化妆品厂标示生产企业、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代理商等地址生产商: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202房生产企业: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芦潼路370号生产企业: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芦潼路370号上海市奉贤区工业综合开发区远东路818号3号车间委托方:上海市宝山区同泰北路183号1号楼411室;被委托方: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创业路9-9号委托方:上海市宝山区同泰北路183号1号楼411室;被委托方:扬州市广陵区沙头镇创业路9-9号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永兴村龙兴路南侧变电站西侧被抽样单位名称上海描生美容美发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圣辉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圣辉酒店有限公司创惠葆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素凯泰酒店冠丰(上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素凯泰酒店上海市闵行区俊尚美发店被抽样单位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8589号1幢二楼B16、B17、B18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889号4-6层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889号4-6层上海市奉贤区工业综合开发区远东路818号3号车间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380号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380号上海市闵行区莘庄镇莘西南路212号底层包装规格600ml/瓶500ml/瓶500ml/瓶100ml/瓶/盒500ml/瓶500ml/瓶120ml/支/盒标示批号2022/01/06A01//CHB22A0121046-321046-3FC900901标示生产日期/6/25/226/27/22/2021.03.092021.03.09/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1/5/25三年三年2025010436个月36个月9/23/24标示生产单位所在地/样品进口地区广东省上海市上海市上海市江苏省江苏省广东省标示批准文号/备案号粤G妆网备字2021111752沪G妆网备字2019020418沪G妆网备字2019020419沪G妆网备字2018018022沪G妆网备字2018002245沪G妆网备字2018002247粤G妆网备字2021569973标示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90195沪妆20160119沪妆20160119沪妆20160168苏妆20160090苏妆20160090粤妆20161534检验机构名称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不符合规定项目甲醇菌落总数菌落总数菌落总数丙烯酰胺丙烯酰胺水杨酸检验结果3.94×105mg/kg5.6×104CFU/mL2.6×104CFU/mL6.8×104CFU/mL2.72mg/kg2.82mg/kg1.28%(w/w)规定要求≤2000mg/kg≤1000CFU/mL≤1000CFU/mL≤1000CFU/mL≤0.5mg/kg≤0.5mg/kg≤0.5%(总量,以酸计)序号891011121314标示样品名称美度染发膏-金棕色莎威斯特定型啫喱 S022宗茂护颜舒缓乳液潮匠去屑柔顺洗发乳喜多婴儿植物亲肤洗发沐浴露-水蜜桃喜多婴儿植物亲肤洗发沐浴露-薰衣草克丽丝汀迪奥凝脂恒久无痕粉底液 012标示生产企业、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代理商等名称制造商:广州市美度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华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上海艾弗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中媄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上海优生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汕头市姿卓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方:上海优生婴儿用品有限公司;被委托方:汕头市姿卓堂化妆品有限公司总经销:路威酩轩香水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标示生产企业、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代理商等地址制造商: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永宽路143号C厂房生产企业: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36号1栋二楼、三楼(自主申报)生产企业:上海市青浦朱家角工业园区康泰路218号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环岗一路自编8号委托方: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1199号;被委托方:汕头市潮阳区和平工业区1号委托方: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1199号;被委托方:汕头市潮阳区和平工业区1号总经销:上海市浦东外高桥保税区荷丹路190号32号楼二层B座被抽样单位名称上海馨沁美容美发用品商行上海新汇美材美容美发用品有限公司上海艾弗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街道常新美容美发用品商店上海市奉贤区母婴之家婴儿用品店上海市奉贤区母婴之家婴儿用品店上海客人多实业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588弄1号2层2091、2092号商铺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588弄1号二层2018-2058室上海市青浦朱家角工业园区康泰路218号南侧2楼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清河路40号底层后厅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朱家港东村5号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朱家港东村5号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2000号1层101室包装规格100ml/支/盒150ml/支70克/瓶/盒720ml/瓶400ml/瓶400ml/瓶20mL/瓶/袋标示批号MDE051305002HR-SWST0162022082501AC00000303TM30117T1TM1013668T41F02标示生产日期//8/29/22////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20240512202412198/28/253/2/256/18/2610/30/24Jun-24标示生产单位所在地/样品进口地区广东省广东省上海市广东省广东省广东省上海市(法国进口)标示批准文号/备案号国妆特字G20191106粤G妆网备字2021616386沪G妆网备字2020024239粤G妆网备字2021015107沪G妆网备字2021505194沪G妆网备字2021505195国妆备进字J20182083标示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096粤妆20200188沪妆20160179粤妆20170404粤妆20160964粤妆20160964/检验机构名称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不符合规定项目成分比对甲醇倍氯米松双丙酸酯菌落总数菌落总数菌落总数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验结果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5.97×104mg/kg0.431μg/g5.0×103CFU/mL1.8×105CFU/mL1.4×105CFU/mL0.00621%(w/w)规定要求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2000mg/kg不得添加≤1000CFU/mL≤1000CFU/mL≤1000CFU/mL不得添加序号15161718192021标示样品名称施华蔻专业专属修护亮泽活发护理霜妆典染发膏-栗棕色柔媄极立体感香水塑型啫喱米贝雷玻尿酸补水面膜俪恩伦海洋舒活滋养洗发乳蓝月亮健康洗手液骄阳空气全息防晒喷雾标示生产企业、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代理商等名称委托方:汉高股份有限公司;被委托方:苏州博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方:香港共享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生产商:广州市妆典美容用品发展有限公司委托方:广州市欣怡化妆品有限公司;受托方:广州中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商:广州市金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中国上海文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方: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受托方:蓝月亮(天津)有限公司生产商:广州东森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标示生产企业、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代理商等地址委托方: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果园公路189号;被委托方:太仓市浮桥镇浏家港华苏中路19号委托方:香港屯门南丰工业城2座907-909室;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永兴中路黄泥堆委托方:广州市白云区石榴桥路77号二楼北座203铺之253号;受托方: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矮岗村社南街十九巷自编8号生产商:广东从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从路13号A2-4幢1号仓自编之一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650号4幢1-2层委托方: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受托方: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区赛达四支路18号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龙兴西自编8号被抽样单位名称上海木万美容美发店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亮秀美发店上海市金山区千莫美容美发店上海市青浦区雪美美美容店上海文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鱼之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仁仪百货店被抽样单位地址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路658弄41号1层上海市松江区方松街道文诚路500弄4号103、112室上海市金山区石化街道龙胜路187号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西虹桥所)沪青平公路1829号SHXJ-301上海市普陀区绥德路650号4幢1-2层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6001号6幢1007室上海市闵行区七宝镇富强街107号- 4室包装规格1L/瓶90ml/支/盒280ml/瓶25g×5片/盒500ML/瓶5kg/瓶150ml/瓶标示批号A91281088C20200702012.02112E+13AW183A0820220718AOIEMS00724标示生产日期////7/25/22//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保质期202411107/1/2312/14/24202506297/24/2520239282025 03 16标示生产单位所在地/样品进口地区江苏省广东省广东省广东省上海市上海市广东省标示批准文号/备案号沪G妆网备字2019024793国妆特字G20111007粤G妆网备字2020182721粤G妆网备字2017070668沪G妆网备字2019005519粤G妆网备字2020152518国妆特字G20191830标示生产许可证号苏妆20170018粤妆20170238粤妆20170191粤妆20170270沪妆20160164津妆20160004粤妆20160552检验机构名称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不符合规定项目菌落总数成分比对菌落总数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菌落总数菌落总数成分比对检验结果1.1×105CFU/mL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对氨基苯酚、甲苯-2,5-二胺硫酸盐、间苯二酚、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2.9×103CFU/mL0.000098%(w/w)2.0×104CFU/mL2.1×105CFU/mL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防晒剂:胡莫柳酯、乙基己基三嗪酮、奥克立林(以酸计)、二乙氨羟苯甲酰基苯甲酸己酯、水杨酸乙基己酯规定要求≤1000CFU/mL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1000CFU/mL不得添加≤1000CFU/mL≤1000CFU/mL产品检出成分、产品标签应当与该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产品 上海市
  • 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关于高某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3年第八期)

    编号12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延市市监处罚〔2023〕12号延市市监处罚〔2023〕6号延市市监处罚〔2023〕11号案由名称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高伟辛鑫房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自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自动履行,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0日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0日延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0日附件1附件2附件3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人 陕西省延安市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流通企业相关查处结果的公告(2023年 第4号)

    依据《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现对西安华联嘉邦医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两家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相关查处结果予以公告。序号企业名称检查类型检查日期检查范围处理措施1西安华联嘉邦医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许可检查2023.2.1体外诊断试剂暂停经营、限期整改、警告并进行告诫约谈2陕西通达医药有限公司许可检查2023.2.8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下达《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提示函》、限期整改并进行告诫约谈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8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陕西省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辛含(重庆)医疗美容诊所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辛含(重庆)医疗美容诊所管理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CH9H住所:重庆两江新区大竹林街道天山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幸*(性别:女;民族:汉;出生年月:19*年*月*日;住址:渝中区*路*号*幢*;电话:158****6252)身份证号码:500226********13222022年12月1日,接12315平台举报称辛含(重庆)医疗美容诊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更美网站平台设立的广告项目中含有“一周后即刻可见效果,十天后美白效果显著,美白针是最佳抗老化方法”广告用语。2022年12月5日,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处就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发现在网上微信小程序发布有“一周后即可看到美白效果,十天后美白效果最显著,美白针是一种最佳的由内到外的抗老化方法”广告用语。经局领导批准立案作进一步调查。经查,当事人为了推广宣传公司经营的“美白手针注射”等经营项目,在微信小程序网站上使用了“一周后即可看到美白效果,十天后美白效果最显著,美白针是一种最佳的由内到外的抗老化方法”等用语(见附件)。经检查当事人相关资质资料时发现,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见附件),但发布内容未在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审查备案,当事人发布未经广告审查内容属实。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发布广告费用为280元,在微信小程序投放为当事人公司员工余*吟负责设计的,设计页面按照50元/页面计酬。“一周后即可看到美白效果,十天后美白效果最显著,美白针是一种最佳的由内到外的抗老化方法”广告用语页面1个,共计50元(50元*1)。经核算在微信小程序综合广告费用为330(280+5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打印件1页。《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微信小程序平台复印件1份。2023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给了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按照广告费用1倍处罚款330元(330元*1)。在本案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立即下架整改。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从轻处罚。综上,当事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按照广告费用1倍处罚款330元(330元*1)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开户行: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2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重庆市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铭仁堂怡和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铭仁堂怡和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2CGP8Y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皮*业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100***61015联系电话:152****3716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怡和路**号2022年8月28日,我局接群众举报,称重庆铭仁堂怡和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经营的美团网站,网址http://dpurl.cn/tm1VDBkz的广告宣传,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请求查处。经核实,执法人员登录举报网站,链接所示页面为【特价体验】专业拔罐祛风散寒套餐介绍,文中显示主体为重庆铭仁堂怡和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在图文介绍中有针对拔罐祛风散寒的介绍和照片。执法人员于9月7日现场检查时,通知当事人立即下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在互联网APP上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且当事人未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2022年9月19日,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对重庆铭仁堂怡和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在互联网APP上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重庆铭仁堂怡和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是一家做中医理疗的医疗机构,主要经营传统中医的诊疗和理疗服务等。在“美团APP”平台上,当事人发布了销售推广【老中医】号脉问诊辩证开方套餐和【特价体验】专业拔罐祛风散寒套餐的广告宣传,该广告内容出现了“传承中医养生理念回归纯正古法中医”、“刮痧”、“拔罐”等宣传文字和图片。当事人经营的【老中医】号脉问诊辩证开方套餐,费用为19.9元一次,销售量为10单,共计199元。【特价体验】专业拔罐祛风散寒套餐费用为19元一次,销售量为9单,共计171元。合计370元。广告费当事人与平台签订了商户入驻服务合同订单确认函,广告投放期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29日,金额为3800元,至当事人9月下架【老中医】号脉问诊辩证开方套餐和【特价体验】专业拔罐祛风散寒套餐的广告内容,广告使用期限为9个月,广告费用为3800/12*9≈2850元。经查,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未办理过《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无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因平台广告产生任何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图片、询问笔录、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的广告页面截图等,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的事实。3.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商户入驻服务合同订单确认函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的广告费为2850元,无违法所得的事实。4.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并未办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在互联网APP上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广告费用(2850元)较少且无违法所得,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擅自在互联网APP上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罚款2000元。本局于2023年01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重庆银行两江新区支行),账号:51010***23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处罚信息。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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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九分局中药饮片生产日常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3年02月)

    序号1检查时间2023年02月14日-15日企业名称安庆华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安庆市宜秀区龙眠山北路12号企业关键人员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徐发文质量负责人王如怡生产负责人周汪根检查人员余华 杨积慧检查结论符合GMP要求处理措施-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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