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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8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海伦西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4348182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宋晓波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03月0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98号
当事人:广州海伦西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YF3L4A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沙凤三路3号301(部位:326区域)
法定代表人:宋晓波
2022年4月25日,我局根据《关于化妆品违法线索移送的函》(歙市监函[2022]49号)发现广州海伦西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根据《关于化妆品违法线索移送的函》(歙市监函[2022]49号),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中药粉中药海藻面膜”外包装上带有“淡化色素”字样。我局认为这种情况符合《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附表1《功效宣称分类目录》“祛斑美白”功效类别产品“有助于减轻或减缓皮肤色素沉着,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美白增白效果 注:含改善因色素沉积导致痘印的产品”的释义说明和宣称指引描述,该产品属于特殊化妆品。
经查明,2021年12月18日,当事人购买了“中药粉中药海藻面膜”产品5瓶,单价30元/瓶,但当事人在购买上述产品时未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至2022年4月25日被我局查获时止,上述“中药粉中药海藻面膜”产品未取得国家化妆品备案且产品标签未标注备案人、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等内容,当事人以35元/瓶售出上述产品5瓶,货值金额175元,违法所得1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2.法定代表人宋晓波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涂**身份证复印件;3. 现场检查笔录;4.现场检查照片;5.《关于化妆品违法线索移送的函》(歙市监函[2022]49号);6.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查询记录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中药粉中药海藻面膜”未进行备案。7.销售单;8.询问笔录;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网页查询记录单;
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查处,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也没有收到涉案产品导致不良反应或危害的反馈,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为175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和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同时存在的“销售未经注册的特俗用途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两种违法行为存在牵连关系,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以从重处罚”的规定,决定以当事人销售未经注册的“中药粉中药海藻面膜”行为进行处罚。
当事人销售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经营销售、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二、罚款30000元。
当事人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未标注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销售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经营销售经营的原料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经营销售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以罚款10000元。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二、罚款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市销售未取得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化妆品。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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