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9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丽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073273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胡俊杰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0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99号当事人名称:广州丽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611371075法定代表人:卢俊杰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60号201房之6-5472023年1月14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广州丽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已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2023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460号201房之6-547的广州丽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经营已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欧凯曼桃胶净颜卸妆水”。2月2日,广州丽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询问调查,称该款“欧凯曼桃胶净颜卸妆水”化妆品于2020年9月16日进行备案,于2022年8月31日被取消备案,2022年8月31日后通过拼多多平台销售了1瓶,销售价为每瓶9.9元。调查认定的事实: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当事人销售已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欧凯曼桃胶净颜卸妆水”,总共销售了1瓶涉案产品,销售价为每瓶9.9元。查明货值金额为9.9元,确认违法所得为9.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及材料,证明线索来源。2.广州丽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合法商事主体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有经营已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4.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我局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本局认为,广州丽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已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9元,并处10000元罚款。罚没款总计10009.9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东路210号;电话:3889635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0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呼伦贝尔市咏春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724098386713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3〕302号处罚名称:呼伦贝尔市咏春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所属零售门店药品采购配送统一管理案处罚类别: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处罚事由:呼伦贝尔市咏春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所属门店在采购配送方面统一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当对所属零售门店建立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在计算机系统、采购配送、票据管理、药学服务等方面统一管理”的规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相关门店停业整顿,并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处罚结果:1.责令呼伦贝尔市咏春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永春七十九药店停业整顿;2.对呼伦贝尔市咏春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给予罚款贰万玖仟圆(¥29000.00)的行政处罚。处罚生效期:2023/03/04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天津金耀集团河北永光制药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符合性检查。特此通告。2023年3月6日化学药品生产监管处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123企业名称天津金耀集团河北永光制药有限公司河北创健药业有限公司河北大安制药有限公司检查范围滴眼剂(湨芬酸钠滴眼液3号滴眼剂车间3号滴眼剂生产线)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情形(片剂)血液制品(人血白蛋白、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蛋白生产车间大容量制剂生产线)检查时间2023年2月8日-10日2023年2月1日-2日2022年2月22日-26日检查结果通知单编号冀化药符检2023014冀化药符检2023015冀化药符检2023017检查机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3年2月各市药械化安全性监测报告情况统计表序号各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总数(份)新的严重的报告比例(%)生产企业自主报告数(份)市级未评价报告数(份)报告总数(份)严重的报告比例(%)生产企业自主报告数(份)报告总数(份)严重的报告比例(%)医疗机构报告比例(%)1合肥市131024.3550056500106022.62淮北市17134.51143229.100003亳州市76325.814332770051021.64宿州市7972601361853.8070024.35蚌埠市36638.803931720016056.36阜阳市125425.5409461910054075.97淮南市4743401551271.60420508滁州市46132.132161140.903101009六安市67330.8042814900101017.810马鞍山市40947.20371303.8048029.211芜湖市77124.932901410021028.612宣城市55232.2150616816.109602513铜陵市14236.601750240250814池州市21639.40101283.602506415安庆市36227.902541222.5018033.316黄山市22246.80146636.306010017广德市352.90141711.801010018宿松县11729.90722600200全省909529.754478725472.60713034.62023年2月各药械化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报告情况统计表序号药品不良反应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名称报告总数(份)新的和严重的报告比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名称报告总数(份)严重的报告比例(%)化妆品不良反应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名称报告总数(份)严重的报告比例(%)1中国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49617.3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920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1202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43223.4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440阜阳市人民医院803马鞍山市人民医院7931.6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260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704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681.5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190宣城市人民医院705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6835.3宣城市人民医院1618.8淮南朝阳医院506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6621.2黄山市人民医院1020马鞍山市人民医院507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6459.4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90德驭医疗马鞍山总医院508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6038.3中国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90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209太和县人民医院5824.1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90铜陵市人民医院1010六安市人民医院525.8铜陵市人民医院80池州市人民医院1011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515.9马鞍山市人民医院70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1012安庆市立医院5032淮北市人民医院425铜陵市立医院1013阜阳市人民医院4513.3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20太和县人民医院0014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4445.5安庆市立医院22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0015池州市人民医院4223.8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20淮北市人民医院0016宣城市人民医院2817.9亳州市人民医院20庐江县皮肤病医院0017黄山市人民医院2450六安市人民医院20宁国市人民医院0018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2236.4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10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0019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224.5池州市人民医院10黄山市人民医院0020天长市人民医院1926.3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10六安市人民医院0021铜陵市人民医院1822.2天长市人民医院0/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0022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1735.3阜阳市人民医院0/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0023亳州市人民医院160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0/亳州市人民医院0024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1520太和县人民医院0/淮北矿工总医院0025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147.1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0/六安市中医院0026淮北市人民医院119.1宿州市立医院0/宿州市立医院0027宿州市立医院714.3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0//28/合肥天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0//总计188822.8总计2663总计55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7部分)序号1行政相对人名称保山市新华肥皂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218930200C法人法定代表人沈允聪案件来源其它部门通报违法行为类型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着色剂焦糖色生产销售化妆品案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着色剂焦糖色用于生产化妆品工农首乌洗发液,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处罚内容1.没收库存和召回的涉案产品:2kg/桶的工农首乌洗发液426桶,1kg/瓶的工农首乌洗发液221瓶;2.没收过期原料焦糖色14.70kg;3.没收违法所得241575.20元(贰拾肆万壹仟伍佰柒拾伍元贰角)。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药监妆罚〔2023〕4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2/24处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了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我局组织局属检查局和各区县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药品抽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检验机构检验,标示为四川千方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生产的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一、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四川千方中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苍耳子(炒苍耳子)(批号:202007001)、河南宝德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地黄(批号:220401)和重庆天宝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芪(批号:190901)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标示为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白术(批号:20220301)检查不符合规定。二、经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江西康庆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菊花(杭菊)(批号:20220701)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标示为沈阳红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沈阳红药胶囊(批号:220603)微生物限度不符合规定。三、经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檀香(批号:20210601)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产品,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有关直属检查局和区县药品监管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召回等必要的控制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附件: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名单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日附件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名单序号检品名称检品来源批号规格标示生产企业或产地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检验单位备注1苍耳子(炒苍耳子)重庆白市驿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202007001中药饮片四川千方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2地黄药上堂药房重庆市沙坪坝区萍沁药店220401中药饮片河南宝德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标识生产企业否认生产3白术重庆市綦江区健本堂为安大药房20220301中药饮片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二氧化硫残留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4黄芪重庆市渝北区大盛中心卫生院190901中药饮片重庆天宝药业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15年版第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5菊花(杭菊)重庆润丰医药有限公司金太阳大药房一百零三店20220701中药饮片江西康庆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6檀香重庆健本堂五间铺大药房有限公司20210601中药饮片四川滋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7沈阳红药胶囊重庆市奉节县石岗乡卫生院220603每粒装0.25克沈阳红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微生物限度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2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完美日化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47247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邓婉文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0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20号当事人:广州完美日化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2L0X6N住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新贝路23号法定代表人:邓婉文2022年12月5日,我局根据省局转办线索,向当事人送达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20029,检品名称:健舒白蜂毒焱清护龈牙膏,批号/生产日期: 2025040611、限期使用日期:20250406,委托方:广州健舒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完美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并确认上述产品是其受委托生产的。根据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的健舒白蜂毒焱清护龈牙膏(批号/生产日期: 2025040611、限期使用日期:20250406)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牙膏),我局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受广州健舒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于2022年4月7日生产健舒白蜂毒焱清护龈牙膏(批号/生产日期: 2025040611、限期使用日期:20250406)5044支,其中40支在做出厂检验时损耗,4支作为留样,余下5000支当事人于2022年4月9日全部销售给广州健舒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价1.2元/支。上述产品,经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结论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根据现场笔录、物品、照片、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合同、产品批生产记录、送货单等材料,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健舒白蜂毒焱清护龈牙膏(批号/生产日期: 2025040611、限期使用日期:20250406)的货值为6004.8元,违法所得为6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合法资格、经营范围。2、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20029),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牙膏的违法事实。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产品的批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牙膏的情况。4、涉案产品的采购合同、送货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二、没收健舒白蜂毒焱清护龈牙膏(批号/生产日期: 2025040611、限期使用日期:20250406)4支;三、罚款24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牙膏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0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2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健舒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09248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邓婉文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0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23号当事人:广州健舒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0H98J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张村受书里8号303法定代表人:邓婉文2022年12月5日,我局根据省局转办线索,向当事人送达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20029,检品名称:健舒白蜂毒焱清护龈牙膏,批号/生产日期: 2025040611、限期使用日期:20250406,委托方:广州健舒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方:广州完美日化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并确认上述产品是其委托广州完美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根据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生产的健舒白蜂毒焱清护龈牙膏(批号/生产日期: 2025040611、限期使用日期:20250406)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牙膏),我局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1日,委托广州完美日化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健舒白蜂毒焱清护龈牙膏(批号/生产日期: 2025040611、限期使用日期:20250406)5000支,支付费用1.2元/支。当事人于2022年4月12日,以1.5元/支的价格,将上述5000支产品全部销售。上述产品,经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结论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上述产品,当事人已全部销售给下游经销商,没有库存;下游经销商亦已全部销售出去无库存,且销售时均为无记名,产品无法召回。根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合同、送货单等材料,本局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为7500元、违法所得为75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合法资格、经营范围。2、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20029),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牙膏的违法事实。3、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的采购合同及批生产记录,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上述不合格牙膏的情况。4、涉案产品送货单,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牙膏的情况。我局于2023年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二、罚款221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的牙膏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0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22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肤蔻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85417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义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0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224号当事人:广州市肤蔻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7523716M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二期)B座094号法定代表人:刘义廷2022年0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省局转来国抽不合格化妆品的线索,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二期)B座094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22ZC00075),该报告显示批号为XY20210303的化妆品“丽仁堂牛初乳水光肌海藻面膜”,经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是菌落总数超标,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规定”,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化妆品,我局遂立案调查。经查明,2021年3月3日,当事人委托广州喜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颜公司)生产的“丽仁堂牛初乳水光肌海藻面膜”(批号:XY20210303)324盒,其中2盒自检使用,3盒用于留样。2021年3月18日当事人收到喜颜公司生产的“丽仁堂牛初乳水光肌海藻面膜”(批号:XY20210303)319盒、支付费用1116.5元,分别于2021年3月21日销售给客户3盒,单价为7元/盒;2021年3月25日销售给客户260盒,单价为7元/盒;2021年3月28日销售给客户50盒,单价为7元/盒;2021年4月7日销售给客户6盒,单价为7元/盒,319盒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总额合计为2233元,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违法所得为2233元,货值为2268元。当事人为涉案产品“丽仁堂牛初乳水光肌海藻面膜”的备案方,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072099,应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鉴于当事人无从重、从轻等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采用一般处罚。我局于2023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233元;2. 罚款2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5233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0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宝处罚〔2023〕沙井32号处罚名称深圳市依士兰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国产普通化妆品案处罚类别1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产品(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元行政相对人名称深圳市依士兰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MA5G48YR1R----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彭世明处罚决定日期2023-03-07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地方编码-当前状态-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