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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康康大药房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3〕13023号)

    当事人: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康康大药房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4MABPT49A8K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东塔路中段威力康大厦综合楼1层2号负责人:陈细芬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街道东塔路中段威力康大厦综合楼1层2号2023年2月21日,执法人员在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青帝)阿莫西林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3535;规格:0.5g/10粒;批号:x3011101;生产日期:2023-01-07,有效期至:2025年12月;生产企业: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88),未能提供其对应的医生处方。现场调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其违规行为现场已责令其立即整改。2023年2月21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存在未凭处方销售(青帝)阿莫西林胶囊处方药的行为。2023年2月23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鄂州市惠和安堂大药房文化宫店于2023年2月14日从湖北诚为上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0盒(青帝)阿莫西林胶囊,在2023年2月14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已销售1盒,现场未见处方单,存在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相关的身份信息;4、(青帝)阿莫西林胶囊的包装图片4张、药品说明书图片2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以及现场图片3张,证明药品来源。2023年3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023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其销售药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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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亮亮大药房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3〕13025号)

    当事人: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亮亮大药房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886A75地址:鄂州市旭光大道78号1-2号门面负责人:吴亮联系地址:鄂州市旭光大道78号1-2号门面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在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阿莫西林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3022211;规格:0.25g,10粒/板×5板/盒;批号:G2212012;生产日期:2022年12月06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生产厂家:海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对应的医生处方。现场调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其违规行为现场已责令其立即整改。2023年2月28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存在未凭处方销售阿莫西林胶囊处方药的行为。2023年3月1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亮亮大药房于2023年2月14日从2023年1月17日从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0盒阿莫西林胶囊,在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已销售6盒,现场未见处方单,存在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负责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的身份信息;4、阿莫西林胶囊的包装图片5张、药品说明书图片2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以及现场图片3张,证明药品来源。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任何异议,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及相关材料上签字盖章。2023年3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025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其销售药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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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仁诚大药房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3〕13026号)

    当事人: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仁诚大药房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9MU688N地址:鄂州市鄂州经济开发区创业园六号负责人:陈细芬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州经济开发区创业园六号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在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酒石酸美托洛尔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2025391;规格:25mg,20片/板/盒;批号:2203A27;生产日期:2022-03,有效期至:2025-02;生产厂家: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无锡市新区黄山路2号),未能提供其对应的医生处方。现场调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其违规行为现场已责令其立即整改。2023年2月28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存在未凭处方销售酒石酸美托洛尔片处方药的行为。2023年3月1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仁诚大药房于2022年5月24日从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购进5盒酒石酸美托洛尔片,在2022年5月24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已销售2盒,现场未见处方单,存在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相关的身份信息;4、酒石酸美托洛尔片的包装图片6张、药品说明书图片2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以及现场图片2张,证明药品来源。2023年3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026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其销售药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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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北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为安药店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3〕13027号)

    当事人: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为安药店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4MA7K6E6J2J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凡口街道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8号豪威城市广场7号楼2层1号B1-038负责人:陈细芬联系地址:鄂州市鄂城区凡口街道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8号豪威城市广场7号楼2层1号B1-038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在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阿莫西林分散片(规格:0.5g×20片,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6510,产品批号:142211103,生产日期:2021.11.02,有效期至:2023.11.01,生产企业: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河北省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路88号),未能提供其对应的医生处方。现场调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其违规行为现场已责令其立即整改。2023年2月28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存在未凭处方销售阿莫西林分散片处方药的行为。2023年3月1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为安药店于2022年5月20日从湖北吴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购进3盒阿莫西林分散片,在2022年5月20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已销售2盒,现场未见处方单,存在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授权委托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相关的身份信息;4、阿莫西林分散片的包装图片6张、药品说明书图片2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以及现场图片3张,证明药品来源。2023年3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027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其销售药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湖北省鄂州市
  • 湖北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鄂州市益安大药房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行政处罚决定书(鄂州市监处罚〔2023〕13028号)

    当事人:鄂州市益安大药房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7GK86U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樊川大道62号负责人:易强联系地址:湖北省鄂州市鄂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樊川大道62号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在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格列齐特缓释片(规格:30mg×10片×3板,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5129,产品批号:220708,生产日期:2022/07/21,有效期至:2024/07/20,生产企业:成都恒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百草路18号),未能提供其对应的医生处方。现场调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其违规行为现场已责令其立即整改。2023年2月28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存在未凭处方销售格列齐特缓释片处方药的行为。2023年3月1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鄂州市益安大药房于2022年12月5日从鄂州市吴都医药有限公司购进20盒格列齐特缓释片,在2022年12月5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已销售3盒,现场未见处方单,存在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负责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的身份信息;4、格列齐特缓释片的包装图片5张、药品说明书图片2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以及现场图片4张,证明药品来源。2023年3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028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其销售药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湖北省鄂州市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西安江原安迪科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的函(陕药监函〔2023〕103号)

    西安江原安迪科正电子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2月8日至2月10日,省局派出检查组对你公司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草滩生态产业园草滩十路1155号9号楼一层氟[18F]脱氧葡糖注射液生产线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综合评定,认为你公司上述范围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附录要求。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0日(公开属性:主动公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陕西省
  • 安徽省万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劣药盐杜仲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省万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8525206Q法定代表人田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罚﹝2023﹞3-3号违法行为类型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七)项的违法事实2023年1月6日、19日,接安徽省药监局转来《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3〕3号、18号)及检验报告称:标示万生公司生产的盐杜仲(包装规格:1公斤/袋,批号220101),【含量测定】不符合规定、标示万生公司生产的盐杜仲(包装规格:1公斤/袋,批号221001),【性状】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没收盐杜仲(批号220101)违法所得31566.40元、没收盐杜仲(批号221001)违法所得32510元;2.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盐杜仲(批号220101、221001)货值金额(按十万元计算)各1倍罚款共20万元;罚没款合计264076.40元。罚款金额(万元)2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6.4076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3-6处罚有效期2024-3-6公示截止期2026-3-6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锡林郭勒盟德一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对所属零售门店药品采购配送进行统一管理案

    信用主体名称:锡林郭勒盟德一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2MA0MW6F38W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药罚〔2023〕0401号处罚名称:锡林郭勒盟德一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对所属零售门店药品采购配送进行统一管理案处罚类别: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处罚事由:当事人未对所属零售门店锡林浩特市第十二分公司药品采购配送进行统一管理。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处罚结果:责令锡林郭勒盟德一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第十二分公司停业整顿,对锡林郭勒盟德一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处罚款贰万元(¥20000.00)。处罚生效期:2023/03/04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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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公示(2023第0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对和治佳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3月28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传真:0551-63710152、63710228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15号省药品技术检测大楼八楼 邮编:230051电子邮箱:aceiyp@163.com特此公示。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2023年3月15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目录(第020号)序号1企业名称和治佳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范围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煮制、炒制、炙制)检查时间2023年3月16日-17日检查员班永生、张声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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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第2期全区各市、县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病例(1-2月份)

    序号城市区/县各区/县报告例数各市报告例数每百万人口上报例数(以已审核报表为准)新的和严重的报表数占比(%)1南宁市市辖区4216687439.07兴宁区6青秀区31江南区5西乡塘区10良庆区6邕宁区10武鸣区36隆安县23马山县13上林县14宾阳县59横州市16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经济技术开发区11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12柳州市城中区713577256.86鱼峰区51柳南区87柳北区93柳东新区7柳江区16柳城县2鹿寨县10融安县4融水苗族自治县10三江侗族自治县6北部生态新区03桂林市市辖区3475189459.46秀峰区1叠彩区3象山区3七星区1雁山区4阳朔县1临桂区11灵川县13全州县29兴安县17永福县14灌阳县10龙胜各族自治县11资源县2平乐县25荔蒲市18恭城瑶族自治县84梧州市市辖区1241435154.55万秀区0长洲区0龙圩区0苍梧县3藤县13蒙山县2岑溪市15北海市市辖区11784060.11海城区117银海区22铁山港区1合浦县376防城港市市辖区16504532港口区0防城区22上思县7东兴市57钦州市市辖区1962607850.77钦南区2钦北区4灵山县27浦北县318贵港市市辖区482433432.51港北区13港南区26覃塘区21平南县53桂平市829玉林市市辖区1292644552.27玉州区44福绵区1容县14陆川县14博白县26兴业县12北流市2410百色市市辖区1843097684.14右江区9田阳区14田东县18平果市19德保县19靖西市14那坡县4凌云县4乐业县2田林县9西林县10隆林各族自治县311贺州市市辖区351567744.87八步区83平桂区14昭平县3钟山县13富川瑶族自治县812河池市市辖区552627346.95金城江区20南丹县13天峨县26凤山县3东兰县14罗城仫佬族自治县10环江毛南族自治县24巴马瑶族自治县5都安瑶族自治县11大化瑶族自治县34宜州区4713来宾市市辖区81054645.71兴宾区33忻城县8象州县9武宣县30金秀瑶族自治县11合山市614崇左市市辖区121445954.86江洲区37扶绥县39宁明县6龙州县15大新县22天等县11凭祥市2合计365736576552.01注:(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目标:全区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数31734份,每百万人口630份。 (2)人口数据来源:2021年广西区常住人口。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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