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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山亿方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川贝母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昆山亿方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川贝母案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WYN0815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许伟锋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3****************0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苏)药监药罚[2022]011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违法事实构成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川贝母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7832.25元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78322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03/15处罚有效期2023/03/30公示截止期2023/06/15处罚机关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数据来源单位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000014000394R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江苏省
  • 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公示(2023第0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对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自2023年3月16日至2023年3月29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传真:0551-63710152、63710228地址: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15号省药品技术检测大楼八楼邮编:230051电子邮箱:aceiyp@163.com特此公示。安徽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2023年3月16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目录(第021号)序号企业名称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员1平光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片剂[口服车间(4车间)]2023年3月17日-19日洪建新、邓祖磊、倪晋、武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洛阳康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典规定小通草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3〕3-1号处罚名称洛阳康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典规定小通草案处罚类别1警告;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当事人生产的中药饮片小通草(批号210401)经检验【性状】【鉴别】项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行政相对人名称洛阳康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55184290W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张红民处罚结果1.警告;2.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3-03-15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3-15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河南省
  • 三门峡幸福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销售劣药仙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3〕3-2号处罚名称三门峡幸福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非法渠道购进、销售劣药仙茅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当事人从非法渠道购进仙茅(批号:20180402)数量为1千克,单价58元/千克,总金额58元,销售配送金额300元。该批次仙茅经三门峡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合格项:含量测定。检验报告编号为SMX20220036。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九条行政相对人名称三门峡幸福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MA45755F55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刘羽萧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贰元整(242元)。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玖佰元整(9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贰元整(1142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3-16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3-1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河南省
  • 河南省健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产包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2〕2-157号处罚名称河南省健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产包案处罚类别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省健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使用产包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省健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192898X7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王兰彩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7700元。罚款25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3-15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3-15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河南省
  • 河南体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械处罚〔2023〕2-5号处罚名称河南体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案处罚类别1罚款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体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体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81QB24U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杨学刚处罚结果罚款3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3-08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3-08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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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36期)

    企业名称辽宁新益康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2月15日-2023年02月16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有因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2.核查药品购进渠道、网络销售等情况。存在问题在药品网络销售管理方面存在个别培训内容不完善、个别处方药未凭处方销售、个别管理制度未及时修订等问题;在计算机管理系统方面存在首营企业审核流程不规范、个别记录不完整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营口博爱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2月20日-2023年02月20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有因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2.核查药品网络销售情况。存在问题在药品网络销售管理方面存在个别处方药展示页面风险警示信息不规范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立即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天地宏升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2月22日-2023年02月23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采购管理方面存在未对个别供应商开展动态质量评审和跟踪管理、未及时收集质量信息、个别供应商资质材料未及时更新等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个别质量管理制度未及时修订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营口福聚和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3月08日-2023年03月09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有因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2.核查药品购进渠道、网络销售等情况。存在问题在仓储管理方面存在个别药品储存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在采购管理方面存在个别供应商资质材料未及时更新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立即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37期)

    企业名称辽宁省德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2年5月26日-2022年5月28日,整改复查2023年3月8日所在地市阜新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全项目飞行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部分生产设备验证不充分,供应商档案管理不完整,记录管理不规范,如缺少设备使用记录、生产记录及检验记录不完整等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辽宁省
  • 狮王口腔用品(广州)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16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狮王口腔用品(广州)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100262680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欧小红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162号名称:狮王口腔用品(广州)有限公司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391H42法定代表人:欧小红成立日期:2019年12月20日住 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启源大道6号4栋101房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1172022年12月07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化妆品国抽系统线索和相关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町采儿钻石口香牙膏”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2月08日,本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3月25日生产“町采儿钻石口香牙膏”(包装规格:100g/盒,批号:2022.03.25,限期使用日期:2025.03.24,生产商:狮王口腔用品(广州)有限公司)3010盒,自检和留样数量不纳入订单生产数量,自检(细菌PH值、霉菌检测)6盒,留样6盒,成本价为1.6元/盒。当事人于2022年03月30日将上述批次牙膏3010盒销售客户“董刚”,销售单价为1.7元/盒,销售金额总计5117元。2022年09月30日,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HC202201517),显示上述涉案批次牙膏检出“菌落总数”390000 CFU/g,检出“铜绿假单胞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关于微生物学指标要求:菌落总数(CFU/g 或 CFU/ml)限值≤500,铜绿假单胞菌/g (或 ml)不得检出,上述检验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的要求。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2年12月8日启动产品召回计划,向客户发出产品召回客户通知书,截至2022年12月12日,已召回247盒上述批次牙膏,并退回货款419.9元,剩余2763盒因被客户销售和消费者使用完毕,无法进行召回。我局于2022年12月13日对当事人已召回的247盒上述批次牙膏依法扣押。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的货值为5137.4元,违法所得为4697.1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C202201517)、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韦富琼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涉案产品生产记录复印件、产品核价表、销售记录复印件、订单明细金额表复印件、涉案产品退款聊天记录截图片、无法召回情况说明、《证据复制(提取)单》等证据证实。本局于2023年03月07日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9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牙膏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结合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牙膏的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批次“町采儿钻石口香牙膏”247盒;2.没收违法所得4697.1元;3.罚款11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697.1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得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3〕11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得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500272528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郭虹贤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3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处罚〔2023〕115号当事人:广州得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QUEN19;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0年08月13日;法定代表人:郭虹贤;营业期限:2020年08月13日至长期;住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墩村新墩路59号北梯三楼;经营范围:批发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网址:http://cri.gz.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1月9日,本局收到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C22140028),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使用采样器”(生产日期:2022.6.2;批号:20220602;规格:SZ1)旋转摩擦度项目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经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本局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调查。现查明,2022年6月2日,当事人生产了200000支“一次性使用采样器”(生产日期:2022.06.02,批号:20220602,型号规格:SZ1,商标:得康医疗)。2022年9月13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研究所对当事人进行质量抽检,根据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C22140028),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一次性使用采样器”不合格,具体检验情况如下:序号为“3”,检验项目为“旋转摩擦度”,标准条款为“2.1.3”,标准要求为“表面脱尼绒毛量不大于2根”,检验结果为“8根-9根”,单项结论为“不符合”。检验结论为“被检样品所检项目不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广州市医疗器械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附件3质量抽检方案的要求,该样品综合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且未申请复检。截至本局立案时止,本局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的“一次性使用采样器”留样25支,已经被当事人现场销毁,175000支于2022年6月3日销售给广州华银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128支用于出厂自检,100支用于无偿提供给抽样机构抽样检验,24747支已被当事人自行销毁。根据当事人供述及其提供的成本价格表和销售记录,上述产品的生产成本为0.04元/支,销售价格为0.045元/支,因此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涉案货值为9000元(涉案货值=销售价格×生产数量),违法所得为875元(违法所得=销售价格与生产成本的差价×销售数量)。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核查处置不合格医疗器械产品的通知》、《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抽样编号:01222211ZC35)、《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22140028)证据提取单1份、《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执1份;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11日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9张;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7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生产记录表》复印件10份、《得康一次性使用采样器声明》、《一次性使用采样器成品检验报告》、《成品放行审核记录表》、《产品批号和序列号编码规则》(2020-8-15)、《产品批号和序列号编码规则》(2022-4-10)、《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单》、《变化情况说明》、《代表委托人陈述》、《一次性使用采样拭子(团体标准)》复印件各1份,送货单复印件1张、《产品技术要求》新旧标准要求复印件各1份。2023年3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鉴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经备案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为第一类医疗器械,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在新冠疫情期间,生产的涉案医疗器械属于疫情期间的涉疫医疗器械,属于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一般行政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5000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3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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