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主体名称:内蒙古同祥仁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23MA0MX6D069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3〕402号处罚名称:内蒙古同祥仁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所属零售门店药品采购配送进行统一管理案处罚类别: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处罚事由:当事人未对所属零售门店内蒙古同祥仁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商都博爱店药品采购配送进行统一管理。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0年修正)处罚结果:1.责令内蒙古同祥仁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商都博爱店停业整顿;2.对内蒙古同祥仁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罚款。处罚生效期:2023/03/16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乌兰察布市新特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902070112489C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内药监处罚〔2023〕403号处罚名称:乌兰察布市新特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未对所属零售门店药品采购配送进行统一管理案处罚类别:责令停业整顿,罚款处罚事由:当事人未对所属零售门店乌兰察布市新特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卓资益康门店药品采购配送进行统一管理。处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20年修正)处罚结果:1.责令乌兰察布市新特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卓资益康门店停业整顿;2.对乌兰察布市新特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29000.00)的罚款。处罚生效期:2023/03/16处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新疆金海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757691982F住 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明慧巷135号法定代表人:张**身份证号码:650******21X2022年7月4日,自治区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收到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在国家化妆品风险监测信息系统中推送的产品异常情况:当事人生产的丝雅丹染发霜棕黑色(批号:22053101,限用日期:20260530)在国家局网站注册信息产品技术要求中保质期3年,属于未来样品。经调查核实于2022年7月22日对此异常情况进行立案办理。案件调查期间,因疫情封控于2022年8月10日至2022年12月5日中止案件调查。恢复案件调查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金海娜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显文进行询问,承认其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共生产丝雅丹染发霜棕黑色(批号:22053101)1542盒,其中89盒因喷码机故障跳码将标签限用日期喷印为20260530,其余1453盒产品标签使用备用喷码机喷印正常,限用日期均为“20250530”。因其公司管理的粗漏疏忽,上述89盒问题产品中分别有48盒、25盒先后销售和代发货给了河北京东王贝贝及其京东线上的6名客户,剩余16盒存放于公司库房不合格区。2022年12月19日,执法人员对金海娜公司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明慧巷135号的原料、成品库房进行检查,发现成品库房内合格区存放了1337盒丝雅丹染发霜棕黑色(批号:22053101,限用日期:20250530),不合格区存放了16盒丝雅丹染发霜棕黑色(批号:22053101,限用日期:20260530)。该批89盒问题产品共销售了73盒,销售价格为7.7元/盒,销售金额共计277.20元,货值金额685.30元,共主动召回37盒。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89盒,货值金额共计685.30元,违法所得277.2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在国家化妆品风险监测信息系统中推送的产品异常情况(当事人生产的丝雅丹染发霜棕黑色(批号:22053101,限用日期:20260530)在国家局网站注册信息产品技术要求中保质期3年,属于未来样品)截图3张。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丝雅丹染发霜棕黑色(批号:22053101,限用日期:20260530,净含量:60ml)批生产记录、出厂批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单、销售单据、发货单、召回情况记录、邮寄单、设备清单、喷码机维修单、库存检查情况及现场照片14张,证明金海娜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 3、金海娜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该公司的主体资格。4、产品外包装和产品说明书1份,证明该公司生产该批化妆品。5、化妆品风险监测该批产品抽检合格报告。本局于2023年2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新)药监妆罚告〔2023〕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金海娜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2022年7月4日我局在收到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在国家化妆品风险监测信息系统中推送的该批产品异常情况后立即开展调查,我局于2022年7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期间金海娜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及现场检查,并积极进行问题产品召回,且以该批售出产品均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目前未发现造成危害后果,且该批产品在国家药监局风险监测中抽检合格。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金海娜公司给予从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化妆品53盒;2、没收违法所得277.20元;3、处以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277.2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明德路1号,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开户行及行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102881001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5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亮亮大药房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0MA48886A75地址:鄂州市旭光大道78号1-2号门面负责人:吴亮联系地址:鄂州市旭光大道78号1-2号门面2023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在药品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阿莫西林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43022211;规格:0.25g,10粒/板×5板/盒;批号:G2212012;生产日期:2022年12月06日,有效期至:2024年11月;生产厂家:海南科伦制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其对应的医生处方。现场调取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方资质、购进票据,其违规行为现场已责令其立即整改。2023年2月28日,当事人接受本局询问,承认存在未凭处方销售阿莫西林胶囊处方药的行为。2023年3月1日,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亮亮大药房于2023年2月14日从2023年1月17日从湖北安星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10盒阿莫西林胶囊,在2023年1月17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已销售6盒,现场未见处方单,存在未凭医生处方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和负责人《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3、当事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相关的身份信息;4、阿莫西林胶囊的包装图片5张、药品说明书图片2张、药品购进票据复印件1张、以及现场图片3张,证明药品来源。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任何异议,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在《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及相关材料上签字盖章。2023年3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鄂州市监罚告〔2023〕13025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认为,《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鉴于当事人其销售药品购进渠道规范,供货方资质齐全,本局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情节严重。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对以上处罚决定如有不服,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鄂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赣药监综化〔2022〕4 号)安排,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第4季度对下列化妆品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告如下。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检查结果备注1江西省山本生物科技技术有限公司赣妆20200005责令限期改正-2江西安邦药业有限公司赣妆20220001责令限期改正-3江西美俪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赣妆20180005企业已注销-4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赣妆20170002企业已停产-5江西省诗兰雅化妆品有限公司赣妆20190013责令限期改正-6江西川卉草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赣妆20200003责令限期改正-7抚州章飞一绝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赣妆20170005责令限期改正-8江西海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赣妆20220002企业已注销-9江西省中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赣妆20190002责令限期改正-10江西沃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赣妆20190014企业已停产-11江西御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赣妆20170018企业已停产-12恒安丽人堂(吉安)日化有限公司赣妆20160014责令限期改正-13上饶市万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赣妆20200012企业已停产-特此通告。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安徽宜美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经查,你单位生产活动严重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生产经注册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皖械注准20172140057)。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2〕38号案件名称贵州泛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氨咖愈敏溶液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贵州泛德制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2000585法定代表人姓名贺永寅主要违法事实生产劣药氨咖愈敏溶液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种类: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非法财物;3.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8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黔药监行罚〔2022〕37、37-1号案件名称贵州健圣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莲胆消炎胶囊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贵州健圣堂药业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0416XN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文华主要违法事实生产劣药莲胆消炎胶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种类:1.没收非法财物;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3日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依据年度抽检工作计划安排,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抽检。现将抽检中发现的15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予以通告(详见附件)。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监管部门已依法组织开展对相关企业和单位的查处。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4日15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2023年第1期)序号药品通用名检品来源标示生产企业批号药品规格检验机构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备注1酒女贞子盐城市大丰区健平大药店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20210601中药材、中药饮片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水分外省局回函不是该企业生产2秦皮盐城市大丰区健平大药店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20201001中药材、中药饮片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水分外省局回函不是该企业生产3佛手睢宁县岚山镇卫生院无锡葆寿堂药业有限公司220106中药材、中药饮片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4烫水蛭沛县张寨镇卫生院徐州彭祖中药饮片有限公司160429中药材、中药饮片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5阿昔洛韦滴眼液镇江市保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富润华庭分公司湖北潜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202028ml:8mg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不符合规定检查:可见异物-6桑寄生沛县张寨镇卫生院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190901中药材、中药饮片徐州市检验检测中心《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7粉葛无锡星洲医药有限公司常州泰和国药制品有限公司20200712中药材、中药饮片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8海金沙武进淹城慈仁堂中医门诊部安徽华鼎堂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20210701中药材、中药饮片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总灰分被抽样单位从个人渠道购进9白鲜皮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中心卫生院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201201中药材、中药饮片连云港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外省局回函企业否认生产过该批次饮片10氧氟沙星滴眼液太仓市大有药房有限公司江苏远恒药业有限公司220308028ml:24mg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不符合规定检查:苯扎溴铵-11草豆蔻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河北康益强药业有限公司21091902中药材、中药饮片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12骨碎补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中心卫生院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210601中药材、中药饮片连云港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13秦皮泗洪县药业有限公司安徽敬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91201中药材、中药饮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水分-14白头翁江苏天露医药有限公司亳州市圣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0501中药材、中药饮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总灰分-15柏子仁南京上元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胜太西路药房安徽道源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20501中药材、中药饮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检查:黄曲霉毒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案件名称阜新市蓝天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劣药“白鲜皮、杜仲”案处罚决定书文号辽药监 ( 稽九 )罚〔 2023 〕1 号被处罚企业名称阜新市蓝天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78510401XW法定代表人王晶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白鲜皮、杜仲”,货值金额 5750元,违法所得5365元。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结果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杜仲”5.5kg;没收违法所得5365元;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3年3月14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03-07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