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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金鸿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2〕2-3号处罚名称河南金鸿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金鸿堂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金鸿堂制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1060L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尹祖超处罚结果罚款157.7136万元;没收劣药8盒;没收违法所得14.33629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03-28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3-28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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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康得药店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增市监处罚〔2023〕18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康得药店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500312918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姚银发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0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处罚〔2023〕188号当事人:广州市康得药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8MA7MLLF58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三江富江二街42号;法定代表人:姚银发;注册资本:叁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22年04月19日;营业期限:2022年04月19日至长期;经营范围:零售业(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网址:http://www.gsxt.gov.cn/。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3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2023年3月2日上午有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19993034),但现场无法提供购买者的处方单。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因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处罚〔2022〕209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3年3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前往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3年3月2日上午有销售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19993034)的记录,该药为处方药,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购买者的处方单。当事人仍未改正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本局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增市监处罚〔2022〕209号)复印件1份;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姚银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2023年3月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4.2023年3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5.当事人提供的阿莫西林胶囊(国药准字H19993034)随货同行单、发票、供货商营业执照及销售小票复印件各1份。2023年3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无从轻或从重情节,应当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600元。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没款,也可以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区人民政府(增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园圃路29号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2166323),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法规处;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增城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我区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增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0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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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润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受委托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留样、未向受委托生产企业索取进货单据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21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润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200750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何波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0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210号名称:广州润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N20Q86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滨湖路11号1280铺法定代表人:何波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核实相关化妆品不良反应的函》的协助调查事项,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6日对广州市花都区滨湖路11号1280铺的广州润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当事人自述曾委托广州市佰嘉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化妆品“仰寿堂焕颜美肌面膜粉”4个批次共2017袋。根据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反馈的情况,广州市佰嘉莉化妆品有限公司表示曾与该公司签订过加工合同,也有备案。但因与该公司在生产“仰寿堂焕颜美肌面膜粉”单价产生异议,没有定下该产品生产数量等相关订单,所以一直都没有生产过该产品。另该公司表示在2022年3月30日已注销该产品的备案。并表示从未加工生产销售过“仰寿堂焕颜美肌面膜粉”,也并未委托其他公司加工生产销售过该产品。2023年2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何波进行询问调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对受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本局于2022年2月8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作为备案人,未对受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的产品“仰寿堂焕颜美肌面膜粉”进行留样,未向受委托生产企业索取进货单据,涉案产品一共计2017袋,货值金额一共6051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对当事人经营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2张;证据2、对当事人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据3、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据4、广州市佰嘉莉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加工合同》、《检验报告》;证据5、仰寿堂焕颜美肌面膜粉进销单据;证据6、“仰寿堂焕颜美肌面膜粉”产品备案信息查询结果截图;证据7、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州市佰嘉莉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仰寿堂焕颜美肌面膜粉”产品的核查情况》和广州市佰嘉莉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各1份。以上证据1-5均由当事人签名确认,证件6、7由本局提供。当事人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局于2023年3月1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花市监告字﹝2023﹞第6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作为备案人,未对受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的产品进行留样,未向受委托生产企业索取进货单据的行为属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委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主持人、备案人的监督”的规定所指的情形,构成了未对受委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罚款12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6051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新华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凭新华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缴款通知书到相关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0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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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白云区金新化妆品厂(普通合伙)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35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金新化妆品厂(普通合伙)注册号44011100006459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冯扬好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4月03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358号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金新化妆品厂(普通合伙)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7835079XT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817号内8号之2六楼2023年2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职权到广州市白云区金新化妆品厂(普通合伙)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817号内8号之2六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化妆品涉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所生产的“BZR丝蛋白焕颜面膜”依法实施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8日生产了5000盒 “区妮卡OUNIKA丝蛋白焕颜面膜”,至2022年10月25日销售完毕,销售价是2.6元/盒,获销售金额13000元。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1日生产了3200盒“BZR丝蛋白焕颜面膜”,在2021年10月14日销售了224盒,销售价是8元/盒,获销售金额1792元,剩余2976盒(共62箱)被我局依法进行扣押,按销售价计算货值为23808元。当事人于2021年10月份临时招聘一批员工生产上述产品,无法提供相关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当事人存在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无法召回上述已销售产品。由于当事人自2021年11月至今处于停产状态,且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备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涉案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予没收。综上所述,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38600元,违法所得为14792元。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要求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和留样记录制度或者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违法行为。省药监局现场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称自2021年11月至今处于停产状态,目前已经停止经营。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证据复制单、询问笔录、涉案产品《检验报告》、备案凭证、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鉴于当事人在接受执法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对当事人进行从轻处罚。我局于2023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表示因疫情影响经营不善,一直亏损,自2021年11月至今一直处于停产状态,目前已经停止经营。当事人表示已认识到错误,以后会遵守相关法规进行生产经营。因罚款金额较大,无力承担,希望减轻处罚。经核查,当事人确实存在意见中所述的困难情况,为落实疫情期间中央“六保”“六稳”政策,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采纳其意见。当事人无法提供化妆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执行成品留样管理制度和留样记录制度或者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采购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检验报告,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供货商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及第十九条“产品进货台账、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留样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半年;产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已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综上,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BZR丝蛋白焕颜面膜” 62箱,共2976盒;三、没收违法所得14792元;四、罚款1158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30592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4月0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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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四川昇耀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现代物流系统检查评估结果的公告

    我局委托四川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及安全监测中心按照《四川省药品现代物流系统验收标准》,对四川昇耀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现代物流系统进行现场检查评估,结果符合验收标准。特此公告。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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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夏合巴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新)药监妆罚〔2023〕4号)

    当事人:新疆夏合巴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4313340858C住  所: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奎依巴格镇工业园区产业孵化园一期工程六号厂房法定代表人:艾塞*****身份证号码:653********03X自治区药监局收到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1HZ0410-JD),当事人生产的满晒哒乌斯玛洗发露(批号:2021071501)防腐剂含量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检验项目为防腐剂:甲基氯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验数据0.0040(指标≤0.0015)。于5月17日将以上不合格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承认其公司生产过满晒哒乌斯玛洗发露(批号:2021071501),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2022年6月3日对夏合巴努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予以立案。案件调查期间,因夏合巴努公司所在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工业园区产业孵化园作为县疫情防控集中隔离点,于2022年6月10日至2022年12月5日一直处于封控状态,在此期间中止了案件调查。恢复案件调查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夏合巴努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并对法定代表人艾塞提·艾麦提进行询问。经查,夏合巴努公司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新妆20200002),许可项目:一般液态单元:护发清洁类、护肤清洁类。化妆品“满晒哒乌斯玛洗发露”已备案,备案编号:新G妆网备字2021500264。当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生产满晒哒乌斯玛洗发露(批号:2021071501)995瓶,留样10瓶,用于备案检验10瓶,被自治区药监局购样抽检6瓶,销售969瓶,收到检验报告书后,主动召回71瓶。该批产品共销售969瓶,其中669瓶的销售单价6元/瓶;300瓶的销售单价7.5元/瓶;留样10瓶、备案检验10瓶、自治区药监局购样抽检6瓶,以上26瓶以销售均价6.46元/瓶计算;货值金额共计6432元。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共生产995瓶,货值金额共计6432元,违法所得583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3年1月16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满晒哒乌斯玛洗发露(批号:2021071501)的事实;2.2023年1月16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艾塞提·艾麦提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满晒哒乌斯玛洗发露(批号:2021071501)的时间、数量、价格等事实;3.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21HZ0410-JD),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满晒哒乌斯玛洗发露(批号:2021071501)的防腐剂含量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2015年版)规定的事实;4.当事人现场提供的《批生产记录》,证明生产满晒哒乌斯玛洗发露(批号:2021071501)的生产时间、数量的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并有当地县市场局签字盖章证明,证明当事人所在新疆喀什地区泽普县工业园区产业孵化园作为县疫情防控集中隔离点处于封控状态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满晒哒乌斯玛洗发露(批号:2021071501)的《产品销售台账》《销货清单》以及购买者出具的《证明》各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的数量、价格的事实。7. 当事人提供了“莎车县大鹏洗涤用品加工中心无证生产化妆品(洗发液)”的违法线索,微信截图7张证明当事人举报莎车县大鹏洗涤用品加工中心生产经营化妆品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8. 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莎车县大鹏洗涤用品加工中心无证生产化妆品(洗发液)的《立案审批表》,证明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举报的线索核查属实并立案调查的事实;9. 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召回报告》,证明当事人主动对涉案化妆品采取召回措施及召回数量的事实;10. 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正本、涉案化妆品照片和备案信息表,证明当事人具备化妆品生产资格以及涉案化妆品经过备案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新)药监妆罚告〔202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夏合巴努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当事人主动举报莎车县大鹏洗涤用品加工中心生产经营“胡妮洽 噢斯吗,生姜,黑种子洗发液”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莎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属实并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当事人主动对涉案化妆品采取召回措施,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适用减轻的裁量基准:“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罚款的0.1A到A”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到0.1A的罚款。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838元;2.没收违法化妆品满晒哒乌斯玛洗发露(批号:2021071501)81瓶;3.处0.1倍罚款1000元(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罚没款共计6838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明德路1号,户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账号:3002010109024911123,开户行及行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102881001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4月4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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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成都鲁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哄抬价格的行政处罚决定(川市监处罚〔2023〕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市监处罚〔2023〕5号当事人名称:成都鲁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0107774506099P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维章违反行为类型:哄抬价格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处罚内容:罚款捌万元整(80000.00元)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3月9日处罚机关: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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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审查公示(2023第43号)

    根据药品GMP符合性检查工作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检查组将于2023年4月6日-4月9日对浙江华润英特中药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现予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企业名称:浙江华润英特中药有限公司检查范围: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制炭、煅制、蒸制、煮制、轧制、烫制、燀制)];中药饮片[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炙制、煮制、复制)];中药饮片[直接口服饮片]生产车间生产线: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炙制、制炭、煅制、蒸制、煮制、轧制、烫制、燀制)]普通饮片生产线饮片车间;中药饮片[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炙制、煮制、复制)]毒性饮片生产线饮片车间;中药饮片[直接口服饮片]口服饮片生产线饮片车间现场检查时间:2023年4月6日-4月9日浙江省药品检查中心2023年4月4日监督电话:0571-88888222、0571-88903352传真:0571-81393624邮箱:zjtsjb@163.com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22号行政楼3楼邮政编码:310012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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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捷夫浴品有限公司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进行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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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八分局药品流通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3年3月)

    序号123监督检查企业名称黄山博宏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安徽九天医药有限公司国药控股宁国有限公司企业类别药品批发药品批发药品批发检查结论限期整改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检查方式防疫药品专项检查、春风行动防疫药品专项检查、春风行动防疫药品专项检查、春风行动组织单位第八分局黄山工作站第八分局黄山工作站第八分局检查时间2023.3.72023.3.82023.3.8备注已整改已整改已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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