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当事人:重庆璧山心宁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2023年2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重庆璧山心宁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发现该院药房中间药架上摆放有4盒未拆封碳酸氢钠注射液,规格10ml×5支/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2190,生产日期:2021年02月19日,有效期至2023年02月18日。在药架上摆放有1瓶已拆封盐酸多塞平片(38片),在有“近效期药品”标示的药柜发现56瓶未拆封盐酸多塞平片,规格25mg,100片/瓶;盐酸多塞平片共计57瓶(5638片);国药准字H31020664,生产日期:2021/01/13,有效期至:2023/01/12。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摆放处无不合格标识,与其他合格药品混放待使用。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超过有效期药品进行扣押,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经查,当事人2021年6月29日购进碳酸氢钠注射液,数量4盒,购进单价11.8元/盒,使用单价12.4元/盒。碳酸氢钠注射液购进后一直未使用。2021年5月19日购进盐酸多塞平片,数量150瓶,购进单价16.34元/瓶,使用单价18.79元/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处方笺和药品销毁台账,当事人从2021年5月19日到2023年1月12日盐酸多塞平片合格期内使用76瓶,2022年12月22日销毁17瓶,剩余的57瓶(5638片)已被本局执法人员扣押,2023年1月13日至2023年2月28日无使用记录,故无违法所得。碳酸氢钠注射液货值金额为12.4元/盒×4盒=49.6元,盐酸多塞平片货值金额为18.79元/瓶×56.38瓶=1029.38元,货值金额共计1108.98元。本局于2023年4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璧山市监告字〔2023〕93号),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同时还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新的证据材料提供。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进货票据,出库单,销毁台账、供货商资质、处方笺复印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的由来;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查清问题且违法所得较少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符合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当事人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1108.98元,故货值金额按照一万元计算。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碳酸氢钠注射液4盒,盐酸多塞平片57瓶(共计5638片);
2.罚款1000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9日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