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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中药饮片(含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省本级日常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3年4月)

    序号123检查时间2023年4月24日2023年4月24日-26日2023年4月24日-26日企业名称安徽强正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友方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铭泽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十八里工业区桐乡路1号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海棠路666号亳州市谯城经济开发区中药饮片产业园亳菊路南侧企业关键人员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吕文福谢兴磊聂磊质量负责人/杨雷张燕妮生产负责人/李梦宇李仁宾检查人员蒋岩松 沈佩俊 赵轩蒋岩松 沈佩俊 赵轩杨锡祥 王璞 赵德文检查结论/基本符合GMP要求符合GMP要求处理措施/告诫、限期整改。/备注停产企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53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18794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彭剑东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0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539号当事人: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31396D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军民东路四巷11号201房法定代表人:彭剑东2022年8月8日,我局依法对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MH510905的“KNIYEA金妮雅竹炭吸黑头面膜”的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成分与备案信息不符。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453)。当事人受广州市欧大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KNIYEA金妮雅竹炭吸黑头面膜”,该化妆品系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19191066”,于2019年8月29日备案,于2022年5月16日注销备案。当事人于2021年10月5日生产批号为MH510905的“KNIYEA金妮雅竹炭吸黑头面膜”500瓶。经调查,上述批次化妆品按照备案信息组织生产并添加了“竹炭”成分,但其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成分中无“竹炭”,上述批次化妆品标签未标注全成分。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6日将492瓶上述批次化妆品销售给广州市欧大化妆品有限公司,销售单价为1.8元,获得销售收入885.6元,剩余8瓶用作产品留样,并于2022年5月16日该化妆品注销备案后销毁。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是885.6元,货值金额是9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违法主体。3.生产计划单等批次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4.送货单,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我局于2023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从事化妆品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经营信息等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规定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五)全成分;……”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885.6元;二、罚款11000元。(罚没款共11885.6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未保存产品留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和第十九条“产品进货台账、生产记录、检验记录、留样记录和销售记录等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半年;产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未保存化妆品留样的行为。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保存化妆品留样的行为,并予以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885.6元;三、罚款11000元。(罚没款共11885.6元)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0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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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五分店销售劣药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54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五分店注册号44010100039928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苏潮煌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0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540号当事人: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五分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BD9J2T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下村街61号法定代表人:苏潮煌2022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市济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五分店的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下村街61号进行检查,在查阅该店的扫码支付系统时,有查询到2022年12月14日19时58分收款18.5元的记录。该店负责人表示该店于2022年12月14日19时58分销售了过期的“橘红痰咳煎膏”(国药准字Z44022178,批号:20201104),上述药品与线索所示基本一致。该店负责人现场提供了上述“橘红痰咳煎膏”(国药准字Z44022178,批号:20201104)随货同行单并展示相关销售记录资料给我局执法人员。经查明:该店于2022年12月14日销售了一盒“橘红痰咳煎膏”(国药准字Z44022178,批号:20201104),其随货同行单和线索资料显示,该药有效期至2022年10月,该店在销售上述批次药品时,该药已超过有效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所指的劣药。经核对相关单据,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货值为18.5元,违法所得18.5元。主要证据如下: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2、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证明当事人是销售劣药的主体;3、证据提取单,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事实。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37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中,能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所销售劣药的合法进货材料,且当事人销售的劣药数量为1盒,货值金额少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你公司进行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适用减轻处罚进行处罚。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所得18.5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0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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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白云区柏仁医药有限公司红旗分公司涉嫌提交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54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白云区柏仁医药有限公司红旗分公司注册号44011100490514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孙雄飞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0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544号当事人:广州白云区柏仁医药有限公司红旗分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R92X5E经营场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竹料大道东28号之2 101-102铺法定代表人:孙雄飞2022年11月17日,我局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事务中心提供的线索,发现广州白云区柏仁医药有限公司红旗分公司涉嫌提交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0月19日经我局核准取得公司登记注册。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交了《药品零售企业许可事项申请表》、《承诺书》、《药师从业风险告知书》、《企业基本信息一览表》、《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身份证复印件(后定成)、初级药师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301005015423H号)复印件、备案凭证(后定成)等资料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于2020年11月30日,经我局审批取得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DB02018126,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后定成等13人资格证书核查结果的复函》和对后定成的调查,后定成的初级药师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301005015423H号)涉嫌虚假。当事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我局提交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中包含后定成的初级药师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301005015423H号)复印件、备案凭证。因此,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DB02018126)复印件、当事人2020年行政许可档案、初级药师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0301005015423H号)复印件、《关于后定成等13人资格证书核查结果的复函》等资料。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2023年5月5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意见书,称其已于2023年3月20日完成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质量负责人由后某变更为孙某,后某不再负责当事人相关业务。向我局申请保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经营期间未发现;后定成在担任企业质量负责人期间未收到发生生命安全事故的反馈和报告,也未接到有关违法经营药品的投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以上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0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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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佗国药(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区第六分店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54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华佗国药(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区第六分店注册号44011100079397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温燕违法行为类型其他的药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0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545号当事人:华佗国药(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区第六分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108632L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科甲南街93号102房企业负责人:温燕经查明,当事人为一家药品零售企业,在2015年5月19日至2023年1月11日期间,当事人用刘某的初级中药师证(粤初职证字第1300105046053K号,刘珊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经2013年度广东省药学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中药学资格。特发此证。发证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证时间:2014年4月27日)备案在华佗国药(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区第六分店。当事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我局提交变更并换证的申请许可资料,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资料,聘任刘某为华佗国药(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区第六分店的处方审核员,2015年9月7日通过我局审核,取得我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CB02010227,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7日);2017年10月11日当事人又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许可资料,申请把刘某从处方审核员变更为质量负责人。2020年9月3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到期换发申请,2020年9月22日我局通过审核,取得我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DB02010227,有效期至2025年09月22日)。2023年1月4日当事人又向我局提交变更申请许可资料,申请把质量负责人从刘某变更为陈某。2023年1月11日我局通过审核,向当事人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DB02010227)。经查证,当事人的曾经处方审核员、质量负责人刘某供述自己未参加过2013年度广东省药学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称2015年初把初级药师评审资料寄给中介,大概2015年4月领取的原持有的初级中药师证(粤初职证字第1300105046053K号),当时中介说评审就可以,不用考试。我局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的《关于后某等13人资格证书核查结果的复函》,对刘某的调查、刘某供述的未参加过2013年度广东省药学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证时间(2015年4月份)与发证时间(2014年4月27日)不一致,经综上所查,证实刘某的初级中药师证为虚假的药学资格证书。由于当事人分别于2015年6月、2017年10月、2020年9月向我局提交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办证、换证和变更材料中均包含刘某的初级药师资格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1000105135584K号)复印件、备案凭证、个人声明等资料而取得我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直至2023年1月11日,取得我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DB02010227),将质量负责人由刘某变更为陈某。因此,当事人在2015年6月至2023年1月10日期间,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广东省人事考试局的复函、刘某的初级中药师证(编号:粤初职证字第1300105046053K号)、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申请行政许可资料等证据证明。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370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刘珊在担任处方审核员、质量负责人期间未发过生命安全事故,也未接到售卖药品相关投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于2023年1月向我局提交换证并变更许可资料,将质量负责人由刘珊变更为陈玉桃,2023年1月11日取得我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DB02010227),已改正违法行动。以上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属于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提交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因当事人现持有的2023年1月11日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粤DB02010227),是用陈某考取的执业药师证注册在华佗国药(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区第六分店,并重新提交换证及变更的许可资料所取得的,不撤销当事人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给予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的处罚。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第七条“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的规定,构成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第一百二十三条“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撤销相关许可,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处以罚款50000元。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药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0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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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时珍(广东)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54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李时珍(广东)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85406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志聪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0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549号当事人名称:李时珍(广东)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BMCFAY50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康庄路1号604房法定代表人:王志聪2023年4月7日,我局根据广告监测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阿里巴巴公司1688网络平台发布广告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12月起,通过阿里巴巴1688平台开设的“李时珍(广东)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网店经销的“白云山盈康医用卡波姆痔疮敷料凝胶型”商品页面上发布了含有“见效快 草本配方.......”、“温和不刺激 深层渗透,缓解疼痒等不适感”、以及“外用,对身体没有刺激,亲肤润肛”等文字内容。经查证,当事人经营的“白云山盈康医用卡波姆痔疮敷料凝胶型”为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晋械注准2022140015号),实际产品名称为“医用卡波姆痔疮敷料(凝胶型)”,当事人发布的上述文字内容,带有表示其销售商品的功效保证和安全性的断言,用语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于2022年12月起通过1688网店发布上述文字内容,销售“白云山盈康医用卡波姆痔疮敷料凝胶型”商品,截至2023年4月7日被我局查获止,共按7元/盒售出9727盒、按8元/盒售出185盒、按10元/盒售出84盒,获销货款70409元。当事人发布的上述文字均为其员工自行制作,且在第三方平台1688网店上对外发布,故我局认定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线索来源登记表;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二)《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授权委托书》;(三)由当事人确认的1688网店页面截图,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材料;(四)产品检验报告、生产厂商营业执照、采购合同复印件、产品销售情况说明;我局于2023年04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提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待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从轻情形进行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人民币130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0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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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理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55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理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560286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强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0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553号当事人:广州市理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44XU2D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织萝村路三横路2号1栋2-4层法定代表人: 李强2023年2月10日,我局根据飞行检查线索发现广州市理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2022年10月21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认证中心到广州市理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的“Dailljimiey每日肌密松茸雀花凝萃精华油面膜(批号:***********,净含量:(25ml+2ml)*5片)”未按备案配方投料生产,抽查的批生产记录中发现领料记录、称量记录及配置记录均无备案成分“松口蘑提取物”的投料使用记录,当事人涉嫌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经查明,当事人每片“Dailljimiey每日肌密松茸雀花凝萃精华油面膜(批号:***********,净含量:(25ml+2ml)*5片)”由25ml精华液和2ml油组成,当事人原计划生产20000盒上述面膜,要用到2525kg精华液,202kg油。截止2022年10月21日飞行检查当天,当事人已生产成品1118盒。剩余2386kg精华液半成品,因未添加备案成分“松口蘑提取物”,当事人已于2022年10月26日报废;剩余189kg油相半成品,因符合备案技术要求,也符合当事人在生产的其他产品的使用要求,为减少损失,当事人已用于其他产品的生产。剩余的包装材料与备案一致,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非专用,故依法不予没收。已生产的1118盒成品,一直存放于不合格区,直至2023年2月10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经成本核算,上述产品单价为3.84元/盒,成品货值为4293.12元,违法所得0元。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待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之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询问笔录、现场核查提取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局于2023年4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38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Dailljimiey每日肌密松茸雀花凝萃精华油面膜(批号:***********,净含量:(25ml+2ml)*5片)”1118盒;二、罚款10000元(从轻);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0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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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92期)

    企业名称辽宁万寿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4月11日-2023年04月12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文件制度方面,存在未及时修订相关制度的问题;在质量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要求开展质量风险评估、未及时收集药品质量信息等问题;在采购方面,存在与供货方质保协议未签字的问题;在储存与养护方面,存在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项目不全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华安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4月14日-2023年01月16日所在地市丹东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GSP符合性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文件制度方面,存在未按要求发放文件的问题;在设施设备方面,存在未按要求设置防鼠板的问题;在采购验收方面,存在未核对随货同行单样式、售货员未按要求签字等问题;在校准与验证方面,存在未按验证结论修订操作规程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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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93期)

    企业名称辽宁先臻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4月04日-2023年04月04日2023年04月06日-2023年04月06日所在地市鞍山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2023年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3.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在验证校准方面存在便携式温度传感器不符合校准相关规定、温湿度传感器不符合验证相关规定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国药控股鞍山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4月26日-2023年04月27日2023年05月04日-2023年05月04日所在地市鞍山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2023年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3.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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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敬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山药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惠市监处罚〔2023〕2-6号处罚事由:生产、销售不合格山药。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敬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3033454402206-----法人:黄金华处罚内容:1.没收0.5KG规格装山药66.877KG和1KG规格装山药166KG;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柒仟叁佰陆拾捌元柒角玖分(27368.79元);3.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1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736879处罚决定日期:2023-5-9公示截至期:2024-5-9处罚机关: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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