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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责令有关企业对未提交国产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产品限期改正的公告

    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过原注册备案平台和新注册备案平台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统一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的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我省部分企业(名单见附件1)未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国产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且无法取得联系。现依照《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上述企业于2023年6月30日前主动与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联系(联系方式见附件2),限期改正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产品。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产品,监管部门将依照《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取消相关产品备案。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附件:1、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名单2、各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联系方式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日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地址1南京尊素堂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高淳区固城街道九龙村9号1幢101-106室2南京菲兰化妆品有限公司洪蓝工业集中区七里甸路20号3南京仙极化妆品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红山南路89号1幢525室4南京新千暮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88号18层D座5南京市爱睿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A7栋303室6南京厚江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市玄武区钟山山庄29号7南京承新致能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199号8南京合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13号、315号、317号、317-1号、319号一楼A1084-1092号9南京泓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12号10南京幻然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770号1幢307室11南京华溪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南站站西片区绿地之窗商务广场D-1幢708室12南京夫子康临床医学研究院(有限合伙)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08号1幢521-680号13江苏育美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锦绣街5号625室14江苏韵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61号中央金地广场1幢803室15南京佑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长芦街道利民西路19号C幢111室16融荟医疗科技(南京)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所街116号711-102室17南京暨妍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下坝村村民委员会A栋办公楼2-04918江苏中颜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108号二楼219室19纪梵莲(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绿都大道4号33120南京泽华化妆品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弘盛路1号弘阳旭日爱上城七区02幢104室21南京胜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大道288号22南京睡睡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绿地之窗商务广场H-2幢1013室23南京雅汉宜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51号7006室24南京苏豪丝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市白下区中山南路8号9楼905室25天赋色(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雨花台区南京南站站西片区绿地之窗商务广场D-3-1幢628室26南京维艾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福园街131号920室27江苏英涛皮肤医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D3幢28南京苗妆化妆品有限公司南京市白下区科巷1号1827室29南京悦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中山科技园科创大道9号C15栋一、二层30南京鑫淼化妆品有限公司淳溪镇宝塔路39号5幢127室31南京爱其可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文枢东路2号A10幢综合楼一楼178室32南京梵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08号晓庄国际广场1幢520-411室33南京能美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市玄武区网巾市9号5楼8509-1号34南京星聚力化妆品有限公司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2幢35南京百年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奥体中心体育场东商业区一层92091室36百瑞德(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3号37南京泉之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迈尧路18号仙踪林苑07幢320室-438江苏桃叶度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王桥路26号39江苏广电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纬地路8号28幢B栋四层40南京小蚁健康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徐庄路徐庄软件园研发6区4号楼5层41南京朴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利源南路55号C9栋三楼42南京绅仕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市玄武区孝陵卫路200号南京理工大学创业孵化园43南京宝博莉化妆品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元化路8号南大科学园1幢协同创新大厦505-844南京咏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北新区大桥北路1号华侨广场2209室45中润油联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白龙江东街16号1号楼8层801室46南京普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仙林街道仙林大学城纬地路9号F7幢40147江苏观如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花港路23号3幢125室48美娜莎尔健康美容养生南京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市秦淮区丰富路40号金陵伊美人49南京开庆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市玄武区东方城68号1402室50南京润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金箔路1039号黄金海岸广场第二街区1幢111室51江苏悦可诗化妆品有限公司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西大道2288-1501-0252江阴市华冠化妆品有限公司江阴市长江路169号53无锡合一智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梁溪区锡沪路199号191554无锡合一智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梁溪区锡沪路199号191555无锡美创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梁溪区新天地休闲广场1-404-7756无锡汝咖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二泉中路68号57无锡盗龄空间美容护肤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翠山路488号无锡东站高铁商务中心A栋4楼403-404室58徐州婷昕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睢宁县睢城街道樱花路农产品批发市场C4-102号商铺59睢宁县恒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睢宁县魏集镇王圩村60徐州思凯恩日化用品有限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孤山E11-101门面房61徐州李小美服装有限公司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桥工业园区4#区62徐州朗帅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区二环北路176号63徐州天月鑫美容咨询有限公司徐州市鼓楼区镇东11#楼西侧1078室64徐州沐亦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淮海西路139号欧洲广场D座一层46室65江苏草语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与二环西路交叉处恒盛广场第1幢3座1109号房66安美(江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北侧中国矿业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泉山科技楼217室67江苏的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煤建一街新建北村综合楼502室68徐州火凤凰母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区盛天茗苑5号楼1-10669逆龄清椿生物科技(徐州)有限公司徐州市云龙区民主南路82号新旺角商务区1-1-20770卡蓝熊(苏州)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星都街72号宏海大厦1幢1301室71苏州全淘妈妈母婴有限公司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10号1幢1001室1013单元72苏州姿赢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60号启迪时尚科技城38栋3层3006室73苏州博衍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市姑苏区南环东路758号828室74盖尔玛居家用品有限公司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经济开发区75苏州澳铂美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231弄5号楼30676苏州怀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巴城镇学院路88号1幢77御蜂堂生物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1号楼217室78苏州荟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东吴南路125号3幢901-910室B096工位79苏州优然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998号3084室80苏州予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东太湖路36号2幢104号厂房C8-1室81苏州倩林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58号11幢5127室82苏州昊辰化妆品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59号港龙蠡和大厦519-520号83苏州柯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长兴街85号84苏州姬古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枫瑞路88号508室85臣李颜(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锦福路167、169号86中蚕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乐汇商业广场3幢1072室87苏州俏俪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前青街68号88苏州胭脂遇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大运商业广场5幢1201室89苏州苏豪生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田上江路105号90苏州美瑟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商贸城3号2幢102室91添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石湖西路108号92江苏云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通刘路328号1-2幢93连云港花梦谷商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工业园珠江路12-1号304室94连云港即美人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路南侧(新安商城B楼39户)95连云港超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综合楼东第二间营业房96连云港金河利贸易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66号君悦财富广场7号楼201号公寓97镇江久欣化妆品有限公司镇江市润州区常发广场6幢907室98新岚(镇江)化妆品有限公司镇江市新区兴泽路12号33文化创意产业园H幢4楼99丹阳市刘姐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丹阳市陵口镇肖梁路138号100镇江曲线辣妈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镇江新区吾悦广场商铺28栋1071室101江苏也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省泰兴市澄江路666号102江苏莱佩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方小镇欧洲街L-1J-1幢.103沭阳惠而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沭阳县巴黎新城第55号商铺合112806号104泗阳泗枫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宿迁市泗阳县穿城镇小史集社区田园路1#各设区市联系方式序号市局地址联系电话1南京市场监管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新城大厦D座107室025-687887082无锡市场监管局无锡市梁溪区永和路28号0510-810095603徐州市场监管局徐州市云龙区大龙湖街道新安路11号0516-698592184常州市场监管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东路105号0519-885881655苏州市场监管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188号0512-698210076南通市场监管局南通市崇川区崇川路106号0513-698181697连云港市场监管局连云港市海州区凌州东路9号市政务中心二楼市场局b008号窗口0518-858701398淮安市场监管局淮安市南昌北路502号0517-897067809盐城市场监管局盐城市解放南路138号0515-8902922510扬州市场监管局文昌西路525号星耀天地商务中心4号楼0514-8933267311镇江市场监管局镇江市檀山路22号0511-8881587012泰州市场监管局泰州市海陵区海陵南路315号0523-8689890513宿迁市场监管局宿迁市洪泽湖路583号0527-843558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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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现场检查结果公告(2023年1004号)

    根据建昌帮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相关附录的要求。检查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建昌帮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第三工业园区检查范围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炙制、煅制、燀制、煮制、发酵、炖制、制炭;含直接口服中药饮片)检查日期2023年4月22日-24日检查结论本次检查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炒制、炙制、煅制、燀制、煮制、发酵、炖制、制炭;含直接口服中药饮片)基本符合药品GMP要求。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3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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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127期)

    企业名称葫芦岛市康力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5月15日-2023年05月17日所在地市葫芦岛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安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企业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验收员不能正确理解操作规程的相关知识;在设施设备方面存在阴凉库未配备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整件货验收后未加封并标示;在出库方面存在药品拼箱发货的代用包装箱没有醒目的拼箱标志。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广州优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及生产标签虚假的普通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67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优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389631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佳炜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672号当事人:广州优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K5B851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南路98号101厂法定代表人:黄佳炜2023年3月9日,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处检查,在当事人一楼仓库最西边一个约200m2房间内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一款“仲夏青春冻干粉水光水润晚安冻膜”,该产品标示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欧丽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珠水一路36号2栋201房,2023/02/14,2026/02/13。现场6台灌装机器处于加工状态,现场发现546盒成品(20支/盒),55000支“仲夏青春冻干粉水光水润晚安冻膜”未包盒半成品(4g/支),16900个外包装盒和70卷内包装膜和750kg半成品料体,当事人承认这批产品是其在该场所内组织生产的,执法人员查阅当事人生产许可的工艺布局图,根据其一楼仓库布局平面图,该场所属于成品仓库的一部分。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及生产标签虚假的普通化妆品。我局遂对上述物品实施扣押并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截止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处检查时,当事人共生产“仲夏青春冻干粉水光水润晚安冻膜”(标示备案人/生产企业:广州欧丽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珠水一路36号2栋201房,2023/02/14,2026/02/13,20支/盒)成品546盒,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批生产记录和产品订单,外包装盒由客户提供,未进行进货查验,产品未销售,也无销售记录,当事人称上述产品的成本价格为0.8元/盒,提供产品成本核算表。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我局认定上述产品涉案货值金额546×0.8=436.8元,产品未销售,当事人违法所得0元,涉案货值436.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证据复制单、成本核算表、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生产许可的工艺布局图等。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一楼为生产许可中的仓库用途,其在一楼进行生产灌装,属于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组织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厂名厂址许可证号的普通化妆品,构成《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所指的生产标签虚假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罚。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未制作批生产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已经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配方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建立并执行化妆品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妥善保存原料和成品进出库记录、产品配方、称量记录、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岗位操作记录以及工艺规程中各个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且包材为订货方提供,可认定当事人构成未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与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构成吸收关系;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决定择一重,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我局曾于2022年9月15日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开出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2〕822号),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从重处罚。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的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的行为适用一般情节行政处罚。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仲夏青春冻干粉水光水润晚安冻膜”(2023/02/14,2026/02/13)成品(20支/盒)546盒、“仲夏青春冻干粉水光水润晚安冻膜”未包盒半成品(4g/支)55000支、外包装盒16900个、内包装膜70卷、半成品料体750kg、灌装机器6台;二、罚款70000元。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罚款27000元。当事人未制作批生产记录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化妆品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执行化妆品生产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仲夏青春冻干粉水光水润晚安冻膜”成品(20支/盒)546盒、“仲夏青春冻干粉水光水润晚安冻膜”未包盒半成品(4g/支)55000支、外包装盒16900个、内包装膜70卷、半成品料体750kg、灌装机器6台;三、罚款97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名震指艺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67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名震指艺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28496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徐腾飞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670号当事人:广州名震指艺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腾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60229075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新兴发广场1座127号。根据群众举报材料,2023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8号新兴发广场1座12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诉化妆品魔力卸甲胶,但当事人承认曾销售过涉诉化妆品魔力卸甲胶。经查,涉诉化妆品魔力卸甲胶标签内容不真实、完整、准确,未经备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相应的索票索证材料。当事人于2022年8月份购进上述产品1070瓶进行销售,自2022年8月29日至2023年2月1日止,共销售了1046瓶,销售金额共计3179.6元,销售均价为*元/瓶(四舍五入)。当事人称接到客户反映该产品有问题,于是将剩余产品24瓶当垃圾废品扔掉,已没有库存了,但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采纳,认定上述24瓶产品也已销售,销售金额72.96元。即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金额共计3252.56元。经查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3252.56元,销售金额为3252.56元,即当事人获违法所得为3252.5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销售记录等。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这两个违法行为是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这两个违法行为并案处理并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3252.56元;二、处10000元罚款。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处10000元罚款。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3252.56元;三、处20000元罚款。(罚没款23252.56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备案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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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诗丹丽化妆品厂生产未标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66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诗丹丽化妆品厂注册号44010500023755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朝伟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669号当事人:广州市诗丹丽化妆品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78669251B住所:广州市白云区良沙路3169号103厂法定代表人:黄朝伟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02月23日对当事人车间、仓库、留样室等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名称“拾柒.元气森林双氧奶”(批号:2107C0152/A0377,2107C0419/A0018,2111C0093/A0307,2111C0091/A0291,2112C0267/A0454)的产品共5批次留样各4瓶,上述产品瓶身均未标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当事人称上述产品已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但印制该批包材标签时失误漏印了产品特证。因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上述涉案产品留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上述“拾柒.元气森林双氧奶”产品是其一款名称为“莱欧染发膏-栗棕色”产品的Ⅱ剂。该产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号:国妆特字G20180844。当事人于2021年7月15日生产“拾柒.元气森林双氧奶”(批号:2107C0152/A0377)550瓶(546瓶入库,4瓶留样);于2021年7月31日生产“拾柒.元气森林双氧奶”(批号:2107C0419/A0018)650瓶(646瓶入库,4瓶留样);于2021年11月3日生产“拾柒.元气森林双氧奶”(批号:2111C0093/A0307)600瓶(596瓶入库,4瓶留样);于2021年11月3日生产“拾柒.元气森林双氧奶”(批号:2111C0091/A0291)595瓶(591瓶入库,4瓶留样);于2021年12月9日生产“拾柒.元气森林双氧奶”(批号:2112C0267/A0454)605瓶(601瓶入库,4瓶留样)。上述产品共生产3000瓶,除20瓶留样其余2980瓶以2.8元/瓶的价格全部售出。上述产品总货值金额为8400元,违法所得8344元。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并没有专用的工具、设备。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2.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生产场所现场情况;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调查情况;4.当事人生产记录、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批生产记录和物品销售单,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5. 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不具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适用一般情节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未标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的产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及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拾柒.元气森林双氧奶”(批号:2107C0152/A0377,2107C0419/A0018,2111C0093/A0307,2111C0091/A0291,2112C0267/A0454)产品共5批次各4瓶;二、没收违法所得8344元;三、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8344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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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蜜妆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66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蜜妆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42624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彭福阳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667号当事人:广州市蜜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1DMRXN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员村军民东路四巷6号102法定代表人:彭福阳2023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违法行为,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16日自产品委托方广州市欧大化妆品有限公司处购进“金妮雅深层去黑头鼻贴”产品192片。该产品是以黏贴方式施用于人体鼻子皮肤表面,以达到清洁、美化等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属于国产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备案资料。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192片,销售单价为2.9元/片,销售金额为556.8元。当事人自述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已无法召回。综上,按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556.8元,违法所得为556.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品)单,证明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3、销售记录打印件,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4、商品详情页打印件,证明涉案产品为化妆品。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同时存在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两个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决定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按照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涉案物品经营信息等证据材料,且截止调查终结时止,我局未收到市民反映因使用涉事批次产品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报告,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适用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及第十七条“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556.8元;二、罚款人民币11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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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仙堡缘化妆品有限公司不按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半成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66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仙堡缘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74938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周迪全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666号当事人:广州仙堡缘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76085952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北路9号B栋201房2023年0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场所、仓库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称量间发现存放标题“广州仙堡缘化妆品有限公司乳化生产通知单”的生产记录资料(订单号XBY20230210-03,品牌:福鲵寿 肩背舒畅套,产品名称:肩背舒畅液,生产数量:543kg,生产批号:X230221102,配方编号:Y21120810A,制表人:何某,复核人:杨某,审核人:杨某2023.2.13),该乳化单记载使用原料与产品备案成分不一致。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称量间发现一本半成品进仓单,进仓单中记载“品名规格:2.21福鲵寿肩背舒畅液,单位:1kg,数量:543,备注:X230221102”的产品,并在当事人静置间发现对应该进仓单的“肩背舒畅液”半成品543kg,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半成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静置间发现的上述半成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02月21日生产“福鲵寿肩背舒畅液”(批号X230221102)半成品543kg。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乳化生产记录,该半成品实际使用原料为:水、舒通草本液、龙胆抗刺激因子、葛根提取物、NE-800、特级酒精、10%焦糖色(水溶)、C040,当事人“福鲵寿肩背舒畅液”产品备案成分为:水、乙醇、鸡血藤提取物、匙叶甘松提取物、当归根提取物、红景天根提取物、透明质酸钠、川芎提取物、丹参提取物、葛根提取物、龙胆提取物。当事人称,用于生产的包装材料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包装材料工具设备。鉴于当事人上述半成品为乳化后桶装产品,未达到独立销售状态,不计入货值金额,我局认定上述货值金额为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2.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情况的调查情况;4.乳化通知单、领料单、乳化生产配置记录、清场记录表、车间检查记录、产品送检记录、乳化生产报表、进仓单,成本核算表、备案凭证,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后续配合处理情况;5.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基本组织情况。我局于2023年5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上述产品为半成品,未出厂销售,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具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中规定的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依法从轻处罚。当事人不按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半成品,尚未达到成品状态,可认定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建立并执行产品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确保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产品。企业应当明确生产工艺参数及工艺过程的关键控制点,主要生产工艺应当经过验证,确保能够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福鲵寿肩背舒畅液”(批号X230221102)半成品543kg;二、罚款2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市新蕾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66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新蕾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49756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郑少琼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664号当事人:广州市新蕾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少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8183237T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兴云路24号根据群众举报材料,2023年3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兴云路24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涉诉化妆品浪漫之谜薰衣草香水修护精油,但当事人承认曾销售过涉诉化妆品浪漫之谜薰衣草香水修护精油。经查,涉诉化妆品浪漫之谜薰衣草香水修护精油于2020年7月7日取得备案(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0123039),2022年8月31日取消备案。当事人在产品备案取消后仍于2023年2月2日继续销售上述产品3168盒,销售价3元/盒。销售金额9504元。经查证,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9504元,销售金额为9504元,即当事人获违法所得为9504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复印件、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笔录、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销售记录等。我局于2023年5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9504元;二、处10000元罚款。(罚没款19504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未备案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相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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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嬉色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66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嬉色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61819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曾祥欣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5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660号当事人:广州嬉色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5099226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村龙河西路44号B楼法定代表人:曾祥欣2023年3月20,我局根据上级交办中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2023年5月4日对当事人召回的430瓶涉案产品“ANKEQUAN法国香氛柔顺护发素(批号:XS010601,规格:750ml)”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6日生产“ANKEQUAN法国香氛柔顺护发素(批号:XS010601,规格:750ml)”475瓶,其中3瓶用于自检,4瓶用于留样,2022年12月28日抽检单位抽检3瓶,单价4.5元,共收取13.5元,剩余465瓶于2023年1月9日销售给客户,单价也是4.5元,销售收入2092.5元。当事人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发出召回通知,于4月27日收到客户召回的产品430瓶,按照单价4.5元,当事人退还客户1935元。综上,当事人生产的“ANKEQUAN法国香氛柔顺护发素(批号:XS010601,规格:750ml)”货值2137.5元,销售收入171元,违法所得171元。2023年3月20,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当事人将上述4瓶留样做销毁处理。根据《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JQT22CC00265),当事人生产的名称为“ANKEQUAN法国香氛柔顺护发素(批号:XS010601,规格:750ml)”,检出产品中的甲基异噻唑啉酮的检验结果即为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项超过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2.《化妆品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JQT22CC00265)、产品批次记录、销售单、召回通知书、召回产品货运托运单、召回处理记录表、退款记录截图、部分原料进货单据及检验报告、询问调查笔录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情况。3.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资质。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办人的资质。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生产的涉案产品数量较少,违法所得少,当事人收到抽检不合格报告后,发出召回通知,并召回来大部分的涉案产品,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71元;二、没收“ANKEQUAN法国香氛柔顺护发素(批号:XS010601,规格:750ml)”430瓶;三、罚款130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13171元。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5月3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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