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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151期)

    企业名称沈阳康宝通和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5月24日-2023年05月25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质量负责人未进行岗前培训的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存在个别文件未及时修订的问题;在设施与设备方面存在常温库退货区无标识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沈阳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6月01日-2023年06月02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存在相关制度未明确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开展内审的问题;在运输与配送方面存在委托物流未明确冷链药品在途时限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鸿兴药业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5月22日-2023年05月23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存在个别文件未及时修订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国药辽宁专业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6月08日-2023年06月08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152期)

    企业名称沈阳市华研电子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5月09日-2023年05月10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在厂房与设施方面存在厂房的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需要,成品库内、老化车间、检验间无消防设施问题;在设备方面存在烧录器未纳入生产设备管理,无状态标识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已作废的文件未进行标识(任命文件)问题。处理措施限期要求企业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辽宁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153期)

    企业名称沈阳新利安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5月15日-2023年05月17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和质量管理职责方面存在质量管理部门未对合格供货商资质进行实时动态管理的问题;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个别岗位人员培训不到位的问题;在运输与配送方面存在未对受托物流公司进行运输保障能力审计的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存在个别制度文件制定不完善的问题;在校准与验证方面存在保温箱未按照方案开展验证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通告(2023年第15号)

    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哈尔滨医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要求。特此通告。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2023年第15号)序号符合性检查编号企业名称检查范围生产地址现场检查时间备注1黑20230045黑龙江天龙药业有限公司综合制剂车间:滴眼剂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九洲路158号2023年5月11日-14日-2黑20230046哈药集团三精制药有限公司口服液二车间:口服溶液剂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33号2023年5月11日-14日-3黑20230047哈尔滨华瑞生化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制剂车间:颗粒剂哈尔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大街7号2023年5月11日-14日-4黑20230048哈尔滨圣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综合制剂车间:口服溶液剂(含生化提取)固体车间:颗粒剂哈尔滨市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沈阳大街2023年5月11日-14日-5黑20230049哈尔滨润禾药业有限公司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煅制、制炭、蒸制、煮制、煨、燀、水飞、炙制(蜜炙、醋炙、盐炙、酒炙、油炙、姜炙),毒性饮片:净制、切制、炮炙(炒、炙法(醋炙)、蒸、煮)其他(水飞),直接口服饮片(灵芝孢子粉)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西安大街东、长沙路南2023年5月11日-14日-6黑20230050黑龙江省林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制剂车间:片剂、胶囊剂;口服液车间:合剂(口服液);(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东升街2号2023年2月14日-16日-7黑20230051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304车间:小容量注射剂(玻璃安瓿、聚丙烯安瓿)(非最终灭菌)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北京路2023年3月23日-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黑龙江省
  • 安徽省医疗器械质量公告(2023年第6期)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公众使用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质量进行了监督抽验。本期抽验信息涉及红外额式体温计、数字大功率耳背式助听器2个品种,共2批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具体情况公告如下:一、被抽检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一)红外额式体温计1批:深圳市小村机器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温度显示范围不符合标准规定。(二)数字大功率耳背式助听器1批:奥迪康(上海)听力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不符合标准规定。以上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具体情况见附件。二、对抽检中发现的上述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辖区内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等要求,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选择医疗器械,首先要看经营者主体是否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其次是看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是否标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注册证号以及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等,使用时请仔细阅读标签和说明书,特别注意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如购买到假冒或不合格医疗器械,请及时拨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 12315。附件:2023年第6期安徽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信息.xls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6日附件2023年第6期安徽省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信息序号12样品名称红外额式体温计数字大功率耳背式助听器被抽样单位马鞍山诗城大药房有限公司马鞍山悦耳之声助听器销售有限公司标示生产单位深圳市小村机器人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奥迪康(上海)听力技术有限公司产品编号/批号批号:21M01序列号:70730699型号规格XCH01AK50 BTE P检验机构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依据皖药监综秘〔2022〕26号文附件5《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工作方案》中“检验:1.红外体温计”皖药监综秘〔2022〕26号文附件5《医疗器械监督抽检工作方案》中“检验:5.助听器”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规定项目温度显示范围设备或设备部件的外部标记报告书编号AH2022-QSC-00295AH2022-QSC-00297备注生产企业否认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产品 安徽省
  •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甘肃伊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暂停药品经营活动的公示

    甘肃伊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自身原因,自公示日起至2023年11月24日暂停药品经营,停业期间不得开展药品经营活动,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特此公告企业名称甘肃伊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长安路北侧许可证编  号甘AA932H401有效期2025.06.22仓库地址陇西县文峰镇汽车路2号经营范围中药材(国限品种除外)、中药饮片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甘肃省
  • 新疆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富蕴县颐仁堂振兴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案(阿富市监药罚〔2023〕35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富蕴县颐仁堂振兴药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322MA78YNJ57Q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程建胜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富市监药罚〔2023〕35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罚款1000.00元。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6/15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6/16公示截止期:2023/7/1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富蕴县
  • 新疆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富蕴县喀拉布勒根乡天和堂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案(阿富市监药罚〔2023〕4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富蕴县喀拉布勒根乡天和堂药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322MA78WWJE4L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贾永林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富市监药罚〔2023〕48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罚款1000.00元。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富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6/15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6/16公示截止期:2023/7/1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富蕴县
  • 广东玖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玖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2QGCBXP44***********39----法人代表姓名:曹九菊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3】020616151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1日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玖爱医药专营店”发布了产品“艾之力®追风筋骨液”的推广广告,从事线上推广经营活动。为推广产品,吸引顾客,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发布了含“一瓶多效,解决各种疼痛问题,没有什么比健康更重要,艾之力带来浑身轻松的畅快感觉,颈椎病,腰肌劳损,肩周炎,风湿,腰间盘突出,坐骨神经痛”、“七种部位五种针对透皮透骨排寒祛湿治痛”、“只需涂涂艾之力轻松解决疼痛病哪痛摸哪”、“针对人群:强直脊柱炎、颈椎病、肩周炎、坐骨神经病、腰椎键盘突出、骨关节风湿、骨质增生”、“艾之力是通过热力渗透,通过中药药力的调和,通达经络腧穴,补充身体的阳气,调理脏腑的功能,让身体自身免疫和病痛作斗争,提高身体自愈力,这是一个缓慢的过程,但也是一个让人心安的过程,对于慢性病和多年的老毛病建议用艾之力”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发布以上广告,推广销售的“艾之力®追风筋骨液”的为保健用品,非药品,非医疗器械。上述行为于2023年4月3日被我局查获。当事人涉案广告费用为1000元人民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发布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商业广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罚款金额(万元):0.2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6-16公示截止期:2026-6-16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东莞市
  • 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药聚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翠渝路店)

    当事人:重庆药聚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翠渝路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000******4W69住所(住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翠渝路*号*幢*-商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牟**身份证号码:512***********4472联系电话:139****4888联系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翠渝路*号*幢*-商业*2023年4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重庆药聚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两江新区翠渝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4月7日销售的1盒“头孢克肟分散片”、1盒“血塞通片”、2盒“血塞通分散片”、1盒“复方金钱草颗粒”未查找到相应处方,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4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其表示店内销售处方药的流程一般是,员工先通过“微问诊”平台帮顾客开具处方,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由于员工工作疏忽,上述处方药销售之前未开具处方。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领导批准,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调查,经过陈*、孙*办案人员调查,本案于2023年4月18日调查终结。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7日销售了1盒“头孢克肟分散片”,规格100mg×6片,销售金额17.86元;1盒“血塞通片,规格50mg×20片,销售金额6.5元;2盒“血塞通分散片”,规格50mg×48片,销售金额89.64元;1盒“复方金钱草颗粒”,规格10g×21袋,销售金额36.8元。根据药品分类管理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头孢克肟分散片”、“血塞通片”、“血塞通分散片”、“复方金钱草颗粒”属于处方药,当事人销售上述处方药,均未凭处方销售。上述处方药销售金额为17.86+6.5+126.4=150.76元,因此当事人涉嫌违法销售处方药获违法所得150.7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2张、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情况,且属我局监管区域,我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执法人员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货值金额。当事人在本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应当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你单位违法所得150.7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你(单位)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应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作以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50.76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重庆两江新区财政局,账号:510*********31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者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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