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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额敏县焕梦颜美容养生店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处罚案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额敏县焕梦颜美容养生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221MA79565DX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师岩岩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额市监处罚[2023]40号违法行为类型: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5个品种22瓶(盒)化妆品;2、并处1000元的罚款。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额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6/14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6/16公示截止期:2026/6/16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
  • 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渝北曹兴利口腔诊所)(渝北市监处罚〔2023〕327号)

    当事人:重庆渝北曹兴利口腔诊所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2MA60WD9EX1住所(住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渝航路18号1幢1-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曹*利2023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渝航路18号1幢1-4的重庆渝北曹兴利口腔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各种医疗器械,其中发现一盒“吸潮纸尖”生产备案号:津西食药监械生产备20150003号,产品备案号:津械备20150033号,生产: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贾庄子村,有效期:四年,生产日期:2018-1-02。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医疗器械已超过使用期限。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当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经营使用的上述过期医疗器械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3年4月12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购进了“吸潮纸尖”数量为5盒;进货价为:12元/盒;因当事人诊所装修,遗失了“吸潮纸尖”的进货凭证,当事人将购回的上述医疗器械放在自己的经营场所药品柜中用于诊疗使用,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60元,由于上述医疗器械都是开展牙科治疗时所使用的一些消耗品,具体的收费价格也是按照治疗的项目来收取费用的,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及主体资格的事实;2.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诊疗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5月18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属于经营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涉案财物较少,符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如下减轻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吸潮纸尖”一盒。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华夏银行渝中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华夏银行渝中支行,账号63920181910000564(缴纳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收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重庆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5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重庆市市辖区渝北区
  • 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80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68537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朱育钦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800号当事人: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EG176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东路106号四楼法定代表人:朱育钦接投诉,2019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有销售“小蛮腰草本中药养生减肥包”。经调查,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小蛮腰草本中药养生减肥包”,标签标示“小蛮腰 草本中药养生减肥包 成份:大黄、黄芩、雄黄、芒硝、番泻叶等 功效:纯中药浓缩制膏,控制饮食不反弹、通便排素见效快,通便、泻火、清热、用于肥胖症 用法:贴于肚脐处,每日一次,每次大约8小时效果更佳”等字样。其宣称成分为中药材/饮片,与宣称功效间有一定的药理关系,并标示了适应症。符合《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关于药品(制剂)的定义,应被认定为药品,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有效注册证明,依据《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的规定,属于假药。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存在销售假药的行为。经查明,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4月22日起共以6.48元/包的均价购入“小蛮腰草本中药养生减肥包”1060包。购入后自2019年4月27日起,通过阿里巴巴平台的“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网店销售上述假药“小蛮腰草本中药养生减肥包”,至2019年8月28日我局查处时止,共以15元、18元/包不等的价格销售了1055包,合计获得销售收入14133.25元(平均售价13.4元/包),货值金额共计14200.25元(14133.25+67(13.4*自行销毁的5包)),所获违法所得共计14133.25元。同时,当事人在经营上述“小蛮腰草本中药养生减肥包”药品期间,存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上述药品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 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笔录(2019年6月17日,2019年8月28日),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3.询问笔录(2019年8月30日),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4.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后台记录,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5.退回材料通知书(穗公云法刑退字【2019】第00082号),证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退回案件情况及意见。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小蛮腰草本中药养生减肥包”及未取得许可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第三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当事人在我局检查前已将产品主动下架,及时中止违法行为。其情节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所列考量情形,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广州旺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小蛮腰草本中药养生减肥包”及未取得许可经营药品的行为,属于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依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予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假药及未取得许可经营药品的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4133.25元;二、罚款28400.5元。(货值金额的2倍)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东康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80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康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00000004369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王翠红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801号当事人:广东康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79988824F登记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大源街朝亮南路160号101房法定代表人:王翠红2023年3月24日,根据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移交案件相关线索,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2年11月29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上述43套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型180,批号:20221028)实施扣押强制措施。2022年12月7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对不合格的5032套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型180,批号:20221103)和11040套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型180,批号:20221028)实施扣押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是一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持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172978号)。当事人于2022年5月18日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22140645),注册产品为医用防护服,型号为无菌型,规格含有180。2022年10月28日,当事人生产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型180,批号:20221028)15043套,留样43套,入库15000套。2022年11月10日,当事人以25元/套的价格销售600套上述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型180,批号:20221028)给江西熙玲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022年11月29日销售款15000元;2022年11月12日,当事人以20元/套的价格销售14400套上述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型180,批号:20221028)给深圳市康泰瑞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1月29日收取销售款288000元。2022年11月25日,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22010216),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型180,批号:20221028)不合格,不合格项为拉链、帽子和背部针距以及粘合或热合加工处理的部位不符合技术要求。2022年11月25日,当事人从深圳市康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召回了960套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型180,批号:20221028)并于2022年11月26日全部报废处理。2022年12月7日,当事人退还上述960套涉案产品的货款19200元给深圳市康泰瑞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12月7日,当事人再次从深圳市康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召回11040套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型180,批号:20221028),同时退还货款220800元。同日,我局依法对上述11040套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型180,批号:20221028)实施扣押强制措施。2022年11月15日,当事人生产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型180,批号:20221103)5120套,留样80套,入库5040套。2022年11月18日,当事人以20元/套的价格销售3800套上述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型180,批号:20221103)给深圳市康泰瑞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款76000元2022年11月20日,深圳市康泰瑞科技有限公司因货物码数错乱退回了上述3800套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型180,批号:20221103),当事人未实际收取上述产品的货款。2022年11月22日,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抽检上述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型180,批号:20221103)30套。2022年11月22日,当事人再次对上述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型180,批号:20221103)进行自检,消耗50套。2022年11月25日,当事人将上述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型180,批号:20221103)留样产品中的8套送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库存剩余的4960套和留样剩余的72套涉案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型180,批号:20221103)被我局依法扣押。2022年12月1日,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22010217),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型180,批号:20221103)不合格,不合格项为拉链、帽子和背部针距以及粘合或热合加工处理的部位不符合技术要求。根据当事人生产、销售及召回涉案产品的情况,我局认定当事人生产涉案不合格医用防护服产品的货值为406268.6元。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2.询问笔录、生产批记录、《商品买卖合同》、《购销合同》、《销售单》(订单号:202211102、2022111203)、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召回通知书》、《退货单》等,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及召回涉案产品的情况;3.《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C22010216、SC22010217)、《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证编号:粤械注准2022140645),证明涉案产品不合格的情况;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租赁合同》、王翠红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人员的身份。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听证。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数量较多,货值较大,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连续违法时间较长,或者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或者涉案产品货值较大的……”的规定,可以按照从重级别选择处罚幅度。但鉴于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且当事人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实际流入市场数量相对较少,减轻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所造成的影响,该情形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 违法行为轻微, 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 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和第二十一条“根据案件情况需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适用减轻级别进行处罚。广东康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注册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不合格的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型180,批号:20221028)11083套、不合格的医用防护服(型号规格:无菌型180,批号:20221103)5032套;二、罚款1218805.8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3-1013)(广西宝顺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贵港港北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贵市监处罚〔2023〕1013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广西宝顺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贵港港北店违法行为种类哄抬价格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91450800MA5PJ1RQXW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梁明伟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答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具体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桂市监函〔2020〕398号)要求,当事人所售小柴胡颗粒、复方板蓝根颗粒、布洛芬片、蒲公英颗粒、医用外科口罩等防护和防疫用品进销差价率超过15%,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进销差价率超过15%销售防护和防疫用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自行改正,责令改正已无必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捌仟零贰拾陆元捌角贰分(¥8026.82);二、罚款捌仟零贰拾陆元捌角贰分(¥8026.82元);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陆仟零无拾叁元陆角肆分(¥16053.64),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6月16日行政处罚机关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 广西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2023-1012)(贵港市港南区南江大药房)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贵市监处罚〔2023〕1012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贵港市港南区南江大药房违法行为种类哄抬价格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或身份证号)91450803MA5PNMH611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或负责人屈小红处罚依据/处罚内容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答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具体标准有关问题的函》(桂市监函〔2020〕398号)要求,当事人所售上述连花清瘟胶囊、复方板蓝根颗粒、布洛芬缓释胶囊、布洛芬颗粒、布洛芬片及相关中药饮片等防疫用品进销差价率超过15%,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进销差价率超过15%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自行改正,责令改正已无必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伍仟贰佰壹拾贰元捌角壹分(¥5212.81);二、罚款伍仟贰佰壹拾贰元捌角壹分(¥5212.81);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零肆佰贰拾伍元陆角贰分(¥10425.62),上缴国库。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6月16日行政处罚机关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 四川省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充市长寿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88店发布违法广告案的行政处罚信息

    附件下载: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公示填报表(南市监处〔2023〕51130022000015号).pdf附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四川省南充市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149期)

    企业名称辽宁襄元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5月16日-2023年05月18日所在地市辽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3.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存在未制定药品网络销售管理制度;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缺少质量管理员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辽宁省太星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5月25日-2023年05月25日 2023年05月29日所在地市辽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1.执行GSP情况;2.药品经营和使用专项检查。存在问题在设施与设备方面存在对个别运输设备未进行定期检查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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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省药品生产监督检查信息通告(2023年5月)

    序号检查企业名称检查类型组织检查部门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结论处理措施备注1南京同仁堂黄山精制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八分局张官群 吕春华 汪浩亮 程靖2023年4月25日-4月27日符合要求--2东芝堂药业(安徽)有限公司有因检查省局第六分局李多福 吴旭娟2023年5月4日符合要求--3安徽贤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有因检查省局第六分局李多福 吴旭娟2023年5月4日符合要求--4上海海虹实业(集团)巢湖今辰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一分局王成 程亦农 汪乾2023年5月6日符合要求--5安徽万森制药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一分局王成 程亦农 汪乾2023年5月9日基本符合要求约谈,整改-6安徽协和成制药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二分局夏雷 潘家峰2023年5月9日符合要求--7太和县医用氧气厂常规检查省局第三分局陈秀萍 刘传标2023年5月10日符合要求--8安徽九洲方圆制药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储德全 杨锡祥 崔兵站 杨建林2023年5月10日-5月12日符合要求--9安徽雷允上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宫文武 刁国龙 潘家峰 杨建林2023年5月10日-5月12日符合要求--10安徽宏信药业发展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二分局夏雷 潘家峰 李静2023年5月11日-5月12日符合要求--11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亳州)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二分局李朋艳 潘家峰2023年5月15日-5月16日符合要求--12安徽恒星制药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一分局王成 程亦农 汪乾2023年5月18日符合要求--13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三分局陈秀萍 汪秀月2023年5月18日-5月19日符合要求--14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洪建新 沈佩俊 潘家峰 朱倩倩 吴左云 董增惠 贾平远2023年5月18日-5月21日符合要求--15上海华源安徽锦辉制药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三分局刘传标 樊亚军2023年5月19日符合要求--16安徽祥隆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四分局董宏超 闫培2023年5月22日符合要求--17安徽联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三分局陈秀萍 许世辉 赵云2023年5月22日-5月24日不符合要求省局第三分局依法调查处理-18中盐安徽红四方股份有限公司有因检查省局储德全 崔兵站2023年5月23日符合要求--19合肥合源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一分局王成 程亦农 汪乾2023年5月23日-5月24日符合要求--20黄山盛基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八分局汪浩亮 洪建新2023年5月23日-5月24日符合要求--21安徽杰玺医药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一分局王成 程亦农 汪乾2023年5月24日符合要求--22安徽济人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二分局夏雷 潘家峰2023年5月24日-5月25日符合要求--23太阳升(亳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二分局夏雷 潘家峰2023年5月25日符合要求--24安徽贝克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储德全 朱夜琳 杨勇2023年5月25日-5月26日符合要求--25安徽贝克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一分局王成 程亦农 汪乾2023年5月25日-5月26日符合要求--26安徽金太阳生化药业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三分局陈秀萍 许世辉 汪秀月2023年5月25日-5月27日符合要求--27安徽城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五分局董增惠 冯志刚 陈雪琴2023年5月26日-5月27日符合要求--28和治佳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二分局夏雷 潘家峰2023年5月30日符合要求--29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规检查省局第一分局王成 程亦农 汪乾2023年5月30日-5月31日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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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2023年第13号)

    根据江西九华药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我局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认为本次检查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要求,具体信息如下: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日期检查结论江西九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2:江西省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洲坝路888号合剂(合剂生产线,复方鲜竹沥液)(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2023年4月21-24日本次检查合剂(合剂生产线,复方鲜竹沥液)(含中药前处理及提取)符合药品GMP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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