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药监局组织对云南菊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飞行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该企业已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确认。为保障公众用妆安全,国家药监局要求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上述涉嫌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目前已责令该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并进行整改,同时对其立案调查。具体情况见附件。特此通告。附件:云南菊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国家药监局2023年6月16日云南菊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飞行检查结果企业名称云南菊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云妆20200005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91530112MA6N9P9G40企业地址昆明经开区新加坡产业园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小商品加工基地三期产业项目L2幢5层501(整层)检查单位国家药监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检查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检查发现缺陷和问题该企业在机构与人员方面存在质量安全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在质量保证与控制方面存在未按规定执行检验管理制度、记录管理制度等问题;在厂房设施与设备管理方面存在擅自改变生产车间的功能区域划分等问题;在物料与产品管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贮存物料等问题;在生产过程管理方面存在未按照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未有效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等问题;在产品销售管理方面存在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等问题。处理措施1.国家药监局要求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企业涉嫌违法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并评估相关产品安全风险,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该企业实施召回,必要时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有关查处结果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2.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规定项目和问题,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并进行整改。该企业完成全面整改并经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确认、发布复产通告前不得恢复生产。有关整改和复产情况及时报告国家药监局。发布日期2023年6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药品抽检计划,我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对全省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实施了监督抽检。现将本期药品抽检信息通报如下:一、公告情况经核查确认,本期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如下: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等16批产品不符合规定(详见附件1),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性状、水分、粒度、含量测定、装量差异、可见异物、拟人参皂苷F11、异性有机物等。二、不符合规定药品的查处情况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部门对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采取查封、扣押、暂停销售、召回等必要的控制措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生产企业和被抽样单位进行查处。附件:1、药品监督抽检不符合规定信息汇总表(2023年第2期)2、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2023年第2期)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9日药品监督抽检不符合规定信息汇总表(2023年第2期)序号药品品名标示生产企业名称药品规格标示生产批号检品来源检验依据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项目检验单位备注1硫酸庆大霉素注射液天方药业有限公司2ml:80mg(8万单位)210902005江西裕民药业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不符合规定可见异物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2山萸肉安徽三源堂国药有限公司统220301于都东方医院《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性状、水分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3炒僵蚕湖南省弘华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饮片220101新余市宝泽堂大药房《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总灰分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4山楂粉东方红西洋参药业(通化)股份有限公司粉210102新余开心人大药房有限公司《云南省中药饮片标准》云 YPBZ-0102-2008不符合规定粒度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5白鲜皮湖南春可回中药饮片有限公司饮片220801渝水区劳动北路月亮湾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批准件编号 2010002)不符合规定总灰分;镁盐、铝盐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企业否认生产6乌鸡白凤丸广西万通制药有限公司/22080901新余市百佳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和 BJY202102《乌鸡白凤丸中拟人参皂苷F11 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不符合规定检查项-拟人参皂苷F11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7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湖南嘉恒制药有限公司对乙酰氨基酚 125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 0.5 毫克,人工牛黄5毫克20211004江西汇仁堂药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青云店《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三册及《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方标准上升国家标准第十六册(勘误及修订)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8净山楂亳州市沪谯药业有限公司/2003050062上饶东信第五医院《中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水分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药品检测分院-9感冒清热颗粒北京东升制药有限公司每袋装 12 克22481205宁都县梅江镇卫生院《中国药典》2020 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10黄芪粉云南国鹤药业有限公司/2211010赣州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青年店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云 YPBZ-0167-2008不符合规定粒度赣州市食品药品检测所-11荨麻疹丸吉林龙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无201021铜鼓县铜修堂大药房店《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册不符合规定装量差异宜春市检验检测中心-12乌鸡白凤丸湖北金龙药业有限公司/20201217萍乡市老百姓金惠大药房有限公司中国药典 2015 年版一部及补充检验方法 BJY202102不符合规定检查项-拟人参皂苷F11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13木香顺气丸江苏平光信谊(焦作)中药有限公司每 100 丸重 6 克201201乐安县广延堂大药房《中国药典》2015 年版一部不符合规定装量差异抚州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14壮腰健肾丸广东恒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每袋装 3.5 克20210701吉安市吉州区国华堂大药房药典业发(2001)第 578 号所附标准 WS3-B-0538-91 及药品再注册批件2019R002593不符合规定装量差异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15天黄猴枣散广州白云山敬修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每瓶装 0.15gP10019修水县渣津镇方正大药房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试行)YBZ12812006不符合规定装量差异九江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16野木瓜片广东和平药业有限公司每片含野木瓜干浸膏0.4g220901莲花县同济堂大药房部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四册 WS3-B-2777-97 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批准件编号:2009019)不符合规定异性有机物萍乡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不符合规定项目小知识1、性状记载产品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药品的质量特性。中药饮片性状项不符合规定,可能涉及药材种属偏差、炮制工艺有瑕疵、储存不当等情形。2、水分是指药品中的含水量。水分偏高通常与工艺、包装不当以及储运环境等因素有关。3、粒度是指颗粒的粗细程度及粗细颗粒的分布,用于测定药物制剂的粒子大小或限度。粒度的控制对药物的有效性、稳定性及安全性具有一定影响。4、总灰分是指一定量的样品经炭化后放入高温炉内灼烧,使有机物质被氧化分解,以二氧化碳、氮的氧化物及水等形式逸出,而无机物质以硫酸盐、磷酸盐、碳酸盐、氯化物等无机盐和金属氧化物的形式残留下来,这些残留物即为灰分。称量残留物的重量和样品重量,两者的比值即为样品中总灰分的含量。5、可见异物是指存在于注射液、眼用液体制剂和无菌原料中可目视检出的不溶性物质。6、装量差异是药品制剂均匀性的指标之一,检查的目的在于控制单位药品装量的一致性,以确保使用剂量的准确均一。7、拟人参皂苷F11是西洋参特有的皂苷成分。西洋参的化学成分与人参基本相同,市场上常有人参中掺入西洋参或西洋参代替人参投料的现象。拟人参皂苷F11检查可用来鉴别这种西洋参混掺或替代投料的情况。8、异性有机物检查主要针对中药浸膏或半浸膏剂,是用显微镜观察样品中植物(动物)的组织、细胞或内含物等特征,检查是否存在以原粉替代提取等违反工艺制法的情况,能有效防止生产企业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或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材投料。9、含量测定是指用规定的试验方法测定原料及制剂中有效成分的含量。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重庆裕惠瑞诊所连锁公司渝北尚阳康城诊所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6LJJ43经营场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497号嘉华盛世1幢1-11法定代表人:文X身份证件号码:51292819XXXXXXXX257月21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497号嘉华盛世1幢1-11的重庆裕惠瑞诊所连锁公司渝北尚阳康城诊所开展现场检查,在该诊所的治疗室发现1盒标示由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国药准字H20113358,规格2ml:15mg×5支,生产日期20200218,有效期至202201的盐酸氨溴索注射液(已开封,剩余2支);二是在该诊所妇科室内发现1盒标示由天津金耀集团湖北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国药准字H20084468,规格10ml:90mg×5支,生产日期2020年04月16日,有效期至2022年03月的氯化钠注射液(已开封,剩余4支)。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上述药品备查。为查清事实,7月21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进行了询问、调查、取证,目前已调查终结。经调查,当事人从重庆国通医药有限公司购进5支盐酸氨溴索注射液,购进单价为1元/支;购进5支氯化钠注射液,购进单价为0.22元/支。上述药品均用于雾化治疗,调取该诊所2022年1月至7月雾化治疗处方签,未发现上述药品使用记录。综上所述,货值金额2.88元,违法所得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组1:重庆裕惠瑞诊所连锁公司渝北尚阳康城诊所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当事人的主体资质。证据组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处方签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组3:证据提取单(供货方资质证明资料1份;出库单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情况。当事人未陈述申辩。执法人员认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且当事人于配药台上摆放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没有及时撤离至“废弃品”区,使得失效药品处于随时可能被取用的状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到药品”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第(五)项“超过有效期到药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之规定进行处罚,即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按一万元计算……”。鉴于该诊所处方签记录,上述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并未实际使用,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失,且本案涉案金额少,无违法所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情形。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失效药品(2支盐酸氨溴索注射液;4支氯化钠注射液);2、罚款2000元。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中国华夏银行渝中支行 收款人全称: 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 中国华夏银行渝中支行(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执收点,账号: 63920181910000564)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2023年04月2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宁小石健康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5月17日-2023年05月17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 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规范相关规定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有因检查检查内容停产确认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宁百欧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5月18日-2023年05月19日所在地市铁岭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及注册体系核查。检查方式日常监督及注册体系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质量控制方面,源水未定期监测;生产管理方面,个别生产记录内容不全;设备方面,个别设备无使用记录;检验方面,个别检验记录内容不全。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3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位于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吉培林路165号的娇龙潮妆货架上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2023年4月17日,依法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相关规定,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涉案产品27个品种195盒(瓶)化妆品(货值金额749.28元);二、罚款人民币11000元。根据行政执法公示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行政处罚向社会公示。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3〕32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藏王天宝大药房有限公司赤沙北分店注册号44010500336738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温东瑜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1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市监处罚〔2023〕320号当事人:广东藏王天宝大药房有限公司赤沙北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26FJ2K;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场所:广州市海珠区赤沙北约大路巷13号101房;负责人:温东瑜;成立日期:2021年08月24日;经营范围:零售业。2022年10月8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前往广州市海珠区赤沙北约大路巷13号101房的广东藏王天宝大药房有限公司赤沙北分店进行日常巡查。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告知书,告知其权利与义务。店内悬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MA9Y26FJ2K,负责人为温东瑜,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为粤DB02020546。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发现药品阴凉柜摆放了产品批号为220101,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63676的阿昔洛韦乳膏3盒,贮藏条件为密封,在凉暗干燥处(避光并不超过20℃)保存,批号为68211210,国药准字H20065544的阿达帕林凝胶5支,贮藏条件为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批号为210003,国药准字Z44022918的竭红跌打酊1瓶,产品标示贮藏条件为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该阴凉柜的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7℃。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本局遂于2022年10月9日决定立案查处。2022年10月8日,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赤沙北约大路巷13号101房的经营场所药品阴凉柜摆放了产品批号为220101,国药准字H20063676的阿昔洛韦乳膏3盒,产品标示贮藏条件为密封,在凉暗干燥处(避光并不超过20℃)保存,批号为68211210,国药准字H20065544的阿达帕林凝胶5支,产品标示贮藏条件为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批号为210003,国药准字Z44022918的竭红跌打酊1瓶,产品标示贮藏条件为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该阴凉柜的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7℃,当事人构成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2、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了执法人员在2022年10月8日发现阴凉柜摆放产品批号为220101,国药准字H20063676的阿昔洛韦乳膏,贮藏条件为密封,在凉暗干燥处(避光并不超过20℃)保存,批号68211210,国药准字H20065544的阿达帕林凝胶,贮藏条件为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批号为210003,国药准字Z44022918的竭红跌打酊,产品标示贮藏条件为密封,置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该阴凉柜的温度计显示温度为27℃的行为事实及有关情况;3、当事人能提供药品的进货单据、销售单据、进购药品的供货商的资质信息,证明当事人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4、当事人能提供店内的商品报损单和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对药品进行管理下架处理以及当事人已对店内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加强相关管理。2023年6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罚告[2023]231号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本局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80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博养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100037114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易江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1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807号当事人:广州博养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55799085E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下村永和东街11号法定代表人:易江2023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州博养堂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下村永和东街11号的生产现场依法进行检查,在生产区域发现有3名工人正在生产名称为:“苗域传祺苗沐养护草本膜”产品,其中有一名叫梁*娟的工人现场无法提供健康证。经统计,现场共有上述产品成品1650包,半成品500包,当事人涉嫌未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上述产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场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计划生产“苗域传祺苗沐养护草本膜”产品2150包,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包装作业,该员工参与生产“苗域传祺苗沐养护草本膜”成品1650包,剩余500包半成品未完成生产。上述产品被我局查获时尚未销售,预售价为1.2元/包。综上,可认定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化妆品生产货值金额1980元,违法所得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生产记录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6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员工从事化妆品生产,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且当事人上述产品尚未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员工生产的“苗域传祺苗沐养护草本膜”产品成品1650包、半成品500包;二、处以罚款1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未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员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81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汉峰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66276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翟培君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1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810号当事人:广州汉峰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翟培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3327681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振华北路88号A2栋因当事人涉嫌受委托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在海口地区被抽检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与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01日签订承揽加工合同,受委托生产“B.Duck四季水水蛋壳霜”。2021年9月3日,当事人接到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产品订单,9月23日组织生产,10月14日全部生产完毕,并于2021年10月16日将完成生产的*盒(产品批号为:HYT21013、限用日期:20240922)以*元/盒的出厂价格销售给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由该司进行再销售,另有*盒作为留样(当事人留样*盒、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留样*盒)。上述产品经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抽样检验、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HC20220476),检验结果:菌落总数为3800CFU/g、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为2300CFU/g超过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规定。上述*盒产品,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止,当事人已销售*盒,召回*盒,实际销售*盒,销售单价为*元/盒,获得销售金额为*元;另留样*盒未销售被我局依法扣押。*盒按其销售价计算,涉案货值为*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笔录、证据提取单、委托方广州丽信化妆品有限公司的产品质量主管王某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翟培君及财务主管李某的询问笔录、承揽加工合同及OEM代加工单、产品备案资料、商标授权资料、海南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委托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事实。3、“B.Duck四季水水蛋壳霜”的成品出库单、生产记录、《2021年丽信成品对账明细》表及收据、召回记录、退款凭证等;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获得销售收入、产品货值的情况。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3年06月0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当事人委托生产及销售的化妆品属婴童化妆品,在海口地区被抽检不合格,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裁量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序号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化妆品生产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生态的;②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化妆品的;③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应按从重情节对其处罚,但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提供涉案有关资料,同时在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之前,主动将产品不合格信息通知委托方,召回产品,尽最大的努力减少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主动作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五)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有从重情节又有从轻情节的情形,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综合考量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规定,经综合衡量,拟对当事人适用一般情节进行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受委托生产销售了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B.Duck四季水水蛋壳霜”*盒(批号为:HYT21013、限用日期:20240922);二、没收违法所得629.52元;三、罚款30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1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620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裕仁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2703276564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沈汇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4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6-16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82643654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6204号当事人:上海裕仁堂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27032765645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3509弄8号11幢B4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沈汇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经查实:当事人在拼多多上开设裕仁堂保健食品官方旗舰店。2020年4月,当事人为扩大影响增加销量,支付人民币2000元的广告费用制作了相关广告并在上述网店的商品“桑葚粉”时使用了“抗过敏”这样的广告用语。上述商品本身为普通膳食营养食品。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并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本局具有管辖权;2、相关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互联网广告的具体内容;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并确认的《微信充值店铺保证金》充值记录,证明相关互联网广告的费用;4、询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制作的1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相关广告制作费用的事实;5、其他证据材料。以上证据材料均由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3年6月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3〕1220230062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所指的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但已因同一原因二年内被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建议给予当事人适中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决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肆仟元整(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16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