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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乐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经抽检不合格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83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乐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32306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孔小辉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6月2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831号当事人:广州乐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4C46D;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白云区东平东路2号东泰大厦310A房;法定代表人:孔小辉;海南省药品检验所于2022年6月29日的签发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HC20220201)显示:珠海市东部太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乐添美肌能美颜冻干粉(盒装规格:7克/瓶/盒,生产日期:2022-01-13)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结果不符合规定。经核实,上述批次化妆品为广州乐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珠海市东部太初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我局已于2022年7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查中未发现涉案批次化妆品成品及留样。当事人现场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我局已于2022年7月1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月13日(委托)生产了乐添美肌能美颜冻干粉(盒装规格:7克/瓶/盒,生产日期:2022-01-13)93瓶。该产品已全部销售给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美丽E栈中栈张永花客户,无库存。当事人于2022年7月13日通知经销商对涉案批次化妆品组织召回,成功召回65盒,召回的价格为84元/盒,因此当事人召回该批次产品的产品货值为5460元。上述召回产品已退回给珠海市东部太初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经营乐添美肌能美颜冻干粉(盒装规格:7克/瓶/盒,生产日期:2022-01-13)的进货单价为9.2元/盒、销售单价为84元/盒。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批次乐添美肌能美颜冻干粉的货值金额共计8400元,实际销售所得共计2352元,违法所得共计2094.4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HC20220201)、《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销售记录等材料予以证实。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决定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委托)生产经抽检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处罚选择一般级别。当事人(委托)生产经抽检不合格的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我局决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94.4元,并处罚款2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27094.4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委托)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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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陕西宇腾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摘要(陕药监药罚〔2023〕J3号)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摘要-陕药监药罚〔2023〕J3号当事人基本信息行政相对人名称陕西宇腾实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9956509W法定代表人张林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药监药罚〔2023〕J3号违法行为类型陕西宇腾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处罚内容一、没收该公司召回的劣药3607瓶;二、没收该公司销售劣药违法所得87870元;三、处货值金额140273元的1倍罚款140273元。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5月18日处罚机关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陕西宇腾实业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29956509W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京工业园(秦渡)2号法定代表人张林身份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京工业园(秦渡)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药监药罚〔2023〕J3号违法行为类型陕西宇腾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案违法事实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依据行政处罚的内容一、没收该公司召回的劣药3607瓶;二、没收该公司销售劣药违法所得87870元;三、处货值金额140273元的1倍罚款140273元。行政处罚的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陕西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没收违法所得87870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5.18处罚机关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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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3年第20期)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泸市监罚〔2023〕0034号案件名称泸县陈勤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并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泸县陈勤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5U3DB77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勤主要违法事实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并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警告;没收涉案产品;罚款.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9日备注附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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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拜城县飘艺专业发型设计室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阿拜市监食药处【2023】9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拜城县飘艺专业发型设计室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926MA79DHPF7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朱凤玲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拜市监食药处【2023】94号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5种30盒(瓶):(1)三荣染发膏,6盒;(2)景红达染发膏,11盒;(3)小四郎染发膏,7盒;(4)滋养补水修护喷雾,3盒;(5)角蛋白多效滋养喷雾(润发修护),3瓶;2.并处以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金额: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6/19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6/20公示截止期:2024/6/2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
  • 新疆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阿拜市监食药处罚〔2023〕7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拜城县德源单采血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926MA78YAMD6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丽丽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拜市监食药处罚〔2023〕78号违法行为类型: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1)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共计90袋;(2)一次性使用人体静脉血样采集容器5300支;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金额:没收金额:决定机关名称: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6/19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6/20公示截止期:2026/6/2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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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北路张小义口腔诊所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伊区市监东所处罚[2023]37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北路张小义口腔诊所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2201MA77MQKC2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小义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区市监东所处罚[2023]37号违法行为类型: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一、没收超过有效期的“淀山湖”牙用暂封膏1盒,玻璃离子体水门汀(粉)1瓶; 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款金额:3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6/19处罚有效期:公示日期:2023/6/20公示截止期:2026/6/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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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美中医医学(天津)有限公司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津市监北建处罚〔2023〕1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易美中医医学(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71LF60Q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宋宪元违法行为类型发布虚假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诊疗方法行政处罚内容1.罚款105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6月15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北建处罚〔2023〕16号当事人:易美中医医学(天津)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MA071LF60Q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何兴庄村委会增1号3楼306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宋宪元身份证件号码:******2023年2月11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易美中医医学(天津)有限公司在网站上发布包含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等情形的广告。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14日到达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街道何兴庄村委会增1号3楼306室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经营场所,有门牌“易美臻容会议室”,敲门后无人应答,当时该经营场所未开展实际经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26日注册成立易美中医医学(天津)有限公司,但受到疫情影响始终未开展实际经营。2020年11月19日,当事人与天津企航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了《全网营销系统销售合同》,合同内容为:天津企航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为当事人业务在易美针秀网站(emtcmc.com)上设计、制作、发布、宣传,相关宣传内容全部由当事人提供。从2020年11月19日至2023年11月19日为止,共计3年。协议中包含广告宣传的套餐,涵盖设计、制作、发布、宣传等方面,广告金额共计3500元。当事人自2020年11月24日起,开始在网站上发布广告,在2023年2月左右关闭了网站。经查,当事人在网站上发布的广告属于医疗广告13,当事人在发布广告前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并且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称在广告中宣传的“一次成型、终生美丽,目前国际上技术含量最高、成型最自然、速度最快,保持时间最长的双眼皮成型操作技术”,“一针瘦塑型系列 项目是易美中医微整形在近10年专业减肥基础上,有多位减肥医师和中医针灸医师经过多年科研攻关和反复临床试...”等广告内容并无事实依据,当事人在广告中进行宣传的上述内容,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诊疗方法的要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宋宪元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孙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举报人提供的网站截图、当事人与天津企航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签订的《全网营销系统销售合同》、当事人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未经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广告、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诊疗方法的违法事实。3.当事人网站已关停的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的事实。2023年6月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建罚告〔2023〕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及申辩意见。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和第四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等规定。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诊疗方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当事人已及时将网站下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由于疫情影响始终未开展实际经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宣传诊疗方法的行为,应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05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天津市市辖区河北区
  • 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炒酸枣仁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鸿坤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MA2N723E9U法定代表人孟凡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处罚﹝2023﹞2-312号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3-6-14处罚内容1.没收中药饮片炒酸枣仁(批号:220801)94kg;2.没收违法所得拾伍万柒仟捌佰伍拾柒元捌角(157857.8元);3.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29890.00元)3.6倍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计捌拾贰万柒仟陆佰零肆元(827604.00元);罚没款共计玖拾捌万伍仟肆佰陆拾壹元捌角(985461.8元)。罚款金额(万元)82.760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5.78578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本)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违法事实2023年3月24日,接省局转《国家药品抽检不符合规定产品核查函》(药监综便函〔2023〕69号),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告编号:YP20230592),检品名称:炒酸枣仁(批号:220801),检验结果:【检查】水分项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不得过7.0%。检验结果:9.3%)。处罚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劣药桂枝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64996835R法定代表人师标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药罚﹝2022﹞2-339号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3-06-06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3945.00元;2.给予2.0倍罚款,罚款金额柒仟捌佰玖拾元整(7890.00元);罚没合计金额壹万壹仟捌佰叁拾伍元整(11835.00元)罚款金额(万元)0.78900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39450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款(六)项。违法事实2022年12月16日,接省局《关于转办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的函》(药监综便函〔2022〕461号),随函所附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协查抽验不合格药品情况的函》(宁药监药案协〔2022〕9号)中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202240701),检品名称:桂枝,批号:171201,生产单位: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固原市经济开发区三爱医院,检验结果:【浸出物】项不符合规定(标准规定:不得少于6.0%,检验结果:4.7%)。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第三款(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状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安徽省
  • 江苏省关于15批次化妆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

    依据年度抽检工作计划安排,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部分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抽检。现将抽检中发现的15批次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信息予以通告(详见附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召回、暂停销售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对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监管部门已依法组织开展对相关企业和单位的查处。特此通告。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6日附件:15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信息被抽样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标签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名称标签标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境内责任人地址生产日期/批号包装规格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名称被抽样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地址检验依据承检机构名称检验结论不符合规定的检验项目玛丝兰乳酸杆菌至润顺滑头皮养护洗发水国妆网备进字(鲁)2021000407烟台丕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进口备案人)BIJU 株式会社(生产方)山东省烟台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161号天马中心2503室D220402W430毫升邗江区零加化妆品店扬州市邗江区三盛国际广场一层1-21《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苏州世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菌落总数圣罗兰自由至上女士香水国妆网备进字(沪)2019005402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标示经销商)*/66U01SL7.5ml/盒锡山区鹅湖嘉上化妆品店(网店商铺名称:淘宝网LULU日韩生活馆)锡山区鹅湖镇尚书苑240幢402室《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 2.32谱尼测试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甲醇两两天山雪莲日夜补水冻干精华面膜沪G妆网备字2021001633紫薰堂(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常州伟博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20220302(1片+25ml)×3常州伟博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区北塘河东路15号2号楼《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常州市食品药品纤维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不符合规定菌落总数婴儿保湿修护霜粤G妆网备字2021036892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9号之二2021070330g/瓶/盒清江浦区乐自在百货店淮安市人民南路161号综合楼底层(1)-1《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淮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不符合规定赛庚啶,环吡酮胺森妮维尔美肌焕彩精华液浙G妆网备字2019015360丝黛儿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西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1399号新光国际8711室4531135ml/瓶/盒鼓楼区耀云洗化用品经营部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8号2D081-082、084-086《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不符合规定氯倍他索丙酸酯捷豆清祛痘精华液粤G妆网备字2020138702广州市铂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太和南岭工业区北路15号一楼3/26/2320ml/瓶/盒靖江市美诚日化用品销售有限公司德诚分公司靖江市靖城光明小区F幢106室(一二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中西咪替丁检测方法(国家药监局2019年第48号通告)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不符合规定氯霉素,水杨酸焕彩名典焕彩美白精华液卫生许可证:GD FDA(2010)卫妆准字:29-XK-3357号广州市广颜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马市岭江坂西街2号之二HJ80802520ml/瓶/盒泗阳县贝贝化妆品店泗阳县众兴镇人民路东侧万豪国际商业广场B区15号(A)《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不符合规定曲安奈德佳慕净痘精华素粤G妆网备字2016017942汕头市雅蒂化妆品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区凤翔街道头份兴达工业区202111230130ml/瓶/盒海门诗维蓝黛美容院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健康路85号《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中西咪替丁检测方法(国家药监局2019年第48号通告)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不符合规定克林霉素LET’S VOGUE莱斯薇格传明酸参棘精华液苏G妆网备字2019008494南京德诺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南京汉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1号1栋601室202205180130ml/盒南京汉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地秀路757号D幢2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不符合规定菌落总数海维斯染发焗油膏(自然黑)国妆特字G20100225广州市兰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金埔庄路北片工业区F栋32号12/2/21120ml×2/盒南京市秦淮区童国志美容美发用品店南京市秦淮区长乐路161号西单元102室《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不符合规定(1)该产品标签标识与批件不一致。(2)检出批件及标签标识的染发剂:对苯二胺、间苯二酚、2,4-二氨基苯氧基乙醇盐酸盐。(3)未检出批件标识的染发剂:4-氨基-2-羟基甲苯。红色蜗牛婴初霜粤G妆网备字2020281787广州恒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鹤云路9号之二HLB1830g/盒南京市高淳区孙彬花母婴用品生活馆南京市高淳区古柏镇桃源雅居A区沿茅山路门面房A107《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不符合规定卤倍他索丙酸酯修正皮肤屏障修护精华液(小绿瓶)浙G妆网备字2020020203杭州千岛湖修正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市白云区龙归名匠化妆品厂生产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鼓山工业园区涌金路199号2号厂房202206020130ml昆山宝瑞得物流有限公司昆山市千灯镇瞿家路555号《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不符合规定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SHANYA珊亚珍珠蜜苏G妆网备字2022001910苏州市珊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渭西路96号20220810125ml苏州市珊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渭西路96号《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不符合规定菌落总数,铜绿假单胞菌依妍凡士林倍护润肤霜苏G妆网备字2020007270兴化市天派化妆品有限公司兴化市荻垛镇西毛工业区YY202208AD300g兴化市天派化妆品有限公司兴化市荻垛镇西毛工业区《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泰州市药品检验院不符合规定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铜绿假单胞菌波德莱尔白茶护发素苏G妆网备字2021003014江苏娜维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广陵区李典镇新坝吴桥路88号NW-CO-0140ml江苏娜维日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广陵区李典镇新坝吴桥路88号《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扬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不符合规定菌落总数*备注: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确认为假冒产品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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