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九条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年度报告工作有关事宜的通告》(2023年第38号)等规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取消截至2023年6月30日未通过国家药品监管局注册备案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年度报告的广州市国产普通化妆品(产品名单见附件1)的备案。相关产品备案人对被取消备案产品有异议的,请于2023年7月24日至28日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携带有效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附件2)前往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资料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楼药化处)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咨询联系人:刘先生,咨询电话:020-87577187。特此通告。附件:1.广州市未提交年度报告国产备案产品清单2.化妆品取消备案申辩书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检查时间企业名称生产地址企业关键人员检查人员检查结论处理措施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12023年6月5日-7日安徽龙宝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现代中药产业基地1号楼AB座周文娟孔祥海梁修彬金阳 马妍妍基本符合GMP要求告诫、约谈、限期整改22023年6月6日-7日安徽嘉佑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桐花路656号车海勇汤学庚周玲芝蒋岩松 沈佩俊 邓祖磊符合GMP要求/32023年6月6日-7日安徽宏方药业有限公司安徽谯城经济开发区药都大道2119号王世忠张言朋李振钱利武 夏新生 赵轩符合GMP要求/42023年6月6日-7日安徽九洲方圆制药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药都大道西路2129号李成军孙守国葛丽王慧 赵德文 刘永符合GMP要求/52023年6月7日-8日安徽宏信药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谯城经济开发区张良路与紫苑路交叉口西1281号韩思洋张小赛何敏金阳 杨涛 丁天宇符合GMP要求/62023年6月7日-9日安徽孟氏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工业园区B区孟令军郑志良朱军蒋岩松 沈佩俊 邓祖磊基本符合GMP要求告诫、限期整改72023年6月8日-9日安徽协和成制药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谯城经济开发区药都大道2008号李素亮李兴旺周颂东王慧 赵德文 刘永基本符合GMP要求告诫、约谈、限期整改82023年6月8日-9日江阴天江药业有限公司厂外车间(亳州)安徽省亳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杏路1166号周辉刘亮白海坤钱利武 夏新生 赵轩符合GMP要求/92023年6月12日-13日亳州市贡药饮片厂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沈敬连关守成刘胜乐樊亚军 徐庆辉 吴左云基本符合要求告诫、约谈、限期整改102023年6月14日-15日安徽德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市药都大道2018号,亳州市南一环路孙伟耿科英吴雪樊亚军 徐庆辉 吴左云符合GMP要求/112023年6月19日-21日安徽广印堂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工业园区药都大道西段166号高腾飞石子慧杨涛杨锡祥 王璞 沈佩俊基本符合GMP要求告诫、限期整改122023年7月3日-5日安徽方氏制药有限公司亳州市工业园区长江路西段王文才赵学志刘永会庄琦 夏新生 沈佩俊符合GMP要求/132023年7月5日-7日安徽友信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桐花路555号师标王静韩晓燕庄琦 夏新生 沈佩俊符合GMP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当事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决定做出时间备注1梧市监处罚〔2023〕35号梧州市杰迅大药房有限公司福安堂大药房914504065594465000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1.没收违法所得57元;2.罚款5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557元2023/6/6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小白兔口腔医疗科技集团绥德兔博士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6MA70FCR57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绥市监处罚〔2023〕15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3/7/10处罚内容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5280元。罚款金额(万元)0.528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行政违法违法事实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处罚依据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机关绥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8260160886094数据来源绥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8260160886094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642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莘松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2552933394P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云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罚款4.000000万元,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6-30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82632652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3〕122023006421号当事人: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莘松路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52933394P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406-408号底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云2023年02月0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406-408号底层的当事人所经营的医用防护口罩(鲁械注准20222140920、折叠型耳挂式159mm×107mm、批号2022081001)进行抽样送检。经上海市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国医检(械)字SJ2023第140号),标准条款4.8,检验项目“微生物指标”,检验结果为“有菌生长”,结论为不符合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标准的要求。2023年3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2023年3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于2023年04月04日,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证,认定事实如下: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从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购进医用防护口罩(鲁械注准20222140920、折叠型耳挂式159mm×107mm、批号2022081001)共计1500个,至2023年3月16日,当事人共销售了1093个,单价3.5元,货值总计5250元,销售额共计3825.5元。2023年2月8日,本局抽样送检100只,且抽样时上述产品,放置于货架上,这些产品处于销售状态。剩余307个,于2023年3月21日,当事人根据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的召回要求,做退货处理。2023年3月21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无该批医用防护口罩库存,也无该医用防护口罩其它批次的库存。另在调查中发现,医用防护口罩(鲁械注准20222140920)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批准日期为2022年7月27日,其注册证上注册人名称为“山东永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该产品于2022年12月16日获得了医疗器械变更注册(备案)文件,将注册人名称由“山东永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变更为“永芳(济南)卫生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但本局抽样送检的医用防护口罩(鲁械注准20222140920、折叠型耳挂式159mm×107mm、批号2022081001)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10日,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上,标示的注册人(生产企业)均为“永芳(济南)卫生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送达回执、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国医检(械)字SJ2023第140号),证明线索来源;证据二:2023年3月2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证据三:2023年4月12日,5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负责人赵云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医疗器械的情况;证据四:医用防护口罩(鲁械注准20222140920)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资质情况;证据五:医用防护口罩(鲁械注准20222140920、批号2022081001)的采购、销售、退货记录、商品价格信息查询记录、商品标价签照片1份等,证明该产品的经营情况;证据六: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证据七:当事人委托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当事人的委托授权情况;证据八: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供应商的资质情况;证据九: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以及召回通知、退库单等,证明剩余307个医用防护口罩(鲁械注准20222140920、批号2022081001)的去向;证据十:2023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人郭淑芳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共1份,以及“关于医用防护口罩包装印刷的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情况。以上书证、物证等材料均由当事人的委托人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该案涉及的医用防护口罩(鲁械注准20222140920、批号2022081001)不符合GB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处罚条款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经营的医用防护口罩(鲁械注准20222140920、批号2022081001)其说明书、标签上标注的注册人(生产企业)信息与注册证内容不一致,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处罚条款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本局依法于2023年6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罚告〔2023〕1220230064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鉴于涉案医疗器械属于风险性相对较低的第二类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未造成危害后果(截至目前,未收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反馈)、未造成社会影响,且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对当事人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肆万元整(大写)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6月30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徐处〔2023〕04202200158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双峰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4680995194U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钱杰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19363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6-30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211643639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徐处〔2023〕042022001584号当事人: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双峰路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680995194U经营场所:上海市徐汇区双峰路360号负责人:钱杰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食品经营;酒类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化妆品、工艺礼品(象牙及制品除外)、食用农产品、消毒剂(不含危险化学品)、食品添加剂、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五金交电、通讯设备的销售;从事计算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摄影扩印服务;洗染服务;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现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双峰路360号,店招“海王星辰药店”,主要从事药品零售的经营活动。2022年9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中药饮片“胖大海”进行抽检。2022年10月26日,上海市徐汇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0403)显示,当事人所售中药饮片“胖大海”(批号:2022030516),检验项目:黄曲霉毒素,标准规定:每1000g含黄曲霉毒素G2、黄曲霉毒素G1、黄曲霉毒素B2和黄曲霉毒素B1的总量不得超过10μg,检验结果:17μg/kg,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不符合规定。2022年11月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上海市药品抽检结果送达及拟公告告知书》((沪)药监送告B〔2022〕3024号),2022年11月11日,涉案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向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12月30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出具复检报告(报告编号:ZF202209602),检验项目:黄曲霉毒素,标准规定:黄曲霉毒素B1应不得过5μg/kg,检验结果:186μg/kg(不符合规定),黄曲霉毒素B1、B2、G1、G2的总量应不得过10μg/kg,检验结果:1130μg/kg(不符合规定),按《中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检验【检查】黄曲霉毒素项,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自2022年6月1日开始销售涉案中药饮片,至2022年11月4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中药饮片20盒,进价为10.61元每盒,售价为22元每盒,共销售出17盒,获利193.63元。当事人销售涉案中药饮片违法所得为193.63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为证。2023年6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叁元陆角叁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没收违法所得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9日相关法条原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二)被污染的药品;(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10日至5月20日,对存在质量抽验不合格,不良事件、投诉举报多,未开展质量体系自查或自查零缺陷,以及质量体系运行差等情况的40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了交叉飞行检查。经检查和风险会商,下列企业申请暂停生产并进行整改。分别为:1.江苏柯润玺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徐州卫材卫生材料有限公司3.常州博闻迪医药股份有限公司4.常州天天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5.苏州市亚新医疗用品有限公司6.苏州市华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7.苏州秀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8.苏州沃美达医疗器材科技有限公司9.江苏孝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10.江苏广益医用敷料有限公司11.江苏奥博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11家企业完成整改后,需经我局组织复查,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特此公告。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罚〔2023〕5-1号处罚名称河南兴盛康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维U颠茄铝胶囊Ⅱ处罚类别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兴盛康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示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维U颠茄铝胶囊Ⅱ(规格:复方;批号211101)经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每粒颠茄提取物中含阿托品以硫酸阿托品计”结果为0.126mg,不符合标准规定“每粒颠茄提取物中含阿托品以硫酸阿托品计,应为0.070-0.120m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之规定为劣药。经查,当事人销售劣药维U颠茄铝胶囊Ⅱ(规格:复方;批号211101)涉案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120元。上述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处罚依据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第七十五条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兴盛康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9K9WN714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王记春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壹佰贰拾元整)处罚决定日期2023-07-05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7-05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为加强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使用安全有效,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2023年度全省医疗器械抽检工作方案,持续对本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实施了监督抽样检验。本期对已核实的10批次不合格产品予以公告,具体抽检信息如下: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4日江西省医疗器械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产品名单序号产品名称被抽样单位标示生产企业型号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出厂编号检验单位检验结果不合格项目备注1无菌敷贴江西省肿瘤医院杭州欣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U-6cmX9cm20221006/20221006/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外观,尺寸,尺寸-2磁疗贴江西汇仁堂药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秦鲁药业科技有限公司QL-D:95mmX130mmX1贴X3袋2022/02/17/22020905/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检出水杨酸甲酯-3医用退热贴江西黄庆仁栈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余江区总店成都善嘉生物医药有限责任公司SJ/TRT(简称退热贴)50X120咖2022.12.16/221204/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检出水杨酸甲酯-4医用防护口罩江西浩心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高新吾悦店河南中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折叠耳挂式2022年11月18日/20221118/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无菌,密合性-5医用防护口罩鹰潭市余江区人民医院河南圣士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折叠头戴型2022年09月29日/F20220929/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无菌-6医用防护口罩江西纳百汇药业有限公司纳百汇大药房河北迎宝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耳带型2022年11月16日/2022/02/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密合性-7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南昌市第四医院福建省美德医械制造有限公司无菌型连身式(带鞋套)180/20221119/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无菌-8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丰城市人民医院稳健医疗(崇阳)有限公司连身式1702022-05-31/202205317/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无菌否认生产9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江西益丰健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景德镇豪德二期分公司安徽宜美健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平面型(长*宽)14.5cmX9.5cm2022年06月10日/202206054/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环氧乙烷残留量-10医用防护口罩(N95)丰城市中医院湖南康之健科技有限公司折叠型头戴式(无菌型)L(16cmX10cm)±5%20221008/221008YT/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不合格无菌否认生产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2023年6月各市药械化安全性监测报告情况统计表序号各市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总数(份)新的严重的报告比例(%)生产企业自主报告数(份)市级未评价报告数(份)报告总数(份)严重的报告比例(%)生产企业自主报告数(份)报告总数(份)严重的报告比例(%)医疗机构报告比例(%)1合肥市254234.1472888740.30487057.72淮北市18319.10154742.7048095.83亳州市148429.0012396400.20283033.24宿州市98228.601153102.3097079.45蚌埠市32844.803242150.009909.16阜阳市195231.748957022.60198042.97淮南市55826.242731840.50123054.58滁州市81234.11992550.80109094.59六安市113935.905574440.00323052.910马鞍山市56845.1031695.9085038.811芜湖市124741.633543451.20111017.112宣城市76533.624733077.8075061.313铜陵市20054.0324526.7029055.214池州市28532.606921.1022050.015安庆市71243.703492821.40155036.816黄山市47439.701692071.9053039.617广德市2646.209160.0054060.018宿松县8915.7021370.001200.0全省1434634.664533051981.8023140.0949.22023年6月各药械化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报告情况统计表序号药品不良反应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名称报告总数(份)新的和严重的报告比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名称报告总数(份)严重的报告比例(%)化妆品不良反应省一级监测网络单位名称报告总数(份)严重的报告比例(%)1中国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63730.3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900.0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17602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25554.5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440.0庐江县皮肤病医院2303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14557.9宣城市人民医院300.0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2004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7741.6太和县人民医院273.7淮北矿工总医院1805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7669.7阜阳市人民医院277.4德驭医疗马鞍山总医院1506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7332.9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240.0淮北市人民医院1507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7216.7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240.0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1508安庆市立医院7139.4中国科技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205.0宁国市人民医院1109池州市人民医院6835.3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185.6铜陵市立医院8010六安市人民医院6717.9淮北市人民医院130.0铜陵市人民医院8011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633.2黄山市人民医院137.7宣城市人民医院7012马鞍山市人民医院5925.4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100.0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6013宿州市立医院5922.0池州市人民医院1010马鞍山市人民医院6014天长市人民医院5022.0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70.0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3015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4528.9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728.6池州市人民医院3016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3946.2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70.0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2017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326.3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70.0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2018宣城市人民医院3116.1马鞍山市人民医院520.0六安市人民医院1019淮北市人民医院3020.0亳州市人民医院40.0蚌埠市第一人民医院0020黄山市人民医院2821.4宿州市立医院20.0亳州市人民医院0021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2740.7安庆市立医院1100.0阜阳市人民医院0022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250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1100.0淮南朝阳医院0023铜陵市人民医院2470.8六安市人民医院10.0黄山市人民医院0024安徽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2128.6天长市人民医院10.0六安市中医院0025亳州市人民医院214.8铜陵市人民医院00.0宿州市立医院0026阜阳市人民医院1369.2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00.0太和县人民医院0027太和县人民医院20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00.0/28/合肥天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00.0/总计211034.9总计3933.1总计339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