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e
至
CIO在线为您找到 18769 条相关结果
  • 国药堂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065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国药堂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MA1H75NN0U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林新昌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100000万元,没收广告费用0.05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7-10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7114347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0652号银行输入码:1523000652当事人:国药堂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5NN0U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溪路1151号,绿科路271号11幢第1层A座法定代表人:林新昌经查,当事人国药堂大药房(上海)有限公司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备案凭证,在天猫等网络平台经营网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食品等商品的零售。当事人与某公司合作,于2022年11月11日起在其经营的天猫网络平台“国大药房旗舰店”展示某公司销售的医疗器械医用固定带,未经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就在该商品销售信息网页中发布模特穿着该商品的图文介绍商品“舒适透气不闷热”、“穿戴方便双层松紧”等广告内容。上述网页由某公司设计制作、当事人审查后在其自营网店发布,广告费用共250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3月23日主动删除了上述广告宣传内容。另查,当事人与某公司合作,于2022年11月11日起在其经营的天猫网络平台“国大药房旗舰店”展示某公司销售的医疗器械磁疗骨痛贴,该商品销售信息网页中部分磁疗骨痛贴适应症的图文介绍广告内容未经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上述网页由某公司设计制作、当事人审查后在其自营网店发布,广告费用共250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4月14日主动删除了上述广告宣传内容。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及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对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涉案网页广告网络监测及电子数据取证文书及涉案商品照片、网站广告展示服务协议及情况说明、涉案网页广告修改后的截图等证据证实。本局于2023年6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065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违法行为一: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医疗器械医用固定带广告未经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法行为二: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医疗器械磁疗骨痛贴广告未经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综合裁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广告费用500元;二、罚款1000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仟元、广告费用伍佰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10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上海市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240期)

    企业名称上海绿谷(本溪)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6月26日-2023年06月26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培训方面存在缺少与各岗位人员具体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继续培训的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存在未及时修订质量管理制度的同题;在储存方面存在药品储存作业区存放其他物品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华润本溪满族自治县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7月05日-2023年07月05日所在地市本溪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药品法律法规情况存在问题无(停业)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241期)

    企业名称辽宁信永正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6月12日-2023年06月14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方面存在关键要素发生变化未组织开展内审的问题;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个别岗位人员学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问题;在收货与验收方面存在未对个别到货药品进行验收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华佗国药(辽宁)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7月10日-2023年07月12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未配备质量管理员等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存在缺少对受托方质量保证能力审计相关规定等问题;在计算机系统方面存在系统缺少近效期预警提示功能等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242期)

    企业名称沈阳宝利义齿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06-6-7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厂房和设施上存在对快速热凝型牙托水未进行专人管理和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氧化锆废料处理未建立记录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整改企业名称沈阳利宇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6月28日-2023年6月29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生产记录未明确清洗的具体内容(初洗和末道清洗)和在设备方面存在《空调开启及臭氧消毒记录》中未对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进行记录等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辽宁省
  • 广州同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09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同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30018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倪泽学违法行为类型其他的食品销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095号当事人:广州同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8019349L;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高田街11、13号第三层319房;负责人:倪泽学;2023年2月21日,我局根据根据《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东市监案移[2023]030119F01号)发现广州同人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用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欧印牌手持智能喷码机”1台实施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6日从宁波纽斯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 “御坊堂牌钙剂软胶囊(幼儿型)”5382盒,其中批号为B03210011的500盒,批号为B03210016的数量1798盒,批号为B03210017的3084盒,购进单价为11.07元/盒。截至2022年3月,上述批次的“御坊堂牌钙剂软胶囊(幼儿型)”对外销售了5109盒。当事人使用“欧印牌手持智能喷码机”对剩余273盒“御坊堂牌钙剂软胶囊(幼儿型)”的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进行了修改,修改成“批号B03220001,生产日期为:2022/02/01,有效期:2024/02/20”,销售价格是19元/盒,向安徽太和县康蕊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了100盒,向东莞恒发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了6盒。2022年12月28日从安徽太和县康蕊保健品销售有限公司召回85盒,退款1615元。综上,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御坊堂牌钙剂软胶囊(幼儿型)”货值5187元,违法所得166.53元。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 “欧印牌手持智能喷码机”1台;二、没收违法所得166.53元。三、罚款人民币5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特殊食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优悠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08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优悠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71043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传娟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2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087号当事人:广州优悠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20930709A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龙归南村六社3号法定代表人:刘传娟2023年6月1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水杨酸”和“PH值”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6日生产上述涉案产品147盒,其中1盒用于自检,3盒于2023年3月7日被贵局用于抽检,剩余留样2盒于2023年6月1日在我局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现场销毁,其余141瓶以20元/盒的价格于2022年11月3日售出。上述涉案产品当事人共获得销售收入2820元,违法所得2820元,货值共计2940元。我局于2023年6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820元;二、罚款23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共2582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水杨酸”和“PH值”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信息公示 (2023第十二期)

    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将监督检查结果信息进行公示。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结果1深圳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八卦岭分店粤CB75531302023.07.04杨颖慧、黄妙珊未发现问题2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大药房粤CB75511512023.07.07杨颖慧、黄妙珊未发现问题3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深圳一致堂大药房粤DB75514882023.07.07杨颖慧、黄妙珊未发现问题4深圳市宝芝华大药房有限公司深康分店粤DB75512632023.07.11施妍慧、谢伟未发现问题5深圳市立丰大药房有限公司侨香分店粤CB75518102023.07.11施妍慧、谢伟未发现问题6深圳市华太大药房有限公司宏欣豪园分店粤CB75558102023.07.14杨锋、林彩君未发现问题7深圳市大参林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福田石厦分店粤CB75550232023.07.14杨锋、林彩君未发现问题8深圳市常安宁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18202023.07.05武嘉乐、曹翔未发现问题9深圳市杏林春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麓港国际分店粤CB75559012023.07.05武嘉乐、曹翔未发现问题10广东美信药房有限公司盐田佳兆业东分店粤DB75510502023.07.05武嘉乐、曹翔未发现问题11深圳市中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泊郡雅苑分店粤CB75514422023.07.05武嘉乐、曹翔未发现问题12深圳市壹丰大药房有限公司福苑分店粤DB75510482023.07.11武嘉乐、曹翔未发现问题13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香径东分店粤CB75552772023.07.11武嘉乐、曹翔未发现问题14深圳市壹丰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02298262023.07.11武嘉乐、曹翔未发现问题15深圳市百姓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沙头角分店粤CB75510962023.07.11武嘉乐、曹翔未发现问题16深圳市壹丰大药房有限公司碧海蓝天分店粤DB75514282023.07.12武嘉乐、曹翔未发现问题17深圳市壹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山泉分店粤DA75507202023.07.12武嘉乐、曹翔未发现问题18深圳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南新分店粤CB75516022023.06.30卓水波、曾举扬未发现问题19深圳市瑞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玉岭分店粤CB75521772023.07.03郑锐杰、周志平未发现问题20深圳市瑞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三联分店粤CB75549112023.07.04郑锐杰、周志平未发现问题21深圳言闻药房有限公司大溪分店粤DB75514202023.07.05郑锐杰、周志平未发现问题22深圳言闻药房有限公司华乐分店粤DB75512712023.07.05郑锐杰、周志平未发现问题23深圳言闻药房有限公司简龙分店粤DB75514552023.07.06郑锐杰、周志平未发现问题24广东万春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山分店粤CB75503442023.07.07郑锐杰、周志平未发现问题25深圳市桐济堂医药有限公司布吉逸翠园分店粤CB75513022023.07.07周志平、郑锐杰未发现问题26深圳市万宁福大药房有限公司吉华分店粤CB75555112023.07.10郑锐杰、周志平未发现问题27深圳市徽坤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17662023.07.11周志平、郑锐杰未发现问题28深圳市俊腾药行有限公司粤DA75514562023.07.11周志平、郑锐杰未发现问题29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鸿景春天健康药房粤CB75515592023.07.10潘展曦、刘博未发现问题30深圳市福爱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01212023.07.10潘展曦、刘博未发现问题31深圳市兴叶博医药有限公司粤DA75518592023.07.10潘展曦、刘博未发现问题32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荔枝苑国大药房粤DA75502752023.07.07刘博、潘展曦未发现问题33深圳市信德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坂田雪象分店粤CB75528862023.07.07刘博、潘展曦未发现问题34耀共盈医药连锁(深圳)有限公司瑞乐大药房上木古分店粤DB75511072023.07.11刘博、潘展曦未发现问题35深圳市亚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坂田上雪分店粤CB75519962023.07.07刘博、潘展曦未发现问题36深圳市同盛大药房有限公司岗头二分店粤DB75500962023.07.07刘博、潘展曦未发现问题37深圳市宝能国大药房粤DA75511292023.07.07刘博、潘展曦未发现问题38国兆堂大药房(深圳)有限公司粤DA75508122023.07.05钱国飞、廖衍舟未发现问题39深圳市和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田背分店粤DB75509432023.07.10钱国飞、廖衍舟未发现问题40深圳市永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龙翔分店粤CB75552862023.07.03谢超杰、范小明未发现问题41深圳市好药师医药有限公司粤DA75515022023.07.03范小明、谢超杰未发现问题42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深圳龙华和平东路大药房粤DB75510852023.07.04谢超杰、范小明未发现问题43深圳市信鑫堂医药有限公司粤DA02291842023.07.04谢超杰、范小明未发现问题44深圳市宝华药行连锁有限公司明珠花园分店粤CB02287492023.07.04谢超杰、范小明未发现问题45深圳市绿洲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锦绣分店粤CB75550922023.07.04谢超杰、范小明未发现问题46深圳市万荣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富联分店粤DB75510252023.07.05谢超杰、范小明未发现问题47深圳市南北明华药行有限公司第十四分店粤DB75510072023.07.05谢超杰、范小明未发现问题48深圳市立丰大药房有限公司和联分店粤CB75550142023.07.05谢超杰、范小明未发现问题49深圳市润泽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龙华分店粤CB75550132023.07.05谢超杰、范小明未发现问题50深圳市大参林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龙华牛地埔分店粤CB75549852023.07.06谢超杰、范小明未发现问题51深圳市全美大药房有限公司康乐分店粤DB75509182023.07.06谢超杰、范小明未发现问题52深圳市俊龙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芬分店粤CB75500452023.07.11阮警立、李冠雄未发现问题53深圳市明华堂现代药房有限公司西头分店粤DB75511752023.07.11阮警立,李冠雄未发现问题54深圳市昆泰慧轩景乐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17102023.07.06谢超杰、范小明未发现问题55深圳市本草药房有限公司郭吓分店粤CB75549062023.07.06谢超杰、范小明未发现问题56深圳市新一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龙华华联分店粤CB75548022023.07.06谢超杰、范小明未发现问题57深圳市广安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龙华弓村分店粤CB75546462023.07.06谢超杰、范小明未发现问题58深圳市春草生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11122023.07.06谢超杰、范小明未发现问题59深圳市时珍星辰大药房有限公司粤DA75510782023.07.07谢超杰、范小明未发现问题60深圳市立丰大药房有限公司群发分店粤CB75544262023.07.07范小明、谢超杰未发现问题61深圳市华医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庆安分店粤DB75512972023.07.11陈珊、熊家乐未发现问题62广东美信药房有限公司白马城分店粤DA75500912023.06.07陈珊、熊家乐未发现问题63国药控股深圳延风有限公司光明大药房粤DA75504212023.07.03谢振才、马婷未发现问题64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公明下村健康药房粤CB75531782023.07.14谢振才、马婷未发现问题65深圳市柏溪南北药行有限公司粤CA75505472023.07.14谢振才、马婷未发现问题66深圳市美德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上村分店粤DB75509642023.07.14谢振才、马婷未发现问题67深圳市佳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大山林分店粤CB75555262023.07.14谢振才、马婷未发现问题68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公明上村分店粤CB75525372023.07.14谢振才、马婷未发现问题69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公明二排新村健康药房粤CB75542022023.07.14谢振才、马婷未发现问题70深圳市永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下村分店粤CB75556692023.07.14谢振才、马婷未发现问题71深圳市康之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上屯分店粤CB75561742023.07.14谢振才、马婷未发现问题72深圳市俊龙药行有限公司泰康分店粤DB75511462023.07.14谢振才、马婷未发现问题73深圳市永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南澳分店粤CB75544912023.07.03邓泽南、李宇龙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74深圳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大鹏迎宾健康药房粤CB75535492023.07.03邓泽南、李宇龙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75深圳市永祥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陶柏莉分店粤CB75519992023.07.14邓泽南、李宇龙未发现问题76深圳市广安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大鹏新园街分店粤CB75548342023.07.14邓泽南、李宇龙未发现问题77汕尾市国荣广信药业连锁店有限公司鹅埠分店粤CB75546152023.07.04彭钰峰、陈俊廷未发现问题78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仁康堂医药有限公司粤DA75514092023.07.04彭钰峰、陈俊廷未发现问题79深圳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田寮村分公司粤CB75563102023.07.04彭钰峰、陈俊廷未发现问题80汕尾市国荣广信药业连锁店有限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分店粤CB75551272023.07.05彭钰峰、陈俊廷未发现问题81汕尾市国荣广信药业连锁店有限公司深汕特别合作区小漠二分店粤CB75540912023.07.05彭钰峰、陈俊廷未发现问题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深圳市
  •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重庆佩奇大药房有限公司采取风险防控措施的通告

    经监督检查,重庆佩奇大药房有限公司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为防控药品质量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采取暂停销售药品的风险防控措施,现予以公布。序号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范围1重庆佩奇大药房有限公司渝BA0230129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金阳路191号负1-1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金阳路191号负1-1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限口服,外用制剂)。(冷藏、冷冻药品除外)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后,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经复查符合条件后予以解除风险防控措施。特此通告。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1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重庆市
  • 关于上海舒尔发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青处〔2023〕29202300317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舒尔发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8MA1JM7WU4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蒋剑锋违法行为类型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112250万元,罚款0.449000万元,没收产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7-18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02851662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青处〔2023〕292023003173号当事人:上海舒尔发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剑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M7WU48;地址(住所):青浦区练塘镇锦才路16号3幢一楼A区、二楼B区;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4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4月6日我局收到市局化妆品核查指令要求对上海舒尔发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2023年4月6日我局对上海舒尔发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在当事人留样室内查见留样产品:“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闷青色)”(批号75666402)共2盒,“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自然黑)”(批号75666401)共1盒,上述两款产品外包装均标注品名为“舒尔发焕彩染发霜22号”,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91324”,现场提供的批准文号为国妆特字G20191324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其中产品名称为“舒尔发焕彩染发霜22号”,与上述两款产品名称不符,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闷青色)”、“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自然黑)”,属于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另经调查:1、涉案产品“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闷青色)”(批号75666402)、“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自然黑)”(批号75666401)均由安徽x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未签订委托加工合同。2、生产涉案产品所需的配方和原料均由当事人提供,涉案产品所需的包装材料均由委托方自行采购;3、当事人提供了涉案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和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出入库台账,发货方式为委托方自行上门提货,能够提供涉案产品的提货单、产品销售台账和交款收据;4、涉案产品“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闷青色)”(批号75666402)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21日,保质期为2024年11月21日,“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自然黑)”(批号75666401)生产日期为2020年11月19日,保质期为2024年11月19日;5、涉案产品“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闷青色)”(批号75666402)共生产2980盒,留样4盒,检验2盒,案发后召回1932盒,实际销售1042盒,委托加工费为0.5元/盒;“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自然黑)”(批号75666401)共生产2980盒,留样4盒,检验2盒,召回1771盒,实际销售1203盒,委托加工费为0.5元/盒;本案货值金额为(2980盒×0.5元)+(2980盒×0.5元)=2980元,违法所得为(1042盒×0.5元)+(1203盒×0.5元)=1122.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等事实;证据二:化妆品核查令1份,证明案件的来源;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等情况;证据四:涉案产品的生产批记录(包含生产用配方及生产工艺)2份,“舒尔发焕彩染发霜22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1份,证明涉案产品存在违法事实的情况;证据五:涉案产品提货单2份、销售台账1份、交款收据2份,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证据六:涉案产品召回公告1份、召回记录2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开展了对涉案产品的召回及召回情况。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青听告〔2023〕29202300317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要求或者未申请听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闷青色)”(批号75666402)、“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自然黑)”(批号75666401),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一款所指的“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了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综合违法行为/涉案产品(单位)风险性、违法行为持续情况,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及社会影响程度。鉴于当事人生产的涉案化妆品数量及金额较少,涉案产品风险性一般;同时考虑到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开展涉案化妆品的召回,故承办人员认为,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情节一般。当事人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闷青色)”(批号75666402)、“正兴合舒尔发焕彩染发霜(自然黑)”(批号75666401),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涉案产品叁仟柒佰零叁盒;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贰元伍角;三、罚款人民币肆仟肆佰玖拾元整;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仟陆佰壹拾贰元伍角。现要求当事人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壹拾贰元伍角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银行输入码:2923003173。如当事人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18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上海市
  • 关于上海蒂梵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无证生产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奉处〔2023〕26202301440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蒂梵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20690144254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何春艳违法行为类型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行政处罚内容没收物品,没收违法所得0.967060万元,罚款8.233600万元,没收违法产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7-18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033043636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奉处〔2023〕262023014405号当事人:上海蒂梵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206901442542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448号1幢176室法定代表人:何春艳经查,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当事人销售新生修护乳355瓶。该产品以涂抹方式,涂抹于人体面部皮肤,从而达到保护肌肤,舒缓修护肌肤,使肌肤润泽的效果,认定为普通化妆品。上述新生修护乳未经备案。2023年3月17日,当事人下架该产品。至案发,当事人京东平台销售新生修护乳47瓶,实际取得销售金额7066.6元。当事人线下销售新生修护乳308瓶,实际取得销售金额2604元。至案发,新生修护乳355瓶均已销售,无库存。综上所述,我局认定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9670.6元,货值金额为9670.6元。另查,2020年9月至2022年3月,当事人从上海格兰化妆品有限公司处获得物料平衡净痘露1Kg、植物发酵原浆液1Kg、冰晶凝胶100Kg、喷雾水135Kg、多肽赋活精华液5Kg。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使用可定量调节加液器、料勺等工具,于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在上海市嘉定区宝园二路377号和上海市金山区张堰工业园区汇工路28号4号楼3层灌装平衡净痘露30支,植物发酵原浆液40支,冰晶凝胶18袋,喷雾水20桶,多肽赋活精华液40支。上述产品以涂抹或者喷雾形式,作用于人体面部,达到保湿舒缓修护肌肤等作用,应认定为普通化妆品。上述灌装的平衡净痘露、植物发酵原浆液、冰晶凝胶、喷雾水、多肽赋活精华液为当事人赠予客户试用,未收取费用。又查,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2年3月28日起使用喷码机、封膜机等设备在上海市金山区张堰工业园区汇工路28号4号楼3层处擅自更改焕颜透亮精华露、平衡净痘露、植物亮颜无暇精华露、植物亮丽无暇霜的批号及有效期限。其中焕颜透亮精华83盒、平衡净痘露72盒、植物亮颜无暇精华露111盒、植物亮丽无暇霜66盒。当事人京东平台“路易珈蓝官方旗舰店”内以198元/盒标示价格销售焕颜透亮精华露、平衡净痘露、植物亮颜无暇精华、以298元/盒标示价格销售植物亮丽无暇霜。至案发,上述产品均尚未销售。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违法所得为0元,货值金额为72336元。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书证等证据为证。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3年7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奉听告【2023】2620230144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新生修护乳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人民币玖仟陆佰柒拾元陆角(9670.6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当事人在没有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灌装生产普通化妆品及更改普通化妆品的批号及使用期限,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喷雾水3桶(43.55Kg)、冰晶凝胶2桶(33Kg)、平衡净痘露1桶(0.5Kg)、多肽赋活精华1桶(4.55Kg)、植物发酵原浆液(0.4Kg);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焕颜透亮精华露83盒、平衡净痘露72盒、植物亮颜无暇精华111盒、植物亮丽无暇霜66盒;3、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可定量调节加液器1个、料勺1个、违法生产的设备喷码机1个、墨盒1个、封膜机1个;4、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叁佰叁拾陆元整(72336元)。综上,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合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喷雾水3桶(43.55Kg)、冰晶凝胶2桶(33Kg)、平衡净痘露1桶(0.5Kg)、多肽赋活精华1桶(4.55Kg)、植物发酵原浆液(0.4Kg);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焕颜透亮精华露83盒、平衡净痘露72盒、植物亮颜无暇精华111盒、植物亮丽无暇霜66盒;3、没收用途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可定量调节加液器1个、料勺1个、喷码机1个、墨盒1个、封膜机1个;4、没收违法人民币玖仟陆佰柒拾元陆角(9670.6元);5、罚款人民币捌万贰仟叁佰叁拾陆元整(82336元)。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上海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人民币捌万贰仟叁佰叁拾陆元整和没收违法所得玖仟陆佰柒拾元陆角交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8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上海市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