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尚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2023年7月18日-19日,我局对你单位飞行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的质量保证系统不能有效运行,中药饮片质量安全存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通知你单位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中药饮片生产。对检查中发现的相关违法违规线索,由省局第二分局依法立案查处。如对本通知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合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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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主体名称张掖市同泰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56598583E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张市监罚﹝2023﹞92号违法事实擅自变更库房地址。处罚类别罚款处罚机关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法定代表人罗淑萍数据来源单位张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代码11620700MB19329501处罚决定日期2023/7/25处罚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法人及其他组织名称:三原县汇信康医药有限公司部门登记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郭星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61042219******82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MA7BAJJB72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处罚机关:三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三市监处字〔2023〕01023号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三类医疗器械案处罚结果: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决定日期:2023-07-25 00:00:00.0备注: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类处罚有效期:2024-07-25当前状态:地方编码:处罚类别2:处罚金额(万元):1公示期限:处罚内容: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公示截止日期:2024-07-25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22MB29034301数据来源单位:三原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422MB2913516U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静处〔2023〕06202300060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05134647985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许晔违法行为类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行政处罚内容罚款4.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7-05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207l351010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静处〔2023〕062023000606号当事人: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134647985F住所:上海市长宁区愚园路1435号二楼法定代表人:许晔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身份证******2023年4月13日,我局接到市药监局关于“华氏大药房旗舰店无处方销售处方药(他达拉非片)”的药品核查指令后,于4月14日组织前往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网络销售处方药未按规定保存处方。2023年5月4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4月15日,我局接投诉举报反映上海华氏大药房有限公司在京东平台开设的“华氏大药房旗舰店”未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发现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网络销售处方药。2023年5月5日,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予以合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1994年10月27日注册成立,于静安区共和新路街道共和新路1405号10幢401-410室(405室除外)、5-7楼(609室、610室、613室、615室、706室、710室、711室除外)从事药品销售的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05134647985F,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沪BA021000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编号为(沪)-经营性-2022-0047。当事人在京东平台上开设华氏大药房京东旗舰店(网址shop.m.jd.com/?shopId=64591)并负责运营。当事人运营人员在华氏大药房京东旗舰店上架时,由于操作失误,将处方药朗圣他达拉非片10mg*3(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13075)分类为医药>非处方药>男科用药>阳痿早泄(普通商品)上架销售,2023年3月3日-2023年3月4日,当事人共无处方销售该药品4笔,均已召回并完成售后赔付。当事人在案发后下架该药品,并对华氏大药房京东旗舰店后续产品上架审核流程进行操作整改。另查,当事人平台处方审核执业药师未尽到审核处方义务,导致2023年3月21日顾客上传空白处方单购买了处方药内舒拿糠酸莫米松鼻喷雾剂(进口药品注册证号:H2014100)(京东订单号为2640954839362),订单金额为55元。于2023年4月10日上传空白处方单并购买科素亚氯沙坦钾片(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J20171082)(京东订单号为267272002254),订单金额为170元,经核实查询,两笔订单审核通过,导致订单发货。京东订单号为267272002254的该笔订单,消费者的确有购药需求,并已经重新通过互联网医院咨询补充了处方。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当事人现场笔录、当事人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2023年6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当事人未保存处方网络销售处方药朗圣他达拉非片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完整保存供货企业资质文件、电子交易等记录。销售处方药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还应当保存处方、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不少于药品有效期满后1年”之规定,构成网络销售处方药未保存处方的行为。当事人未尽到审核处方有效性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应当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并实行实名制。”之规定,构成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未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本案中,涉案药品为处方药,风险性较高,但涉案药品销售量较小且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能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一般处罚。对当事人网络销售处方药未保存处方的行为,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警告。对当事人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的未确保处方来源真实、可靠的行为,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综上,对当事人上述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05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圣泉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066789024J法定代表人徐克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3〕4014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中药饮片“淫羊藿”的杂质含量为12%,低于规定下限(规定下限为应不得过3.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按生产销售劣药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18.3元(大写:壹拾捌元三角)罚款金额(万元)0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183处罚决定日期2023/7/14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现将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公告。序号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结论1国药集团同济堂(贵州)制药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贵惠大道99号;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龙场镇颗粒剂2023年6月27日至6月29日符合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申报企业名称受理事项涉及市州联系人、联系电话检查时限要求四川先大药业有限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由“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詹家湾路128号9栋24楼2401号”变更为“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北星大道一段2289号一栋一单元17楼1701、1702、1709、1710、1711、1712号”。成都江春:136080117752023年8月4日前返回检查结果。四川宝真医药有限公司变更仓库地址:由“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渭水社区1组67号1栋2单元2楼201号B区”变更为“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渭水社区1组67号1栋2单元2楼201号B区、B栋1单元5楼502号”。杨小琴:18382218952四川地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由“凉山州会东县鲹鱼河镇政通路92号2楼、4楼。”变更为“凉山州会东县金江街道小岔河村汽配产业园区80-24号3楼A区”;变更仓库地址:由“凉山州会东县会东镇政通路92号1-3楼、5楼、6楼”变更为“凉山州会东县金江街道小岔河村汽配产业园区80-24号2楼、3楼B区”。凉山张太英:18398479577备注:1.《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事项现场核查由企业所在市(州)市场监管局安排实施。上述事项现场核查的联系方式为:成都市局联系地址:致民东路6号1509,电话:63907576;凉山州局联系地址:西昌市红枣林路(凉山州市场监管局第二办公区),电话:2580873。2.现场核查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修订稿)》(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开展,检查人员需在核查报告签署意见。3.现场核查报告、整改报告由市(州)局签章原件存档,影印上传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备案)系统。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重庆群名大药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6MA612KU3XT类 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小莉 住 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学城大道130号附69号2023年6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学城大道130号附69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摆放药品的销售货架上发现5种药品超过有效期,并与其他合格药品存放在一起进行销售。经本局负责人批准,2023年6月1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药品予以扣押,2023年6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6月28日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为从事食品经营、保健品销售、药品零售业务的有限公司。为了经营需要,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02日购进①枸橼酸喷托维林片(规格:100片/瓶,生产批号:200108,生产日期:2020.01.17,有效期至:2022.12,国药准字H41024201,生产商: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5瓶, 购进单价:6.7元/瓶,购进金额:33.5元 。2020年09月30日购进②消渴丸(规格:30克(120丸),生产批号:A01681,生产日期:20200428,有效期至:2023.03,国药准字Z44020045,生产商:广州白云山中一药业有限公司)3瓶,购进单价:18.2元/瓶,购进金额:54.6元。2020年10月10 日购进③妇科调经片(规格:80片/瓶,生产批号:200601,生产日期:20.06.08有效期至:2022.05,国药准字:Z20073190,生产商:湖北诺得制药有限公司)2瓶,购进单价:3.6元/瓶,购进金额:7.2元。以上3种药品的供货商均为重庆固超医药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06月购进④谷维素片(规格:100片,生产批号:200308,生产日期:20200328,有效期至:202202,国药准字H41022837,生产商:上海玉瑞生物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1瓶,购进单价:11元/瓶,购进金额:11元。2021月03月30日购进⑤妇炎康片(规格:100片/瓶,生产批号:ZAG2110,有效期至:2022.11,国药准字:Z20103007,生产商: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瓶,购进单价:5.29元/瓶,购进金额52.9元,以上2种药品的供货商均为昆山亿方药业有限公司。上述5种药品的购进金额合计159.2元。通过入库验收后摆放在营业场所进行销售。由于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销售的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导致超过有效期后仍存放于经营场所的药品货架进行销售。至2023年6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药品剩余情况是:①枸橼酸喷托维林片3瓶,过期时间164天,销售单价:11元/瓶,货值金额:33元。②消渴丸1瓶,过期时间74天,销售单价:19.8元/瓶,货值金额:19.8元。③妇科调经片1瓶,过期时间14天,销售单价:12元/瓶,货值金额12元。④谷维素片1瓶,过期时间104天,销售单价:12元/瓶,货值金额:12元;⑤ 妇炎康片1瓶,过期时间194天,销售单价:15元/瓶,货值金额15元;上述5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货值金额合计91.8元。上述5种药品在超过有效期后均无销售记录,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查照片、扣押的物品,提取的进货票据、标价签等资料,证明当事人购进和销售涉案药品的事实。3、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履行了查验义务。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7月12日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零售药房应当销售合格的药品。当事人销售的药品超过有效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规定所指的劣药,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鉴于涉案过期药品货值金额较少,符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涉案药品超过有效期后无使用记录,未造成人体健康或人身财产损害,未产生实际社会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的裁量等级,裁量基准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 1 倍以上到 10倍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药品枸橼酸喷托维林片3瓶、消渴丸1瓶、妇科调经片1瓶、谷维素片1瓶、妇炎康片1瓶。2、罚款100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到重庆市财政局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市监处罚〔2023〕22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天空蓝生命科学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50027752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曹燕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2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埔市监处罚〔2023〕224号当事人:广东天空蓝生命科学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UX7N06M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云埔三路19号二栋301房法定代表人:曹燕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2023年5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生产经营地址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燕全程陪同,曹燕未能提供当事人建立的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及产品销售记录表。当事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本局于2023年5月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9月10日开始生产化妆品,自组织生产以来,未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不真实完整,不能保证可追溯,未保存以往的销售记录。当事人未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及未真实完整记录产品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广东天空蓝生命科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1份,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199)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和主体身份。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接受调查人员的身份信息。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的该公司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情况,证明该公司已取得化妆品生产及备案资格。证据四: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违法事实及行为等情况。证据五:《责令改正通知书》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证据六:当事人产品检验报告共4份,证明其所生产的化妆品符合标准规定。2023年7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罚告〔2023〕19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的调查并积极进行整改,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11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列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也可以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