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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妍丽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桂林万象城分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429号)

    信用主体名称妍丽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桂林万象城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MA5P1FC01B法定代表人林细妹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429号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8瓶(盒)化妆品试用装处罚决定日期2023/7/31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8瓶(盒)化妆品试用装; 二、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赛斯黛玛经典舒缓亮肤身体乳”、“芯护理道芳氛头皮系列护发素”等8瓶(盒)化妆品试用装超过使用期限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修订版)》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机关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300MB18057320数据来源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300MB180573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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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市南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药品流通市级抽检通告

    2023年7月药品流通市级抽检通告序号检品名称批号上市许可持有人/产地检品数量送检时间检验目的被抽样单位检验结果1参贝止咳颗粒230107云南腾冲东方红制药有限公司9盒2023/6/14监督抽检南岸区鑫辉天一药店合格YC010672麸炒白术221201四川启隆中药饮片有限公司3袋2023/6/27监督抽检南岸区祝艳霞诊所合格YC011883心血宁胶囊 230209朗致集团双人药业有限公司3盒2023/6/14监督抽检南岸区鑫辉天一药店合格YC010664楂麦健脾颗粒 J2001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何济公制药厂7盒2023/6/29监督抽检重庆市全兴药品连锁有限公司上新街分店合格YC012455硝苯地平控释片 2302320广州九瑞药业有限公司委托:淄博万杰制药有限公司 3盒2023/6/21监督抽检南岸区涂山镇卫生院 合格YC011476盐酸吡格列酮片2211165204江苏德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4盒2023/6/21监督抽检南岸区涂山镇卫生院 合格YC011467盐酸氨基葡萄糖胶囊 6222401澳美制药厂澳美制药(海南)有限公司  3盒2023/6/14监督抽检南岸区鑫辉天一药店合格YC010658法半夏23030101郑州瑞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300克2023/7/13监督抽检重庆时珍阁濒湖中西医结合诊所 合格YC013509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 3221203浙江为康制药有限公司 3盒2023/7/6监督抽检重庆仁爱德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南岸南湖路诊所合格YC01329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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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谢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活动案(陵综执(市场)罚决字〔2023〕96号)

    行政处罚详细信息案件名称谢秋霞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活动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陵综执(市场)罚决字〔2023〕96号处罚类别罚款处罚事由2023年4月30日,我局收到《陵水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案件线索移送函》(陵卫函【2023】63号)函称陵水县卫健委根据投诉线索于2023年4月25日在陵水县英州镇英环东路顾美佳家具城二楼进行检查,经现场调查发现谢秋霞分别于2023年3月25日和4月3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开展医疗美容执业活动。2023年5月4日,经局领导审批,我局以谢秋霞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美容活动为由立案调查。2023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对位于陵水县英州镇英环东路顾美佳家具城二楼进行检查。现场未见有从事医疗美容活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工具,当事人已经不再从事医疗美容活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当事人无法提供,当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2023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谢秋霞进行询问调查。至此,本案调查终结。经查明,2023年3月25日和4月3日,非卫生技术人员谢秋霞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陵水县英州镇英环东路顾美佳家具城二楼为顾客王亚燕开展医疗美容活动(鼻梁处使用注射用玻璃酸酶),其开展医疗美容活动获取的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00元整。另查明:当事人谢秋霞运用药物、医疗器械为顾客在鼻梁处使用注射用玻璃酸酶的行为,根据原卫生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关于“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的规定,谢秋霞的上述行为属于医疗美容,原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医疗美容科属于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之一,因此谢秋霞的上述行为系开展诊疗活动。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50300元(大写:伍万零叁佰元整)行政相对人名称谢秋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决定日期2023/7/31处罚截止日期2023/8/2处罚机构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状态正常答复部门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人 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陵水黎族自治县
  • 关于上海德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闵处〔2023〕12202100523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德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2769430376D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伟良违法行为类型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行政处罚内容罚款13.034000万元,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7-20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882632652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闵处〔2023〕122021005238号当事人:上海德音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69430376D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349号一楼法定代表人:陈伟良2021年8月25日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为一家从事口腔科的医疗机构,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当事人从供货者金迎义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购进并使用第二类医疗器械固定式义齿190件,第三类医疗器械基台49件,其中基台采购单价为340元/件,基台购进金额总计人民币16660元,当事人使用上述基台49件并向客户取得收入,基台销售单价为380元/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620元。供货者金迎义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取得的编号为沪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2145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未包含基台,该公司未取得第三类医疗器械“个性化基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采购并使用的基台为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另经查,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未查验购进的涉案医疗器械基台及固定式义齿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文件,当事人的2021年医疗器械进货验收记录无涉案医疗器械基台及固定式义齿的进货查验记录。上述事实,有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伟良制作的询问笔录、对当事人采购易趣制作的询问笔录、涉案医疗器械的收费明细单、对账单、采购转账记录、加工设计单、加工设计单缺失情况说明、现场笔录、向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及收到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出具的协助调查函复函及附件、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金迎义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为沪药监稽处(2022)762021000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查询基台的分类打印件、当事人2021年医疗器械进货记录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采购员身份证的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上述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主体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或相关主体签字确认,具备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特征,已构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处罚情节。当事人在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期间,从供货者金迎义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购进并使用固定式义齿及基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2020年12月至2021年5月,应当适用2017年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未查验购进的涉案医疗器械基台及固定式义齿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等文件,当事人的2021年医疗器械进货验收记录无涉案医疗器械基台及固定式义齿的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2017年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构成了未依照规定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使用的涉案医疗器械基台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违反了2017年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2023年6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闵听告〔2023〕12202100523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当事人采购并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基台,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医疗器械基台为高风险医疗器械品种,当事人违法时间持续时间未超过6个月,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当事人作一般处罚。当事人未依照规定履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2017年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使用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疗器械基台的违法行为,依据2017年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零叁佰肆拾元整(¥130340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20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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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数据(第20部分)

    序号123行政相对人名称云南蜀秦药业有限公司云南云医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云医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P1A8T1K91530112MA6PR98R4W91530112MA6PR98R4W法人法定代表人邵伟平詹竣皓詹竣皓案件来源国家药品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报告书国家药品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报告书国家药品抽检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报告书违法行为类型销售劣药销售劣药销售劣药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标示为泸州百草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地骨皮”(批号:220104-1),经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Y202340127),【检查】项下“总灰分”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标示为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五味清浊丸”(批号:210901),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ZC202303961),【检查】项下“溶散时限”不符合规定。当事人销售的标示为(受委托单位)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单位:北京振东朗迪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碳酸钙D3颗粒”(批号:W20220204、规格:1.5g),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GS2023YG00359),【含量测定】项下“维生素D3”不符合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444.00元。1、没收违法所得783.06元;2、没收“五味清浊丸”159盒。没收违法所得4476.7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药监药罚〔2023〕B4号(云)药监药罚〔2023〕B5号(云)药监药罚〔2023〕B6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7/262023/7/262023/7/26处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云南省
  • 广州丹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11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丹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32470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巫丹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2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119号当事人:广州丹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1581889492B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夏花二路8号法定代表人 :巫丹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6日生产“丽一汀美白祛斑霜”(批号:HF3A0631、限用日期:20260105、规格:30g/瓶/盒)化妆品,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HC202300334),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抽检不合格(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美白祛斑剂:烟酰胺。)。上述批次产品共计生产504盒,留样3盒(已销毁),自检消耗1盒,剩余500盒销售至广州月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无召回。上述产品销售价格1.5元/盒,违法所得750元,货值756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案的违法主体信息。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3.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产品生产记录、出入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4、《检验报告》(No:HC202300334),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局已于2023年7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750元;二、罚款50000元。(罚没合计:5075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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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奈美护肤品有限公司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11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奈美护肤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30021026612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春霞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2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118号当事人:广州奈美护肤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74798N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尹边联兴二横路3号202之一法定代表人:李春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8日从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佰束青花椒除螨去屑洗发皂1200瓶。当事人于2023年1月12日开始通过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初袭CHOURXSE美妆工具官方旗舰店”销售上述产品。上述产品标称生产单位为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标称执行标准为Q/cysw 35,即广州康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定的企业标准,但实际成分并无脂肪酸钠,且为液态,不符合QB/T 2485香皂标准中关于香皂的定义,不属于香皂。该产品所有成分包括月桂酸钾、丁二醇等均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且标示使用方法为是以涂擦等方法施用于毛发等人体表面,以达到清洁目的,故我局认定该产品属于普通化妆品。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备案资料。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1198瓶,销售单价从7.57元/瓶至12.44元/瓶不等,销售金额为11650.66元。当事人自述称已售出的上述产品未能成功召回。另有2瓶上述产品被我局依法扣押。综上,按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11670.11元,违法所得为11650.66元。当事人同时存在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两个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或以上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并案处理,按数行为中法定处罚最重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并可从重处罚。”的规定,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按照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1650.66元;二、罚款人民币3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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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10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18794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彭剑东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100号当事人:广州市美后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4231396D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边军民东路四巷11号201房法定代表人:彭剑东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453)。当事人生产的“KNIYEA金妮雅去黑头面膜膏”系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为“粤G妆网备字2022145445”,于2022年6月17日备案。当事人于2022年6月22日生产批号为231D的“KNIYEA金妮雅去黑头面膜膏”2074片,自检10片,未进行留样。经调查,上述批次化妆品按照备案信息组织生产,其成分为"水","丙烯酸(酯)类共聚物","聚山梨醇酯-80","丙烯酸/丙烯酰胺甲基丙烷磺酸共聚物","异十六烷","氯化钠","异十二烷","CI16185","CI42090","CI15985","CI19140","DMDM乙内酰脲","香精","苯氧乙醇","甲基异噻唑啉酮",但其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成分为"水","丙烯酸(酯)类共聚物","聚山梨醇酯-80","丙烯酸/丙烯酰胺甲基丙烷磺酸共聚物","异十六烷","氯化钠","异十二烷","CI16185","CI42090","CI15985","CI19140","香精","三甘醇","苯甲醇","丙二醇","苯氧乙醇","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氯化镁","硝酸镁",上述批次化妆品外包装标签成分信息与备案成分信息不符。当事人于2022年7月4日将2064片上述批次化妆品销售其客户,销售单价为0.19元,获得销售收入392.16元。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是392.16元,货值金额是394.06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92.16元;二、罚款11000元。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的行为并予以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392.16元;三、罚款11000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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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10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62272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郭晓芳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104号当事人:广州芬迪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513737P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下田工业一横路2号1栋1楼、2楼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郭晓芳2023年2月15日,我局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标签不符合规定“JOSUR玖瑟虫草烟酰胺光感贵妇膏”150盒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生产了“JOSUR玖瑟虫草烟酰胺光感贵妇膏”1,996瓶,其中留样6瓶,自检消耗2瓶,当天对外销售了1,988瓶,销售价6元/瓶,收取了货款11,928元。当事人于2023年2月15日计划生产500瓶并以6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生产完毕尚未销售的150瓶被我局依法扣押,余下的350瓶尚未生产。按销售价计算货值金额12,876元,违法所得11,928元。当事人对已售出的产品采取了召回措施,但产品已全部流入市场无法召回,当事人生产上述“JOSUR玖瑟虫草烟酰胺光感贵妇膏”的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已自行销毁处理,生产工具及设备同时用于生产其他产品。上述“JOSUR玖瑟虫草烟酰胺光感贵妇膏”经广州玫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广州市再美点化妆品有限公司证明,并无委托当事人生产或销售上述“JOSUR玖瑟虫草烟酰胺光感贵妇膏”,当事人确认上述化妆品生产和销售与广州玫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再美点化妆品有限公司无关。当事人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1,928元;二、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JOSUR玖瑟虫草烟酰胺光感贵妇膏”150盒;三、罚款70,000元。罚没款合计81,928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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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10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52928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邓斌斌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7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105号当事人:广州真知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765070192;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神山管理区振兴北路32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邓斌斌;经查明: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0923),于2021年6月13日生产“真知丽染发膏(巧克力棕色)(批号:2B0G1304,2024-06-12;包装规格:500ml)”191支,其中留样4支,2021年6月18日起陆续销售给客户,销售价为3.8元/支,截至2021年11月26日将上述批次产品187支销售完毕。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为725.8元,违法所得为710.6元。本案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违法事实清楚,从现有证据可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据材料《产品假冒情况说明》,自2021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其住所送达《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21ZCOO194)之日起,至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9月7日到其住所再次核查不合格化妆品之日止,当事人在此期间未主动说明是如何进行留样和批记录管理的,也未对如何找到留样和批记录进行合理解释,我局认为当事人存在故意隐瞒事实。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适用从重级别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所使用的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也用于生产其他合法生产的化妆品,并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涉案产品,决定不予没收当事人生产工具、设备、原料、包装材料。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业停产,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10.6元;二、罚款121000元。(合计罚没121710.6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未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7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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