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铁岭鹿宝堂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6月08日-2023年06月09日 2023年07月20日-2023年07月20日所在地市铁岭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在设施设备管理方面存在实验室空气净化系统日常维护及监控不到位、个别设备清洁维护措施不规范、检验仪器使用记录修改不规范问题;在物料管理方面存在环境监控记录不及时、个别物料货位卡记录数据不完整问题;在质量保证方面存在年度质量回顾和偏差记录数据不完整、变更管理不规范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厦稽办〔2022〕2-006号案件名称销售劣药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华润东大(福建)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7173538745法定代表人姓名陈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氯化钠注射液(生产企业:扬州中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0ml:90mg,包装规格:5支/盒,批号:322031401)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鉴于当事人发现已售出药品有质量问题时,及时通知购货单位停售、追回;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药品购销程序合法,票据、供购货单位档案齐全,履行了资质审核、进货查验和储存养护的义务。未发现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办决定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20.24元(肆佰贰拾元贰角肆分)。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3月14日。备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厦稽办〔2022〕2-006号当事人:华润东大(福建)医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7173538745住所(住址):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新塘社区常泰路598号西侧营运大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威身份证号码:***根据案源线索,本办于2022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注册地址和仓库进行执法检查,提取了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涉案批次药品的购销存记录及相关票据、供购货单位档案等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药品库存,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办于2022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本办于2023年1月10日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经查,一是涉案批次药品为劣药。涉案批次药品为氯化钠注射液(生产企业:扬州中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0ml:90mg,包装规格:5支/盒,批号:322031401)。该药品于2022年7月19日经监督抽验“可见异物”项目的检验结果为“1支检出明显可见异物,不符合规定”,供样单位为鲤城区临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泉州市中医外科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的规定,该药品为劣药。二是当事人销售劣药。当事人于2022年5月20日向扬州中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该药品9000盒,采购单价为1.1元/盒,采购金额为9900元。当事人于2022年5月25日收货,并于2022年6月8日验收入库。从入库至2022年8月1日期间,共分73笔销售给鲤城区临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泉州市中医外科医院)等49家购货单位,销售单价为1.15-1.4元不等,销售金额合计10797元。三是未发现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药品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接到鲤城区临江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泉州市中医外科医院)电话通知,得知该批次药品经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可见异物项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立即于2022年8月10日通知购货单位停售、追回。当事人于2022年8月25日收到扬州中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召回通知。截止2022年8月26日配合生产企业完成召回,共计召回4730盒,货值金额5679.76元。当事人于2022年8月26日将上述召回药品退给扬州中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违法所得为实际销售金额减去实际采购金额,等于5117.24-(9000-4730)*1.1=420.24元。鉴于1.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单位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及审核证明、药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2.药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3.药品的储存、养护、销售、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4.当事人发现已售出药品有质量问题时,及时通知购货单位停售、追回。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视为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泉市监二案移〔2022〕72号)及泉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2022CDH0346)等附件。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案源和涉案批次药品为劣药。2.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身份。3.验收员询问笔录、涉案批次药品的采购订单、收货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购进发票、成品检验报告单等记录和凭证。证明:当事人采购涉案批次药品的数量、金额。4.当事人询问笔录、《关于销售不合格药品氯化钠注射液(批号:322031401)》、涉案批次药品的销售记录、随货同行单、销售发票、送货单等记录和凭证。证明: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事实。5.当事人询问笔录、召回通知及回执、召回涉案批次药品的结果反馈及附件、销退验收记录、采退验收记录、退货发票等记录和凭证。证明:当事人发现已售出药品有质量问题时,立即通知购货单位停售、追回的事实。6.供货单位档案、体系调查表、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涉案批次药品的品种资料、储存温湿度记录、购货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采购人员及收货人员的授权委托书等记录和凭证。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药品购销程序合法,票据、供购货单位档案齐全,履行了资质审核、进货查验和储存养护的义务。本办于2023年3月2日向当事人宣告《行政处罚告知书》(闽药监厦稽办〔2022〕2-006号)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办认为,“可见异物”项目不符合药品标准的氯化钠注射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劣药氯化钠注射液(生产企业:扬州中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0ml:90mg,包装规格:5支/盒,批号:322031401)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发现已售出药品有质量问题时,及时通知购货单位停售、追回;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药品购销程序合法,票据、供购货单位档案齐全,履行了资质审核、进货查验和储存养护的义务。未发现当事人经营涉案批次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本办决定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20.24元(肆佰贰拾元贰角肆分)。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本办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3月10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闽药监厦稽办〔2023〕2-006号案件名称福建雷允上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碳酸钙D₃颗粒(Ⅱ)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福建雷允上医药有限公司违法企业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26469000T法定代表人姓名陆冰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的劣药碳酸钙D₃颗粒(Ⅱ)(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0334,规格:每袋含钙0.5克与维生素D₃5微克,包装规格:3克×20袋/盒,批号:W20221075),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维生素D₃”项目不符合规定,该批次产品共售出9盒,实际销售产品进价为376.2元,实际销售产品收入为396元,实际销售产品的差价为19.8元。经检验“维生素D₃”项目不符合规定的碳酸钙D₃颗粒(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当事人在药品购销过程中程序合法,票据、上游供应商资料齐全,履行了药品资质审核、购进验收和储存养护义务,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理如下: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19.8元(拾玖元捌角)。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7月26日。备注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药监厦稽办〔2023〕2-006号当事人:福建雷允上医药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26469000T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北路78号10层法定代表人:陆冰身份证号码:***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4月23日,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在国家药品抽检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编号:GS2023YG00013),报告结果为在当事人抽取的标示为委托: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 受托: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碳酸钙D₃颗粒(Ⅱ)(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0334,规格:每袋含钙0.5克与维生素D₃5微克,包装规格:3克×20袋/盒,批号:W20221075)在国家药品抽检中按标准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福建雷允上医药有限公司为我辖区企业。2023年4月25日,本办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GS2023YG00013),进行现场核查。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5月9日受理复验申请。本办于2023年6月7日在国家药品抽检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编号:GS2023YW00012),报告结果为在当事人处抽取的标示为委托: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 受托: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碳酸钙D₃颗粒(Ⅱ)(批号:W20221075)在国家药品抽检中按标准检验,复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根据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S2023YW00012)和现场核查情况,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涉嫌销售劣药碳酸钙D₃颗粒(Ⅱ)。2023年6月12日,本办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一、涉案批次药品的确认情况。2023年4月23日,本办在国家药品抽检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编号:GS2023YG00013),报告结果为在当事人处抽取的标示为委托:北京朗迪制药有限公司 受托:山西振东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碳酸钙D₃颗粒(Ⅱ)(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0334,规格:每袋含钙0.5克与维生素D₃5微克,包装规格:3克×20袋/盒,批号:W20221075)在国家药品抽检中按标准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根据《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抽样编号:3523013035280006),药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剂型、批号等药品信息与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S2023YG00013)所列信息一致。2023年4月25日,本办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了涉案不合格批次的药品是其所经营的,药品具体信息如下:名称:碳酸钙D₃颗粒(Ⅱ),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0334,规格:每袋含钙0.5克与维生素D35微克,包装规格:3克×20袋/盒,批号:W20221075。二、涉案批次药品的召回情况。2023年4月24日,当事人接到供货单位福建康纳医药有限公司电话通知,称该批次药品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维生素D₃含量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立即于2023年4月24日将上述库存的2991盒药品退回福建康纳医药有限公司。福建康纳医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号:00149604、00149605)给当事人。三、涉案批次药品的采购销售情况。一是采购情况。根据**系统的正式采购进仓单和采购定单详细信息、福建康纳医药有限公司销售清单(随货同行单)、购进发票、商品验收单,当事人于2023年1月12日从福建康纳医药有限公司采购碳酸钙D₃颗粒(Ⅱ)(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0334,规格:每袋含钙0.5克与维生素D₃5微克,包装规格:3克×20袋/盒,批号:W20221075)共计3000盒,采购单价41.8元/盒,金额125400元。二是销售、销售退回情况。根据**系统的销售信息单、出库复核记录、销售清单(出库单)、销售发票、采购退货清单、采退物流单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事人于2023年2月1日因抽样需要,将上述批次药品供样给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单价44元/盒,数量9盒,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支付买样费396元。当事人于2023年4月24日退回供货单位福建康纳医药有限公司2991盒,合计退回金额125023.80元。仓库已无上述批次药品的库存。截至2023年6月12日,实际销售数量为9盒,实际销售药品进价为376.2元,实际销售药品收入为396元,实际销售药品的差价为19.8元。四、执行药品GSP情况。经对质量负责人提取询问调查笔录,对当事人药品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执行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履行了药品资质审核、购进验收和储存义务,未发现当事人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行为。综上,当事人销售的劣药碳酸钙D₃颗粒(Ⅱ)(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90334,规格:每袋含钙0.5克与维生素D₃5微克,包装规格:3克×20袋/盒,批号:W20221075),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维生素D₃”项目不符合规定,该批次药品共售出9盒,实际销售药品进价为376.2元,实际销售药品收入为396元,实际销售药品的差价为19.8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对质量负责人马淑虾提取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劣药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质量管理情况。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受委托人身份及其权限。证据三、涉案药品的采购定单、正式采购进仓单、随货同行单、购进发票,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的购进情况。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资质和首营品种资料的相关文件(《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供货单位审批表、质量管理体系调查表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证据五、当事人情况说明、验收记录、生产商涉案批次药品的成品检验报告单复印件、空调使用记录、储存温湿度记录截图,证明当事人履行进货验收的义务。证据六、涉案药品的销售记录,包括药品销售信息单、出库复核记录、销售清单(出库单)、销售发票、采购退货清单、采退物流单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该不合格批次药品的销售情况和销售退回情况。证据七、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报告编号:GS2023YG00013,检验目的:国家药品抽检;报告编号:GS2023YW00012,检验目的:复验)、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证明涉案批次药品“维生素D₃”项目不符合规定。2023年7月18日,本办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经检验“维生素D₃”项目不符合规定的碳酸钙D₃颗粒(Ⅱ)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为劣药。当事人销售涉案批次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当事人在药品购销过程中程序合法,票据、上游供应商资料齐全,履行了药品资质审核、购进验收和储存养护义务,未发现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以及《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19.8元(壹拾玖元捌角整)。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选择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药品稽查办公室2023年7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要求,经现场检查和综合评定,石家庄华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6家公司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及其附录符合性检查。特此通告。2023年7月31日化学药品生产监管处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企业目录序号企业名称检查范围检查时间检查结果通知单编号检查机关1石家庄华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原料药(甘露醇 醇车间甘露醇生产线、果糖 糖车间 果糖生产线)2023年6月15-17日冀化药符检2023066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石药集团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无菌原料药(青霉素钠 602车间无菌原料药生产线、头孢唑林钠 604车间无菌原料药生产线、美罗培南605车间无菌原料药生产线),原料药(厄他培南钠 605车间 原料药生产线)/无菌原料药(阿莫西林钠,601车间无菌原料药生产线)2023年6月13-17日冀化药符检2023067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3河北爱尔海泰制药有限公司持有人委托生产情形(小容量注射剂)2023年7月2日-3日冀化药符检2023068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4河北智同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冻干粉针剂(冻干粉针一车间 冻干粉针生产线)、小容量注射剂(水针车间 水针生产线) 2023年6月28日-7月1日冀化药符检2023069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5沧州得能制药有限公司片剂(1号车间片剂生产线)、颗粒剂(1号车间颗粒剂生产线、2号车间颗粒剂生产线)、中药提取(3号车间中药提取生产线)2023年6月19日-21日冀化药符检2023070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6河北金兴制药有限公司片剂(口服固体制剂车间 片剂生产线)、散剂(口服固体制剂车间 散剂生产线)、硬胶囊剂(口服固体制剂车间 硬胶囊剂生产线)2023年6月15-17日冀化药符检2023071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用主体名称桂林市临桂区卡曼妍美容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22MAA7G64867法定代表人贾育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430号处罚类别罚款;其他-没收“卡曼妍微肽清滢露”66瓶、“卡曼妍玻尿酸保湿洁面乳”12瓶处罚决定日期2023/8/1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卡曼妍微肽清滢露”66瓶、“卡曼妍玻尿酸保湿洁面乳”12瓶; 二、对经营取消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 ;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上缴国库。罚款金额(万元)1.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的“卡曼妍微肽清滢露”于2022年9月13日取消备案,“卡曼妍玻尿酸保湿洁面乳”于2022年10月9日取消备案。其继续经营上述取消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备案部门取消备案后,仍然使用该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仍然上市销售、进口该普通化妆品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属于经营取消备案的化妆品。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并参考《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修订版)》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机关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300MB18057320数据来源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300MB1805732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连池澳泥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上市销售未备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罚。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庆思悦医药有限公司未按《责令改正通知书》(渝药监检二药责改〔2023〕14号)要求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重庆思悦医药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渝AA0230823)无效。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第44期)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十三师市监处罚〔2023〕52号案件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医院使用劣药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星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5848972565220111A1001法定代表人姓名安占天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劣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1317.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类型检查时间检查结果1马鞍山恒泰医药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工业集中区富民路6号药品批发企业2023年7月10日基本符合要求2安徽宝富医药销售有限公司马鞍山市雨山经济开发区创新路440号药品批发企业2023年7月19日基本符合要求3安徽明锐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芜湖鸠江区南翔万商商贸物流城一区2#楼1006/1007室药品批发企业2023年7月27日基本符合要求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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