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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市新城区凯薇特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鑫理想染发膏(自然黑)”案(西市监处罚〔2023〕0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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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市新城区新聚彩美业用品店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韩妃染发膏”案(西市监处罚〔2023〕0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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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6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32680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洁彬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1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462号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标妆 Snowlotus 能量精油王(批号:CM13A1801,2026/01/02)”产品留样4瓶。经查,当事人在该产品备案已取消的情况下销售了该产品。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并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当事人主动向执法人员交代4款已上市销售的未备案产品。经查明,当事人在“标妆 Snowlotus 能量精油王”产品备案被取消的情况下于生产“标妆 Snowlotus 能量精油王(批号:CM13A1801)”127瓶,3瓶检测,4瓶留样,120瓶产品以3.9元/瓶的价格售出。共召回92瓶。当事人在“标妆流沙氨基酸去屑控油洗发水”产品备案被取消的情况下生产“标妆流沙氨基酸去屑控油洗发水(批号:23CM031101)”200瓶,3瓶检测,5瓶留样,192瓶产品以5.9元/瓶的价格售出,实收货款1133元。当事人在“领翔一品毛躁护理霜”产品备案被取消的情况下生产“领翔一品毛躁护理霜(批号:23CM031001)”130瓶,3瓶检测,7瓶留样,120瓶产品以12.8元/瓶的价格售出,实收货款1536元。当事人在“领翔氨基酸轻丝去屑洗发水”产品备案被取消的情况下生产“领翔氨基酸轻丝去屑洗发水(批号:23CM032101)”134瓶,3瓶检测,3瓶留样,128瓶产品以12.8元/瓶的价格售出,实收货款1638元。当事人在“领翔 发动力头发香水精油”产品备案被取消的情况下生产“领翔 发动力头发香水精油(批号:CM3A1801)”127瓶,3瓶检测,4瓶留样,120瓶产品以4.9元/瓶的价格售出,实收货款588元。涉案产品总货值为5676.6元,违法所得5004.2元。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标妆 Snowlotus 能量精油王(批号:CM13A1801)”4瓶、“标妆流沙氨基酸去屑控油洗发水”3瓶、“领翔一品毛躁护理霜”7瓶、“领翔氨基酸轻丝去屑洗发水”2瓶、“领翔 发动力头发香水精油”1瓶;二、没收违法所得5004.2元;三、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5004.2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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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贵丰联盟药业有限公司东莞大朗竹山分店销售过期药品、未按规定做好拆零销售记录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贵丰联盟药业有限公司东莞大朗竹山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35A927D44***********34----法人代表姓名:胡清泉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罚〔2023〕090919C160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项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3月31日,在其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鸣凤路2号102室,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OTC鹿角胶”(有效期至2022.03)共计16片,货值192元,违法所得192元,上述行为于2023年6月8日被我局依法查获。另查明,当事人拆零销售上述药品未按规定做好拆零销售记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一、警告。二、罚款100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192元。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19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19公示截止期:2026-9-19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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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东莞市健生堂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市健生堂医药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69W366544***********45----法人代表姓名:蔡嘉杰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处罚〔2023〕080919Z0113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十六条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17日接线索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登录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店名为茂亿达大药房旗舰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在销售药品“复方桔梗止咳片”的页面发布“阳后咳不停吃了不咳嗽干咳久咳清肺化痰”、“咳嗽的成因”、“咳嗽的表现”、“咳嗽的性质”、“阳后咳嗽就用它”等广告。同时,当事人未能出示上述广告内容的审查证明文件。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网店(店名为茂亿达大药房旗舰店)销售药品“复方桔梗止咳片”时发布“阳后咳不停吃了不咳嗽干咳久咳清肺化痰”、“咳嗽的成因”、“咳嗽的表现”、“咳嗽的性质”、“阳后咳嗽就用它”等广告,但未能提供上述广告的审查证明文件,即上述药品广告未经审查发布。另当事人发布“阳后咳不停吃了不咳嗽”的广告内容属于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的药品广告。同时,当事人通过疫情后的症状间接推销药品,发布“阳后咳不停”、“阳后巨咳嗽”、“阳后咳嗽就用它”等广告,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另经查明,当事人发布的上述涉案广告内容是当事人聘请恒耀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制作,制作费为30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一、罚款2400元。罚款金额(万元):0.24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19公示截止期:2026-9-19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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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恒健大药房有限公司万江一分店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恒健大药房有限公司万江一分店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5TDP89N44***********49----法人代表姓名:黄明海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罚[2023]190919085号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违法事实: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广东恒健大药房有限公司万江一分店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尿毒清颗粒”并通过天猫平台进行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进货凭证及业务员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当事人一共购进10盒上述涉案药品,购进单价为22.5元/盒,销售了3盒,销售单价为34元/盒,剩下7盒已自行丢弃到垃圾站。经统计,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货值为340元,违法所得为102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从未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贰元整(¥102)。罚款金额(万元):0.5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0.010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19公示截止期:2026-9-19处罚机关: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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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久久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市监处罚〔2023〕1855号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久久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694R0E工商注册号110115021447507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相对人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胡林林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五十五条违法事实2022年10月中旬,一名到店推销的业务员向北京久久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推销(苏富乐)利伐沙班片,共留下13盒(苏富乐)利伐沙班片,答应后期给出库单和发票再收货款。因为疫情,双方未再次进行联系。2023年4月,北京久久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的店员将13盒(苏富乐)利伐沙班片在药房网上进行销售。当事人在药房网药品采购验收记录中录入的(苏富乐)利伐沙班片,药品参数和数量与实际情况不符。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5月1日,13盒(苏富乐)利伐沙班片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373.91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二十九条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项,现责令当事人在购进药品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73.91元;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7391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19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期2023-12-19处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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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六六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3123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六六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5MA1H7B7H6F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姚风霜违法行为类型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09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9-11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3371143473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3123号银行输入码:1523003123当事人:上海六六通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15MA1H7B7H6F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3365号166室法定代表人:姚风霜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商城上开设“六六通医疗器械专营店”经营医疗器械,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号:沪浦食药监械经营备20160007号)。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在天猫商城上架销售“咏乐康医用退热贴”(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号:鄂孝械备20180042,生产厂家:湖北龙威制药有限公司),并要求广告公司制作商品宣传页面,宣传“持续降温8小时、超10小时降热”等内容。当事人于2023年8月4日自行下架涉案商品,因下架时误删了销售记录,致使无法通过后台查询到涉案商品的销售情况。当事人这款商品销售页面的广告是上海海焓广告有限公司制作的,广告制作费用600元。当事人为销售其产品,在网店上发布宣传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系本案广告主。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浦软翔鹰网页证据打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网页制作合同、收据和发票复印件等。本局于2023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浦〔2023〕152023003123《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我局视为其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构成在在医疗器械广告中发布含有功效安全性断言的内容的行为。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从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900元。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玖佰元整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在天猫商城“六六通医疗器械专营店”发布公开更正声明,持续时间为3个月,版面面积不小于涉案违法广告版面面积。留存刊发播放公开更正声明的书面或者视频资料,并提交给本局,证明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处罚已履行完毕。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1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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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百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便携式吸痰器案

    案件名称辽宁百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便携式吸痰器案处罚决定书文号辽药监(稽三)罚〔2023〕1号被处罚企业名称辽宁百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32414939690法定代表人柳寒梅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便携式吸痰器产品共计300台,货值金额74659元。行政处罚种类和罚款。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结果罚款37329.5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3年9月18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年9月13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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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惟妮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68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惟妮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14880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玲燕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685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广州惟妮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H6T32P法定代表人:杨玲燕住所:广州市花都区绿港五街10号701房(空港花都)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VERONNI贝露妮惟妮魅专卖店”店铺销售的亮片眼影“贝露妮单色亮片舞台眼影”(色号:01-09)未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6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在拼多多平台“VERONNI贝露妮惟妮魅专卖店”店铺销售的涉案产品“贝露妮单色亮片舞台眼影”(色号:01-09),未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通过查询商家后台订单交易明细,当事人共销售未经备案的涉案“贝露妮单色亮片舞台眼影”(色号:01-09)1573支,货值合计6529.84元,违法所得6529.84元。涉案产品均无法召回。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州惟妮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2.《现场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及现场提取的涉案产品相关信息和截图各1份;3.《询问笔录》3份(时间:2023年6月16日、2023年7月13日、2023年8月16日);4.《证据提取(复制)单》1份;5. 当事人提供的生产企业广州市伊媄化妆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各1份;6. 当事人提供的 “贝露妮单色亮片舞台眼影”(色号:01-09)《情况说明》《广州惟妮魅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订货单》及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各1份;7. 当事人提供的广州市伊媄化妆品有限公司“贝露妮单色亮片舞台眼影投料表”1份;8.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拼多多经营的“VERONNI贝露妮惟妮魅专卖店”商家后台复制提取的订单交易明细数据进行汇总,制作了《商家销售产品数量及实收金额统计表》1份。本局已于2023年9月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本案《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44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上市销售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贝露妮单色亮片舞台眼影”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未经备案的“贝露妮单色亮片舞台眼影”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529.84元;2.处罚款15000元。(罚没合计21529.84元)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或者按照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到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十五日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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