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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琪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药品广告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3〕70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琪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879888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业琪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14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天市监处罚〔2023〕705号当事人: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9YB8794F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36号122自编108(D137)(仅限办公)经营范围: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根据举报(当事人违法发布药品广告),2023年7月4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广告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发现其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在微信公众号“琪康生物”发布药品广告。本局于2023年7月6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事药品推广业务,在微信公众号“琪康生物”发布下列广告:1.2022年7月16日,发布标题为“乳酸环丙沙星注射液”推文,通过通用名、商品名、厂家、产品优势介绍等对“乳酸环丙沙星注射液”进行宣传推广。2.2022年9月30日,发布钟南山院士对失眠原因分析的音视频(含文字)广告并将“天王补心片”包装盒图、功能主治、用法用量、门慢门特、生产厂家名称等与该视频同框,以钟南山院士名义、形象对“天王补心片”作推荐。3.2022年9月30日,发布标题为“麝香追风膏”推文,通过通用名、厂家、功能主治、产品优势介绍等对“麝香追风膏”进行宣传推广。4.2022年9月30日,发布标题为“牛黄解毒丸”推文,通过通用名、厂家、功能主治、产品优势介绍等对“牛黄解毒丸”进行宣传推广。5.2022年10月1日,发布标题为“关节止痛膏”推文,通过通用名、厂家、功能主治、产品优势介绍等对“关节止痛膏”进行宣传推广。6.2022年11月3日,发布标题为“学术文献 天王补心片《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南-心血管疾病分册》”推文,通过通用名、说明书原件、治法介绍等对“天王补心片”进行宣传推广。上述广告由当事人制作,发布至2023年7月25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费共13000元。钟南山院士未推荐“天王补心片”,是当事人将从百度剪辑的钟南山院士音视频与“天王补心片”包装盒图、功能主治等信息同框,为虚假广告,广告费2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举报单一份。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据三: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四:2023年6月20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据五:2023年7月4日、8月8日,李某某到本局黄村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据六:微信公众号广告内容截屏七份。证据七:广告收据二页。本局于2023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药品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等因素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8000元。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8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所注明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当事人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4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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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英粉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从市监处罚〔2023〕20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英粉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220021463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余志聪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15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从市监处罚〔2023〕204号当事人:广州英粉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YQHNXA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住所: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龙聚聚宝街55号法定代表人:余志聪成立日期:2019年09月25日经营范围: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2023年6月15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住所开展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No:HG20230118),该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梦希蓝胶原填充光感抗皱面膜(生产批号22.07.25C1(Y)),经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具体为菌落总数不合格,现场在当事人的成品仓等未发现上述产品,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上述批次产品留样样品4盒,我局依法对该4盒留样样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限至2023年7月28日。为查清案情,2023年6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2023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调查笔录》。2023年7月28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30日(即至2023年8月27日),2023年8月2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YQHNXA),当事人从2021年1月8日起与广州梦希蓝化妆品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当事人于2022年7月25日生产了涉案产品梦希蓝胶原填充光感抗皱面膜(生产批号22.07.25C1(Y)),该产品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034141),上述产品经贵州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HG20230118)显示,该产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具体为菌落总数不合格,上述产品计划生产2000盒,经生产损耗后实际生产1986盒,其中自行检验消耗2盒,留样4盒,销售1980盒,销售价格为1元/盒,因此我局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为1986元,违法所得为1980元(1980盒×1元/盒)。2023年6月15日当事人就涉案产品发出召回通知,截至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反馈无法召回,另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涉案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召回通知等证据材料备查。本案无专门用于生产涉案产品的工具、设备、原料。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当事人身份;2.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委托代理人处理案件有关事宜的授权;3.抽样记录、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涉案产品的数量等情节;4.2023年6月15日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5.2023年7月11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做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情节等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批生产记录及留样表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记录及留样情况;7.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通知及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的召回情况;8.产品备案信息截图1份,证明涉案产品已合法备案;9.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各1份,财物清单2份,证明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留样样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10.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广州市采青日化用品公司等企业进行查处的通知》(粤药监稽查专函〔2023〕543号)及来文呈批表各1份,证明我局查处该案的合法主体资格;11.当事人提供的销售价格情况说明及委托加工合同各1份,证明销售价格及加工生产情况。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对涉案产品采取召回措施,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梦希蓝胶原填充光感抗皱面膜(生产批号22.07.25C1(Y))留样样品4盒;2.没收违法所得1980元;3.罚款10000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从化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青云路70号,邮编:510900,联系电话:020-62163070)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邮编:510620,联系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从化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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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海珠区文健大药房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陈列药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3〕57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海珠区文健大药房注册号44010500044012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罗耀文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18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市监处罚〔2023〕574号当事人:广州市海珠区文健大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3402655236负责人:罗耀文类型: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广州市海珠区江怡路323号之自编之二成立日期:2015年06月05日经营范围:零售业2023年7月7日,本局对广州市海珠区文健大药房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江怡路323号之自编之二商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在售的药品“椰露止咳合剂”、“华佗膏”、“丹皮酚软膏”未按照药品储存温度(不超过20℃)要求陈列,药品“双歧杆菌活菌胶囊”未按照药品储存温度(于2-8℃保存)要求陈列,其中陈列“椰露止咳合剂”、“双歧杆菌活菌胶囊”货架上现场温度计显示当时的温度为30℃,陈列“华佗膏”、“丹皮酚软膏”货架上现场温度计显示当时的温度为33℃。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批准于2023年7月7日予以立案。经查明,2023年7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在售的药品①“椰露止咳合剂”(国药准字B20020089)、②“华佗膏”(国药准字Z42020992)、③“丹皮酚软膏”(国药准字Z20063945)未按照药品储存温度(不超过20℃)要求陈列药品,上述药品均在包装上标示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药品④“双歧杆菌活菌胶囊”(国药准字S10960040)未按照药品储存温度(于2-8℃保存)要求陈列,该药品在包装上标示于2-8℃保存。其中陈列“椰露止咳合剂”、“双歧杆菌活菌胶囊”货架上现场温度计显示当时的温度为30℃,陈列“华佗膏”、“丹皮酚软膏”货架上现场温度计显示当时的温度为33℃。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规定。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等。本局于2023年9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穗海市监罚告字〔2023〕4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陈列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8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东兴合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怡安分店未按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网络经营备案凭证网售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海市监处罚〔2023〕57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兴合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怡安分店注册号44010500286015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代丽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1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海市监处罚〔2023〕577号当事人:广东兴合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怡安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MA5CKLL4XN负责人:张代丽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人独资)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怡安路188号190号192号首层自编1-2成立日期:2018年12月20日经营范围:零售业2023年8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怡安路188号190号192号首层自编1-2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美团开设店铺“广东兴合堂大药房(怡安分店)”网络销售医疗器械,当事人的美团店铺在“医疗器械类”产品栏下销售“慈航红外磁疗消痛贴”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皖械注准20202090571,属于二类医疗器械,该产品文本页面没有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信息。为进一步查清其违法事实,本局于2023年8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网络经营备案凭证。又查明,2023年8月4日,当事人在美团开设店铺“广东兴合堂大药房(怡安分店)”网络销售医疗器械,当事人的美团店铺“广东兴合堂大药房(怡安分店)”在“医疗器械类”产品栏下销售“慈航红外磁疗消痛贴”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皖械注准20202090571,属于二类医疗器械,该产品文本页面没有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相关信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本局于2023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穗海市监罚告字〔2023〕4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按要求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其中,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还应当以文本形式展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展示内容。”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网络经营备案凭证,但在美团平台销售“慈航红外磁疗消痛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网站名称、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站域名、网站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编号、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信息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向社会公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综上,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8-15号)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塔城市马天林医疗美容诊所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案(塔市市监(2023)108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塔城市马天林医疗美容诊所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201MAC8YCBA6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天林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塔市市监(2023)108号违法行为类型: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前未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其广告费用200元。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擅自发布医疗广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涉嫌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消除影响,没收广告费用200元,并处以广告费用二倍的罚款400元。罚款金额:400.00元没收金额:20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0处罚决定日期:2023/9/18处罚有效期:2023/9/20公示日期:2023/9/20公示截止期:2026/9/2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
  • 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巩留县第五百零八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甘草片的违法行为案((伊巩)市监药处罚【2023】92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巩留县第五百零八分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4024MA79HCQ25L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希云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伊巩)市监药处罚【2023】92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罚款1000.00元罚款金额:1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巩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无处罚决定日期:2023/9/18处罚有效期:2025/9/20公示日期:2023/9/20公示截止期:2023/12/20备注: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有限公司巩留县第五百零八分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甘草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你药店是两年之内第二次违反同一法律法条,属于拒不改正情形。综上所述,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给予该药店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
  • 布尔津县饰全饰美潮品百货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阿布市监不罚〔2023〕144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布尔津县饰全饰美潮品百货商行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2654321MA77HKKK4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志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布市监不罚〔2023〕144号违法行为类型: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主要违法事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处罚种类:其他处罚内容:不予行政处罚罚款金额: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布尔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0处罚决定日期:2023/9/20处罚有效期:2026/9/20公示日期:2023/9/20公示截止期:2026/9/20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布尔津县
  • 青羊区奎星楼诊所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处罚案(成青市监处〔2023〕51010523000183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青羊区奎星楼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5L68523564M法定代表人:周奇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成青市监处〔2023〕51010523000183号违法行为类型: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长顺下街79号的青羊区奎星楼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治疗室内发现有1盒“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 2盒“氨茶碱注射液”和167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ml”已超过有效期。上述药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使用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于2023年3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成立于2003年3月10日,主要从事诊所服务,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0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诊所的治疗室内发现有1盒“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该药品包装上有:通用名称: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贮藏:密闭保存,包装:中硼硅玻璃安瓿,10支/盒,有效期:24个月,生产日期20210222,有效期至:2023年01月,国药准字H33021707,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药品架上还有2盒“氨茶碱注射液”,国药准字H12020884,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07月09日,有效期至:2022年06月。执法人员还在其诊所治疗室发现有一箱“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ml”,一箱200支,现在剩167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ml”外包装上标有生产日期:20191206,失效日期20221205,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准20163150107,生产许可证编号:川食药监械生产许20150039,成都市新津事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上述两种药品均超过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经调查,“氨茶碱注射液”是从四川合纵药易购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是从四川聚创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单据显示“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购进了2盒,购进价格为22.3元/盒,“氨茶碱注射液”购进了2盒,购进价格为4.8元/盒。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截止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经营的“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使用了1盒,“氨茶碱注射液”使用了0盒,以上所使用的涉案药品是在有效期限内使用。现场扣押的涉案劣药(超过有效期药品)“盐酸消旋山莨菪碱注射液”1盒,“氨茶碱注射液”2盒并未售出(使用),经统计,涉案劣药(超过有效期药品)货值金额31.9元,无违法所得。经调查,“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ml”是从四川同顺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单据显示“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ml”购进了400支,购进价格为0.19元/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截止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经营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ml”使用了233支,在有效期内使用了224支,超过有效期使用了9支,“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ml”是包含在注射费内的,没有单独计费,收取注射费时,使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2ml”时是按照0.5元/支计算。经统计,涉案失效医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罚款2.400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2.400000没收金额(万元):0.000000处罚决定日期:2023-09-2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日期:2026-09-24处罚机关: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 青羊区本草世家诊所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处罚案(成青市监处〔2023〕51010523000184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青羊区本草世家诊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5MA6B5B8W8H法定代表人:唐永林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成青市监处〔2023〕51010523000184号违法行为类型: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实业街9号1-3栋附2号的青羊区本草世家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药品架上发现有“元胡止痛片”、“盐酸赛庚啶片”、“石淋通片”、“地奥心血康胶囊”、“双氯芬酸钠肠溶片”五种药品已超过有效期。上述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属于劣药,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药品进行了扣押。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报请局领导批准后于2023年3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12月5日,主要从事诊所服务,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1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在其诊所药品架上发现有10瓶未开封“元胡止痛片”,该药外包装上有生产日期:2020.11.08,产品批号:201101,有效期至2022.10,广西北部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赣州市南环路13号。100片,国药准字Z20043796。药品架上还有7瓶“盐酸赛庚啶片”,其中6瓶未开封,1瓶已开封,剩余部分,该药外包装上有:“规格2毫升(按C21H21N·HCL计)”100片/瓶,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50020938,重庆科瑞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批号:560003,生产日期:2020.06.12,有效期至:2022.05。药品架上还有4瓶未开封“石淋通片”,该药外包装上有: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45021775,生产企业;企业名称:广西禅方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西桂林市金洲县金洲镇城南路38号,包装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每瓶装100片。其中有3瓶产品批号:191201,生产日期:2019.12.25,有效期至:2021.11。另外一瓶产品批号:210101,生产日期:2021.01.14,有效期至2022.12?药品架上还有2盒“地奥心血康胶囊”,该药外包装上有:国药准字Z10910051,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新大道创业路26号,规格:每粒含地奥心血康.100mg,包装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固体药用复合硬片/药用铝箔。10粒/板X2板/盒。这2盒均未开封,其中一盒生产日期:2021.01.03,产品批号:2101015,有效期至:2023/01/07,另外一盒生产日期:2020/12/08,产品批号:2012013,有效期至:2022/12/07。药品架上还有一瓶已开封“双氯芬酸钠肠溶片”,剩余4粒,该药外包装上有:国药准字H51020298,规格:25mg,100片/瓶,四川依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12.16,产品批号:201203,有效期至:2022.11。上述五种药品均属于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经调查,上述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均是从四川省四丰药业有限公司购进,只有其中产品批号为2101015的“地奥心血康胶囊”是由其诊所一个医生从金牛双福诊所带过来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采购单据显示元胡止痛片”购进了30瓶,购进价格为2.5元/瓶;“盐酸赛庚啶片”购进了20盒,购进价格为3.2元/盒;“石淋通片”产品批号为191201的购进了10瓶,购进价格为5.2元/瓶,产品批号为210101的购进了5瓶,购进价格为5.2元/瓶;“地奥心血康胶囊”产品批号为2101015的购进了10盒,购进价格为11.8/盒,产品批号为2012013的购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处罚类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处罚内容:罚款2.0000万元,没收非法财物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没收金额(万元):0.000000处罚决定日期:2023-09-20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日期:2026-09-24处罚机关:青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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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市新城区长江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天科染发膏(自然黑)”案(西市监处罚〔2023〕0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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