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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1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10891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陈爱弟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3年10月11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3〕1610号
当事人:广州市浩鑫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49937225F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夏良村七社大塘工业区自编6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弟
经查明:2023年7月4日,当事人在飞行检查中被判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当天生产“浩鑫染发膏(深褐色)”960盒,自检2盒,留样4盒,剩余954盒销售完毕,销售价2.18元/盒,销售金额2079.72元,无法召回,留样4盒已销毁,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货值金额2092.8元,违法所得2079.72元。《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IH0258)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浩鑫染发膏(亚麻褐色)”经检验: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示的染发剂: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检验报告》(No:HC20230076)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浩鑫染发膏(深褐色)”经检验:未检出产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示的染发剂:间氨基苯酚。当事人构成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1年3月5日生产“浩鑫染发膏(亚麻褐色)”960盒,自检2盒,留样4盒(其中用于抽检3盒,剩余留样1盒),销售954盒,销售价2.18元/盒,销售金额2079.72元,留样1盒已销毁。以上产品货值共计2092.8元,违法所得2079.72元;当事人于2021年3月20日生产“浩鑫染发膏(深褐色)”960盒,自检2盒,留样4盒,销售954盒,销售价3.28元/盒,销售金额3129.12元,留样4盒已销毁。以上产品货值共计3148.8元,违法所得3129.12元。当事人对上述产品进行召回,召回数量为零。综上,以上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货值共计5241.6元,违法所得5208.84元。上述工具、设备我局决定不予没收。
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079.72元;
2、处以罚款30000元。
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208.84元;
2、罚款100000元。
综上,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288.56元;
二、罚款130000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生产、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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