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6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泉源堂乐嘉店大药房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05713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赵宇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1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465号当事人:广州泉源堂乐嘉店大药房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NXKW1B;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机场西路乐嘉路76号首层自编16铺;法定代表人:赵宇;2023年8月25日,我局在其他机关移送发现广州泉源堂乐嘉店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经营不合格药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广州泉源堂乐嘉店大药房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从广州泉健药业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W71016”的药品“肚痛健胃整肠丸”共5瓶,购进价格为23.2元/瓶,一共116元。2021年3月2日,广州市药品检验所对该批次药品进行检验并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书》,报告书编号:2021WZZ0001,检验结果为:检验项目:[鉴别]薄层色谱未检出与黄柏对照药材相应的斑点(不符合规定);[检查]重量差异、微生物限度(不符合规定);[含量测定]愈创木酚、盐酸小檗碱(不符合规定)。截至2023年8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抽检报告并现场检查时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肚痛健胃整肠丸”全部对外销售完毕,无法召回。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收费记录,药品“肚痛健胃整肠丸”的销售价格为线下33.3元/瓶,线下卖出2瓶;线上销售价分别为20.57元/瓶,37.4元/瓶,33.17元/瓶,线上卖出三瓶。故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药品“肚痛健胃整肠丸”货值为157.74元,违法所得为41.74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批次药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证照信息、产品检验报告,保留了进货单据,履行了药品索证索票的查验义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进货单据、供货商证照等材料证明。我局于2023年9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1034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销售经检验不合格药品的行为,违反了第九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销售假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同时,不知道检验报告中不合格项不符合药品标准,且积极配合我局查处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41.74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假药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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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6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韩俪娅美容仪器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29164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包军杰违法行为类型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1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466号当事人:广州韩俪娅美容仪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Q6C7P法定代表人:包军杰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月10日购进4台“丝黛儿家用冰点脱毛仪B208+”,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单价为1000元,购进总价为4000元。该产品由光源、光路系统、滤光装置、冷却系统等构成,外包装及使用手册上均标注“作用机理:本产品利用皮肤对光能的选择性吸收原理,通过对皮肤毛穴部分与毛发生长相关的蛋白质组织释放光热能量,使组织蛋白质变性,抑制毛发生长能力。”。该产品的结构及预期用途,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中医疗器械和《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09 物理治疗器械”中“03光治疗设备”-“04强脉冲光治疗设备”定义,属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无法提供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我局未查询到“家用冰点脱毛仪”相关注册信息。当事人持有《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备案号:粤穗食药监械经营备20204460号),但地址信息与实际不符,未办理变更登记。当事人于2023年1月15日在其在天猫平台开设的店铺上架销售上述产品,同时未经审查在上述产品页面发布“大能量7.5J/cm2输出能量更大”、“冰点脱毛仪器”等医疗器械广告内容。截至2023年3月29日我局检查时止,当事人销售3台上述产品,销售单价为1799元,获得销售收入5397元,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的1台上述产品被我局依法扣押。综上,当事人经营未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货值金额为7196元,违法所得为5397元。当事人在自媒体、自有网站或第三方平台等以自媒体形态发布广告从事广告宣传。我局认定当事人的广告费用为无法计算。当事人未变更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地址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处罚。当事人经营未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于收到处罚文书后一个月内变更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的地址信息、停止发布医疗器械广告且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未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丝黛儿家用冰点脱毛仪B208+”1台;2、罚款61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397元。(罚没款共66397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46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潮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386224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禹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1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464号当事人:广州潮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B7G6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兴路2号之一绿地汇创广场自编5栋5层507房法定代表人:李禹2023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经营现场发现有涉案产品1袋。产品外包装正面标示有产品名称“千恋去屑防脱洗发露”,产品未见标示批号。根据我局前期对涉案产品包装上标示的生产商:广州市白云区伊贝诗精细化妆品厂进行的调查情况,涉案产品属于标签虚假及未经注册的的特殊化妆品。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及未经注册的的特殊化妆品,我局遂立案调查,依法当场监督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销毁。经调查,根据当事人销售产品的情况:当事人通过在“1688平台”上开设的网店进行销售,实际成交77袋,总销售额为332.9元。除我局现场检查到并监督销毁的1袋,已无库存。总货值为337.194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相应的索票索证材料。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并在网店主页面发布召回公告。至2023年8月17日,当事人称未收到客户相关反馈。综上,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涉案货值金额为337.194元,销售金额为332.9元,获违法所得为332.9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销售单、涉案产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这两个违法行为是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这两个违法行为并案处理并对当事人按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我局已于2023年9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合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332.9元;三、处以62000元罚款。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合格的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西市监处罚〔2023〕0412号案件名称西安市莲湖区欣奥弘业化妆品店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西安市莲湖区欣奥弘业化妆品店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2610104MAB0UE5433法定代表人姓名颜豆青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45元;2、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2645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年9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西市监处罚〔2023〕0411号案件名称王鸿飞经营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王鸿飞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2610102MA6W3TN251法定代表人姓名王鸿飞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按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罚款2000元。罚没合计2035元。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年9月1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新疆众仁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和田市第二十四分店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3201MA78LPMP4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热衣拉汗·艾山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和市市监处[2023]196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要违法事实: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罚款10000元罚款金额:100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11处罚有效期:2023/9/11公示日期:2023/9/19公示截止期:2024/3/19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阿克苏市百康盛世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相对人代码:91652901MA781BKBXH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玉梅处罚信息处罚决定书文号:阿克苏市市监药处〔2023〕183号违法行为类型: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罚款处罚内容:罚款800元整(捌佰元整)。罚款金额:800.00元没收金额:0.00元决定机关名称: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9/15处罚有效期:2026/9/19公示日期:2023/9/19公示截止期:2026/9/19备注:2023年9月1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阿克苏市百康盛世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时发现:该药店从新疆福瑞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了小儿白贝止咳糖浆(小葫芦宝)10盒,进货价7.72元/盒,库存4盒,已销售6盒。小儿白贝止咳糖浆(小葫芦宝)为处方药,该店当日销售小儿白贝止咳糖浆(小葫芦宝)未凭处方进行销售。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葫芦岛国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8月22日-2023年08月23日所在地市葫芦岛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专项检查。检查内容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工艺流程图中未明确标示关键工序的问题;在采购管理方面存在未对主要物料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价的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辽宁德善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时间2023年07月24日-2023年07月31日所在地市鞍山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药品生产检查、监督抽验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MP情况。存在问题在文件管理方面存在批生产记录不规范的问题;在设备管理方面存在中药材原料库中使用的温湿度表未进行校准的问题;在质量保证方面存在企业与原料供应商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未签字的问题。处理措施要求企业按照《辽宁省药品生产监管检查缺陷整改指南(试行》的要求进行系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