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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河子市惠珍同康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师市监市综处罚〔2023〕56号)

    当事人:石河子市惠珍同康药店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T27H经营场所:新疆石河子市***团***镇*小区***号投资人:朱*珍身份证件号码:650************024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石河子市惠珍同康药店检查时发现,当日店内销售了三种处方药,但没有对应的处方单,分别是:吡罗昔康片(10mg*100片)一瓶、甲硝锉片(0.1g*100片)一瓶、氯芬黄敏片(24片/板)一板。2023年8月16日,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师市监市综当罚〔2023〕19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师市监市综责改〔2023〕36号),责令当事人对2023年8月16日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9月1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30日注册成立,门头牌匾字样为“同康药店 刷卡消费 昼夜服务”。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6月23日,经营者朱*珍有《执业药师注册证》,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9日。2023年8月16日,当事人在未开具处方的情况下销售处方药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12粒/盒)一盒。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师市监市综当罚〔2023〕19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师市监市综责改〔2023〕36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3年8月22日,店内在没有对应的处方单的情况下,销售了吡罗昔康片(10mg*100片)一瓶、甲硝锉片(0.1g*100片)一瓶、氯芬黄敏片(24片/板)一板。当事人再次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执业药师资格证》复印件、经营者朱*珍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身份;2.2023年8月16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销售系统界面拍照1张,证明当事人当日销售处方药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12粒/盒),且无对应处方单的事实;3.当场处罚决定书(师市监市综当罚〔2023〕19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师市监市综责改〔2023〕36号),证明执法人员2023年8月16日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4.2023年8月22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销售系统界面拍照1张,对经营者朱*珍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当日销售处方药吡罗昔康(10mg*100片);甲硝锉片(0.1g*100片);氯芬黄敏片(24片/板),无对应处方单的事实;5.当事人盐酸左氧氟沙星胶囊、吡罗昔康、甲硝锉片、氯芬黄敏片的随货同行单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合法购进上述药品的事实;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2023年9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师市监市综罚告〔2023〕5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之规定,属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违法行为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建行、交行、乌鲁木齐银行、农信社、中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直辖县级行政区划石河子市
  • 天津市百姓福顺药店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津宁市监岳处罚〔2023〕10号)

    当事人:天津市百姓福顺药店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7CJQB6L住所:天津市宁河区岳龙镇岳龙村一区六排四号负责人:李铁军2023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百姓福顺药店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凭处方销售1盒吲达帕胺片,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岳责改[2023]2号)要求该公司进行整改,同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津宁市监岳当罚[2023]1号)。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检查时调取计算机系统2023年9月12日的药品销售记录,发现当日销售的一盒头孢克肟分散片没有处方。上述药品生产企业为成都倍特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0588,产品批号:230106,生产日期:2023.01.05,有效期至:2025.01.04,售价15元/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为查清事实,执法人员经我局分管领导批准,于2023年9月12日立案调查。2023年9月13日,我局对质量负责人李艳杰进行询问调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经查,2023年9月4日因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我局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岳责改[2023]2号),要求其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津宁市监岳当罚〔2023〕1号)。2023年9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一盒头孢克肟分散片(生产企业为:成都倍特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40588;产品批号:230106;生产日期:2023.01.05;有效期至:2025.01.04)。当事人于2023年8月2日从四川聚秀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该批次药品数量为30盒,售价15元/盒,库存15盒。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构成要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李铁军身份证复印件,质量负责人李艳杰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据提取单共9页、质量负责人李艳杰的询问笔录1份共3页,涉案药品的进货票据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情节。3.提取我局于2023年9月4日制作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和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2023年9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津宁市监岳罚告〔2023〕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警告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3年9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天津市县宁河县
  • 天津市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津宁市监俵处罚〔2023〕13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天津市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营业执照 91120221MA07ENRD06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市宁河区俵口镇兴家坨村兴旺区11排1号增5号法定代表人:于德颖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221************联系电话:186****1569 其他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天津市宁河区俵口镇****************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俵口镇兴家坨村兴旺区11排1号增5号的天津市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头孢呋辛酯片(生产厂家: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批号:A230414)1盒,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俵责改【2023】1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复查,药店正常营业,执法人员查看其处方笺与该店计算机销售系统核对,系统显示于2023年9月8日8时33分销售了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生产厂家:湖南中和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21201)1盒,执法人员未找到该处方,该药店现场不能提供销售该药品时的处方。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的行为。为查清事实,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9月8日立案调查。调查认定的事实:2023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宁河区俵口镇兴家坨村兴旺区11排1号增5号的天津市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头孢呋辛酯片(生产厂家: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制药有限公司,批号:A230414)1盒,我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俵责改【2023】1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3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福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复查,药店正常营业,执法人员查看其处方笺与该店计算机销售系统核对,系统显示于2023年9月8日8时33分销售了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生产厂家:湖南中和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21201)1盒,执法人员未找到该处方,该药店现场不能提供销售该药品时的处方。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上述药品未凭处方售出。当事人存在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不改的行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不属于销售违法产品的情形,故本案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质量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 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证据提取单8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情况;3.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及质量负责人的询问笔录2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具体细节情况及原因;4.我局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津宁市监俵责改【2023】13号)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宁市监俵处罚【2023】11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情节。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相关单位签名盖章认可。2023年9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宁市监俵罚告〔2023〕13号)。依法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依据《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行政处罚:(二)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1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1年内两次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故给予从重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1000元。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2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天津市县宁河县
  • 天津市百姓福顺药店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案(津宁市监岳处罚〔2023〕9号)

    名称:天津市百姓福顺药店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宁河区岳龙镇岳龙村一区六排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MA06X8960G负责人:李铁军2022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2年宁河区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津宁市场监管〔2022〕61号)文件规定对天津市百姓福顺药店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经营的医用外科口罩进行监督抽验,2023年3月28日接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SC16-0004),样品名称为医用外科口罩,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3月29日,执法人员向天津市百姓福顺药店有限公司第十二分公司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店堂内无涉案医用外科口罩(生产单位:河南百乐适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批号22071802D)。负责人李铁军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涉案医用外科口罩的注册证、进货票据、供货商经营资质、生产商资质及检验报告等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医疗器械应当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于3月30日立案调查。经4月26日询问调查,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涉案口罩(批号22071802D)共200包,是当事人于2022年9月6日从天津市一点红工贸有限公司订购的,花费220元。其中10包用于监督抽验,剩余190包以2元/包售出。当事人提供了采购与收货记录、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口罩检验报告和内包装合格证照片。5月26日,我局签发《协助调查函》(津宁市监协查[2023]1号),天津市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5月28日签收,我局于7月15日收到复函。复函显示天津市一点红工贸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销售的医用外科口罩与我局调查的情况一致,涉案口罩来源于河南若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6日从天津市一点红工贸有限公司订购200包批号22071802D的医用外科口罩,花费220元。其中10包用于监督抽验,剩余190包以2元/包售出。上述口罩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是不合格的。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供货单位经营资质,口罩注册证、检验报告和内包装产品合格证;进货渠道合法,采购与收货记录、进货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本案货值400元,违法所得171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津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2-SC16-0004),证明被抽样的医用外科口罩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及案件的来源。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李铁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现场笔录1份共2页、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取证照片4张、对负责人李铁军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用外科口罩的事实。4.当事人提供的采购与收货记录、进货检查验收记录1份,进货票据复印件1张和供货商经营资质复印件,证明医用外科口罩的来源。5.当事人提供医用外科口罩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产品技术要求(注册证编号:豫械注准2020141058)、生产商资质、检验报告及内包装合格证照片,证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6.我局签发的《协助调查函》(津宁市监岳协查〔2023〕1号)、天津市河东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及对应快递的收发时间截图,证明当事人进货渠道的合法性,同时佐证了涉案批次医用外科口罩的销售流向情况。2023年9月19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津宁市监岳罚告〔2023〕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医疗器械应当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规定。应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经营资质、营业执照、产品注册证明、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真实合法;采购与收货记录、进货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收缴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可以免除行政处罚。”予以免除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1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所属网点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 章)2023年9月2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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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经营监督检查评定结果的通告(2023年第1期)

    根据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监督检查计划》(新药监药〔2023〕35号)安排,自治区药品监管局2023年1月-8月组织对8家2022年下半年承诺换证、7家医疗用毒性药品、30家特殊药品、55 家网络销售药品、7家疫苗配送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现将综合评定结论通告如下:一、承诺换证药品经营企业1家企业综合评定结论为“不符合要求”;1家企业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7家企业综合评定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综合评定结论处理要求1新疆百济药品销售有限公司新BA9090090不符合主动注销2新疆众康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AA9910284基本符合限期整改3新疆宇泰药业有限公司新AA9990285基本符合限期整改4华润新疆医药有限公司新AA9910290基本符合限期整改5新疆天天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BA9090087符合无需处理6喀什福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BA9980086基本符合限期整改7新疆康普药业有限公司新AA9990287基本符合限期整改8新疆易家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BA9910084基本符合限期整改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5家企业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2家企业综合评定结论为“基本符合要求”。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综合评定结论处理要求1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新AA9910001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2重庆医药(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新AA9910082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3华润新疆医药有限公司新AA9910290符合无需处理4新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新AA9910049符合无需处理5国药控股新疆新特西部药业有限公司新AA9910002符合无需处理6新疆德贤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新AA9910325符合无需处理7国药控股新疆和田药业有限公司新AA9030050符合无需处理三、特殊药品经营企业7家企业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23家企业综合评定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综合评定结论处理要求1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新AA9910001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2国药控股新疆新特西部药业有限公司新AA9910002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3新疆中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AA9910004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4新疆天健药业有限公司新AA9910010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5重庆医药(集团)新疆有限公司新AA9910082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6新疆海王医药有限公司新AA9910174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7华润新疆医药有限公司新AA9910290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8新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新AA9910049符合无需处理9国药控股新特伊犁药业有限公司新AA9990012符合无需处理10新疆胡杨河医药有限公司新AA9990015符合无需处理11新疆伊犁九州通药业有限公司新AA9990142符合无需处理12奎屯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新AA9990132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13国药控股新疆新特奎屯药业有限公司新AA9990014符合无需处理14国药集团新疆新特克拉玛依药业有限公司新AA9900016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15国药控股吐鲁番新特药业有限公司新AA9950330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16国药控股新疆哈密药业有限公司新AA9020018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17昌吉新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AA9940077符合无需处理18国药控股新疆博州药业有限公司新AA9090023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19国药控股新疆塔城药业有限公司新AA9010024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20国药控股新疆阿勒泰药业有限公司新AA9060027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21国药新疆库尔勒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新AA9960031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22库尔勒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新AA9960228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23新疆开心药业有限公司新AA9080139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24新疆神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新AA9970036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25阿克苏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新AA9970231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26国药控股新疆新特阿克苏药业有限公司新AA9970349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27国药控股新疆新特喀什药业有限公司新AA9980042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28喀什九州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AA9980150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29喀什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新AA9980269待整改后评定无需处理30国药控股新疆和田药业有限公司新AA9030050符合无需处理四、网络销售药品经营企业5家企业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50家企业综合评定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综合评定结论处理要求1新疆神木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BA9970079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2新疆惠生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BA9940031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3新疆康之源药业有限公司新AA9990172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4新疆新丝路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BA9940015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5新疆仁惠堂药业有限公司新AA9990339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6华润新疆医药有限公司新AA9910290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7新疆康健壹佰医药有限公司新AA9990338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8克拉玛依普济康利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BA9900091符合无需处理9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新AA9910001符合无需处理10新疆康泰东方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BA9910010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11新疆国瑞康医药有限公司新AA9030071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12阿克苏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BA9970058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13新疆乐康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新BA0100051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14新疆天山红药业有限公司新AA9910376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15新疆润和医药有限公司新AA9910374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16新疆新康医药有限公司新AA9910136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17巴州仁和药品销售连锁有限公司新BA9960081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18新疆广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BA9910066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19新疆普安堂药品有限公司新BA9970085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20国药新疆库尔勒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新AA9960031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21新疆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新AA9910368符合无需处理22新疆开心药业有限公司新AA9080139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23新疆神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新AA9970036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24哈密市汇泰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新BA9020024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25新疆乐盈众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AA9910377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26喀什神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BA9980007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27国药新疆库尔勒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新AA9960031待整改后评定无需处理28巴州百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BA9960046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29新疆安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AA9990362符合无需处理30吐鲁番市百川通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新BA9950077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31新疆致善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BA9960027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32新疆康宁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BA9960026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33新疆国健药业有限公司新AA9910275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34伊犁康之源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BA9990019符合无需处理35巴州福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BA9960006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36新疆聚之家医药有限公司新AA9910386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37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新疆新特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BA9910018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38新疆药都惠智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BA9910017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39新疆海王麦德信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BA9980076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40新疆好健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BA9910043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41新疆恒小医药有限公司新AA9910373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42喀什同心堂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新BA9980039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43新疆福德万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AA9910387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44新疆众仁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新BA0100052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45国药控股新疆新特药专业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新BA9910042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46昌吉州知青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BA9940025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47喀什惠生堂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BA9980088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48新疆康瑞缘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新AA9910378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49新疆永瑞兴康药业有限公司新BA9090050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50新疆鑫众康源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新BA9910003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51吐鲁番市康悦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BA9950089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52新疆九疆红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BA9910060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53新疆西域百姓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新BA9980029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54新疆鸿泽万康药业有限公司新AA9910221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55新疆颐仁堂医药有限公司新AA9910311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五、疫苗配送药品经营企业3家企业综合评定结论为“符合要求”,4家综合评定结论为“待整改后评定”。序号企业名称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综合评定结论处理要求1新疆百亿康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新AA9910179符合无需处理2新疆金维康医药有限公司新AA9910261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3新疆康恩必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新AA9910072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4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业有限公司新AA9910001符合无需处理5新疆诺聆维信医药有限公司新AA9910075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6新疆嘉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AA9910081待整改后评定限期整改7新疆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新AA9910049符合无需处理以上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应按照《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规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及时向自治区药品监管局报送整改报告。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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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城港市2023年药品典型案例

    为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药监局、自治区药监局的统一部署,2023年起,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查办了一批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案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切实维护我市药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公布一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案例1:防城区某口腔科诊所销售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2023年3月14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防城区某口腔科诊所开展检查时,在该诊所经营场所抽屉内发现红霉素肠溶片等2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诊所主要负责人承认上述药品均为诊所在用品种,并能够提供相关药品的购进票据及供应商的有效资质证照材料。经查明,当事人销售劣药(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违法事实属实。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2:某西医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2023年3月13日,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西医诊所开展检查时,在该诊所营业场所药房货架上发现利伐沙班片等2种药品。诊所主要负责人承认上述药品均为诊所在用品种,但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和供应商有效资质证照材料。经查明,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属实。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3:上思县某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2023年6月26日,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思县某药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当日销售处方药四环素片2瓶,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该处方药的处方。经查明,2023年4月28日,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3年6月26日复查时当事人对上述问题未完成整改,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4:港口区某药店销售过期医疗器械案2022年11月1日,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港口某药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店内医疗器械销售区域有超过保质期限的医疗器械纱布绷带2包摆放在货架上销售。该企业未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致使生产日期为20200608/20200314的纱布绷带2包在超过保质期之后仍然摆在货架上销售。该企业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纱布绷带2包的行政处罚。案例5:港口区某大药房销售无标签的医疗器械案2023年1月4日,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检查中发现,港口区某大药房销售货架上摆放有3盒外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的血氧仪,该企业不能提供该产品说明书。该企业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的规定,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3盒无标签的血氧仪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6:港口区企沙镇某眼镜店未取得经营许可销售医疗器械案2023年3月23日,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特定人群使用医疗器械专项检查中发现,港口区企沙镇某眼镜店营业场所的货架摆放有海俪恩清润®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2瓶(注册号:国械注准201931600650、批号:2210194、失效日期:20241109)、卫康®隐形眼镜护理液2瓶(注册号:国械注准20163221623、批号:QLUD01A、失效日期:20240401)、海昌®隐形眼镜润滑液4瓶(注册号:国械注准20163222454、批号:3210022、失效日期:20240307)。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规定,上述产品的管理类别均为“Ⅲ”,即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该店无法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该企业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资料”的规定,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企业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和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7:港口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2023年7月21日,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港口区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超市营业场所货架上发现舒蕾®山茶花焗油莹亮去屑洗发露(生产许可证:鄂妆20160005、使用限期:20220705、规格:200ml)等4种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经查明,当事人存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事实。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年修订版)》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和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8:东兴市某商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2023年2月20日,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信息到东兴市某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商行在其拼多多网店上销售“越南联合利华sunsilk夏士莲洗发水试用装系列12袋×6g/条小样”等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无中文标签普通化妆品无法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到相关的备案信息,其无法提供化妆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亦未记录并保存所经营的化妆品的相关凭证。该店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东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6.88元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9:防城区某美容店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2023年4月6日,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防城区某美容店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253瓶未标示生产日期的化妆品和8瓶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生产地址等信息的化妆品。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仅能提供上述部分化妆品的厂家资质。经查明,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防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261瓶,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5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 儋州永敬堂峨蔓大药房销售药品时未开具凭证案(儋市监处罚〔2023〕465号)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企业(商户)名称:儋州永敬堂峨蔓大药房注册地址:海南省儋州市峨蔓镇峨蔓街道26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范德棵身份证号:4408811992****553X负责人姓名:范德棵身份证号:4408811992****553X直接责任人:范德棵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3MAC0CM258U案件分类:药品类案件名称:儋州永敬堂峨蔓大药房销售药品时未开具凭证案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儋市监处罚〔2023〕465号文书扫描件:儋市监处罚〔2023〕465号-药品流通-上传.pdf主要违法事实:儋州永敬堂峨蔓大药房销售药品时未开具凭证,涉案货值金额27元,违法所得27元。处罚依据和内容: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1.罚款3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7元;以上罚没款共计327元。处罚机关: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时间:2023.09.27文书扫描件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区划儋州市
  • 武汉庄迪大药厂使用过期原料生产化妆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鄂药监武汉妆罚〔2023〕14号)

    序号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鄂药监武汉妆罚〔2023〕14号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武汉庄迪大药厂法定代表人姓名武君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1420116714566671F违法行为类型使用过期原料生产化妆品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过期原料生产庄迪狐克露3个批次(批号:20230101、20230301、20230501),生产为为摩登甘油蜜2个批次(批号:20230101、20230501)。行政处罚的内容1.没收过期原料;2.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行政处罚的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日期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湖北省
  • 成都高新沁林口腔诊所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案(成成市监处〔2023〕51010923000399号)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企业自然人姓名:成都高新沁林口腔诊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DG1KR8R法定代表人:母园文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成成市监处〔2023〕51010923000399号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行为主要违法事实:涉嫌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类型:罚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处罚内容:罚款0.065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万元):0.065000没收金额(万元):0.000000处罚决定日期:2023-09-27处罚有效期:2099-12-31公示截止日期:2026-10-01处罚机关: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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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山街办四颗卫生院张冲村卫生室使用超过保质期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市监处罚〔2023〕270号)

    当事人:金山街办四颗卫生院张冲村卫生室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471H42020112D6001地址:金山街办四颗卫生院张冲村卫生室主要负责人:华先江2023年8月8日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在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金山街办四颗卫生院张冲村卫生室注射室发现一款名为医用纱布敷料(一整袋包装规格为20小袋,每小袋内10块纱布;产品型号:I型 已灭菌;生产日期:2020年3月8日,保质期二年;生产许可证编号:20160124号;赣械注准20172640252,生产商:南昌市东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共发现22小袋;另外一小袋已开封内有6块纱布,共计226块纱布均超过保质期。经批准现场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当事人有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医疗器械的行为。2023年8月21日,经领导审批立案调查。为查清案情,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依法收集了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2月28日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471H42020112D6001),具有医疗卫生服务合法经营资质。2023年8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在该卫生室注射室发现一款名为医用纱布敷料(产品型号:I型 已灭菌;生产日期:2020年3月8日,保质期二年;生产许可证编号:20160124号;赣械注准20172640252,生产商:南昌市东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均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医疗器械的销售及使用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提供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书证。2.当事人提供委托书1份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合法资质。3.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的书证。4.情况说明1份,整改报告1份,减免处罚申请书。证明当事人请求从轻处罚,以及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书证。5.我局向当事人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涉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的书证。以上证据经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案件事实。2023年9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市监罚告〔2023〕273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过期医用纱布敷料,给予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上述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过期医用纱布敷料226块(详见财务清单);2、处3000元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票据,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黄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黄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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