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4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美奇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70649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叶绍祥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541号当事人广州美奇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W59Y99,住所广州白云区机场路138号兴发广场南座2号,法定代表人叶绍祥。经查明,2022年4月12日至6月20日,当事人委托生产美琦诗染发膏-梦之蓝色(HL2204120701)1057支,以单价3.99元/支售出1048支,销售金额4181.52元。2022年4月23日至6月20日,当事人委托生产美琦诗染发膏-雾咖啡色(HL2204230701)1609支,以单价3.99元/支售出1600支,销售金额6384元。2022年10月19日至11月20日,当事人委托生产美琦诗染发膏-巧克力棕色(HL2210190801)1009支,以单价1.995元/支售出1000支,销售金额1995元。2022年10月22日至11月20日,当事人委托生产美琦诗染发膏-绚蜜金铜色(HL2210220801)1009支,以单价1.995元/支售出1000支,销售金额1995元。上述4款化妆品标签上均未标注必要的安全警示,其中,美琦诗染发膏-绚蜜金铜色和美琦诗染发膏-雾咖啡色未标明含间苯二酚、美琦诗染发膏-巧克力棕色未标明含间苯二酚、1-奈酚、美琦诗染发膏-梦之蓝色未标明含1-奈酚。2022年10月20日至10月31日,当事人委托生产美琦诗染发膏-珊瑚金色(HL2210270801)1009支,以单价2.68元/支售出1000支,销售金额2680元。2023年5月9日,当事人召回该产品192支后,按2.68元/支的售价退还514.56元。2023年4月26日,广东省药检所对美琦诗染发膏-珊瑚金色(HL2210270801)出具检验报告,判定检出产品标签及批件未标示的染发剂4氨基间甲酚、2氨基3羟基吡啶。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四款有标签问题的美琦诗染发膏货值共14663.25元,违法所得共14555.52元;美琦诗染发膏-珊瑚金色货值2704.12元,违法所得2165.44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依据该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2165.44元;二、罚款8100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依据该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决定:一、没收违法所得14555.52元;二、罚款76248.9元。综上合并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6720.96元;二、罚款157248.9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相对人名称四川恒明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组织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67559967000915101067559967907法定代表人廖佳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川药监罚决〔2023〕1025号违法行为类型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月2日生产医用防护口罩(批号:20230102)72077只,销售64645只,留样、检验、抽检177只,货值金额8640元。2023年7月5日,当事人对医用防护口罩(批号:20230102)实施了主动召回,截止目前,尚无产品召回。库存医用防护口罩(批号:20230102)7255只。该批产品经监督抽样,“过滤效率”和“密合性”不符合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标准要求。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罚内容1.罚款25000元;2.没收医用防护口罩7255只。处罚决定日期2023/9/19处罚机关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000MB1808933T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3〕4-9号处罚名称河南聚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案处罚类别1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河南聚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酸枣仁(炒酸枣仁),依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印发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药监综药注函〔2022〕87号)第五条的规定,属于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处罚依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适用原则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聚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777969339G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冬梅处罚结果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决定日期2023-09-25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9-25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药监药处罚〔2023〕8-2号处罚名称河南济世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三黄片案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类别2-处罚事由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三黄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相对人名称河南济世药业有限公司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177467992K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姓名张康处罚结果1.没收劣药三黄片;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处罚决定日期2023-09-25处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状态正常地方编码410000数据更新时间2023-09-25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沈阳美度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8月31日-2023年08月31日 2023年09月25日-2023年09月25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管理者代表变更后无任命文件的问题;厂房设施方面存在牙托水未进行专人保管的问题;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方面存在未提供本年度内审记录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沈阳一仁合心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8月30日-2023年08月30日 2023年09月22日-2023年09月22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机构和人员方面存在管代变更后无任命文件的问题;在采购控制方面存在未提供对原材料供应商的审核评价记录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沈阳卫康义齿有限公司企业类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8月15日-2023年08月16日 2023年09月22日-2023年09月22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事项医疗器械生产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存在问题在厂房设施方面存在未提供易燃危险品牙托水的领用记录的问题;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未对接收区、模型工件盒的消毒作出规定并进行记录、个别生产记录未记录所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离心铸造机等问题;不合格品控制方面存在未建立《返工作业指导书》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企业名称沈阳华诚得邦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9月01日-2023年09月04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在人员与培训方面存在未对从事冷藏药品储存、运输人员进行培训的问题;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方面存在未及时修订文件的问题。处理措施限期整改,并报整改报告。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沈阳同联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9月12日所在地市沈阳市检查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GSP情况。存在问题无处理措施无整改情况无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7号)《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及要求,经现场检查并综合评定,现将以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结果予以公告(企业名称及检查范围详见附件)。特此公告。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7日附件:药品GMP符合性检查结果信息序号持有人(企业)名称检查地址检查范围检查时间类型检查结果1北京法莫斯达制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73号激素类固体制剂车间-片剂生产线-片剂(激素类)2022年04月06日至08日主动发起符合2神州细胞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七街31号院注射用重组人凝血因子Ⅷ[原液(4号楼三层原液Ⅰ车间(BWSⅠ):原液Ⅰ生产线(DSL01))、制剂(4号楼一层制剂Ⅰ车间(FWSI):冻干制剂生产线(DPL01)、制剂包装线)]2022年05月27日至6月1日主动发起符合3北京万泰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科学园路31号体外诊断试剂(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1+2型)核酸检测试剂盒(PCR-荧光法))2022年06月14日至17日;6月20日至21日依企业申请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间接法)、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诊断试剂盒(酶联免疫法、夹心法))主动发起符合4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5号注射用重组人白介素-2(冻干粉针剂:西林瓶)、重组人白介素-2注射液(小容量注射剂:预充式注射器、西林瓶)2022年07月19日至22日主动发起符合5神州细胞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七街31号院贝伐珠单抗注射液(曾用名:重组人源化抗VEGF单克隆抗体注射液)[原液(4号楼二层BWSⅡ号原液Ⅱ车间DSL02号原液Ⅱ生产线)、制剂(4号楼一层FWSⅠ号制剂Ⅰ车间DPL02号西林瓶水针制剂生产线、制剂包装线)]2022年09月5日至9日依企业申请符合6赛诺菲(北京)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街7号甘精胰岛素注射液、谷赖胰岛素注射液、多烯磷脂酰胆碱胶囊2022年09月13日至16日主动发起符合7史达德药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云腾路15号二车间:糖浆剂生产线-糖浆剂2022年09月14日至16日主动发起符合8百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京东街2号尼妥珠单抗注射液2022年12月28日至12月30日主动发起符合9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广源西街13号委托生产企业: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南路115号,车间:202车间,生产线:片剂、胶囊剂生产线(阿奇霉素胶囊0.25g(国药准字H20058155))2023年02月01日至03日依企业申请符合10北京智飞绿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22号、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河三街6号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注射剂,预灌封注射器装,0.5ml/支)。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河三街6号:肺炎多糖车间,肺炎多糖发酵和纯化生产线(一)、肺炎多糖发酵和纯化生产线(二)、肺炎多糖发酵和纯化生产线(三);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22号:制剂车间,预灌封注射剂分装生产线;包装车间,预灌封注射剂包装生产线。2023年2月13日至17日依企业申请符合11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临床基础医学研究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16号委托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漳州市上街)生产颗粒剂“清肺排毒颗粒”2023年03月08日至10日主动发起符合12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路2号华润赛冻干粉针剂(综合制造车间,冻干粉针剂生产线,注射用牛肺表面活性剂);冻干粉针剂(冻干车间,一君生产线,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小容量注射剂(注射剂车间,小容量注射剂P线,注射用唑来膦酸浓溶液);片剂(固体制剂车间,片剂生产线,阿兹夫定片);硬胶囊剂(固体制剂车间,硬胶囊剂生产线,普瑞巴林胶囊、替米沙坦胶囊);生化原料药(综合制造车间,牛肺原料药生产线,牛肺表面活性提取物)2023年03月14日至17日主动发起符合13扬子江药业集团北京海燕药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生命园路16号硬胶囊剂(固体制剂1号车间,硬胶囊剂生产线,苏黄止咳胶囊)、冻干粉针剂[江苏省泰州市扬子江南路1号(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冻干粉针剂1号车间,冻干粉针剂生产线,注射用尼可地尔(国药准字H20223696)]2023年03月28日至31日主动发起符合14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南凤西一路8号甘精胰岛素注射液(批准文号:S20050051)(原料药生产车间:原料药生产线;制剂生产车间1:制剂生产线1、制剂生产线2;制剂生产车间2:分装生产线3;制剂外包装车间1:制剂泡罩包装生产线1、制剂泡罩包装生产线2)2023年3月27日、3月29日至31日、4月6日至7日依企业申请符合15北京市燕京药业有限公司 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经六路西侧有机一车间:1号生产线 生产尼可刹米(国药准字H11020494)、盐酸洛贝林(国药准字H11020408) 2023年03月27日至31日依企业申请符合16国药集团北京华邈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旺路25号毒性饮片(清半夏、姜半夏、黑顺片)***2023年03月28日至30日主动发起符合17北京四环科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基地祥瑞街5号生产六车间:大兴片剂02线(杏灵分散片0.31g(每片含银杏酮酯40mg))、大兴片剂03线(厄贝沙坦氢氯噻嗪片(每片含厄贝沙坦150mg,氢氯噻嗪12.5mg))2023年04月11日至13日依企业申请符合18北京市永康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三区2号小容量注射剂(非最终灭菌)(注射剂一车间,注射剂1号生产线;注射剂二车间,注射剂2号生产线)、颗粒剂(固体制剂车间,颗粒剂生产线)2023年4月12日至14日主动发起符合19北京斯利安药业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州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经四路东侧原料药盐酸阿糖胞苷(合成二车间:肿瘤合成生产线;精干包二车间:肿瘤精干包生产线)原料药乙酰唑胺(合成三车间:普化合成生产线;精干包一车间:普化精干包生产线)2023年4月24日至28日依企业申请符合20北京华神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滩村110号(1)委托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城南门外,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前处理和提取生产线;陕西省咸阳市玉泉西路西延段秦都区产业基地,固体制剂车间:硬胶囊剂生产线)生产脂必妥胶囊(国药准字Z20100026);(2)委托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陕西省咸阳市乾县城南门外,中药前处理及提取车间:前处理和提取生产线;陕西省咸阳市玉泉西路西延段秦都区产业基地,固体制剂车间:颗粒剂生产线)生产乙肝舒康颗粒(国药准字Z20080551)。2023年04月25至27日依企业申请符合21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1.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贵大街33号2.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8号3. 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旺路24号1.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贵大街33号:丸剂(蜜丸,水蜜丸);2.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8号:丸剂(蜜丸,水蜜丸);3.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旺路24号:合剂、糖浆剂、中药前处理和中药提取。2023年05月08日至12日主动发起符合22国药集团工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南一街6号片剂(制剂车间,白片生产线;制剂车间,复方甘草片生产线)2023年05月09日至12日主动发起符合23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广源西街13号委托吉林四环制药有限公司(吉林省梅河口市梧桐路1888号)生产马来酸桂哌齐特注射液,小容量注射剂车间:非最终灭菌生产线:(小容量注射剂:马来酸桂哌齐特注射液(2ml:80mg,国药准字H20020125);(10ml:320mg,国药准字H20061204))2023年05月10日至12日依企业申请符合24赛诺菲(北京)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兴盛街7号进口药品分包装(治疗用生物制品(甘精胰岛素利司那肽注射液(Ⅱ)),包装车间包装线(Semi120线))2023年5月16日至17日依企业申请符合25北京宏济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A区兴谷路11号毒性饮片(清半夏、制白附子、黑顺片)2023年05月16日至18日主动发起符合26北京韩美药品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天柱西路10号片剂(口服固体制剂车间,片剂生产线)、口服溶液剂(口服液体制剂车间1,口服混悬剂生产线;口服液体制剂车间1,口服溶液剂生产线;口服液体制剂车间2,口服溶液剂生产线;口服液体制剂车同3,口服溶液剂生产线)、散剂(口服固体制剂车间,散剂生产线)2023年05月16日至18日主动发起符合27华夏生生药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贵大街16号4车间水针线(小容量注射剂(最终灭菌):氨溴索注射液,规格2ml:15mg,国药准字H20223574)2023年05月23日至26日依企业申请符合28华夏生生药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贵大街16号大容量注射剂(1车间,1线;2车间,1线;2车间,2线;3车间,软袋线)、小容量注射剂(3车间,水针线)2023年05月23日至26日主动发起符合29北京汇恩兰德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靓丽街3号院7号楼平衡盐溶液(供灌注用)(眼用制剂车间,冲洗剂(01线))2023年05月23日至26日依企业申请符合30悦康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七街11号、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中路6号、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街6号粉针剂(粉针三车间,粉针生产线)、硬胶囊剂(固体九车间,胶囊剂生产线;固体十车间,胶囊剂生产线);片剂(固体三车间,片剂生产线)、硬胶囊剂(固体一车间,胶囊剂生产线);小容量注射剂(水针四车间,水针生产线)2023年05月23日至26日主动发起符合31北京汇恩兰德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靓丽五街3号院7号楼眼用制剂(眼用制剂车间,多剂量(03线))2023年05月23日至26日主动发起符合32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二路6、9号Sabin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预灌封注射器包装形式,0.5mL/支、注射剂)[原液生产:107Sabin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原液及半成品配制二车间:107Sabin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原液及半成品配制生产线;半成品配制:107预灌封产品分包装车间及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Vero细胞)半成品配制车间:107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Vero细胞)半成品配制生产线,107Sabin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原液及半成品配制二车间:107Sabin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Vero细胞)原液及半成品配制生产线;分装:107预灌封产品分包装车间及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Vero细胞)半成品配制车间:107预灌封产品分装生产线;包装:107预灌封产品分包装车间及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Vero细胞)半成品配制车间:107预灌封产品包装生产线(一)、107预灌封产品包装生产线(二),104分包装车间:104车间4PA208包装生产线、104车间4PA210包装生产线]。2023年5月23日至26日依企业申请符合33北京百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29号委托江苏淮安经济开发区237省道18号(江苏永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剂型及品种为片剂(盐酸伊伐布雷定片)2023年05月23日至26日依企业申请符合34北京鹤延龄药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靳七营村委会路北500米中药饮片(普通饮片车间,净制、切制、炒制、炙制、制炭、煅制、蒸制、煮制、煨制、燀制、水飞、发酵,直接口服饮片车间,直接口服饮片2023年05月23日25日主动发起符合35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经济开发区金光北街1号片剂三车间,片剂生产线(含特殊药品生产线),第二类精神药品(盐酸曲马多片) 2023年5月30日至6月2日依企业申请符合36北京勃然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流村工业区颗粒剂,丸剂(水蜜丸)2023年05月30日至06月01日主动发起符合37北京先通国际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同济中路5号1幢1至2层委托山东齐都药业有限公司(505车间,1E生产线,小容量注射剂(腺苷注射液,规格:20ml:60mg(供诊断用);国药准字H20233026))2023年05月30日至06月01日依企业申请符合38北京轩升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广源西街13号院8号楼3层101冻干粉针剂(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针剂车间11车间,冻干粉针剂生产线)2023年05月30日至06月01日主动发起符合39北京双吉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西宝林寺膏剂非无菌新生产线(乳膏剂(抗肿瘤药))(氟尿嘧啶乳膏,规格4g:100mg,国药准字H11021233)2023年06月06日至08日依企业申请符合40北京康仁堂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汇街5号;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腾仁路11号院中药提取(提取车间:篮式提取;提取车间2:1线、2线)、中药饮片(炮制车间:毒性饮片生产线,制草乌、法半夏)、颗粒剂(制剂车间:干法制粒生产线)2023年06月06日至08日主动发起符合41华润赛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光机电基地经海七路3号片剂(口服固体制剂车间,片剂生产线)、硬胶囊剂(口服固体制剂车间,硬胶囊剂生产线)2023年06月06日至08日主动发起符合42北京益民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光明南街14号(北京市顺义区拥军路北)小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车间,小容量注射剂非终端灭菌生产线)、片剂(口服固体车间,口服固体制剂生产线)2023年06月13日至15日主动发起符合43北京康益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兴寿工业区中药提取(提取车间:3吨罐提取线、6吨罐提取线);合剂(口服液体车间:口服液生产线)2023年06月19日至21日主动发起符合44北京长城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63号委托安国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安国市义丰大路1号,液体制剂车间:合剂生产线(含提取生产线一))生产小儿清肺化痰口服液(国药准字Z11020040)2023年06月26日至29日依企业申请符合45北京长城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63号、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21号颗粒剂、中药提取2023年06月26日至29日主动发起符合46北京人卫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三街11号中药饮片(毒性中药饮片生产车间:清半夏、黑顺片;普通饮片生产车间:切制、净制;直接口服饮片生产车间:直接服用饮片)2023年06月27日至29日主动发起符合47北京绿野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经济开发区古兰大街东中药饮片:中药饮片生产车间中药饮片生产线(01)(制炭、煨制、发酵)2023年06月27日至30日依企业申请符合48北京远方通达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16号A座3层A3-09单元委托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广生东路6号(北京京丰制药(河北)有限公司)非激素生产车间非激素类溶液剂生产线,灌肠剂(品种:开塞露(含甘油),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3021978)、溶液剂(品种:乳酸依沙吖啶溶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3023728)2023年07月04日至06日依企业申请符合49北京百奥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29号委托成都利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地址:都江堰市蒲阳镇堰华路631号,综合制剂生产车间,小容量注射剂(非最终灭菌)生产线(去氨加压素注射液,规格1ml:13.35µg(按C46H64N14O12S2计),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33401)2023年07月04日至06日依企业申请符合50北京万泰利克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建业二路10号院中药饮片(毒性饮片车间(白附子、川乌),普通饮片车间:蒸制、炒制)2023年07月05日至07日主动发起符合51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化工大道以南、经四路以东原料药:富马酸比索洛尔(原料药合成区:富马酸比索洛尔生产线;精干包一区:富马酸比索洛尔生产线)2023年07月11日至14日依企业申请符合52北京本草方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鹅路53号中药饮片(普通饮片生产车间:净制、切制、炒制、炙制、制炭、煅制、蒸制、煮制、炖制、煨制、燀制、水飞、发酵,毒性饮片生产车间:生白附子、雄黄、生半夏、生川乌、蟾酥粉、生南星、闹羊花、生马钱子、斑蝥、生狼毒、制白附子、制川乌、制草乌、制天南星、醋甘遂、醋狼毒、法半夏、清半夏、姜半夏、制马钱子、黑顺片、白附片,直接口服饮片生产车间:直接服用饮片)2023年07月11日至14日依企业申请符合53北京康源祥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经海七路18号中药饮片(毒性饮片(清半夏、姜半夏、黑顺片))2023年07月12日至14日主动发起符合54北京金崇光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区大孙各庄镇府前街14号中药饮片(净制、切制、蒸制、煮制、炒制、炙制、煅制、制炭、煨制、燀制、发芽、发酵、直接服用饮片)***。中药饮片生产一车间: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蒸制、煮制、炙制、煅制)中药饮片生产二车间:中药饮片(净制、切制、炒制、制炭、煨制、燀制、发芽、发酵)直服车间:中药饮片(直接服用饮片)2023年08月09日至11日依企业申请符合55萌蒂(中国)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胜南4街13号20号厂房制造车间-片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口药品分包装(片剂、贴剂、小容量注射剂、治疗用生物制品)2022年08月23日至25日主动发起符合56北京杏林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聚和四街9号中药饮片(含直接口服饮片、净制、切制、炒制、蒸制、煮制、炙制、煅制、制炭、煨制、燀制、发酵)2023年08月30日至09月01日依企业申请符合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石河子市下野地镇鑫从源大药房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T1K经营场所:新疆石河子市***团***镇***号投资人:陈*玲身份证号:650************644家庭住址:新疆石河子市**小区*栋楼***号2023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石河子市下野地镇鑫从源大药房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具体是:阿司匹林肠溶片(48片/盒)、尼群地平片(100片/瓶)、酒石酸美托洛尔片(15片/板×2板/盒)、护肝片(100片/盒)。2023年8月16日,我局已向当事人送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师市监市综当罚〔2023〕18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师市监市综责改〔2023〕35号),责令当事人对2023年8月16日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血塞通滴丸(5mg*420丸)的行为予以改正,并给予警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年9月1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管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21日注册成立,门头牌匾为“鑫之源大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9月14日,《执业药师注册证》执业药师姓名曹*岚,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4月6日。2023年8月16日,当事人在药师曹*岚不在岗,店内也没有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时,销售了4瓶处方药血塞通滴丸(5mg*420丸)。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师市监市综当罚〔2023〕18 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师市监市综责改〔2023〕35号),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3年8月22日,当事人在药师曹*岚不在岗,店内也没有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时,销售了四种处方药,分别是:阿司匹林肠溶片(48片/盒)、尼群地平片(100片/瓶)、酒石酸美托洛尔片(15片/板×2板/盒)、护肝片(100片/盒)。当事人再次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执业药师资格证》复印件、经营者陈*玲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身份;2.丁*红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丁*红作为委托代理人;3.2023年8月16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销售系统界面拍照2张,证明当事人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事实;4.当场处罚决定书(师市监市综当罚〔2023〕18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师市监市综责改〔2023〕35号),证明2023年8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5.2023年8月22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0张,药品销售结算单1张,对店长丁*红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当日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事实;6.血塞通滴丸、阿司匹林肠溶片、尼群地平片、酒石酸美托洛尔片、护肝片的随货同行单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合法购进上述药品的事实;7.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2023年9月18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师市监市综罚告〔2023〕5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九条:“违法行为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建行、交行、乌鲁木齐银行、农信社、中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石河子市炮台镇秀妆商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9*********0K7C经营场所:新疆石河子市**镇**市场*层**号经营者:王*红身份证件号码:412************105联系电话:152****9612 其他联系方式:无2023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新疆石河子市**镇**市场*层**号的石河子市炮台镇秀妆商店进行检查,检查当日商店正常营业。执法人员在货架上共发现4种过期化妆品,分别是“嫁给我”牌香水2瓶(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高秀”牌玻尿酸蜗牛亮颜遮瑕保湿BB霜1盒(有效期至2023年7月8日)、“白牙素”牌食品级小苏打牙膏2盒(有效期至2023年6月5日)、小叮当”牌儿童青苹牙膏4盒(有效期至2023年1月22日)。我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对上述化妆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2023年9月4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领导批准,我局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月21日注册成立石河子市炮台镇秀妆商店,门头牌匾为“秀·妆名品商店”,该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化妆品零售。2023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4种化妆品:1.当事人从乌鲁木齐小商品城购进“嫁给我”牌香水2瓶(净含量:55毫升,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浙妆20160058,制造商:义乌市金芭蒂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价格18元/瓶,销售价格38元/盒,超过使用期限后未售出,货值金额76元。2.当事人2021年9月从乌鲁木齐小商品城购进“高秀”牌玻尿酸蜗牛亮颜遮瑕保湿BB霜3盒(净含量:40毫升,有效期至2023年7月8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470,制造商:汕头市吟风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价格9元/瓶,销售价格19元/盒,在保质期内售出2盒,超过使用期限1盒,未售出,货值金额19元。3.当事人2021年4月从送货至一二一团的批发商处购进了“白牙素”牌食品级小苏打牙膏3盒(净含量:100克,保质期:三年,有效期至2023年6月5日,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61315,制造商:佛山市菊合香日化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价格4.5元/盒,销售价格5元/盒,在保质期内销售1盒,超过使用期限1盒,未售出,货值金额10元。4.当事人2021年4月从定期送货至一二一团的批发商处购进了“小叮当”牌儿童青苹牙膏6盒(净含量:45克,有效期至2023年1月22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苏妆20160122,生产厂家:苏州市金茂日用化学品有限公司),购进价格1.2元/盒,销售价格2.5元/盒,在保质期内销售1盒,赠送给邻居1盒,超过使用期限4盒,未售出,过期化妆品货值10元。因当事人未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出售,故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11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身份;2.2023年9月4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当日正常营业,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师市监市综强制〔2023〕21号)、财物清单,证明执法人员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的事实;4.2023年9月7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2023年9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师市监市综罚告〔2023〕6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彻底整改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且当事人涉案化妆品货值较少,过期后未售出,违法行为轻微,未对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涉案产品来源合法且尚未销售使用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嫁给我”牌香水2瓶、“高秀”牌玻尿酸蜗牛亮颜遮瑕保湿BB霜1盒、“白牙素”牌食品级小苏打牙膏2盒、小叮当”牌儿童青苹牙膏4盒。二、罚款30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建行、交行、乌鲁木齐银行、农信社、中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当事人:石河子市炮台镇恒美化妆品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9*********NJ4P经营场所:新疆石河子市**镇***团*小区**栋***号经营者:高*珍身份证件号码:659************246联系电话:186****2227 其他联系方式:无2023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石河子市炮台镇恒美化妆品店时发现在该店货架上摆放有24盒“可贝尔”牌医用冷敷贴(5片装/盒,产品备案编号:粤阳械备20170001,有效期至2023年8月15日)已超过有效期。我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对上述过期医疗器械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9月4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1月9日注册成立石河子市炮台镇恒美化妆品店,门头牌匾为“恒美洗涤化妆品店”。当事人于2020年5月从乌鲁木齐批发店铺购进“可贝尔”牌医用冷敷贴(规格:5片装/盒,产品备案编号:粤阳械备20170001,生产企业名称:广东黄金海岸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效期至2023年8月15日)30盒,购进价格15元/盒,销售价格16.67元/盒(6盒100元)。在保质期内当事人自用2盒,售出4盒。超过有效期24盒,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本案货值金额4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亦未建立销售台账。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及身份;2.2023年9月4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在检查当日正常营业,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事实;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师市监市综强制〔2023〕20号)、财物清单,证明执法人员对过期的医疗器械实施扣押的事实;4.2023年9月7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无进销货台账的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及整改后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2023年9月19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师市监市综罚告〔2023〕5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经营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案发后积极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当事人涉案货值较少,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涉案过期医疗器械为一类医疗器械,风险性低,且过期后未销售或使用,未对消费者造成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 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 警告;二、 没收过期“可贝尔”牌医用冷敷贴24盒;三、罚款300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建行、交行、乌鲁木齐银行、农信社、中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