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2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东柏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丛云分店注册号44011100602862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金芳违法行为类型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521号广州市药品检验所移交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2023CHZ0515)显示:“广东柏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广州丛云分店”经营的“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批号22042027,规格:10毫升*18支/盒,生产日期:2022年4月28日,标示生产单位: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无该批次药品库存,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论无异议。我局于8月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由其加盟的总公司“广东柏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统一配送,配送时间为2022年10月3日,配送数量为50盒,价格为19元/盒,购进总金额为950元。经核实,广东柏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向当事人配送的上述批次“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是其从该药品生产单位“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的经销商“湖北红珊瑚医药有限公司”(具有药品批发资质)处购进,购进数量为4000盒。当事人在购进上述药品前均审核了供货商的资质,购进时索取了供货单据和药品检验报告。上述50盒“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被当事人对外零售了46盒(其中有23盒的售价为25元/盒、4盒的售价为28元/盒、8盒的售价为28.5元/盒,4盒的售价为29.8元/盒、2盒的售价为38元/盒,5盒的售价为以39元/盒),还有4盒被广州市药品检验所以39元/盒的价格购买用于抽检,目前无库存。综上,当事人销售上述“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的货值为1461.2元,违法所得为511.2元。以上事实有 材料附案本局于2023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上述批次口服溶液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批次“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为劣药。当事人构成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购进前审核了供货商的资质,购进时索取了供货单据和药品检验报告,履行了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对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11.2元。因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涉案批次“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建议不予没收处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18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爱齿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674780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陈卉明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518号当事人:广州市爱齿达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U5NX9A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七星岗路44号凯盈国际科技园A区666法定代表人: 陈卉明2023年6月2日,我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当事人取消备案后仍上市销售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委托广州新硕记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涉案的4款普通化妆品。其中“宝柏诗飞扬草清爽美肌沐浴露”(批号:2022.08.01,限用日期2025.07.31生产了56瓶;“宝柏诗玫瑰花香嫩肤沐浴露”(批号:2022.05.25,限用日期2025.05.24)生产了72瓶;“宝柏诗薰衣草怡情香氛沐浴露”生产了56瓶;“宝柏诗首乌精华洗发露”(生产批号:BPS201121B,限用日期2024.11.19)生产了158瓶。上述四款产品均是当事人于2022年08月03日购进的,主要在拼多多网店销售,自2022年8月31日产品被取消备案时起,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止,“宝柏诗飞扬草清爽美肌沐浴露”销售了3瓶,销售价格为19.6元/瓶;“宝柏诗玫瑰花香嫩肤沐浴露”销售了5瓶,销售单价为19.6元/瓶;“宝柏诗薰衣草怡情香氛沐浴露”销售了4瓶,销售单价为19.6元/瓶;“宝柏诗首乌精华洗发露”销售了7瓶,销售单价为31.8元/瓶。除去销售及被扣押产品,其余产品库存均存放在租赁仓库,已退回生产企业,已被生产企业自行销毁。当事人违法销售化妆品货值为8630.8元,违法所得为457.8元。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待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上市销售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飞扬草清爽美肌沐浴露”产品12瓶、“玫瑰花香嫩肤沐浴露”产品8瓶、“薰衣草怡情香氛沐浴露”产品9瓶、“首乌精华洗发露”产品8瓶;二、没收违法所得457.8元;三、罚款1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取消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 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40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阿西娜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85822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廖翠琴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540号当事人:广州市阿西娜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53525224B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岗埔大道3号B栋四楼经查明,当事人生产半成品134公斤出货给惠州市宝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宝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灌装生产“安·罗拉冰爽防晒喷雾SPF50 PA++++”(批号:BZ230301)6036盒;生产“安·罗拉冰爽防晒喷雾SPF50 PA++++”(批号:BZ230315D)共586盒,当事人留样“安·罗拉冰爽防晒喷雾SPF50 PA++++”(批号:BZ230301)5盒,留样“安·罗拉冰爽防晒喷雾SPF50 PA++++”(批号:BZ230315D)6盒,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了销毁。惠州市宝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留样和尾货“安·罗拉冰爽防晒喷雾SPF50 PA++++”(批号:BZ230301)共23盒已被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理。当事人销售“安·罗拉冰爽防晒喷雾SPF50 PA++++”(批号:BZ230301)产品6000盒,每盒价格为2.6元,获得销售收入15600元;销售“安·罗拉冰爽防晒喷雾SPF50 PA++++”(批号:BZ230301)产品8盒,每盒价格为2.6元,获得销售收入20.8元;销售“安·罗拉冰爽防晒喷雾SPF50 PA++++”(批号:BZ230315D)产品580盒,每盒价格为2.6元,获得销售收入1508元。当事人的货值为17217.2元,获得销售收入17128.8元。当事人在自己公司的车间生产“安·罗拉清透隔离防晒乳SPF50 PA+++”(批号:CIB1044a)产品,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澳亚生物医药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10222”等信息,共生产了500盒。其中,当事人留样6盒,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进行了销毁,销售494盒,每盒的销售价格为3.6元,获得销售收入1778.4元。当事人的货值为1800元,获得销售收入1778.4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7128.8元;二、处罚款163564.2元。当事人生产未取得特殊化妆品注册证书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778.4元;二、对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罚款80001.6元。上述罚没款共计262473元。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3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禾风花语(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38653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卢少玲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534号2023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检验结果前往广州市白云区景泰街金钟横路238号1025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特殊用途化妆品,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启润防晒喷雾SPF50+PA+++(批号:220812-01Z)”为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经向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核实,广州莉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生产过批号为“220812-01Z”的“启润防晒喷雾SPF50+PA+++”,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化妆品属于标签内容不真实、准确的化妆品。当事人供述于2022年9月以9.9元/瓶的价格购进了10瓶“启润防晒喷雾SPF50+PA+++(批号:220812-01Z)”,但其无法提供购进单据,当事人属于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截至2023年7月10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以20.95元/瓶的平均价格销售了10瓶“启润防晒喷雾SPF50+PA+++(批号:220812-01Z)”,当事人共计违法所得209.5元,货值金额209.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销售数据截图,召回公告,《检验报告》(No:HC202300168)等。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与经营未经注册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具有牵连、相互吸收关系的违法行为,我局对当事人上述两个违法行为选择处罚最重的经营未经注册特殊用提化妆品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未经注册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9.5元。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无法提供购进单据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209.5元。二、罚款6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未经注册特殊用途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1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柏灡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09865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彭凤兰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515号当事人:广州柏灡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75650669X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七星岗工业区狮子岭三横路18号101房法定代表人: 彭凤兰2023年7月11日,我局根据抽检发现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7日开始生产“Mdoran米多兰头发蛋白乳(批号:2022050701)”,共生产成品2380支,一直未对外销售。后于2022年7月8日无偿提供6支给我局用于抽检,在检验结果未出具之前,当事人自行销毁上述成品2374支。另上述被抽检批次的标签显示“备案人:广州芭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备案人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七星岗工业路1号德合国际A栋五楼610;生产企业:广州柏灡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工业路十号;生产批号2022050701;有效日期2025/05/06”,因广州芭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委托当事人生产上述批次产品,上述批次产品属于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化妆品。上述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标签含虚假内容的化妆品单价为2.85元/支,货值为6783元,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按一般级别予以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鉴于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尚未售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两品一械监管类》第33条的从轻情节规定,决定按从轻级别予以处罚。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3〕108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30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33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1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碧罗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408087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马晓世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516号2023年6月2日,我局对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明:2023年4月27-28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对当事人开展飞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违反关键项1项(缺陷项目序号:61),重点项5项(缺陷项目序号:6、29、35、48、81),违反一般项目14项(缺陷项目序号:7、10、11、12、26、31、34、39、51、52、54、55、70、71),共计20项问题缺陷,依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为7000元,货值金额为701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技术评审报告》、《化妆品生产企业现场检查报告》、《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整改报告》、违法产品的生产记录、召回资料等。我局于2023年9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不存在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参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一般级别进行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二、罚款35000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信息类别案件公示发布日期2023年9月28日信息题目拉萨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察古体检医院使用超过保质期医疗器械案信息内容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理结果拉萨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察古体检医院本局认为,一、拉萨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察古体检医院使用过期医疗检测试剂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构成了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二、拉萨美年大健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察古体检医院未对储存的医疗器械定期检查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储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之规定。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2.并处罚款40000元(大写肆万元)上缴国库。二、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四)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不相适应的,或者未按照贮存条件、医疗器械有效期等要求对贮存的医疗器械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的规定,责令你医院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综上,本着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责令你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罚: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2.警告;3.并处罚款40000元(大写肆万元)上缴国库。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2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君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57357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余连娣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522号当事人:广州君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088101833P法定代表人:余连娣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31日生产260盒“亮颜水感防晒霜SPF50+ PA+++”(批号:JHCC3102E),检验消耗1盒。于2022年8月23日生产483盒“亮颜水感防晒霜SPF50+ PA+++”(批号:JHCH2301E),检验消耗1盒。于2023年2月4日生产250盒“亮颜水感防晒霜SPF50+ PA+++”(批号:JHDB0401E),检验消耗1盒。生产上述批次化妆品的工具设备并非专用,生产上述产品的原料已消耗完毕,半成品和包材无剩余。上述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其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为国妆特字G20213321。当事人于2022年4月12日销售255盒上述产品(批号:JHCC3102E),于2022年9月5日销售478盒上述产品(批号:JHCH2301E),于2023年2月18日销售245盒上述产品(批号:JHDB0401E),销售单价4.99元,总销售价4880.22元。后经检测(《检验报告》(No.YJJYHZP202300914、No.SP2214389、No.HC202300169)),上述批次特殊化妆品中均未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标识的防晒剂。2023年3月2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扣押用作留样的4盒上述产品(批号:JHCH2301E)。2023年7月17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扣押用作留样的4盒上述产品(批号:JHCC3102E)、4盒上述产品(批号:JHDB0401E)。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4880.22元,货值金额为4955.07元(4880.22元+4.99元/盒×15盒=4955.07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亮颜水感防晒霜SPF50+ PA+++”(批号:JHCC3102E)4盒、“亮颜水感防晒霜SPF50+ PA+++”(批号:JHCH2301E)4盒、“亮颜水感防晒霜SPF50+ PA+++”(批号:JHDB0401E)4盒;二、没收违法所得4880.22元;三、罚款81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未经注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29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韩尚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75298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明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529号当事人:广州韩尚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7563147L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田北路9号7栋301室、401室法定代表人:刘明接上级交办,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编号:CP20230024)。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英典骨胶原海藻面膜”(批号:H31GBA、限用日期:20250905、规格:450g)产品抽检不合格(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超标)。当事人称,上述被检产品是其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留样共1袋,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在尚未取得粉单元许可的情况下生产“英典骨胶原海藻面膜”(批号:H31GBA、限用日期:20250905、规格:450g)产品共405袋,销售价9.7元/袋,除出厂自检用去1袋,留样1袋,剩余403袋全部售出,检验和留样成本由购买方承担,总销售额3929元,当事人提供批生产记录和销售单据。当事人共召回293袋销毁处理,并将3929元货款全部退回。综上,可认定上述批次产品总货值392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0元。当事人称,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包装材料剩余,因此未对当事人工具、设备进行没收。当事人尚未取得粉单元许可擅自生产海藻(颗粒)面膜类产品,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英典骨胶原海藻面膜”(批号:H31GBA、限用日期:20250905、规格:450g)产品1袋;二.罚款20000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23000元。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英典骨胶原海藻面膜”(批号:H31GBA、限用日期:20250905、规格:450g)产品1袋;二.罚款43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31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人和荻薇日用化妆品厂注册号44011160011323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张崑雄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09月27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531号接我局在飞行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线索,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2日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鹤亭工业区北四路3号的当事人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当事人的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等,仅在留样室发现有“荻薇花语亮泽弹簧素”(批号:DWKB20)产品4瓶;检查当事人的生产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发现有上述产品相关记录。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进行扣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生产“荻薇花语亮泽弹簧素”(批号:DWKB20)产品成品359瓶,取样5瓶用于出厂检验和留样(留样数量4瓶),剩余的354瓶于2023年3月2日以2.3元/瓶的单价销售给客户,销售所得为814.2元。上述产品当事人有向客户发召回公告,截止到案件调查终结时,当事人未召回上述产品。上述产品的货值为825.7元,违法所得为814.2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询问调查笔录、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化妆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表、召回资料等证据证实。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未要求举行听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采用从轻级别处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及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行为均属于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办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荻薇花语亮泽弹簧素”(批号:DWKB20)产品4瓶;二、没收违法所得814.2元;三、罚款10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27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