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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钦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3〕142021001474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钦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8090040988R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孔维杨违法行为类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行政处罚内容罚款0.5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9-19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072432699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嘉处〔2023〕142021001474号当事人:上海钦东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090040988R住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158号5幢2层205室法定代表人:孔维杨2021年10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至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158号5幢2层205室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158号5幢2层205室)已由其他公司使用。经批准,本局于2021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上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于2021年12月07日中止案件调查,于2023年07月05日恢复案件调查。经查,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经营场所为嘉定区曹安公路4158号5幢2层205室,库房地址为嘉定区曹安公路4158号5幢2层201室。目前当事人已搬离上述地址,并且尚未对经营场所以及库房地址进行变更。另查,当事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法定代表人为徐凤英,目前已不再担任公司相应的职务。2023年07月05日,本局责令当事人于30日内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至2023年08月07日,当事人仍未完成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事宜。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及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违法事实。以上事实有书证等相关证明材料为证。本局依法于2023年09月0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嘉罚告〔2023〕14202100147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的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后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及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提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变更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必要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核查。”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认识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询问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当事人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对于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圆整。合计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现要求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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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嘉盈化妆品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市监嘉处〔2023〕142023006596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称上海嘉盈化妆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4782829891M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李维圻违法行为类型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行政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0.005760万元,罚款1.000000万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09-19行政处罚决定书机构代码:8072432699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嘉处〔2023〕142023006596号当事人:上海嘉盈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82829891M住所(住址):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167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维圻2023年7月12日,我局接到锦市监案移[2023]YX0036号移送函,反映当事人涉嫌外包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违法线索,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7月14日,承办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2023年7月21日,承办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李维圻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当事人为化妆品经销企业。当事人于2020年9月10日将品名为“歌丽诗水嫩保湿霜”的化妆品销售给沈阳王昌平。该化妆品外包装标明:“被委托方:上海泊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828号”,与备案内容:“企业名称:奥丽斯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企业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紫旭路505号A幢”不一致。委托商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成分等与备案一致。上述产品是当事人委托上海泊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共生产12瓶委托生产价格是3.9元/瓶,总价是46.8元,共销售12瓶,供货价4.8元/瓶,销售金额是57.6元。本案认定货值金额57.6元,违法所得57.6元。涉案产品已全部发给王昌平,当事人无剩余产品留存。上述事实,由案件线索移送函、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相关票据等书证为证。2023年8月28日,我局依法通过直接送达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销售外包装被委托方名称、地址与其实际对应的备案号沪G妆网备案的相关信息不符的化妆品,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的规定。当事人销售外包装被委托方名称、地址与其实际对应的备案号沪G妆网备案的相关信息不符的化妆品,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柒元陆角;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伍拾柒元陆角。当事人应当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09月19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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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州通(锦州)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山药案

    案件名称九州通(锦州)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山药案处罚决定书文号辽药监(稽七)罚〔2023〕4号被处罚企业名称九州通(锦州)医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242692118P法定代表人史洪伟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劣药山药,货值金额13200元,违法所得1100元。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没收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当事人已于2023年10月8日履行完毕。作出处罚的日期2023年9月26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广州市珂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82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珂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163157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杨琴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0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582号当事人:广州市珂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U2M7R接上级机关交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HZ20230080)。报告显示,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产品“珂晗七子膜粉”(批号:2022/11/16、限用日期:2025/11/15、规格:500g/瓶)抽检不合格(检出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称,经核实,上述被检产品是其生产,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进行检查,在其留样室发现上述同名称同批次的产品成品留样4瓶,我局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扣押。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6日生产“珂晗七子膜粉”(批号:2022/11/16、限用日期:2025/11/15、规格:500g/瓶)共 306瓶,其中自检用去2瓶(成品检验报告中标注抽样6瓶,实际只用去2瓶),留样4瓶,单价6.8元/瓶,销售300瓶,销售总额2040元。当事人召回“珂晗七子膜粉”(批号:2022/11/16、限用日期:2025/11/15、规格:500g/瓶)共288瓶,退款1958.4元,已将召回产品全部销毁。当事人提供上述产品的批生产记录、送货单、转账记录截图、召回记录和销毁记录。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产品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总涉案货值2080.8元,违法所得81.6元。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当事人生产上述产品剩余的原料、包材已销毁。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珂晗七子膜粉”(批号:2022/11/16、限用日期:2025/11/15、规格:500g/瓶)共4瓶;二、没收违法所得81.6元;三、罚款23000元。罚没款合计23081.6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0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广州市白云区宝诗莱精细化工厂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案

    行政处罚信息详情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3〕1585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宝诗莱精细化工厂注册号44011100018754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黄益圭违法行为类型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0月09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穗云市监处罚〔2023〕1585号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宝诗莱精细化工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1004429U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良园二横路11号2号楼、3号楼101房、201房接上级交办,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QH202370040)。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发康宝羊胎素补养水蜡”(批号:(BSL)GZ220602U,限用日期:2025/06/01,规格:280ml)经检验,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与氯化镁及硝酸镁的混合物(甲基氯异噻唑啉酮: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检出浓度超限,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称,经核实,上述被检产品是其生产,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仓库、留样室进行检查,在留样室发现上述批次产品留样共1瓶,因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对上述产品留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生产“发康宝羊胎素补养水蜡”(批号:(BSL)GZ220602U,限用日期:2025/06/01,规格:280ml)产品共363瓶,出厂自检2瓶,留样1瓶,共售出360瓶,召回0瓶,销售价5.7元/瓶。总销售额2052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批生产记录、销售单据和召回记录,可认定上述批次产品总货值2069.1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052元。当事人称,用于生产这个产品的工具、设备也用于其他正常产品的生产,没有专门的工具设备,也没有其他原料、包装材料剩余,因此未对当事人工具、设备进行没收。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发康宝羊胎素补养水蜡”(批号:(BSL)GZ220602U,限用日期:2025/06/01,规格:280ml)产品1瓶;二、没收违法所得2052元;三、罚款23000元。罚没款合计25052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09日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化妆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结果公示(2023年第345期)

    企业名称营口九宇康展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9月11日-2023年09月12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情况。存在问题在药品验收管理方面存在个别药品验收不规范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立即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营口博之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检查时间2023年08月23日-2023年08月24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情况。存在问题在药品网络销售管理方面存在个别培训内容不完善、个别管理制度未及时修订等问题;在仓储管理方面存在个别药品储存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企业名称营口市科伦医药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药品批发企业检查时间2023年07月25日-2023年07月26日所在地市营口市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检查事项药品经营检查。检查方式常规检查。检查内容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情况。存在问题在销售管理方面存在计算机系统录入数据不完整问题。处理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情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辽宁省
  • 黄陵县王永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案(黄市监处罚﹝2023﹞67号)

    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在黄陵县桥山供销合作社二楼1号商铺开始从事口腔诊疗服务经营活动,分别从咸阳科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了口腔综合治疗椅3台,从e看牙商城购买的牙钳、镊子、口镜、探针等医疗器械,用于口腔诊疗经营活动,当事人购进、使用上述医疗器械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处罚内容罚款:10000.00元。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依据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黄市监处罚﹝2023﹞67号处罚类别罚款罚款金额(万元)1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09公示截止期2024/10/09处罚机关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黄陵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632MB29922500数据来源黄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黄陵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632MB29922500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医疗器械 企业 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
  • 宝鸡医药大厦有限公司购进销售劣药案(宝市监处罚〔2023〕Z4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宝鸡医药大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03187E法定比代表人王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宝市监处罚〔2023〕Z45号违法行为类型购进销售劣药违法事实购进销售劣药“连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没收批号为221250301劣药“连翘”0.6788kg;2、没收违法所得13327.89元。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332789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09处罚有效期2026-10-09公示截止期2026-10-09处罚机关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3000160044368数据来源单位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3000160044368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监管 / 其它 / 药品 企业 陕西省宝鸡市
  • 宝鸡天健医药有限公司万方分公司购进销售劣药案(宝市监处罚〔2023〕Z4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宝鸡天健医药有限公司万方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921313765X法定比代表人罗鹏伟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宝市监处罚〔2023〕Z44号违法行为类型购进销售劣药违法事实购进销售劣药“连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22200元。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2.22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09处罚有效期2026-10-09公示截止期2026-10-09处罚机关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3000160044368数据来源单位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3000160044368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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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诚和药业有限公司购进销售劣药案(宝市监处罚〔2023〕Z4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陕西诚和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66310176T法定比代表人杨延峰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宝市监处罚〔2023〕Z43号违法行为类型购进销售劣药违法事实购进销售劣药“赤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处罚内容1、没收批号为220501的劣药“赤芍”;2、没收违法所得585元。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585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3-10-09处罚有效期2026-10-09公示截止期2026-10-09处罚机关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3000160044368数据来源单位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3000160044368备注相关推荐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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